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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5字硕士毕业论文儒家思想对中国劳动法的影响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19145字
论点:法治,儒家,中国
论文概述:

本文是劳动法学论文,本文通过研究学习,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儒家思想与中国劳动法治的重要关联性,儒家思想对劳动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其影响之中,可以找到一些完善中国劳动法治

论文正文:

第一章概述儒家思想对中国劳动法的影响

1.1儒家思想对中国劳动法治的影响:法律文化的视角

1.1.1劳动法在中国是一种法律和文化现象

什么是文化是一个有争议的命题。文化有许多定义。正如英国学者爱德华·泰勒(Edward Taylor)在1871年出版的《原始文化》中指出的,“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习俗以及个人作为社会成员获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当代美国人类学家阿尔弗雷德·克罗伯(Alfred kroeber)强调,文化包括各种显性和隐性的行为模式,其核心是传统观念,尤其是价值观。如果社会文化是一个大系统,那么法律就是它的子系统之一。文化是整体,法律是部分,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从社会角度来看,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从文化角度来看,法律是一种文化元素。早在18世纪中叶,门德尔松就有意识地将法律与特定的地理、气候、政治和居民的宗教、性、财富、人口、贸易、习俗和习惯联系起来。他的原则是:“我们应该用法律澄清历史,用历史澄清法律。”“所谓法律文化是指特定社会中法律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工具的总和。它孕育着法律的基因,代表着法律的品质,承载着法律的价值。”法律文化具有实践特征。它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像文学、艺术、科学、宗教和道德一样,由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它是人类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模式、实践和传统,承载着人类的智慧、经验和知识。它是历史的产物,也是国家的产物。“其次,它有国籍,每个国籍都有自己特定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与一个国家的生产方式、文化生活和自然地理条件有关,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第三是继承。法律文化将代代相传,并将以文化心理的形式影响后代。

中国的劳动法治是一种法律文化现象,这是由其固有的性质决定的。什么是“法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个含义:既定的法律普遍得到遵守,每个人遵守的法律本身应该是既定的法律”。这是对“法治”一词的权威解释,迄今为止,“法治”一直被法学家视为格言。此后,许多学者不断完善这一概念。思想家洛克认为,法治应该包括对社会的法治和法律的价值赋予,如正义。中国学者对法治的理解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应包括以下内容:法治是指治国方略或社会调节方式与人治和德治的对立;依法行政原则的核心是政府依法行政,这是指良好的社会治理秩序,法律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行为规则。法治代表着现代价值规定,如人民主权、人权保护、公平正义、法律至上等。劳动法治是劳动领域法治的要求、体现和具体体现。这意味着既定的劳动法律法规普遍得到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很好的实施,以达到劳动立法的预定目的。劳动法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法治的一般内涵和特征;第二,它有自己的特点,这意味着劳动法律法规在劳动关系及相关领域实现了法治和劳动法治。

1.2儒家思想对中国劳动法治的影响:基于法治下的本土资源视角

1.2.1中国劳动法对当地资源的依赖

建设和完善中国的劳动法治,必须在利用外资的同时充分考虑本土资源。劳动法产生于西方。对中国来说,这是一种“进口产品”。长期以来,中国劳动法的建设深受外国影响,主要是受苏联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影响。换句话说,中国劳动法的构建比法律移植更重要。然而,应该指出的是,“中国的法治之路也需要注意利用当地资源和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现实”一方面,劳动法治建设应重视对中国传统儒家思想文化资源的利用,同时也应清理儒家思想的负面部分。另一方面,劳动法的构建应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中国国情出发,兼顾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特色等。,提高劳动法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这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这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法律以书面形式规定了人们的社会交往行为,并决定了社会的预期目标。然而,“不仅现代成文法能够决定这种期望;各种习俗和惯例都发挥了这一作用。......在一个相对简单的社会里,习惯甚至比成文法更有效。它们降低交易成本,调节人们在各种社会互动中的行为。”\"在一个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可预测的社会里,传统和实践将强制力降至最低。\"其次,由于知识的地方性和有限理性。“适合一个国家的具体法治不是一套没有背景的抽象原则和规则,而是一个知识体系。社会活动中至少需要的大部分知识是特定的和地方性的。”“正是因为现代法治在一个社会中的形成和运作需要大量几乎无限的知识,包括具体的地方知识。因此,可以说,用人类有限的理性来构建法治体系是完全不可能的。正是在这里,知识理论再次提出了利用当地资源和重视传统和习俗以建立现代法治的必要性。”第三,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提高劳动法的效率。中国的劳动法治建设应当具有中国特色,具有自己的民族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根据中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放眼世界、放眼古今的现实,需要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当前现实的国家、科学、民主的中国劳动法体系。所谓中国的现实是指中国的国情,历史和传统文化构成了中国的国情。只有正视历史,考虑过去,我们才能更好地把握现在,开拓未来。因为现在是过去的延续,未来是现在的延续。过去、现在和未来构成了人类生活的全部过程。切断历史文化联系是历史虚无主义的愚蠢行为,不符合历史的辩证逻辑。

