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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

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2012年11月,巴西参议院审议新《刑法典》时,互联网犯罪首次被列入刑事犯罪类别。新法对计算机入侵、密码盗窃和非法封锁网站等行为提供了详细的解释和定罪。如果任何人非法侵入他人的电脑,他将被判处三个月至一年的监禁。通过远程控制计算机非法窃取私人信息

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求法律专业《我国检察院对刑事监督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一规定不仅表明法律监督权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理论基础,也表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授权的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都是完善刑法立法的途径。 简而言之,立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的解释,而修正案则是刑法规定。 这两者密切相关,互不相同。 刑法修正案是国家立法机关为修正刑法的某一条款或部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刑法的确立要求:犯罪的大小应当与刑事责任的大小相称,处罚应当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称,重罪应当受到严惩,轻罪应当受到从轻处罚。2.实施例:1。《刑法》总则建立了科学的刑法体系,各种刑罚方法按轻重顺序排列,各种刑罚方法相互联系,为刑事司法中刑事责任与刑罚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奠定了基础。(2)犯罪合法性原则的意义1。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立法的意义,促进了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 因为这一原则要求首先完成刑法的内容,明确规定罪与罚的对应关系,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实际犯罪情况和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 因此,在刑事立法的具体过程中,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这一概念出发,构成共犯的条件是,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意图,共同犯罪人的执行必须客观上符合犯罪的特定要素。 目前,关于聚众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仍有争议。

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

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2012年11月,巴西参议院审议新《刑法典》时,互联网犯罪首次被列入刑事犯罪类别。新法对计算机入侵、密码盗窃和非法封锁网站等行为提供了详细的解释和定罪。如果任何人非法侵入他人的电脑,他将被判处三个月至一年的监禁。通过远程控制计算机非法窃取私人信息

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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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范文

摘要:现阶段,我国网络犯罪时有发生,但刑事立法存在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主要条款不明确、刑法设置不科学、保护范围狭窄。刑法作为规范网络犯罪的主要法律,一方面传统法律条文与计算机网络存在冲突;另一方面,刑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使得新的网络犯罪难以得到有力的打击和惩罚。因此,弥补法律缺陷成为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迫切需要。基于此,本文将立足于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现状,挖掘出当前该领域的立法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以完善刑事立法,有效预防和惩治网络犯罪。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立法;保护范围;

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它已经逐渐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它不仅促进了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而且成为衡量国家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然而,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网络犯罪的数量和类型也在不断增加,犯罪手段也在不断创新。甚至一些罪犯在互联网技术的帮助下,已经把他们的魔爪伸向了银行、国防、电力等重要部门,给国家和个人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这方面,当务之急是完善刑法,刑法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严厉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对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现状

我国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都涉及网络犯罪的相关内容,包括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非法破坏计算机内部工具等。网络犯罪的具体刑事立法状况如下: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

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侵入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存储在系统中的数据和信息。作为对第285条的补充,这一罪行将扩大惩罚范围,并将包括除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和尖端科学技术之外的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象上的表达式是非法使用除上述三种计算机系统之外的数据;主体只能是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有意的。违反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主要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侵入国家事务、国防事务、计算机系统领域的尖端科学技术的行为;本罪的适用对象只是侵入上述三种信息系统的行为,否则它们都不符合构成本罪的条件。客观表现是非法入侵信息系统和未经授权截取和使用系统中的数据。该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只要它侵入信息系统,无论是否发生损害,都是犯罪。主观方面明知故犯;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

为了有效打击木马病毒,防止病毒的营利性传播,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应运而生。本罪主要指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领域以外的计算机系统的非法控制。本罪的客体属于上述三类以外的体系。客观表现是非法控制系统。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主观上,它是故意的,但犯罪目的不属于构成要件。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缺乏监管

现阶段,青少年犯罪在网络犯罪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大,学术界也十分重视这方面的研究。根据公安部门的相关数据,2013年,中国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数量达到29,000多起,2014年增至35,000多起,同比增长20.7%,2015年增至48,000起,同比增长37%。然而,这方面的刑法立法并不完善,不利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从网络犯罪的角度来看,它属于一种技术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这使得犯罪成为可能。因此,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可能性增加了。现阶段,我国刑法立法中只处罚青少年八种重罪,这将从侧面推动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许多年轻人的身心发展较早,他们以好奇和炫耀攻击网站。此外,一些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护意识薄弱。一旦网站遭到破坏和瘫痪,将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来规范青少年网络犯罪是非常必要的。

(二)主观规定不全面

一些学者认为,对于网络犯罪,主观规定将有助于解决刑法的适用范围,并将对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产生更大的影响。目前,我国刑法在主观方面设定为故意,但对网络犯罪是否存在过失存在不同看法。从网络犯罪立法的现状来看,构成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而不是过失。随着计算机应用范围的逐渐扩大,能够熟练使用这项技术的人数逐渐增加,摧毁计算机系统并不难。例如,在重庆一所学校的软件开发过程中,一名技术人员意外地将病毒代码输入系统,导致整个系统瘫痪。如果此案符合俄罗斯新法典的规定,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我国来说,只要不是主观故意,即使后果严重,也不需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刑法保护犯罪范围狭窄

