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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执政中的突出问题与加强建议,毕业论文中如何阐述作品对社会、人文、环境、法律的贡献...

我国环境执政中的突出问题与加强建议

如何在毕业论文中阐明作品内涵不同,但与社会、人文、环境、法律密切相关...法治、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摘要]法治、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是三个概念。正确认识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把握党当前提出的法治核心。本文在历史和逻辑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法治是

我国环境执政中的突出问题与加强建议

当前,全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是什么

四大考验是治理、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外部环境的考验。 四大危险是指精神懒惰、能力不足、脱离群众和消极腐败的危险。 一、四大、四大考验是: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和外部环境考验。四大风险是:精神懒惰风险、能力不足风险、脱离群众风险和消极腐败风险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它在一个独立的章节中提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置于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战略地位。生态文明理念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建立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的。首先,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各国执政党面临的共同问题。随着人类工业文明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中的矛盾不断积累,来自人口、环境、资源、生态等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如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已逐渐成为各国执政当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一是党的执政理念的丰富和升华,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和全过程。本质上,是改善党的资源环境管理等问题。

毕业论文中如何阐述作品对社会、人文、环境、法律的贡献...

如何在毕业论文中阐明作品内涵不同,但与社会、人文、环境、法律密切相关...法治、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摘要]法治、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是三个概念。正确认识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把握党当前提出的法治核心。本文在历史和逻辑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法治是

我国环境执政中的突出问题与加强建议

当前,全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是什么

我国环境执政中的突出问题与加强建议范文

摘要

近年来全国范围的空气质量恶化,雾霾频发且危害加重,一次次敲打着国人对环境污染的敏感神经。政府虽已深刻认识到严峻的环境形势,并相继出台环境保护政策加以遏止,但在实际执行中并未取得应有成效。据专家调查,《环境保护技术政策要点》中的环境政策得到全面执行的仅占38.8%,阶段性局部执行的占47.3%,从未执行的占13.9%.[1]

由于环境政策执行中的偏差,甚至消极执行和不执行,环境政策的预期目标无法成功实现。提高环境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加强环境治理能力建设,是有效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紧迫任务。

一.环境治理能力的定义

我国对环境政策执行的研究相对较晚。虽然中国早在1956年就提出了工业废物“综合利用”的政策;“三废”处理和回收利用的想法是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20世纪70年代,形成了“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等科学概念。环境政策体系在1980年代继续改善。然而,到了1990年代,中国的环境状况仍然是:一些地区有所改善,而总体情况仍在恶化。在世纪之交,人们发现环境政策的效果和环境治理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迄今为止,环境政策的实施问题,即治理环境的能力,已经受到环境政策制定者、环境学家和相关学者的广泛关注。

环境治理的概念始于李康的《环境政策科学》(1999)。从环境治理主客体关系的角度出发,他提出环境治理是政策执行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互动,即在政策合法、实施合法、双方或多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利用政策本身和政策执行机关的权威, 协调双方或各方的价值和不同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监控和处理,形成政策执行者和被控制者在双向沟通和信息反馈中的互动,实现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治理目标。

此后,相关学者从不同角度阐述了他们对环境治理能力的理解。

杨李湛(2006)从国家和政党的执政宗旨出发,认为环境治理能力是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代表、实现和维护绝大多数人民的环境利益,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丁文光(2008)在过程理论的基础上指出,环境政策实施是环境政策实施者通过一系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活动以及实施者与目标群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调动和利用各种资源,最终将环境政策计划、计划、决策和目标转化为现实的实践过程。

王涛(2010)从公众参与出发,认为环境治理能力是政府、企业和全体公民在环境管理过程中所拥有的能力。为了加强环境治理能力,除了加强政府自身对环境的直接管理之外,还需要引导和吸收更多的公民、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从而在多主体的协调与合作下逐步提高环境治理能力。

胡建华(2013)基于公共政策执行理论指出,环境治理是指涉及环境政策的政策执行,是实施者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将环境政策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以实现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等目标的活动过程。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环境治理是全社会共同管理环境的动态过程,在污染防治、资源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采用正式或非正式的手段。将环境政策文本形式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以实现既定的环境政策目标。环境治理能力是政府、公众、企业等环境治理主体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管理环境保护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中国环境治理中的突出问题

虽然中国已经建立了由众多环境监测机构组成的四级环境政策执行机构体系,但中国环境政策的具体实施仍然面临以下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环境政策的实施效果。

首先,环境治理体系不完善。

中国的环境治理主要基于部门一级自上而下的协调机制,中央政府颁布环境政策并制定标准。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监督。虽然这种管理体制有其有效性和合理性,但也有地方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双重领导下的地方环保部门,制约了它们的职能。缺乏对跨区域和流动生态环境问题的管理;地方政府灵活执行中央环境政策,导致政策执行中出现“异化”等问题。

在实践中,中国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具体负责环境政策的实施和执行,但其财政和人事权利取决于地方政府。

