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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2字硕士毕业论文范文法学论文:不要讨论牵连犯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5142字
论点:牵连,目的,刑法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硕士论文,本文拟从牵连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入手,对牵连犯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为牵连犯的取消提供支撑理论,列举事实案例进行对比,突出取消牵连犯理论的合理

论文正文:

1.导言1.1选题的研究意义在中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此有不同的态度,刑法总则中没有相关规定,但分则中对某些犯罪有具体规定,具体规定不统一。 理论上,观点相当复杂,不同学者对牵连犯的概念、存在、特征乃至处罚有不同的看法。 理论上的僵局会给实践带来麻烦。因此,进一步探讨和解决理论上存在的分歧,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 ……1.2文献综述近年来,刑法学界一直在讨论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与刑罚原则的关系。虽然理论的数量日益增多,但争论不够深入,对于牵连犯废除后如何处理原有的牵连犯现象也没有强有力的观点。 因此,有必要先分析领域内外的现状,然后进行深入研究。 (1)德国 自从现代刑法之父费尔巴哈注意到牵连犯以来,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牵连犯理论具有不同的特点。 在德国,牵连犯的一部分被划分为竞合的概念,即想象竞合犯。 其刑法理论对牵连犯采用了“一个行为”的扩展概念,即自然生活理论,并将其部分内容纳入想象竞合犯的范畴。 单一数量的自然行为认为,每一种行为在时间和空上都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追求同样的犯罪目的可以被视为一种单一的行为。 (2)日本 长期以来,日本刑法明确规定了牵连犯。 主流观点认为“牵连犯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但在牵连犯理论的研究上有不同的观点。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在犯罪论中进行讨论,因为犯罪数量的具体确定会影响刑罚的适用是否有目的;犯罪数量确定后,根据刑法规定的数量进行处理相对简单。犯罪数理论的核心是研究行为犯罪的数量。 ”[①有些教授认为,对犯罪数量的研究应该在刑罚理论中进行,主要是因为研究什么样的犯罪和什么样的刑罚,最终目的是解决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 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单独研究:在犯罪数理论的分类中,牵连犯与概念的竞合属于刑法中的一种犯罪和实质上的几种犯罪,这是日本刑法学界普遍认可的 此外,对牵连关系的判断也有很大差异。 (3)法国 在当代法国理论中,对牵连犯的研究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类似的牵连犯现象被视为一种犯罪的加重犯,而不是几种犯罪,甚至没有完整的牵连犯概念。 意大利、俄罗斯、东欧国家和我国澳门地区也没有对牵连犯的研究。 (4)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没有牵连犯理论的相关研究。 概述……牵连犯理论 在我国立法中,虽然牵连犯的概念和处罚原则没有明确界定,但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客观现象,它不容忽视。 牵连犯的概念和牵连犯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存在很大分歧,给刑事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扰。 牵连犯概念被广泛接受的表述大致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犯罪的方法或结果违反了其他犯罪”或类似的表述。 然而,不同的学者对如何解释这种表达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区别如下:第一,作为“犯下其他罪行”的案件,无论是手段还是手段行为,区别在于是否有“行为”一词 这两种表达方式很常见 如果去掉“行为”一词,就不能突出数种牵连犯行为的特征,也不能与其他类似形式的数种犯罪区分开来,如想象竞合犯等。 手段和结果只是构成犯罪的客观要素,不能单独构成犯罪行为,而手段和结果是不同的,单一行为可以构成犯罪。 手段行为是实现主体行为的准备行为,结果行为是完成主体行为后的辅助行为。 因此,严格区分犯罪构成中的“手段”和“手段行为”、“结果”和“结果行为”,具有不同的现实意义。 第二,主观方面和如何表达问题应该在定义中强调吗? 有些定义不包含主观表述,认为没有必要表现其主观方面的学者持有以下观点:①从理论上看,所有属于直接故意的犯罪都有犯罪目的,都是由于行为主观上想要追求的某种损害或结果而实施的某种行为。 在牵连犯中,每一个行为都是相互独立的,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每一个行为都是为了追求犯罪。 (2)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同的目的才能形成牵连关系 例如,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阻挠公共服务的案件中,对几项罪行实行合并处罚,没有对主观方面进行描述。 (3)在实践中,很难证明当有若干轻微犯罪行为或这些行为造成的有害后果基本相同时,犯罪人追求的是什么样的犯罪目的。 “一些定义表明,主观方面需要得到反映,这表现为实施犯罪的目的或直接追求犯罪目的”[2);“其他人认为为了达到某个最终目标”和其他观点[3] 坚持在定义中要表现主观目的的学者认为,只有表现主观目的,才能更好地表现出本罪与其他犯罪和犯罪动机之间的密切关系,才能更好地区分与其他几种犯罪形式的界限。 “如果没有对犯罪目的的直接解释,尽管定义显得简洁,但它会给人一种错觉,即只要犯了一种罪行,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就违反了其他罪行,牵连犯就可以成立,甚至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是否与其他罪行的直接目的相关都无关。 \"……2.2牵连犯立法和处分牵连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刑法中有明文规定,而在其他国家没有相关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后者完全排除牵连犯现象,其中一些在刑法理论或实践中有所修改,另一些则被视为普通犯罪 2.2.1在刑法学术史上,牵连犯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费尔巴哈于1824年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草案)》中:“如果罪行实际上是由不同的行为所犯,但这种行为只是实现主要罪行或同一主要罪行的结果的手段,那么这种行为应被视为一种偶然的情况,所犯下的最严重罪行的惩罚可以使用,而不管加重情节如何。” “[6]根据费尔巴哈最初的观点,牵连犯是从重罪中被打破的 牵连犯一词是通过日本传入中国的,日本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也是少数几个对牵连犯有明确规定的国家之一。 在1904年颁布的《日本刑法》中,第54条第1款规定如下:“如果同一行为违反了几项罪行,或者如果作为犯罪手段或结果违反了其他罪行,则应根据其中最重要的刑罚予以处罚。” “[7]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条款在一项条款中规定了想象中的犯罪和牵连犯罪的合并 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日本的刑法经历了多次重复。牵连犯的经历被取消到成立之时。1974年《刑法修正草案》再次删除了牵连犯的相关规定,但这只是草案中的规定。 因此,现行规定中仍有牵连犯的相关规定。 因此,日本刑法中牵连犯的未来是不确定的。 问题分析……s 3牵连罪犯........103.1牵连犯罪人很难确定.........\'的判断标准s 103.1.1犯罪数量……103.1.2与想象竞合犯的混淆........123.1.3与吸收罪犯的混淆……143.1.4牵连关系识别的难题.......153.2牵连犯处罚原则的多重性........183.2.1牵连犯处罚原则分析.......183.2.2牵连犯处罚适用的困惑……224牵连犯应当废除,法学理论应当重新审视....244.1牵连犯的理论基础……244.2关联犯罪的历史渊源是视角........254.3各国的理论和实践都是视角........265牵连犯消灭后的对策……285.1被视为想象中的犯罪合并........285.2被视为吸收犯罪........285.3被视为多罪并罚........295.3.1多罪并罚制度是否确立了合法性……305.3.2以数罪并罚处理牵连犯是什么意思……315.4消除牵连犯罪 因此,牵连犯消灭后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客观存在的牵连犯现象。 5.1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有学者认为:“如果将部分牵连犯归类为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必然会发生重大变化。想象竞合犯有两个特征,原有的单一情形不复存在,从而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澄清:在理解了牵连犯的本质及其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之后,我们只将其中一些与牵连犯密切相关的内容归类为想象竞合犯,而不是全部情况。 2015年1月3日晚上8点左右,嫌疑人张某去王某的烟酒店买东西 巧合的是,王某正在清理现金。因为他们彼此很了解,王某没有提高警惕,仍然自己数钱。 张艺谋看到这一幕感到内疚,并利用自己的不准备将一叠4300元的真币兑换成事先准备好的假币,然后带走了。 张某一点也不知道。他只有在银行存钱时才知道真相。他非常生气,发现是张干的。 在本案中,张某将假币兑换成真币的行为无疑构成了使用假币的犯罪,而张某为获取非法财产而伪造真币的行为则构成了盗窃。 张某的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属于想象竞合犯的范畴。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假币只是一种行为手段,获取非法财产是目的。 虽然这是一个想象竞合犯的案件,但使用假币与非法获取财产之间也有关系,这也是一种牵连犯。 此时,如果应用蕴涵理论来解决问题,那将是多余的。 正因为如此,“牵连犯的起源国德国刑法没有牵连犯的概念,而是将‘方法、目的’的关系类型视为想象竞合犯的一种特殊类型。” “[50]195因此,被归类为想象竞合犯的类型是一项行为违反了两项指控,并且几项指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这种行为既属于牵连犯,也属于想象中的共同犯罪,而不是将原本是几个行为的情况强行纳入想象中的共同犯罪。 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在这种行为中的构成要件是重叠和交叉的。将这种情况理解为想象竞合犯是正确和完全合理的。 ……牵连犯理论是犯罪数量理论的难点之一。它的存在不仅使刑法的规定不一致,而且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知所措。 法官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涉案罪犯有更大的酌处权。由于法官法律素养、实际办案经验等因素的差异,不同地区甚至同一法院的审判结果也不同,这也容易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 牵连犯的多元化决策模式给司法机关造成了一定的混乱,损害了法律权威,违背了公平正义的理念。 因此,有足够的理由支持消除涉案罪犯。 首先,已经有了比较深入的理论研究基础,本文是在此基础上的继续讨论。 国内外众多学者主张废除牵连犯,并提出了相关的理论支持,如中国著名犯罪学专家张明楷教授。其次,牵连犯的存废理论由来已久。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它,例如台湾已经废除了牵连犯。 牵连犯消灭后,客观存在的牵连犯现象继续存在。根据不同的牵连情况,它们被分为想象中的犯罪合并、事件前后的惩罚和对几种犯罪的合并惩罚。 第三,我国对牵连犯的研究更加迫切,牵连犯的消灭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办案能力的提高。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主张取消该协议。 牵连犯的存废问题众说纷纭,各种观点层出不穷。正是由于学者们不懈的研究,我们为子孙后代学习了经典。 我们每个人都是历史的参与者。我们希望在努力提高学术水平的同时,向我们的前辈致敬。中的引用……(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