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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解读,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报告(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解读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报告;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事务委员会将向各省(区、市)及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等院校、法律研究机构等发布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解读

对于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与时俱进非常好。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与情节相联系可以使人们在做事时把握标准,也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例如,用于腐败和救灾的钱应该受到严厉惩罚。如果原刑法中的金额较小,可根据新的处罚从重处罚。例如,100,000,000元的腐败和10,000,000元的腐败适用于同一个文件,处罚将失去公平性。在原条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以下简称“第三十六条草案”)修改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原文:第309条是严格的。1.财产处罚增加 长期以来,在“杀生还债”传统思想的影响下,我国刑法中报应刑的理论痕迹十分明显。适当增加财产刑和减少自由刑可以冲淡这种痕迹。 然而,如果只是增加财产处罚而不减少自由处罚,那就另当别论了。这项修正案属于这种情况。2.九、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新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 .《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利用职业或者违反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犯罪的,刑法修正案是指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刑法规定的修正和补充 作为对刑法条款的具体修正,刑法修正案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新《刑法》于1997年生效。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报告(九)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报告;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事务委员会将向各省(区、市)及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等院校、法律研究机构等发布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解读

对于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解读范文

摘要

201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提交第十二届NPC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由于《刑法修正案(9)》与2011年《刑法修正案(8)》相似,即两者都对刑法的一般原则和分则进行了重大修改。一旦生效,必将在大规模和深层次上影响我国的刑法教育和刑法的实际应用(原刑法教材也将为此作出重大调整)。因此,这项修正案的提出自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刑法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修正案的内容进行了解读和评价,他们的结论喜忧参半。我认为,通过这次修改,我们至少可以看到中国刑法近年来的一些发展趋势。这些发展趋势也将直接影响未来几十年中国刑法教育的发展,并将对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起到主导性的指导作用。

首先,刑法的修改日益频繁,修改的内容日益增多。

客观地说,受当时客观条件的制约,我国现行1997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自生效以来,一直饱受各种先天不足的困扰,存在许多脱离现实、不适应现实的情况。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导致我国刑法在实际适用过程中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有人生动地评价了这种情况,认为“其他国家的刑事法治建设是在石头地基上建造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而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只能在沙土上建造茅草小屋。风和草的轻微变化可能会导致“房子倒塌”。因此,受这一前提的限制,我们不得不说,我国刑法的修改,即使是实质性的修改,也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上,我国的立法机关和刑法学界也是这样做的——立法机关每年都要承担繁重的刑法立法和研究工作,而刑法学者们则忙于参加各种学术研讨会,提出各种立法建议,社会上也不时掀起讨论和修改刑法的浪潮。因此,各种单独的刑法、辅助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层出不穷。刑法的修订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频繁和深入。《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进一步证明了上述事实。但是,当人们热衷于修改刑法时,有没有人会反其道而行之:如果现行刑法修改得如此频繁和大规模,会出现什么问题?

根据作者的统计,从现行刑法生效的1997年10月1日到2014年10月27日,在这17年中,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3部单独的刑法和9部刑法修正案,两部修正案之间的最长间隔为3年零5个月(刑法修正案(8)和刑法修正案(9)),最短仅约2个月(刑法第一修正案和关于禁止邪教组织、预防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一般来说,刑法平均每五个月需要修订一次。1997年刑法颁布时,涉及粗略计算的修订或增加的文章总数为179篇,而文章数量仅为452篇。直觉上,几乎40%的刑法条款已经过修正。此外,立法机关在此期间发布的九项刑法立法解释和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300多项刑法司法解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当前重大变革的环境下,现行刑法正面临越来越复杂和支离破碎的危险。事实上,即使是最有经验的刑事法官也不能完全确定他们的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没有错误。即使是最高级的刑法教授也不能完全确定他们教授的知识是否正确。对于普通人来说,他们只能“看雾中的花,看水中的月亮”。

作者认为,如此多的修正和补充,无论其理由多么合理,方法多么安全,都不可避免地对原刑法的制度和内容产生不同的影响。然而,当这种影响积累到一定程度时,“量变导致质变”的现象最有可能发生,从而影响刑法的整体稳定性和权威性,并对刑法的适用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刑法需要长期修改的现状,但过多的修改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应对。

1.应当充分认识刑法的局限性,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人类的法治历史已经证明了“法律不足以自我强加”的原则。对于刑罚手段最严厉的刑法——以刑罚作为其适用效果,人们必须对其局限性和可能产生的不可忽视的副作用有更清晰的认识。像我国历史上的秦朝一样,它把法律(尤其是刑法)推向了极致,称赞法律“如火如荼,集中凝聚脂肪”,追求刑法的最大效果。结果,全世界的人都不知所措,然后“把木头砍成士兵,把杆子揭成旗帜”。因此,在修订现行刑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毫无保留地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态度极其谨慎细致(必要时甚至采取保守的态度)。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我们必须首先清楚地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看看它是否只能通过道德等其他准则来解决。如果必须使用法律手段,我们应该首先看看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行政和其他一般法律来解决。如果问题严重到需要刑法的地步,我们应该先看看是否可以在现行刑法的范围内解决,没有必要急着修改。如果确实需要修订,也应根据最低修订原则进行修订,并充分理解修订的负面影响。一旦负面影响很大或现有环境下的修订条件尚不具备,修订应准备停止。

