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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46字硕士毕业论文婚姻法视角下解放区文学中的女性形象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1546字
论点:女性,解放区,婚姻法
论文概述:

本文是文学毕业论文,笔者以婚姻法视角研究解放区文学中的女性形象,厘清了解放区婚姻法作为社会制度对文学中女性形象塑造的影响,揭示出解放区文学在女性形象塑造上的启蒙价值与文化

论文正文:

第一章婚姻制度与文学中女性形象的变迁第一节传统婚姻制度与中国古代文学中的女性形象 在以采集和早期农业为主要劳动的母系氏族社会,两性婚姻主要是服务性婚姻。 (2)在此期间,妇女的地位相当高。田地和房屋中的农具都归妇女所有,而男子以劳动力的形式为妇女服务,并进入妇女所属的部落。 正如《白虎依桐黄三》中记载的,古代人“认识他们的母亲,但不认识他们的父亲” 此后,随着生产劳动的转变和个人财产私有化的繁荣,男性逐渐用食物和财产取代劳动,作为婚姻服务和对女性氏族的补偿。 结果,婚姻制度从服务婚姻转变为商业婚姻。这是后世婚姻中嫁妆习俗的起源,妇女的地位再次降低。 后来,狩猎和氏族争斗再次提高了男性的地位,女性逐渐退出氏族权力的中心,并成为男性婚姻的附属品。 当宗法社会的形成逐渐取代姓氏时,父权制也逐渐在以姓氏为基础的家庭社会中形成。 然后,妇女成为家庭的奴隶,要求家庭忠诚,而她们的地位却降低了。 贞洁是女人对家庭忠诚的第一表现。男性主导的社会把它推到了道德的最高点。 因此,男人想出一切办法来维持女人的忠诚,而法律制度(包括宗法制度)和文学是最好的手段。 法律(宗法制度)规定了妇女的行为和不行为,采取强制手段。然而,贞洁问题始终是最重要的。 在《七宗罪》中,失贞是第二种,随着男性权利的扩张,宗法制度对女性失贞的惩罚越来越严厉。例如,在早期,对失去童贞的妇女的惩罚只是离开,而在明清时期,出现了像申坦这样的酷刑。 民国时期,这种酷刑仍在农村徘徊,成为解放区婚姻法挑战的“权威”。 至于女性再婚,起初没有法律禁令,但她们会宣布“双重死亡和不忠”,以示羞耻。 这与后世“贞节牌坊”的性质是一致的,但监禁舆论并不像礼仪那样严厉。 唐宋时期,女性也可以再婚。 根据宋史,在宋英宗皇帝统治时期(1064-1067),发布了圣旨:“如果一个宗室的女人再婚,她的祖先和父亲有两代人的任典之,如果她在县级以上,她将被允许结婚。” “然而,到了宋理宗时代,理学逐渐成为正统。士大夫家庭开始重视女性的荣誉,“丈夫死不嫁”成为上层社会女性的一种被迫选择。 女性的童贞已经逐渐成为女性天生的义务。 这项“义务”一直延续到中华民国 因此,再婚已成为解放区婚姻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成为妇女走向解放的途径之一。 第二节《婚姻法》与民国新文学中的女性形象..............................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是中国的一个转折点,这体现在两个文明的碰撞中 西方文化以一种突然的态度闯入了原本“封闭”的东方文化体系。 因此,中国的政治制度、法律、文化甚至语言本身都经历了一系列革命性的变化 可以说,从1898年的改革运动、1911年的革命、新文化运动到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中国的社会文化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法律和文学领域,这一时期中国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方面,新文学的出现取代了传统文学的发展轨迹,成为“正统”。另一方面,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终结,一个具有现代西方价值观的法律体系应运而生。 因此,中国的婚姻制度和文学中的女性形象在引进西方现代性的基础上迎来了一场革新。 因此,这一创新具有文化转型的色彩空,以“未来”和“理想”的含义推动了中国婚姻法和中国文学的现代化进程 因此,婚姻法的现代化和文学的革命起到了启蒙者的作用。他们敦促自己成为新的文化传统,并大胆批评中国旧的价值体系。 然而,他们的标准显然是西方的现代化,也就是说,西方是现代化的和未来的。中国传统落后 因此,对这一标准的判断给了“新老”中国一个尴尬而不容质疑的价值观选择。 相反,它模糊了西方婚姻法和文学中女性形象的现代性。 