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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56字硕士毕业论文交通事故中“不明人物”死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的解决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956字
论点:无名氏,赔偿金,死亡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引出,针对当前我国在交通肇事造成的“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问题中遇到的一系列难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法。

论文正文:

据说交通事故造成的“匿名”死亡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肇事者应对他们的侵权行为负责。不应允许他们实施侵权行为,因为他们的身份信息尚未确定,中央立法也没有作出统一规定。 犯罪者也可以通过主动赔偿争取减刑。如果此时赔偿权利人不在,应如何保障肇事者的权利?因此,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不同地方的法院在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有不同的判决。 为了实现司法统一,一些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由于其有效性,仍未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 交通事故“匿名”死亡赔偿案件涉及的问题有一系列解决办法。目前,法律界意见相左。首先,学者们对“匿名”死亡赔偿案件中原告的资格意见相左,并有自己的看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主体作为原告的尴尬局面。 同样,由于中央法律空的白人地位,世界各地的法院都面临着无法依靠的无助裁决。 其次,是“匿名”死亡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人身伤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分为城乡两部分。在本文的案例3和4中,当身份信息不清楚时,死者是根据城市人口标准还是农村人口标准计算的?由于尸检报告中显示的年龄在一个近似范围内,如何确定具体年龄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后,对死者死亡的这种赔偿的处置是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另一个困难问题。 例如,有些人认为应该提交给当地法院。有些人认为应该留给基金管理机构等。 基于上述争议,本文拟根据现行法律或法律原则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2007年6月,朱moumoumou在PICC泰兴公司为其su Mááááá机动车辆投保了强制交通保险。 2008年3月13日,朱moumoumou杀害了一名在从宜兴市到长兴县的路上横穿马路的妇女,原因是她超速行驶违反了交通规则。经过调查,这个女人的身份还不清楚。 长兴市民政局起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 在审判中,法院认为,当地民政部门是法律规定的救济组织。法院提起诉讼以履行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义务,而不是“匿名”流浪乞讨者的近亲属。为了维护死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匿名”自然人“白白牺牲”,可以成为本案的原告。 案例2:2012年8月2日,韩某乘坐阿苏×××××小型普通公交车沿滁州至南京19.1公里蒲河线行驶时,遇到行人,导致死亡。经过调查,死者的身份信息不详 此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韩保平赔偿损失。 在审判中,法院认为,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一个公益机构,有义务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原告并不不当。 案例3:2013年7月27日下午,高牟某驾驶机动车沿S101行驶,当场击毙一名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的男子。经调查,该男子的身份信息不详。 交警部门确定该男子年龄在60至65岁之间。 由于死者身份不明,高牟某按照65岁城镇人口补偿标准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支付了154,362元的死亡赔偿金。此后,保险公司拒绝解决索赔,理由是原告未能履行赔偿责任。定远县人民法院在其(2013)仓商子楚第2935号民事判决中裁定,当地人民法院交付的死亡赔偿金被视为已赔偿“匿名”死亡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案例中反映的问题通过对上述四个案例的案例描述,可以看出在“匿名”死亡赔偿案件中,谁可以成为本案的原告提起诉讼以及死亡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和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1)在“匿名”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中的原告资格, 上述案件1和2的共同点是,当死者的身份信息不明,近亲无法确定时,“匿名”损害赔偿面临索赔人不能被指定代表原告索赔的情况。 因此,在这两起案件中,案件发生在相同的情况下,但原告完全不同。 在第一个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援助的原则,民政部门有资格作为原告。 在案件2中,法院裁定救济管理组织是适当的原告,理由是基金管理组织的职责是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哪一个主体可以成为本案的合格原告进入诉讼以捍卫“匿名”死者的权利,而在上述两个不同的案件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然而,上述两起“匿名”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资格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属于案件,这在我国审判过程中普遍存在 如果原告资格在此类案件中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损害“匿名”死者的合法权利,违反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哪一个主体可以成为原告成为当前法律运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匿名”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和处理。