许多地方环保局选择后者,进退两难,要么负责环境政策,要么负责地方政府,导致环境污染项目通过审查,甚至帮助排污企业作弊等奇怪现象。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实施环境政策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双方信息不对称和政策制定不完全是导致环境政策执行“异化”的潜在因素。中国环境治理的瓶颈在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

其次,法治环境不完善。

我国环境立法缺乏环境法规范。环境支持立法进展缓慢;生态保护和生物安全特别法尚未制定。环境管理,特别区域管理系统法空缺失;环境纠纷的处理和环境责任法的不完善等问题。此外,中国的环境立法更重视环境当局,而不是环境责任。更加注重环境管理而不是环境服务;重视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责任而不是政府的环境责任。

2013年,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项目办公室指出,中国环境执法主体多,权责分散,部门间协调困难,执法成本高,效率低。区域和流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而条块分割的执法分散了区域环境问题的完整性,使得跨界污染争端难以处理。

执法机制不健全,环境违法责任追究不够有力,部门间协调机制不完善。在日常执法中,环保部门往往单独作战,执法任务重,设备差,人员少,环境执法能力不能完全满足环境执法监督的实际需要。

第三,环境治理监管不力。

在中国环境政策的实施中,环境监管的主体尚不明确。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环境监理投资大、成本高;对环境危害的处罚不明确且不充分。环境监理的实施过程是任意的;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意识薄弱;法律法规存在诸多问题,如缺乏公众参与环境监管的渠道。然而,环境监督管理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是环境产权不明确,享受环境权的对象和公民环境权的内容没有明确界定。结果,环境问题和环境监管陷入了共同的悲剧。

张应晖、聂强(2010)提出,现有的环境监理研究更多关注政策、法律、监理主体等因素,缺乏对地方政府与企业博弈、物质激励与惩罚、环境监理成本核算等经济因素的深入系统研究。

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项目办公室(2013)认为,中国环境信息监测网络不完善,监测范围小,监测指标少。环境信息安全和服务能力薄弱;环境信息收集缺乏规范约束;环境信息网络覆盖面广,环境信息硬件设施和环境信息基础条件十分薄弱,难以满足当前环境保护的需要。

最后,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环境治理在环境治理主体、环境治理成本和环境公众参与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肖平、刘石闻等人(2009)认为,由于企业、政府和公众三大环境保护主体的利益趋势和环境保护动机不同,对资源的控制和行为能力不同,以及经济和环境效益不同,环境保护的整体执行力较弱。

张文斌、张良刚等人(2011)指出,我国地方政府承担了更多的环境政策实施成本。如果中央政府不能分担相应的成本,就很难在决策中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成本,导致环境标准过于严格,从而导致地方政府缺乏环境实施的激励机制。

在实践中,我国现有的环境治理成本分担模式将影响环境执法机构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能力。胡建华(2012)等人从公众环保参与水平低、参与形式单一、效果有限的角度指出,我国公民环保意识薄弱。非政府环保组织的队伍需要扩大。环保志愿者组织不够规范。公众参与环保宣传教育不够;环境保护科学知识需要普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奖惩政策不够完善,不足以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积极性。

三。国外环境治理能力建设的经验及启示

近年来,日本、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通过加强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在控制环境污染、减少生态破坏、改善生活环境福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对我国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李雅君和陈曙全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欧盟环境管理体系的研究指出,环境管理体系的创新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有效行使环境管理职能的一种方式。

中国可以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管理。加强环保机构的权力;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的责任;加强公众环保教育,创新环境管理体制。美国目前的环境保护体系包括直接行政控制。自愿控制;责任赔偿制度;污染税制度;津贴和其他形式。

此外,美国通过行政和法律措施接管了污染严重的企业。支持环境友好型生产技术的研发;污染排放的披露;加强媒体对环境保护等方面制度创新的宣传,增强环境治理能力。唐·田字(2007)指出,中日两国环境管理体系的总体框架相似,但实施效果却大相径庭。

日本的环境管理原则是“环境第一”,而中国仍然是“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日本对管理制度的实施程序做出了全面、具体、详细和严格的规定。日本地方政府更有效地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目前,中国和日本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着类似的环境问题。

因此,中国的环境政策应该在吸收和借鉴日本环境治理方法的基础上得到有效实施。

秦虎、张建宇、姜文(2006)等通过对中国、美国、欧盟等国家环境立法和执法的深入研究指出,中国环境立法起步较晚,虽然借鉴了许多优势,但缺乏前瞻性、系统性和协调性。我国环境执法职能机构众多,但执法方法简单,程序简单,执法力量分散,执行力不强。美国的环境立法源于自下而上的需求压力。私人呼吁、环保组织和研究机构的想法都已成为立法的推动力。

美国的环境执法使用各种强制和灵活的手段和处罚。然而,我国的环境执法方法单一,由于执法经费和人员的短缺,执法过程偏向于行政处罚。在经济处罚方面,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美国限制每日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增加。然而,无论违法行为在中国持续多久,都只有一个固定的处罚限额,这大大降低了违法行为的成本,并导致中美两国在环境执法的威慑上存在巨大差异。

