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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全》第六卷中关于婚姻的法条,中国法律大全

《法律大全》第六卷中关于婚姻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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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全》第六卷中关于婚姻的法条范文

摘要:格雷西安认为,罗马法属于世俗法,教会法具有法律效力。在阐述法律问题时,更倾向于讨论教会法律。当论点足以支持论点时,世俗法律就不再被援引作为论点。然而,当需要进一步阐述但缺乏教会法律时,使用罗马法术语,甚至条款,只要它们不与教会法律冲突。

关键词:惠给金;罗马法;法律效力;

《法律大全》第六卷中关于婚姻的法条

12世纪博洛尼亚的传教士法学家葛劳提安(Gratian)在他的著作《葛劳提安法令》(Decretum Gratiani)中引用了罗马法条款,这一直是现代教会法学者的研究热点之一。这项研究源于波兰学者亚当·图拉尼(A . Vetulani)1947年发表的文章《葛劳提安与罗马法》。文章指出,现行格氏法中有49条是直接引用查士丁尼法典(Justinian Code),几乎所有这些都是后来添加的。他大胆假设早期版本的格氏法不包括这些条款。20世纪末,耶鲁大学历史学家温罗斯(A.Winroth)在比较了被误认为格氏定律删节版的四份中世纪手稿后,得出结论,这些是格氏定律的原始版本。广为人知和流行的版本是原始版本完成后不断扩展和增加的结果。Weinroth的发现现在几乎已经成为最终结论,图拉尼的观点也得到证实。

然而,格氏法的原始版本仍然包含许多罗马法条款,排除了各种衍生和伪文本。它们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条款可以追溯到查士丁尼时代之前的罗马法,如迪奥多西部法典(Diodor West Code)。这种规定经常出现在格雷西亚时代之前的教会法汇编中,因为11世纪之前的教会法编纂者引用了流行的罗马法文本中的这种规定。当格雷西亚使用这些以前的编译结果编译“格氏定律”时,它们被间接包含在其中。第二类是间接引用的《查士丁尼法典》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在11世纪后期通过编纂教会法律引入格氏法的。此外,葛劳提安还在他插入的评注中使用了罗马法术语。

《格氏法》(Grignard Law)几乎没有直接引用第一部乌斯季尼法典,而是间接引用了其他教会法汇编中的罗马法资料。这种现象背后的问题是什么?格雷西安对罗马法的态度是什么?一些学者对这个问题发表了看法。然而,作者打算利用格雷西亚在编纂格氏法时所使用的一个特定的先前汇编作为参考,试图分析格雷西亚在面对罗马法条款时的思想和行动。

作者选择了一个最重要的教会法汇编,即沙特尔的沙特尔主教伊沃的《法律的全景》。葛劳提安严重依赖格氏定律的编纂。为了使分析更有针对性,笔者将选择《法律大全》的第六卷,其中包括规范婚姻的法律,也是葛劳提安编纂《格氏法》案例27至36的重要来源。

一罗马法在《法律大全》第6卷

《法律百科全书》第六卷包含129篇文章,其中15篇是罗马法文章。它们分别是第1、7、11、46、48、51、52、58、70、71、72、73、90、110和113条。其中,第1条可见于格氏法,可与格氏法第二部分案例29中的问题1相比较。文章解释了“婚姻”一词的含义,内容如下:“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他们生活在一起。”(婚姻是多种多样的,个体习俗是不同的。)

通过对文本的比较分析,韦罗斯认为格氏法则中包含的同一法则并非摘自《完整的法律之书》第六卷,因为它在格氏法则中出现的形式是:“从六个矩阵中选出最具生命力的多个矩阵,每个矩阵都有自己的习俗”注意葛劳提安在这里使用分生孢子和分生孢子,这与法律百科全书第6卷中的婚礼和分生孢子相反。Weinroth研究的结论是,该法律来自法国神学著作。

在《法律大全》第六卷的所有文章中,有117篇是《教会法》的来源。葛劳提安在编纂格氏定律时包括了其中的70多个。在第六卷中,只有15篇罗马法起源的文章,除了上面提到的那篇,可以相互比较——但来源已被证明是他的,其余14篇惠给金(Grati security)的文章不包括在内。这很有趣。它是故意避免的还是因为与他在格氏定律中讨论的主题无关而被放弃的?