第二章是儒家思想对中国劳动法的积极影响

2.1儒家“中和”思想对中国劳动法治的积极影响

2.1.1儒家“中和”思想简介

“中”有两个意思,一个是“内业”。所谓“喜、怒、悲、乐不可言,这意味着人的性情藏在心里,尚未显露出来。第二个是“正义”,也就是说,一切都是正义的。《中庸四书集注》中有:“没有偏见,所以称之为忠”。这就是正确和适度的意思。勇,一个为“用”,两个为“常”,“用”是中庸之道中庸引用孔子的话说:“君子是中庸,小人反对中庸。君子中庸也君子和中庸;小人的卑鄙态度也是小人肆无忌惮的态度。“《四书·宣中庸章句》包含:“一本书没有明确的主体,它总是存在的,这是一个普遍的原则。一个绅士知道他和我在一起,所以他可以戒掉赌博,恐惧不会被听到,他从不失手。如果我不知道这件事,我想无所畏惧地去做。“绅士必须依法行事,妥善处理,而不是随心所欲,无所畏惧。“中和”的“中间”包含着正确性、合理性、公平性、公正性和中立性等丰富的内涵。

一些评论家指出,“中庸”也意味着“中和”。“和谐”是指和谐与和谐,“和谐”是指和谐与得体。《中庸》提到:“快乐、愤怒、悲伤和快乐的缺失在中间。这是两者的总和。中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首都。而且,道的世界也是如此。为了达到和谐,天堂没有位置,万物都是被滋养的。”德国把和平看得很高,道教把中国看得很积极,那些能以和平统治世界的人有很大的美德。《论语》包含: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和而不同”。他指出,“和谐”不是共谋,而是“差异的统一”,求同存异,实现合作共赢。从现代语义学的角度来看,“和谐”包括和谐、协调、合作、和谐和统一的含义。张方年先生认为:“和谐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不同,即不完全相同;2.不要摧毁对方,也就是说,不要否认对方;这三个阶段是相辅相成的,即相互支持的。他们之间有一种平衡。”

总之,“中和”包含着丰富的内涵,如现代语境中的适度、公平、和谐、合作、考虑和调整。“中和”是一个含义丰富、哲学意义深刻的词。这也是一个最能体现儒家思想内涵、最具现实指导意义的词。它的社会、经济和法律意义对于我们研究中国的劳动法治具有极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2儒家“以人为本”思想对中国劳动法治的积极影响

2.2.1儒家“以人为本”思想简介

关于“以人为本”的思想,荀子感叹道:“孔子说:“如果你在高处听,你将成为国王,你将成为一艘船。“老百姓,水也。水能载舟,水能覆舟。如果你通过这种方式思考危险,那么危险就会消失。”应该强调人民的力量。根据《论语·空壳曰》,孔子说:“民、食、哀、祭”《论语·颜元》提到:“使人民像一个伟大的牺牲”。重点是重视和珍惜人民。孟子进一步提出了仁政的思想。孟子,离娄,提到:“世界的丧失,人民的丧失,人民的丧失,心灵的丧失。有一个正确的方法来赢得世界,赢得人民,赢得世界。”孟子还指出了人民是高尚的,国王是光明的。这些都是儒家重视人的思想,即以人为本的思想。如何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儒家认为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一是热爱人民。孔子提出了仁的概念。仁慈的人“爱别人”。民族语言于今一世提到:“仁慈意味着为了仁慈而爱自己的亲人”。《论语》写道:“一个千百遍的国家,尊重和相信事物,节约使用和爱他人,这样人民才能慢慢来。”孔子说:“礼记·哀公·问”,在古代,政府是政府,情人是伟大的政府。不能爱,不能有自己的身体。你不能做你自己,你不能安定下来。没有内心的平静,就没有幸福。你不能快乐,你不能做你自己。”二是为人民服务,造福人民。荀子主张惠民爱民,《荀子纲》:“天生民,不为王”。当天堂建立了一个统治者,它认为人民也。”《荀子君道》包含:“因此,有国家的人不能爱人民,不能造福人民,而是要寻求人民对自己的爱,不能拥有它。”如何造福人民?第一是减轻刑罚,第二是减税,控制人民,与人民分享利益,反对过度剥削。孟子说:“有布匹、玉米和兵役的迹象。绅士用一个来减缓另一个。用第二个和人有痛苦,用第三个和父子离开。”《孟子·惠亮·王霞》提到:“为人民挺身而出,不与人民共享幸福的人也不例外。人民也享受那些享受人民幸福的人的幸福,那些担心人民的人也担心他们的担心。”第三是丰富人民。当孔子回答如何治理时,他把富民放在第一位。鲁兹《论语》中写道:“魏紫健康,然有仆。孔子说:“我真幸运!”尤然说:“既然我很普通,我该怎么补充呢?”?他说,‘有钱’。孟子认为,确保人民有足够的物质财富是成为国王的途径。根据《孟子·惠亮·王上》的说法,他强调“当明成祖控制人民的生产时,他必须能够赡养父母,赡养妻子,终身幸福,并且在激烈的岁月里永不死亡。”人民有“持续生产”来满足基本生存需要,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2.2.2儒家“以人为本”思想在中国劳动法管理中的体现