2.注重刑法修订的全面性和科学性,维护刑法的系统性和稳定性,确保刑法的权威性。一方面,刑法的权威来自刑法的正义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它来自刑法的稳定性和开放性。很难想象一部充满矛盾、错误和变化的刑法会得到人们的尊重和遵守。在当前刑法修正案越来越频繁(以及对刑法的各种授权解释)和修正案越来越密集的环境下,必须充分注意刑法本身的制度、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应注意修订内容与原内容的协调性和兼容性,避免自相矛盾,从而保持刑法的系统性。我们应重视对原有刑法立法思想的理解和把握,坚持对现有内容的适度调整,以维护刑法的稳定。修改刑法的理由、目的和生效时间可以提前向全社会公开,公众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充分了解修改刑法的必要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刑法的权威。

3.避免重复他人的观点,防止“热情的修改”。刑法修订部门应当有自己的刑法修订规划和准备,在充分调查、公开讨论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在此期间,应注意避免外界(尤其是新闻媒体、受害者等)的过多干预。)并防止人们在没有明确想法的情况下附和意见。此外,应特别注意防止\"热情修订\"和\"迎头痛击立法\",而不是一有麻烦就匆忙制定相应的法律,从而给法律的适用带来更大的问题。

4.适时开始制定新的刑法。虽然现行的1997年刑法可以说是中国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但它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的刑事法治进程。经过近20年的应用,虽然已经修改了多次,但它仍然无法掩盖这样一个事实,即现行刑法正在逐渐“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笔者建议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在保持现行刑法优势的同时,适时启动新刑法的编纂,从根本上解决现存的诸多问题。

第二,刑法的范围正在逐步扩大,对一些犯罪的打击力度正在加大。

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刑法的攻击范围正在逐步扩大。具体表现如下:

1.恐怖主义和虐待等犯罪的法律框架越来越严密。如果拒绝提供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的刑事证据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界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9)第6条);强迫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服装是犯罪(《刑法修正案》(9)第15条);虐待这一犯罪主体的范围应扩大到包括那些负责监护和护理老人、病人和其他人的人(《刑法》修正案(9)第8条)等。

2.加大对新型犯罪的打击力度。例如,降低了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的门槛,完善了操作标准,以便更有效地打击非法企业利用“假基站”强行推送各种信息的非法行为。鉴于当前社会中一再恶意捏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增加了捏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

3.将一些原始的一般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范围。例如,应扩大危险驾驶罪的范围,使公路客运人员严重超载或超速成为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使用伪造或涂改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其他证件被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21条)等。

对于上述修改,笔者认为有一些好的内容,同时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讨论。其中,好的方面是: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其他犯罪的力度加大,打击目标越来越详细和全面。这符合我国面临的严峻反恐形势,有利于将反恐斗争推向更深、更全面的阶段。扩大滥用罪主体的范围可以弥补原有滥用罪攻击范围过窄、不利于弱势群体保护的长期弊端。在完善信息环境下的刑法设置的同时,可以更好地应对网络现状、日益增多的信息犯罪和复杂性...但与此同时,提交人对将一些原始的一般非法行为(如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纳入刑法范围持谨慎态度。

事实上,这种将一般违法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做法在以前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得到了很好的反映,例如有争议的酒后驾车处罚。

经过近四年的实施,虽然客观上讲,酒后驾车在社会上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由此带来的副作用和问题仍然是讨论的热点。例如,让大量的人受到惩罚并留下犯罪记录是恰当的吗?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使用大量司法资源是否经济?酒后驾驶是否涉嫌重罚;等等。虽然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但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更一般的违法行为被界定为犯罪,会否出现“混乱和混乱”,导致“混乱”?