15篇罗马法文章中有11篇与格氏法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它们没有被包括在内是可以理解的。然而,罗马法第90、110和113条分别涉及战俘及其配偶、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婚姻以及无性能力这三种情况。它们与格氏法案例34、29和33中讨论的主题一致。然而,令人惊讶的是,《葛劳提安》没有包括这三篇文章。作者将在下面逐一分析。

二。被俘配偶再婚

《法律手册》第6卷第90条规定如下:“一般来说,只要妻子确信丈夫被捕后仍然活着,她就没有再婚的权利。”根据《法律书》上的题字,这篇文章来自《教义书》第24卷第2章第6条。它简单而全面地规定了一项原则,即俘获配偶一方不一定给予另一方再婚的权利。

这项规定应与格氏法第34条相比较。葛劳提安假设了一个男人被捕的案例。他的妻子听说了他的死讯,并找了另一个男人再婚。之后,这名男子被释放回家,试图找到他的妻子。出于对已故丈夫的爱,他的妻子拒绝与前夫团聚。葛劳提安问了两个问题:(1)丈夫还活着的时候,妻子有通奸行为吗?(2)他应该在离开后被迫与前夫团聚吗?

格雷西安同时回答了两个问题。他写道:“教皇利奥一世在给阿基利亚大主教尼西亚的法令中对这两个问题做出了自己的判断。”然后他截取了《律法书》第6卷第87和88号中的这条戒律,并附上了它。教皇利奥一世在其法令中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妻子不被怀疑通奸,但必须回到前夫身边。然后,葛劳提安从《法律之书》第六卷第89条中又拿了一份教皇英诺森一世的法令来证明这一点。无辜的我还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妻子应该与前夫团聚。

综上所述,葛劳提安一直在《法律百科全书》第六卷中收录第87至89条,以回答由此案引出的法律问题。然而,完整的法律书籍第90条在主题和具体条款方面与本案完全一致。只要葛劳提安按照《法律书》第6卷第87条开始的顺序选择材料进行论证,毫无疑问他肯定会看到第90条。此外,与第87至89条的冗长措辞相比,精简后的第90条更适合惠给金在扣除后用作结论。但是葛劳提安没有这样做。他似乎故意没有引用这篇文章。

三。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婚姻

第2条与格氏定律(Grignard\'s Law)中讨论的主题一致,格氏定律就是《法律大全》第6卷第110条:“如果有人把一个女奴误认为自由人或者把一个自由人误认为要结婚的女奴,后来发现了真相,他们必须宣布他们的婚姻是站不住脚的。男性自由人和女性自由人之间或男性自由人和女性自由人之间不得结婚。”根据题字,这项规定来自新法第37条。它明确禁止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婚姻。双方因误解缔结的婚姻视为无效。

这项规定应与格氏法案例29的问题2相比较。格雷西安在这里假设了一个案例:一位女士被告知一个贵族的儿子向她求婚。她同意了。但是一个既不是贵族也不是奴隶的人以贵族儿子的名义娶了这位女士。在那之后,贵族的儿子,先前得到了女士的同意,前来向她求婚。这位女士抱怨被骗,想嫁给他。葛劳提安问了两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如果一位女士起初认为某人是自由人,然后发现他是奴隶,她能合法地抛弃他吗?

