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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流失与信息化建设,如何提高税务稽查信息化水平

税收流失与信息化建设

如何提高税务稽查信息化首先是加强稽查现代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加强调查研究、理论探索和实践应用,进一步提高调查能力和理论创新能力,积极开展检查机制、制度、责任和角色定位的调查工作,积极推进检查工作的现代化和国际化,为检查工作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提供保障

税收流失与信息化建设

如何完善和提升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

一是加强审计现代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 加强调查研究、理论探索和实践应用,进一步提高调查研究和理论创新能力,积极开展检查机制、制度、职责和角色定位的调查研究,积极推进检查工作的现代化和国际化,为检查工作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提供支持。

如何提高税务稽查信息化水平

如何提高税务稽查信息化首先是加强稽查现代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加强调查研究、理论探索和实践应用,进一步提高调查能力和理论创新能力,积极开展检查机制、制度、责任和角色定位的调查工作,积极推进检查工作的现代化和国际化,为检查工作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提供保障

税收流失与信息化建设

如何完善和提升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

税收流失与信息化建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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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录]中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建设研究
[第一章]现代信息技术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介绍
[第二章]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基础理论
[第三章]税收流失与信息化建设
[第四章]中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
[第五章]国际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参考
[第六章] 综合分类结合所得税制度下的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致谢]信息背景下个人税收征管探究参考文献

第三章税收流失与信息化建设

从表面上看,税收流失是制约我国财政增长、影响我国财政经济水平的现实问题,但同时也反映了落后的税收征管技术带来的深刻影响。本章将分析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的现状、规模、相关影响和现代信息技术以及税收征管中所涉及的案例,并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阐释税收流失管理和信息征管技术的必要性。

3.1税务损失的现状和规模测量

3.1.1税务损失现状

事实上,在国家决定征税的那天,税收损失已经存在。通过税收流失,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政府的税收征管水平如何,国民的税收意识和税收遵从程度如何。

几乎每个国家都有税收流失,我国也不例外。它对国家财政收入异常减少的影响有多大?在短期内,效果并不明显——它将导致政府可用资金的减少和资金短缺,这将进一步影响政府的运作和公用事业的停滞。然而,从长远来看,这可能导致政府大幅提高现有税率,扩大税收征收范围,以实现此前向公民承诺的既定目标。然而,这一行为却印证了“羊毛出自羊”的说法,这不仅影响了既定税制的内在灵活性,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为纳税人提供了恶意纳税的激励,从而进一步加剧了税收流失现象。一般税损的实现过程如下图3.1所示。

目前,国内外研究税收流失规模的方法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通过估算地下经济规模来计算税收流失规模;二是通过税收估算税收能力的方法。第三是样本推送算法。第四,曲线拟合方法。以上四种方法有不同的思路、角度和具体的应用方法。本文第二章在对税收流失理论进行解释和分类时,提到税收流失=地下经济税收流失+地上经济税收流失,以及通过测量地下经济规模估算税收流失规模的具体方法。

3.1.2税务损失量表测量的作用

税收流失的规模不能完全等于税收增长的潜力,因此同样的税收增长潜力也不能完全转化为实际税收。一方面,如此大规模的税收损失估计可以解释其严重性,但这不仅仅是税务当局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可以解释,如果所得税制度得到精简和调整,同时税收征管得到加强,仍有很大的潜力可挖。控制税收流失的有效途径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优化和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二是通过科学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事实上,无论哪个国家控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都是基于有效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税收征管技术信息化程度、加大处罚力度和降低稽查成本的分析框架来实施的具体措施。

3.2典型案例

3.2.1税收系统和信息技术收集缺陷造成的税收损失

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逐年提高和经济水平的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收特征逐渐显现和加强,并越来越受到税收的关注。这些都使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然而,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度的缺陷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合法合理,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与此同时,由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技术的不足,也造成了许多税收流失。以下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税收制度本身造成的税收损失,第二种是税收征管中信息不对称和现代信息技术不足造成的税收损失。

案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方式投资公司或企业。,然后是利息、股息、红利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他最终从投资中获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以刺激经济发展,各国政府普遍规定,对企业公司留存的未分配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纳税人对企业发展前景乐观的情况下: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不需要为其投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他可以将投资于企业的所得再投资,并将其记入企业账簿,以逃避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可以通过配股等方式将个人所得税投资收益以其名义入账。这样,既能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又能保证纳税人财产性收入的完整性和增值性。

当然,这种方法也可以用来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的专利权。例如,从事一项发明项目的赵谋谋,由于他的实验成功地获得了一项小型科技发明的专利。然后赵谋谋可以选择出售专利权或投资工厂,以避免对其专利权转让所得征税,并确保其财产收入的完整性和增值性。假设赵moumoumou简单地转让了科技小发明的专利权,他的收入可以是40万元。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为:40 * (1-20%) * 20% = 64,000元,税后利润为:40-6.4 = 336,000元。但是,如果赵谋谋通过将他的科技发明专利权转化为股份进行投资。同样,他对这项小型技术发明的专利权被转换成40万元的股份,但当年的股息收入为4万元。

由此可见,其股票投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 * (1-20%) * 20% = 64,000元。此时,他能获得的税后利润是:4-64 = 36,600元。通过以上计算,可以得出个人所得税项下个人拥有的专利权的投资应纳税额为每年64400元。