笔者认为,对于一些违法行为,收紧民法、行政法等一般法的网络,加大处罚力度,而不是大力运用刑法,更为方便、直接、经济。例如,刑法修正案(九)中计划的使用伪造或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可以通过增加行政罚款和拘留等相应处罚,并将用户的非法记录记录在个人信用档案和身份证档案中,使他们今后在使用身份证的过程中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限制来解决。没有必要立即实施刑法。此外,笔者还主张加大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上限,延长行政拘留期限,加大处罚力度,以便更好地处理各种一般性违法行为。同时,它也有助于控制刑法的适用范围(在我国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过程中,相应的行政处罚将会减少。因此,在一些地区,一些本应劳动教养但同时危害稍大的非法人员被认定为罪犯并受到进一步惩罚。这客观上改变了原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性质,使相应的人员不得不承担更严重的后果。

第三,刑罚的设置越来越宽松和全面。

1.限制死刑的适用。一方面,死刑的限制表现在死刑罪名称的减少。例如,《刑法修正案》(九)第8条和第10条废除了对九种罪行的死刑,包括伪造货币、集资诈骗和组织卖淫。另一方面,对死缓的适用有更多的限制。例如,《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条将“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批准执行死刑”的原规定修改为“故意犯罪在缓刑期间,情节严重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对故意犯罪不执行死刑的,应当重新计算暂缓执行的期限,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从而大大限制了“死缓”的发生。

2.注意轻刑的适用。例如,刑法第一次以特别条款的形式规定禁止就业,所涉范围大大扩大(《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而在此之前,刑法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等内容,附带规定相应罪犯的资格,所涉领域主要是政治色彩浓厚的领域。此外,将罚金刑的适用作为刑罚适用的一个重点,不仅为更多的犯罪增加了罚金刑条款(如《刑法修正案(9)》第43条),而且改善了刑罚的实际执行(《刑法修正案(9)》第3条)。此外,将公共监视处罚与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刑法修正案》(9)第4条)已经实际确定。提交人总体上欢迎上述草案修正案。其中,死刑犯罪数量的减少和程序的严格性符合世界范围内死刑的减少(或废除)趋势,从而大大提高了中国刑法的人性化水平。但是,笔者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将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中国刑法也将完全废除诈骗罪的死刑。事实上,中国的《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很好地废除了对诈骗罪的死刑,但当时对这种诈骗罪的死刑只考虑到集资诈骗罪的范围广、影响大、公众愤怒大等因素。近四年后,废除集资诈骗死刑的问题再次被提出。集资诈骗的实际情况如何?我们的社会是否准备好承受相应的压力;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然而,罚金刑、资格刑等轻刑的广泛适用无疑是我国刑法修改的明智之举,进一步完善了刑罚方法。首先,罚金刑可以使犯罪分子(特别是那些涉及金融犯罪的人)被剥夺自由等权利,但同时不能利用经济,增加犯罪成本(但这里应该特别指出,实际上我国有些地区罚金刑过低,影响了刑罚的适用效果,因此建议考虑对其进行调整)。第二,建立禁止就业的刑罚。它对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职业特定要求的犯罪行为有很好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它能使相关员工更好地珍惜目前来之不易的工作和生活,更严格地履行自己的职业义务,从而有效地预防相关犯罪。最后,规制惩罚与其他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的规制将为人们长期忽视的规制惩罚带来新的活力。事实上,据我所知,2013年,北京司法机关尝试运用控制性刑罚,将其与社区矫正等工作相结合,并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尤其是在处理轻微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其效果是其他刑罚无法比拟的)。

但是,由于监管处罚与其他处罚相结合、监管处罚与缓刑的区别等基本问题。,这是无法解决的,也无法进一步尝试。《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控制性刑罚的规定可以视为刑法强调控制性刑罚的开端,这也将对相关问题的解决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适应反腐斗争实际,加大对贿赂的处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草案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调整相关刑法条款,以惩治腐败犯罪。主要表现为:

1.《刑法》中贪污贿赂罪的数量已经调整。草案废除了原刑法主要根据犯罪数额(并具体规定数额)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做法。相反,惩罚是基于犯罪数额的大小或案件的严重性,只有数额是一般规定的,没有具体规定(《刑法修正案》(九)第39条)。

2.法律已经收紧,对贿赂犯罪的处罚也有所加重。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九)》收紧了关于贿赂犯罪的法律,如增加贿赂近亲属和其他近亲属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条);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贿赂罪的处罚,如《刑法修正案》(九)第9条和第41条,扩大了贿赂罪罚款的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收紧了减轻和免除贿赂犯罪的执法标准。

提交人支持上述修正案。首先,规定贪污贿赂罪的数额符合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原刑法明确规定贪污(贿赂)5000元作为判断是否犯罪的标准,这本身就太死板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5000元标准已经远远落后于实际发展水平,不能满足刑事责任和刑罚原则的要求。因此,提高腐败(贿赂)罪的定罪标准(如提高到1万元、2万元等)一直是各国众所周知的秘密。)。但这样也导致了不严格执行刑法规定和擅自改变定罪标准的问题,从而严重影响了刑法的权威性。

此外,原刑法主要以犯罪数额作为处罚依据,不能很好地应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数额小但非常严重的情况。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在上述方面做了有针对性的调整,值得人们称赞。其次,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越来越全面和详细,这是我国刑法修改过程中多次显现的一个特点。《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贿赂犯罪罚款的规定,这将进一步增加贿赂犯罪的成本,更好地防止其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处罚,从而更好地预防和惩治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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