葛劳提安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写道:“有许多观点表明,妇女不能合法地抛弃奴隶。犹太人和希腊人之间没有区别,在耶稣基督里奴隶和自由人之间也没有区别。基督教婚姻也是如此,因为在基督的信仰中,每个人都要服从这样的法律。”他立即列举了圣经和教皇的法令来证明这一点。然后笔转过来:“不可否认,一个自由的女人可以娶一个奴隶。然而,如果他的奴隶身份不为人知,当他的身份被揭露时,他将可以自由地抛弃他。使徒和罗马教皇的话只有在双方都知道对方身份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位女士不知道这个男人的身份,所以上面的权威不会强迫她维持婚姻关系,所以她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抛弃他。”葛劳提安截取了《法律大全》第六卷第111条中的韦尔伯瑞尔会议决议来证明这一点。该决议规定,如果一名自由男子错误地将一名女奴视为自由男子,并与她结婚,后来发现她的身份,他可以尽快赎回她。如果你无能为力,你可以嫁给别人。但是如果他知道这个女人是个奴隶并且仍然重视她,他必须把她当成他的合法妻子。第6卷第111条接续第110条,涵盖同一主题。可以援引佐证来回答问题2。然而,葛劳提安仍然没有援引它。

四。无性繁殖能力

第3条与格氏定律(Grignard Law)中讨论的主题一致,格氏定律是《法律百科全书》第6卷中的第113条。其内容如下:“当丈夫因自然缺陷自结婚之日起连续两年不能与妻子合住一个房间时,妻子或其父母可以抛弃丈夫,而没有失去嫁妆的风险。”根据法典记载的铭文,这篇文章来自法典第5卷第19章第10条。

这项规定应与《格氏法》第二部分案例33问题1进行比较和分析。在这种情况下,葛劳提安假设了以下情景:一个男人因为巫术而无法履行丈夫对妻子的义务。与此同时,另一个男人偷偷诱惑了他的妻子。妻子抛弃了丈夫,公开嫁给了诱奸者。她只在心里向上帝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在她的前夫恢复了他的性能力后,他娶了她,并声称她是他的妻子。找到妻子后,他发誓弃权,这样他就可以更方便地献身于祈祷,以纯洁的状态接受圣体,但他的妻子拒绝了。葛劳提安对此案提出了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一个女人能因为丈夫不能住在同一个房间而抛弃他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葛劳提安写道:“福音和族长的权威都证明妻子不能抛弃丈夫,即使他不能履行丈夫的义务。”他在《圣经新约》中列举了一些文章,这些文章都显示了婚姻的不可分割性。然后格雷西安写道,“婚姻是通过完成婚姻来完成的。如上所述,在婚姻完成后,丈夫不能合法抛弃妻子,妻子不能合法抛弃丈夫,除非是基于通奸。然而,无性能力可以在夫妻完成婚姻之前释放婚姻的枷锁。”他把教皇格雷戈里一世从《法律之书》第六卷第115和116条中给拉文纳的约翰主教的命令作为论据。在他的法令中,格雷戈里一世(Gregory I)对拉韦纳主教(Bishop ravenna)的询问作出了答复,即婚姻双方都不能完成他们的婚姻,也就是说,一个女人可以解除婚姻,因为她的丈夫是无性的,可以和另一个人结婚。葛劳提安也应该注意到第113条,它在《法律手册》第6卷第115和116条之前。这三篇文章的内容与格拉西亚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一致,但他只选择了后两篇,而不是第113篇。

五.进一步分析和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葛劳提安在编纂《格氏法》第27至36个案例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伊夫《法律书》第6卷中的法律资料,但15篇罗马法文章都没有包括在内。尽管有些文章与他正在讨论的话题密切相关,可以得出结论,他也看到了这些文章,但他还是选择了放弃它们。他行动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维姬·图拉尼大胆假设格雷西安是教皇帕斯卡尔二世(Pope Pascal II)的坚定支持者,教皇帕斯卡尔二世曾试图将教会与世俗世界严格分开,以解决关于宗教权力和王权的争议。葛劳提安排消除世俗法律因素,以回应帕斯卡尔二世的举动。美国学者斯·乔罗多(S.Chorodow)也认为葛劳提安对罗马法持敌对态度,但他推测葛劳提安在《瓦尔梅斯宗教协定》签署后可能属于“新改革者”,并对罗马法有许多抱怨。这种从政治角度的分析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无法解释为什么格氏法的其他案例仍然包括罗马法条款。文罗思从葛劳提安那个时代的学术环境出发,思考博洛尼亚教会法学者对罗马法的了解程度。他的结论出人意料。他认为当时的罗马法研究和教育比今天所知的要慢得多。格雷西亚对罗马法很陌生。作为12世纪初的博洛尼亚学者,如果他没有致力于罗马法的研究,他就不会对罗马法了解很多。

