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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侵犯互联网知识产权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类型有哪些?1.抄袭和抄袭侵犯网站。对于网页,它通常由多媒体元素组成,如文字、图片、录音、运动图像等。网页可以被视为“汇编作品”,其中任何部分都受版权保护。只要网页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是原创的和特定的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目前我国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

1.版权侵犯 版权的无形性与网络的开放性相一致,导致了这种侵权方式。 一方面,一些网站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在互联网上发布他人的书面作品。另一方面,一些报纸杂志和其他传统媒体直接从互联网上复制他人的文章并发表。 这两种属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有什么特点?互联网的出现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空间和技术条件。 与现实世界相比,虚拟世界中的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这使得用传统刑法理论来分析此类行为成为不可能。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是什么?网络上,首先要做的是保存证据,一般侵权者要注意自己,寻找证据;如果您发现有人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您可以咨询律师事务所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者咨询工业和信息化部CSIP知识产权司法研究所63951881-8106。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日益严重。 就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而言,一套兼具民事、行政和刑事功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已经基本建立。然而,与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相比,刑事保护明显缺乏力度。 不可否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和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年第19号)。

侵犯互联网知识产权的方式有哪些?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类型有哪些?1.抄袭和抄袭侵犯网站。对于网页,它通常由多媒体元素组成,如文字、图片、录音、运动图像等。网页可以被视为“汇编作品”,其中任何部分都受版权保护。只要网页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是原创的和特定的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目前我国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范文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基于网络技术的知识产权犯罪在虚拟空呈现出新的趋势。鉴于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现有的有关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需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基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深入分析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并从犯罪类型、刑罚设置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加强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网络域;刑法保护;立法完善;

一.互联网知识产权犯罪概述

网络知识产权是指由数字网络发展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相比,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利用互联网作为犯罪工具,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在网络创造的虚拟空时代,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不断变化和发展,给我国刑法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

二。中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

(一)现行刑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空白色

中国在《民法通则》中具体列出了知识产权的类型,这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一致。然而,现行刑法只涵盖商标权、版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四种类型,不涵盖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其次,以商标犯罪为例,《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同一商品上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服务商标被排除在刑事保护范围之外,互联网环境下新出现的知识产权犯罪无法得到全面规范。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存在缺陷

网络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由于其特殊性,往往不适用于故意犯罪的立法模式。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方式的虚拟化并不是为了牟利,尤其是在著作权犯罪的表现上。大量非法复制和传播他人的非牟利作品被排除在刑法范围之外,不能充分保护著作权。这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不合理

《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有两种法定刑,假冒专利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除外,这两种刑罚是不均衡的。在商标犯罪中,无论是生产、制造还是销售,处罚都是一样的,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应该加以考虑和适当区分。最后,刑罚设置缺乏预防犯罪的效果,因此可以探索“资格刑”的使用,并剥夺限制犯罪人再次侵权的机会。

三。关于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建议

(一)适度扩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范围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日益升级,给刑法的适用带来挑战,也给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带来机遇。对于尚未纳入刑法保护的侵权行为,在深入分析其危害程度后,应适当扩大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范围,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并与其他知识产权部门法律进行协调。为了更好地认定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我们应该关注网络工具在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并认真界定刑法保护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在网络领域失去合理传播和使用空。

(二)改进《刑法》中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罪名

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离不开物质载体。在互联网时代,单纯依靠信息网络技术完成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这种虚拟侵权行为很难根据现行刑法中的犯罪进行比较。由于没有犯罪数量的标准,根据犯罪数量定罪不能通过法律实现。知识产权犯罪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下载次数、页面浏览量等情况可以增加作为判断标准。其次,网络环境下的大量知识产权犯罪并不具有牟利的主观目的。为了适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要求,应当消除著作权犯罪中“牟利”的主观因素,以便今后更全面地保护知识产权。

(3)调整和优化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结构

刑罚设置的合理性将影响刑罚和预防的功能。因此,有必要合理优化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设置。首先,对不同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是平衡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在现行《刑法》中是不一致的。除假冒专利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外,法定最高刑罚为三年,其余均为七年。其次,对不同环节的知识产权犯罪应给予不同的处理。应根据生产、制造和销售行为的不同危害程度设定不同的处罚,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不同的处理。最后,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参照《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禁止就业”条款,增加了“资格刑”的设置,以限制行为人在相关领域工作,有效遏制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

四。

在信息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现有的法律保护制度难以处理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完善刑事立法,必须适时审视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缺陷,结合实际情况,从犯罪类型、犯罪数量、刑罚设置等角度进行优化和完善,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权益提供更好的保护。

参考:

[1]田洪杰。论中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中国法律,2003 (03) :141-152。
[2]余志强。中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制度的回顾与未来构建[。中国法律,2014 (03) :156-176。
[3]梁丽。王华。互联网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认定与法律规制[。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5 (05) :107-113。
[4]刘俊华、丁文莲、张本勇、王利民、张颖、张成、高申博。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反思与完善[。电子知识产权,2018 (05) :8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