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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字硕士毕业论文建筑咨询工程师责任保险现状及问题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60000字
论点:职业,咨询,责任保险
论文概述:

建设咨询类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经验都还在逐步探索中,针对这一险种的设置和培育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经济利益土壤的多样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咨询单位经济责任的纠纷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业主要求咨询公司对其专业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然而,受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尚未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责任制。参与建筑市场的各方面临的风险与其责任不符。以监理工程师为例,我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监理应认真、勤勉地工作,向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建议,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如果监理在责任期内玩忽职守,他同意按以下方式承担责任,累计的损害赔偿总额不得超过监理的赔偿总额(减税)。”同时,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工程咨询单位的经济责任仅限于咨询单位所拥有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建设单位投资主体的多样化,这种补偿方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业主越来越要求监理单位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因此,一旦由于咨询单位的疏忽造成重大工程事故,咨询单位可以做出的赔偿仅限于对其自身财产或服务项目的赔偿,而业主所遭受的损失无法得到充分赔偿,这很容易引起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专业责任保险为建筑咨询工程师(包括监理、造价工程师、建筑师、建筑工程师和评估师)转移因专业责任给业主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必须承担的经济补偿提供了一种安全经济的方式,从而保证了各方利益的合理保护。职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insurance)是一种保险,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由于疏忽、疏忽或未能提供适当的专业服务,对合同方法或合同第三方依法应支付的损害(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关于工程建设咨询领域,2000年6月,深圳率先实施设计责任保险,规定所有在深圳从事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购买设计责任保险,否则不得在深圳执业。此后,河北、贵州、宁波、哈尔滨等省市也开展了设计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先后出台了实施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指导方针和细则。到2004年底,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全国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此外,2002年,上海首次在中国开展了“工程监理责任保险”试点项目。自试点工作在部分地区实施以来,监管职业责任保险取得了一定成效。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仍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以及受中国独特的社会和技术环境的影响,建筑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实施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现行规定对建筑咨询工程师的专业责任定义模糊,不能有效转移咨询工程师的专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第二,市场需求低。相关单位无法意识到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很少有企业愿意提供部分资金作为准备金,以防止未来索赔。第三,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建设进展缓慢,推广不够。然而,随着咨询工程师承担的专业责任范围越来越广,面临的专业风险越来越复杂,加快咨询工程师专业责任保险建设势在必行。因此,研究如何使保险产品更贴近中国市场需求,提高保险的可操作性,是当务之急。
1.1.2研究意义
本文的研究对于建设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和推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我国工程保险市场体系的完善。由于我国工程保险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它作为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尚未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建立工程咨询专业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工程咨询责任风险的合理转移以及我国工程保险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至关重要。。
(2)有利于保护所有者和第三方的利益。考虑到建设项目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损失将是巨大的。但是,如果是施工咨询工程师的专业疏忽造成的,咨询单位的责任有限,不能赔偿全部损失。如果这部分风险损失转移到保险公司进行支付,业主和第三方可以获得合理的赔偿,他们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3)有利于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目前,国外工程咨询业已经建立了市场淘汰机制。承保前,保险公司一般对被保险企业从事工程咨询的能力、业绩和质量事故记录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良好的企业给予优惠保险费率。但是,对于评价不好的企业,他们会提高保险费率,甚至拒绝接受保险,从而失去承担项目的机会。这部经济法形成的适者生存的市场运行机制有利于实现规范市场行为和加强行业监管的目标。
(4)有利于中国建设项目与国际标准接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咨询行业想要进入国内市场,而中国的咨询企业也需要走出去。因此,我国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必须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实施咨询专业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国际标准的建设。

1.2国内外研究现状..............................13-20
1.3纸张内容和结构..............................20-22
第二章咨询职业责任保险的构建及其定义..............................22-32
2.1职业责任和职业责任保险..............................22-24 [/BR/] 2.2建筑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的定义..............................24-31 [/BR/] 2.3本章概述..............................31-32
第三章研究国内外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32-46
3.1国外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32-37
3.2我国工程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及问题...................37-45
第四章我国咨询业职业责任保险的实施构想..............................46-66
4.1保险合同..............................46-57
4.2建议的措施..............................57-65
4.3本章概述..............................65-66

结论

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在中国刚刚起步,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仍在逐步探索中。针对这类保险的建立和培育,本文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l)对建筑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和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从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角度分析了建筑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界定的依据和要点,并提出了一种可借鉴的责任认定机制。此外,经过分析,建议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工程咨询专业责任的归责原则。
2)通过对深沪京三地工程咨询专业责任保险试点项目的分析,总结了我国工程咨询专业责任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需求不一致、保费来源缺乏、再保险机制不成熟等问题,并从制度障碍、社会环境和技术环境三个方面分析了专业责任保险市场和商业保险公司咨询工程师开展工程咨询专业责任保险积极性不高的原因。
3)通过对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推广的研究和分析,总结了其成熟的管理方法和技术,包括立法、行业协会和保险中介机构的成功经验,对有效促进和完善我国的保险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4)对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承保方式等要点进行了具体的比较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选择了适合我国工程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行模式,并探讨了其未来发展趋势。
5)根据我国建筑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阐述了我国建筑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培育思路,并给出了具体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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