作者认为葛劳提安对罗马法的态度还有另一种解释。首先,《法书》第六卷罗马法第90、110和113条与《格氏法》中讨论的主题密切相关,但第六卷中所载的教皇利奥一世87和88、教皇英诺森一世89、韦尔贝里尔111、教皇格雷戈里一世115和116的法令充分回答了相关问题,并强烈支持葛劳提安的观点。因此,这三个罗马法条款是否被引用并不重要。

其次,如前所述,葛劳提安在解释格氏法案例33的问题1时,面对内容一致的《全集》第六卷第113、115和116条,他只包括后两项教皇法令,放弃了前罗马法条款。我们需要注意安排在第113条和第115条之间的第114条。根据《法律之书》中的题字,本文来源于《加洛林时代》编纂的“法令”,即弗兰克王国王室支持的成文法。它属于野蛮人的代码。上面写着:“如果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因婚姻而结合,那么这个女人就指控她的丈夫有无性能力,如果有人能证明这一点,这个女人就可以再婚。”同样,格雷西亚也不包括这篇文章。可以推断,葛劳提安对罗马法和野蛮人法有着相同的态度,两者都是世俗法。

第三,格氏法其他部分对罗马法的提及不容忽视。以“格氏法”案例3问题1为例,该案例讨论了一名主教被解职的案例。问题1:主教在被定罪之前应该回到他原来的岗位吗?葛劳提安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许多当局已经证明他们必须回到原来的岗位。”然后他介绍了教皇裘德和教宗法比盎的法令来证明这一点。这两项法令都规定,在主教被定罪之前,被剥夺的财产和职位必须恢复原状。然后,格雷提插入了他自己的评论:“但是必须指出,一种类型的恢复是通过法官在场并说‘我命令你回到你以前的状态’来实现的。通过这种归还,只能获得仇恨,而不是肉体。另一种归还由法官执行,当事人获得实体EM的占有权。因此,应当注意给予被剥夺者何种恢复原状,是仅通过法官的判决实现的恢复原状还是通过执行判决实现的恢复原状,在这种情况下,一切都必须亲自归还给被剥夺者。”其中,“心、身、物”这三个术语是罗马法术语。罗马法中的占有必须是物质的和物质的,也就是说,在实践中通过占有的意义来控制事物。他借用罗马法术语来解释教会法理论。

最后,我们必须回到格氏法的开端来探讨格雷西亚的法律思想。格氏定律第一部分第一类指出:“人类受制于两种东西,即自然法则和习惯。自然法则包括法律和福音。”然后,它列出了早期教父伊西多尔的《词源学》一书中的几个条目来解释各种法律,包括人类制定的世俗法律。在第10类中,格雷西安开始讨论不同类型法律之间的效力水平。他写道:“国王的立法不高于教会的立法。前者受制于后者。”然后,他引用了几个教皇法令来阐述:“注意,国王的法律服从教会的法律。但只要这些法律不违反福音和教会法律,它们就应该受到尊重。”葛劳提安认为,世俗法和教会法可以对人有约束力,但前者的效力比后者弱,只有在不违反教会法的情况下才能被遵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格雷甘在编纂格氏法时对罗马法的态度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解读:罗马法和野蛮人法都属于世俗法,教会法具有法律效力,但后者比前者更有效。因此,当讨论法律问题时,纯粹的教会法律是首选的示范。当这些论点足以证明这些论点时,不需要引用世俗法律来证明它们。然而,当有必要进一步阐明法律理论,但它面临的情况是,没有纯粹的教会法律可用,术语,甚至罗马法的规定将被使用,只要法律不与教会法律冲突。

参考:

[1]温罗斯。格雷西亚法令的制定。剑桥大学出版社,2004。

[2]S .乔多罗。基督教政治理论和十二世纪中叶的教会政治。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72年。

[3]韦图兰尼。Gratien et le droit romain .revue historique de droit Fran 9 ais etétranger,1946年。24.

[4]葛劳提安,1582年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