可以说,西方以一种“新”的态度受到晚清和五四运动的高度赞扬,这种“误区”直到五四运动消退后才逐渐得到解释。 因此,虽然民国初年婚姻法转型为现代化,新文学也指责女性现代“觉醒”对“传统”的压迫,但从权力平等和女性意识的角度来看,民国婚姻法的现代化和女性的觉醒并不完全,新文学中的女性形象仍然是一种残留在想象中的“现代性”。 ................第二章解放区婚姻法与解放区文学中的女性形象第一节解放区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 首先,妇女运动使解放区的婚姻法具有鲜明的阶级含义。 妇女运动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为中国的一大景观。 早在晚清,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就传入中国,但直到五四前后,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才开始在中国有效传播。 中国共产党用阶级斗争理论取代了人权理论,为中国妇女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武器。 可以看出,解放区的妇女运动具有阶级性,所以它不仅关注妇女,而且关注当地贫困妇女。 因为这些当地妇女不仅在性别上受压迫,而且在阶级上也受压迫。 因此,当婚姻法在解放区颁布时,它应该管理和维护的大多数女性群体是农村妇女,甚至是其中最贫穷的。 当然,阶级观念不仅影响解放区婚姻法的制定,也影响文学中女性形象的塑造。1942年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是班级进入文学的高潮,甚至班级介入文学中女性形象的塑造。 第二,妇女运动的发展使解放区的婚姻法具有革命性。 由于政治干预,解放区妇女运动以“推翻革命”为主题。 它呼吁彻底解放妇女,彻底告别过去。 因此,与民国政府的婚姻法相比,解放区的婚姻法是彻底的、革命性的。 例如,解放区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纳妾:“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纳妾、代孕婚姻和双重选择,严禁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等各种形式。” 另一个例子是,《解放区婚姻法》认为,“买卖婚姻不仅指公开买卖,还指变相买卖,如彩礼和彩礼。” “当然,国内法和家庭法也有区别。与中华民国政府不得不面对的国家法律不同,解放区婚姻法不得不面对源于家庭法的不良婚姻习俗和女性传统,这使得解放区婚姻法的强制性更加突出,显示出革命性的彻底性。 从婚姻法角度看解放区文学中的一系列女性形象................ 因此,文学中独特的女性形象以一系列的形式显示出她们的“正统”地位。 它敦促中国共产党背景下的妇女解放完成阶级启蒙的意义。 然而,权利平等和解放的增加促使妇女的“正统”形象再次模糊了历史背景下的性别权利和话语空 从婚姻法的角度来看,被解放的妇女实际上正遭到独立性别群体的否定,因此妇女形象与“正统”系列之外的合法权利密切相关,这是社会制度与性别本能对抗的结果。 首先,解放区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文学中的一系列女性形象肖爱淑将解放区婚姻法的立法原则概括为四点:男女平等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保护妇女原则和保护军婚原则。 这些原则是解放区婚姻法的核心,它促使婚姻法更具体地介入文学中女性形象的塑造。在完成“正统”建立的同时,它与那些隐藏的性别本能形成了对话。 (一)男女平等原则和“觉醒”女性形象的男女平等原则是解放区婚姻法现代性的体现 这里的平等不仅包括男女社会地位平等,还包括男女家庭地位平等。 它要求妇女在教育、财产、政治参与、继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正如《婚姻条例》所述,男女在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地位上是平等的。 “因此,妇女不再是家庭商品或奴隶 “‘三个男仆和四个妃子’是明令禁止的,而且‘男人优于女人’和‘丈夫随女人唱歌’不再是奴役女人的‘自然’了 在解放区的婚姻法中,“妇女解放是社会解放的一部分...妇女也从旧社会和旧家庭的双重压迫中解放出来 (1)因此,在婚姻法的影响下,解放区文学中出现了一群敢于为自己的权益而斗争,敢于走向社会的女干部和女英雄。