首先,儒家“以人为本”的理念与劳动法的理念是“一致的”。《劳动法》第1条一开始就规定,为了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显然,中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中最大的群体,劳动者是“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的基础。由于大多数工人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他们是用人单位的弱势群体。只有给予他们优惠保护,雇主和雇员的力量才能平衡,最终所有雇主和雇员都能平等受益”。

第三章是儒家思想对中国劳动法治的负面影响。……20

3.1儒家“人治”对中国劳动法治的负面影响……21

3.1.1儒家“人治”思想概论……21

3.1.2儒家“人治”思想在中国劳动法治理中的体现……21

3.2儒家“等级”观念对中国劳动法的负面影响........23

3.2.1儒家“等级”概念的引入……23

3.2.2儒家“等级”概念在中国劳动法管理中的体现.........25

第三章是懦弱思想对中国劳动法的负面影响

3.1儒家“人治”对中国劳动法治的负面影响

3.1.1儒家“人治”思想概论

儒家主张人治,强调圣人政治。据此,儒家根据人格的层次将社会人分为君子和小人,并将理想人格分为以下几个层次,即圣人、圣人、君子、君子和“成人”人格。圣人是儒家的最高理想人格,高高在上。《论语集解》中有:“君子有三惧。害怕命运,害怕成年人,害怕圣人的话。”圣贤有以下特点:第一,他们无所不知,无所不能。孟子把他所有的精力都奉献给帮助群众,同时给予人民被称为圣人。\"圣贤是一百代人的主人.\"“君子人格是儒家理想人格中最接近普通人的人格。它是仁爱和礼貌的人格,适应变化的能力,强调心灵的培养和自然的培养,以及四个目的的扩展。”儒家“人治”理论的实质是以人为本,强调人在治国中的决定性作用。

3.1.2中国劳动法体现的儒家“人治”思想

作为治国方略,“人治”有其积极的一面。其中所包含的培养人才、重视执法人员素质等思想,对当今中国的劳动法治仍有积极的影响。然而,在现代劳动法治的话语体系下,人治理念日益暴露出其致命弱点,成为中国劳动法治的外来支柱。

首先,“人治”思想是“官本位”思想的理论来源。“人治”强调“圣贤治”,把国家社会的希望寄托在少数“圣贤”身上。在传统语境中,官员是国家权力的操纵者和法律操作者,普通人只是“奴隶”和“人”。官员生活在“学者”阶层,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他们是特权阶级。受这种思维的影响,人们在职业选择上“只把官员看得最高”,对公务员职位倍加喜爱,导致职业选择的异化。所谓“一切都不如人意,只有读书高”。同时,它也形成了劳动权利保护的非法律运作。权利保护大多采用“找官员”而不是“找法律”。

结论

推进中国社会的法制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代中国人的历史责任。几千年的儒家文化是一份珍贵的遗产,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灵魂之中。正如张岱年所说:“我们今天要研究儒家思想,我们现在的任务是真实地理解孔子,正确地评价孔子,也就是说,对孔子进行科学研究,批判地继承儒家文化遗产。”通过研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儒家思想与中国劳动法治之间的重要关联。儒家思想对劳动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其影响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完善我国劳动法的策略和方法。

首先,我们必须立足现实,吸收儒家积极的思想元素,完善我国的劳动法治。根据俞钟教授的分析,当代中国的法治是一种以社会为基础的法治形式,“从意识形态和理念上讲,它是公平、正义和共同繁荣的产物;在法律文本层面,它是人类形象再想象的产物。”文章还指出,当前中国法治的个人本位模式将长期存在,其特征是“经济层面的商品经济,社会层面的工业社会,政治层面的消极状态,意识形态层面的自由主义”中国的劳动法治是以个人标准和社会标准为基础的。它提倡自由、公平和正义、合理分配、帮助弱者帮助穷人。但是,正如导言中提到的,我国劳动法的现状不容乐观,立法不完善,执法效果不好,劳动违法现象普遍存在。

立足现在,让过去为现在服务。儒家思想包含许多积极因素,可以用来促进劳动法的建设。如前所述,儒家的“中和”思想、“以人为本”思想、利益分配观和“德法结合”思想对劳动法治产生了积极影响,值得借鉴。关于其价值,张力文先生指出:“和谐是中国文化人文精神的精髓和首要价值”,“是民族的活灵魂”。它“创造性地解决了中西文化的价值以及和谐与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对于“以人为本”的思想,从思想渊源来看,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诸多要素中,“执法为民”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是传统儒家反复推崇的“以人为本”思想的延伸不仅如此,劳动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以人为本思想的直接体现。可以说,儒家的“以人为本”思想是劳动法的标签。儒家义利观中的合理分配和平均调整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作用,是民族文化的瑰宝。对于儒学的本质,人们需要不断探索。我们必须谦虚谨慎地对待它。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