从死者的角度来看,虽然他的身份和信息不清楚,但他作为公民的生命权应该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从事故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事故当事人自愿支付死亡赔偿金,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加快死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处理十分重要。 上述案例3和4的共同点是交通事故导致一名不明身份者死亡。在无法确定死者身份信息和亲属身份的情况下,如何计算和处理死亡赔偿金?同样,尽管本文中的两个案例具有相同的案例,但它们的实践完全不同。 两种情况一致的,按照交警部门确定的中位年龄计算第三种情况下死者的年龄。至于户籍问题,死者将被认定为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将根据这一标准计算。 在案件4中,死者的年龄没有得到承认,死亡赔偿按20岁统一计算。至于死者的户籍,假定是农村地区的户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是根据这一标准计算的。 从案例3和案例4可以看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匿名”死亡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存在争议。 由于“匿名”死亡赔偿的具体计算涉及到犯罪方、受害方和其他方的利益,如果不能确定合理的计算标准,可能会导致利益不公平、容易发生纠纷,甚至对社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章……交通事故“匿名”死亡赔偿的计算与处置...16 1、交通事故中“匿名”死亡赔偿的计算……16 (1)“匿名”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现状.........16 (2)“匿名”死亡赔偿计算标准问题的原因分析……17 (3)“匿名”死亡赔偿计算标准问题的解决.......17 2、交通事故中“匿名”死亡赔偿的处理……19 (1)“匿名”死亡赔偿的处置状况……19 (2)“匿名”死亡赔偿金处置的原因分析19 (3)“匿名”死亡赔偿金的解决.........20第三章交通事故中“匿名”死亡赔偿的计算和处理1。交通事故中“不明人物”死亡赔偿的计算在计算“不明人物”死亡赔偿时,本文案例3和案例4存在明显差异 对司法实践中“匿名”死亡赔偿计算标准现状的分析,一方面是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合理的做法,相关经验可以借鉴;另一方面,也可以解释,本文引用的案例不是个别案例,证明案例中反映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真正的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十二款对死者死亡赔偿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在正常情况下计算死者死亡赔偿时没有任何争议。 然而,本文试图解决的是“无名氏”死者的死亡赔偿问题,无名氏具有身份信息不清的特殊性,因此无法判断清楚明确的户籍、年龄等问题。需要计算死亡赔偿金。 司法实践中的计算标准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见”和“智者有不同的意见” 除了本文中三个案例与四个案例的计算标准不同之外,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判决中也面临许多争议 2011年,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中裁定,对“匿名”死者死亡的赔偿应当以城市居民为基础计算,年龄应当以法医报告的中年为基础计算。 2013年,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中裁定,“匿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以农村居民为基础计算,年龄以20岁为基础计算 2014年,河南驻马店市汝南县人民法院裁定,他匿名去世时大约60岁。他的死亡赔偿金是根据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20年的人均纯收入计算的。 从“匿名”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现状可以看出,鉴于对“匿名”被害人身份的怀疑,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第一,适用于“匿名”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由于我国现行的双重户籍制度的存在,在计算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时,应该采用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二、“匿名”的具体年龄确定 至于“匿名”死者的年龄,由于技术问题,法医检查的年龄只能降低到一个年龄组,无法准确确定。因此,在计算时,死者的年龄在实际操作中也是一个难题。 ......结论目前,由于法律的缺失,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匿名”死亡的赔偿态度不同。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案例出发,分析研究了我国交通事故“匿名”死亡损害赔偿中遇到的一系列难题,并提出了解决办法。 具体来说,就是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中原告资格存在的各种问题,并针对此类案件中原告的资格、死亡赔偿金的处置以及具体的计算标准,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不当做法。从无主财产最终归属的角度,打开解决“匿名”损害赔偿等一系列问题的大门,确定合适的案件原告,解决死者死亡“匿名”赔偿的归属问题。关于\"匿名\"死亡赔偿金的计算,笔者根据法律原则和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现行做法进行了评述,同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并说明了原因。 基于作者理论水平的局限,对本案所涉及问题的分析和论证只能代表作者自己的观点,不可避免地会有遗漏或不恰当的地方。 我希望通过写这篇文章,我能呼吁老师们提高我的民法理论水平。与此同时,我也希望我能发挥作用,吸引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关注这一问题,聚集人们对交通事故“匿名”死亡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探讨,从而进一步澄清问题,为实际操作做出微薄的贡献。 中的引用……(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