这一系列女性形象以唤醒人们的态度宣传和思考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现代部分。 从婚姻法角度看解放区文学中女性形象的重估与反思..............................;第一节解放区文学中女性形象的再评价...................;对解放区文学中女性形象的思考.................................................43第三章婚姻法视角下解放区文学中女性形象的重估与反思 从文学史的角度来看,这是解放区文学中塑造中国女性形象的一个突破。 然而,从婚姻法的角度来看,解放区文学中的女性形象又有了一个“突破”,即女性形象在打破政治壁垒方面的文学“偏离”。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这一突破对于解放区文学中女性形象的研究更有价值。 众所周知,文学是自觉的,这使得文学文本中情节的逻辑发展往往偏离作家自身的主题期待,从而反映出当时社会的内在缺陷。 回顾解放区的文学,大部分经典女性形象都以文学“偏离”的方式展现了社会的内在困惑,从而完成了对社会进程的探索和突破。这正是女性性别解放与意识形态对抗下的文学意识,因此女性形象不再仅仅是革命语境下反抗(解放)的象征。 赵树理在《年轻黑人的婚姻》中塑造了许多典型人物。这些人物的创作方向符合“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的精神 例如,作为青年的代表,萧二黑一定是正义的化身,所以他不仅勇敢地追求婚姻自由,而且还杀敌。王进兄弟是坏人的代表。他们一定是“坏人”,所以他们不仅压迫人民,而且充当战败士兵的内线。 然而,赵树理在处理女性形象时,他的主题不再是“规则” 作品中的女性形象包含大量与革命主题背道而驰的男性视角。它们使人物跳出革命身份,更接近原始文化下的性别限制,这尤其体现在三仙姑的形象塑造上。 首先,三仙女是一个落后的封建母亲。她的形象塑造与她父亲诸葛亮相当。例如,三仙和诸葛亮都很迷信(诸葛亮会算命,三仙会向神投降)。作为父母,他们也是阻碍孩子结婚的“落后分子”。 ................苏轼总结说:“随着习俗的变化,法律随之而来。” “1)文学是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 一方面,文学反映了风俗和法律的特点,深受法律制度的影响。 另一方面,文学在它自己的语境中是自给自足的空 在《镜与灯——浪漫主义文学理论与批评传统》中,亚伯拉罕提出文学艺术是一种活动,它由四个要素组成,即世界、作者、作品和读者。 他们以工作为中心,建立起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 因此,在艾布拉姆斯看来,代表社会制度的婚姻法、带有社会现象的文学作品和现实社会中的妇女问题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 婚姻法反映了当今社会的理想状态,但在历史视野的影响下,它往往有局限性。 这种限制包括阶级限制,当然也包括性别限制。 因此,婚姻法能够涵盖的妇女问题往往少于现实社会中的妇女问题。 文学既现实又富有想象力。一方面,它反映了现实的现实;另一方面,它也有自己的判断和对社会的期望。 因此,在塑造文学中的女性形象时,可能暴露出真正的女性问题,也可能隐藏真正的女性问题。 因此,从婚姻法的角度出发,研究文学中女性形象的塑造,可以使隐藏在文本(法律文本和文学文本)下的女性问题暴露出来。 法律总是试图通过强制手段来调整社会状态。 但是在现实面前,它往往无能为力 文学作品反映了法律的弱点,也发现了隐藏在法律之下的社会缺陷。 就像包公的故事一样,扎梅的故事 在古代中国,有一条“嫁得便宜而不贵”的规则,即丈夫贫穷而便宜时结婚的妻子,在他富有而富有时不能被抛弃。 因此,以查梅为例,陈士梅在获得一等奖后抛弃秦香莲实际上是违法的,更不用说陈士梅杀害妻儿的意图了。 然而,除了包公,所有有权有势的人都试图保护陈世美。这是中国古代王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和法律本身软弱无力的表现。 因为法律只有在实施时才有效。 看看秦香莲的遭遇,秦香莲许多躲避危险或帮助他人的努力都是出于男人的“怜悯”。 作为法律的保护者,秦香莲,一个女人,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 这是由女性身份的社会边缘化造成的,也是法律本身的一个弱点。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