假设公司经营合理,10年后,赵谋谋收回当年小科技发明专利权的全部转让收入为33.6万元。同时,由于保本原则,赵牟可以保留他在公司的40万元股份,以获得更多的利润。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赵谋谋希望在一定时期内从自己的小科技发明专利技术中获利,同时避免过多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他可以将自己的小科技发明专利技术转化为企业股份,然后通过选择合作伙伴进行投资。这样,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来看,他所能获得的收入必然少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和仅仅转让科技发明专利权所支付的税款。

在上述税收筹划的情况下,国家鼓励更多的人因政策需要进行投资,以保持企业的投资收益,允许企业扩张。这种计划可以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获得更好的财产收入,但对税务机关和政府财政来说不是一件好事。如果所有类似的情况都是这样规划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漏洞、不完善的地方或减免项目被查封,那么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客观损失将不可避免。

案例二:纳税人在同一项目中取得连续收入,但月收入计入一项收入。然后,如果纳税人在一个项目中连续经营几个月,他们最终会在项目结束后获得可观的收入。基于这种情况,纳税人可以尽可能长时间分期获得报酬。由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动报酬按次计征,每次应扣除800元或劳动报酬的20%。然后,如果扣除额被多次分摊,纳税人可以通过这种方法减少个人所得税或逃避个人所得税。

假设工程师卢某为一家工程公司设计了一个项目,在花费了近一个月的业余时间后,他成功地完成了该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公司只付给陆工程师3.6万元的劳动报酬。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在领取劳务报酬时,必须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征税。劳务报酬的一次性收入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加收50%的个人所得税。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工程师卢某劳动报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纳税额= 3.6 *(1-20%)* 20% = 57.6万元加上税额= 0.576 * 50% = 28.8万元。工程师卢某应承担个人所得税= 0.576+0.288 = 86.4万元。但是,如果假设陆某工程师不要求工程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全部劳动报酬,则应支付其10个月每月3600元的全部报酬,并继续担任工程公司在项目持续施工期间的工程设计顾问。

然后,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工资低于4000元,可扣除800元,那么工程师卢某应缴纳的税款为:(3600-800)*20%=560元,即10个月后的10560元。陆工程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0.056 * 10 = 56万元。可以得出结论,陆工程师可以少交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为:0.864-0.56=0.304万元。综上所述,在劳动报酬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如果个人所得税是一次征收一次,同时对过高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一次性缴纳本应缴纳的劳动报酬收入。

这样,不仅可以增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费用,而且可以有效避免因收入过高而多付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已经成功地进行了税收筹划,在他们所能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他们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事实上,对纳税人来说,这实际上是他们劳动服务报酬的相对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比较全面,那么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拆除和支付这种明显属于一次性支付的项目实际上是不合理和非法的,应由税务机关重新征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税务机关并没有征收此税,因为我国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的信息技术跟不上,所以有必要加强信息技术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

上述两种个人所得税逃税形式进一步证实了上述个人所得税损失巨大的判断。同时也表明,要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必须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个人收入的税源控制,提高信息收集和管理的技术水平。

3.2.2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案例

如上所述,为了进一步控制税收流失问题,达到税源控制的目的,实现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是必由之路。自本世纪初以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在税收信息化方面进行了创新和改革。率先在国家税务系统和省级部门建立省级集中信息应用系统,在国家金税工程和广东电子政务建设中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让我们先看看两组数据。从以上两张表可以清楚地看出,截至2015年12月,广东省税费总额为9629.05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占1269.42亿元。但截至2016年底,广东省地方税收系统组织的税收收入达到9891.83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1589.87亿元,同比增长25.2%。它占全国地方税体系总税收的12.9%,在全国地方税中排名第一。

从上表可以看出,广东省2016年税收为9891.83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为1589.87亿元。广东省有4200万自然人纳税人,但只有3万名地方税务人员和有限的税务服务大厅的广东地税,如何才能满足如此巨大的税收征管需求?答案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过坚定不移地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以税收管理便利化为重点,将信息化成果转化为纳税人的购买意识,有效打破了纳税人数量快速增长与征管资源有限之间的突出矛盾。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通过现代信息手段推进高效征管,建立了“以信息纳税为主,自助独立纳税为辅,税务局实体纳税为辅”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广东省(深圳除外)地方税收交易2.9亿笔,其中电子税务交易2.3亿多笔,占80%以上。信息技术被用来促进税务服务的新突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也推出了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全国领先的省级微信税务系统,可以为纳税人提供70多种实用的手持税务功能。众所周知,微信拥有800多万税务用户和4000万交易。

推出的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税务管理局、电子许可证、O2O支持系统和横琴增值税(Hengqin V-TAX),在全国税收系统“互联网加税”项目评选中均名列第一,名列第一。国家税务局直接吸收了相关经验供参考。同时,这也是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的部分阶段性胜利。

以大数据为重点,提高税收治理能力,实现“所有税收业务都以数据的形式处理,所有数据都以业务的形式呈现”,构建利用大数据资源库控制内外涉税数据、利用征管状态监控显示收付情况、利用数据深度应用驱动风险管控的数据管理税收模式。 从而实现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数据管理和控制,促进从“管理系统”向“管理系统”的转变。 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手段,实现税收工作的全过程监控、准确定位、自动原因诊断、强制管理、质量提升和效率提升,促进“发现-分析-评价-控制-整改-促进”的形成

建设具有较强自学、自适应和自我更新能力的智能税务组织。加强对税源的全面监控,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减少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流失,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主要目标,也是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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