中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打击范围相对较小。例如,《刑法》第285条规定了对非法入侵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和尖端科学技术的处罚。它不涉及金融、税收和运输等重要领域的系统。这种按领域划分法律保护范围的方法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网络技术涉及所有方面,而不是简单地应用于上述三个领域。例如,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的系统密码数据库和村务乡镇系统更为重要,但如果中国建设银行的数据库被非法入侵,只能归类到普通领域进行保护。同时,我国立法没有明确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因此司法实践没有范围参照。此外,《刑法》第285条仅保护上述三个领域的非法信息获取,其他领域不在保护范围之内。这在应用中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应积极扩大网络犯罪的刑法保护范围。

(四)法定量刑幅度相对较低

中国刑法第285条规定,非法侵入系统罪的最高刑罚为3年。第286条规定,非法破坏系统造成严重损害的最高刑期为五年;这种刑罚轻于我国其他刑法,难以充分发挥打击网络犯罪的作用。在正常情况下,网络犯罪比传统犯罪更有害。然而,由于立法界对这一方面认识不足,法定量刑分配相对较低,立法不严,对网络犯罪的处罚相对较轻,法律的威慑力量和权威无法充分发挥。因此,只有适当扩大量刑范围,才能更好地达到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目的。

三。完善中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措施

(一)明确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

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网络群体,已经成为网络犯罪大军中的主力军,这不仅不利于社会和谐,也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现阶段,刑法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在法律领域颇有争议。一些学者认为14到16岁的青少年应该被包括在网络犯罪的范围之内。这主要是因为青少年中“黑客”的数量急剧增加,这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一些学者还认为,刑法中主体的年龄范围不应改变。青少年网络犯罪纯粹是出于好奇,主观上没有恶意。如果刑事处罚改为良性教育,将会更加理想。

在这方面,笔者认为我国网络犯罪立法存在很大的滞后。根据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可以做出司法解释,对新的网络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定罪量刑补充,从而显著提高法律效力。对于14-16岁的青少年,我们应该听取各方在刑事处罚方面的意见,并通过综合论证和研究来制定。笔者认为,青少年的刑事立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对故意攻击互联网的行为应当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

(2)增加过失犯罪

由于我国目前的刑法范围相对较小,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网络的健康发展。在网络犯罪中,主观方面具有很强的复杂性,而刑法不够全面,不能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在日常生活中,因疏忽造成网络伤害的案例数不胜数。例如,网络工作人员在操作中的疏忽或傲慢导致系统严重损坏甚至瘫痪,给国家和人员带来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应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过失犯罪纳入刑法的主观方面。主要针对拥有优秀网络操作技术的人员,他们有义务维护网络的安全运行,并将他们的过失纳入犯罪范围,使他们在工作中更加严谨认真,有效保证网络安全。同时,它也能使网络犯罪受到强烈打击,使网络技术更充分地应用于社会发展。

(三)扩大刑法保护范围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和尖端科学技术系统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这项规定是以列举的方式阐述的,因此不包括构成犯罪的其他行为。然而,我国现有的大部分领域都建立了信息系统,这将使刑法保护的范围变得狭窄,难以广泛适用。笔者认为,刑法保护的范围应尽可能扩大,对未经授权进入系统的主要行为,无论是国家核心系统还是一般公共系统,都将根据“非法入侵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以社会和权利为核心的法治与刑法立法相结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我国在法律上奉行双重犯罪观。如果非法侵入系统的行为人属于普通用户,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可以将其归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范围。

在非法获取信息数据和非法控制系统的犯罪中,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和尖端科学技术三个领域都没有得到保护。刑法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逻辑上不合理。因此,上述三类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以扩大刑法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和保护范围,促进网络领域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法定量刑范围

网络犯罪危害性大,不利于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然而,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刑罚相对较轻,对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的最高刑罚只有3年。这种轻微的处罚难以达到威慑罪犯的效果,同时背离了刑事责任与刑罚相适应的原则。因此,为了适应犯罪和量刑,应当适当扩大法定量刑幅度。提交人认为最高刑期应提高到3年以上。对肆意传播网络病毒的行为,以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为参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根据《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增加了财产处罚,罪犯的财产被没收。罚金数额可以参照国外相关标准,结合犯罪程度和社会危害性设定,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而言之,网络犯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立法界应更加重视这一方面,在现有刑事立法现象的基础上弥补和完善缺陷和不足,重视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规制,适当增加量刑幅度,扩大刑法保护范围,使各行各业的计算机系统都能受到刑法的保护,以促进网络领域的社会稳定、和谐和健康发展。

参考:

[1]范玮琪范,于洪。试论网络犯罪的认定——兼论刑法相应立法的完善。法律和社会发展。2015 (5)。

[2]宋俊亚。论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缺陷与完善。河南大学。2015.

[3]皮勇。中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研究报告。刑法评论。2016 (3)。

[4]陈西环。中日网络犯罪刑事立法比较研究。贵州民族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