在分析欧盟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后,许郭峰和姜文(2009)指出,欧盟“通过刑法保护环境”的政策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利用刑法应对环境危机提高了非法成本;灵活多样的环境违法处罚措施;注重环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欧盟的“通过刑法保护环境”对我国意义重大,提醒我们一方面应重视环境刑事立法,另一方面应采取严格的执法行动,确保环境政策不会成为空的城堡。王洪娜、向佐集团、杨丹(2009)等人通过对环境治理监督机制的分析,提出美国、日本和欧盟鼓励和引导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没有社会对环境政策执行的持续监督,没有公众对国家环境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持续压力和监督,发达国家不可能实现所有的长期环境改善。

因此,中国应充分重视并积极鼓励环保组织和公众结合本国国情监督环境治理。通过分析美国、日本和英国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监管的现状,发现日本非政府组织监管模式灵活,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英国为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监管建立了一个适度的外部环境。美国非政府组织的环境权利保护体系相对健全。

中国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监督仍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通过舆论、媒体引导和公众参与进行广泛的监督,这将影响环境决策及其实施,有助于保护环境权益。温东辉、陈曙全(2003)等人讨论了美国、日本和欧盟环境治理形式和方法的变化,指出西方国家已经从第一代指挥控制环境治理转变为一种多方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过程更加透明的新环境治理方法。

重点是从环境的末端转移到源代码控制和更多的预防性规划。中国可以学习和尝试新的环境治理形式,如自愿协议、绿色税收、企业环境责任和工业绿化,并将多方利益攸关方纳入环境思维。

美国充分利用环境保护和经济激励措施,如排污费、污水权益市场、强制债券和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增强其环境治理能力。它还制定了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自愿伙伴关系计划\",以鼓励企业超越目前的环境法规和标准,实现更好的环境绩效。

陈曙全和冯增珍(2009)提出,中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加大环保投资,加强环保技术的研发,积极支持环保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建立灵活实用的生态环境补偿和环保信贷等新的环境治理形式,从而有效刺激企业、社会和政府,从而提高环境治理的效果。

四。加强中国环境治理能力的前景

首先,通过制度创新打破执政体制的障碍。

要从制度层面保护生态环境,必须破除唯生产总值理论的思想根源,树立社会、经济、环境全面发展的治理理念,加强环境治理能力建设。特别是,应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积极互动;

无缝环境管理模式取代了按行政区划和单一要素的管理模式。加快利益格局调整,形成激励相容的利益机制;加快构建基于绿色国内生产总值的绿色绩效评价体系。

在管理体制上,环保部门下设的派出机构与当地政府脱钩。纵向领导和管理在人力、财务和物质方面得到实施,以保持其独立性。在实施过程中,实行扁平化管理,地方机构直接与上级环保部门沟通,减少环境实施中的异化。

此外,应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提高环境综合决策能力。强化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增强企业环保积极性;加强管理和协调,提高环境管理的协同效应;预防为主,加强环境危机应急能力等方面加强环境保护体系创新。

其次,加强经济手段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通过经济手段解决环境保护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环境经济手段一般分为倡导政府干预解决环境问题的庇古手段和倡导市场机制本身解决环境问题的科斯手段。这两种方法都是将环境问题的外部影响内在化。在实践中,经济各方可以通过成本效益比较选择最佳方案来实现环境目标。

在实践中,倡导政府与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建立自愿伙伴关系:政府实施分类政策指导,促进各级企业的自愿环境行动;实施激励性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提高环保积极性;加强舆论引导,发展绿色产品和绿色贸易,实现企业、伦理和环境的有机融合。

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分担环境实施成本:中央政府在分配环境配套资金时应考虑地区财政收入的差异,规定环境支出在地方财政支出中的最低比例,确保地方环境部门在环境治理中的独立性。环境税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征收,这些税将用于地方政府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支出。

第三,加快环境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为应对我国环境危机,实现从法理到宪法再到环境法律制度的改革,必须:(1)树立尊重生态和自然的理念,在保护“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重构法律制度;(2)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宪法规范,为部门法的“生态化”提供必要的宪法基础;(3)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4)制定“环境污染行政责任”法律制度。

此外,环境法具有深远的科学和技术含义。许多环境法律规范本身就是技术规范,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增加了我们对环境法因果关系的理解,更新了我们对环境法的知识。拓宽环境法调整的领域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和重视环境法的科技内因,从而完善环境立法,提高环境法的实施效果。

最后,建立科学多元的环境监管机制。

政府、企业、公众等多个实体共同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一方面,要完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强大的跨区域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加大环境监督管理经费投入,创新环境监督管理公众参与机制,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制度,加强公众对企业环境管理的监督。

另一方面,环境管理当局应主动向公众披露其权力、责任和业绩状况,同时通过环境教育、环境观察、环境要求和环境保护行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

此外,为了解决基层政府在环境政策执行中的异化困境,有必要促进地方政府从发展型政府向管制型政府的转变,实现政府环境监管的多中心治理。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环境监管模式;改革环境监管体制,推进基层政府环境执法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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