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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社会义务中政府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对未完成义务教育并正在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

履行社会义务中政府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

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已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已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实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文)]

履行社会义务中政府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三项义务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在操作过程中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具体处罚措施如下:第二十二条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令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人调查核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不履行支持义务的,可以批评教育,缓释潜在纠纷,尽可能改变维护义务的态度和思路,这是根本解决办法 因为支持不仅仅是金钱和事情,也是精神上的温暖和安慰。 如果债务人不愿意尽自己的责任,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强制执行赡养费,同时为受抚养人获得金钱。 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2011-03-15 11:31:31问题:gjl_xf来源:行政改革访问量:网民评论2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和预防职业危害的有关事项,并依法成为职工。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并正在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已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已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实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文)]

履行社会义务中政府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三项义务是什么?

履行社会义务中政府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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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电网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中的政府监督研究

[第一章]政府在履行国家电网企业职责中存在的问题介绍

[第二章]国有企业责任的定义及理论基础

[第三章]电网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及绩效分析

[第四章]责任管理中政府监督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五章]政府监督管理履行社会义务的对策与建议

[第六章——参考文献]电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政府监管策略总结

四、加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政府监管:对策建议

(一)科学界定政府监管职能的范围

在中国电力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建立了更多的层级。它的优点是可以更好地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监管职能上联系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然而,它也突出了一个明显的缺点:在信息传递方面,更多的层级结构可能导致信息传递不良,影响监管效率。因此,需要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监管职能范围,以便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能够协调和更好地将政府的监管职能应用于电力市场。

1.适度缩小自然垄断的监管职能范围

随着国内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电力市场越来越成熟,市场的功能越来越明显。在电力监管方面,竞争和自然垄断之间的界限更加清晰。目前,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竞争环节的经济监督,将对一些非经济事务的监督管理从保护性监督转变为激励性监督。因此,目前我国垄断问题的监督管理范围具体涉及以下两点:一是自然垄断相对较强的输配;第二,发电和销售的某些方面自然垄断相对较弱。电网接入和电力调度的公平性、电力市场准入和一些自然垄断企业提供的电能质量已成为国家能源管理局和各级电力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至于成本效益监督,由SASAC负责。如因垄断造成超额利润,SASAC应负责。

在电价监督管理方面,NDRC物价局负责制定电价,而国家能源局作为下级机构,相对薄弱,难以监管。因此,价格监督权应该由同级或更高一级的部门放弃和监督。因此,电价监管主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承担。此外,为了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定价和市场用电”的局面,让市场决定电价,需要完善电价制定机制的建设,减少对电价的直接控制,使市场有更多的自主权空。

2.外部性监管职能范围的合理集中

针对一些外部问题,目前的监管职能主要由国家能源局及其各级下属监管机构承担。其职能主要集中在电力调度应急管理、电网运行安全和电力生产安全上。从现在开始,我们需要逐步将安全监管的重点转移到事前和过程中的监管,如电网规划和建设的标准,行业实体运作的标准化。

在电力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电力建设项目的审批,环保机构无权干预。因此,为了节约中间环节,高校应履行监督职能,电力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配置也应置于电力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之内。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电力项目运行中出现的污染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双方的责任,避免相互推诿,影响监督管理的效率。

3.逐步扩大普遍服务的监管职能范围

在监督管理电力普遍服务方面,其牵涉范围较大,社保部门对于贫困区域的划定与财政部对普遍服务提供的财力扶持等均牵涉在内。所以,界定电力监管部门的权责范畴,必须依靠有关普遍服务规划的颁布,一旦政策确定,其职能范围就能明确,主要包括拨付资金, 执行电力建设标准, 维护电力设施等。所以,电力监管部门不单单要将提供电力普遍服务的工作当作监督管理对象,更要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只有加大监管力度,扩大监管范围,才能使电力监管机构更好的行使其监管权力。电网在普遍电力服务的监督管理方面,其范围相对较大,包括社会保障部门划定贫困地区和财政部对普遍电力服务的财政支持。因此,电力监管部门权力和责任范围的界定必须依靠普遍服务计划的颁布。一旦政策确定,其职能范围将明确,主要包括资金分配、电力建设标准的实施、电力设施的维护等。因此,电力监管部门不仅要把提供普遍电力服务的工作作为监督管理的对象,还要包括相关职能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只有加强监管,扩大监管范围,才能更好地行使监管权。

(二)改进政府监管职能的划分

要完善政府对电力市场的监管,首先要解决监管职能过于分散的问题。这就要求横向整合以下两点,即电力管理部门职能的合理整合和二级电力监管部门职能的适当集中。

首先,在实施电力监管职能时,应突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的领导地位。在职能设置上,结合《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突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责任,突出中观和微观层面的管理职能。只有制定一些计划和政策才能得到指导,电力工业与其他经济领域之间的矛盾才能得到调和。在宏观方面,国家能源局应承担电力市场的监管职能。随着改革的深入,时机成熟时,还可以负责电价监管,使国家能源局通过准入许可、价格、标准等监管手段,真正实现电力市场的真正监管权。

其次,在环境、安全和电力普遍服务监管方面,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的监管职能可能会交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允许其他部门如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措施或原则供能源管理局实施,从而确保监督和管理的协调,形成较大的监督,更好地行使职责和权利的分工。此外,SASAC负责的成本监督、税务部门负责的税务审查和财政部负责的电力公司资金使用监督需要整合。一个部门可以负责统一监管,如SASAC或财政部,或国际能源局也可以负责统一监管。

此外,为了保证监督管理活动中不同环节之间的有效衔接,可以根据电力生产过程中不同生产环节的连续性和不同部门的监督管理内容,科学重组政府对电力市场的监督职能。为了实现政府监管部门对电力市场的闭环监管,需要对一些功能进行纵向整合设计,并将这些功能分配给不同的单位和个人。例如,在电力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过程中,从制定监管方针和环境保护政策,到开展监管工作,再到评估监管效果,都需要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力市场的监管实现闭环,避免责任范围过大而无法追究责任人的情况发生。

(三)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和评估系统

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两个方面: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目前,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国家强制力规定了企业对社会的最低责任,同时通过法律支持促使企业履行对社会的道德责任。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法律责任应占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部分。首先,要加强立法,建立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使现有的相关法律能够相互配合、相互补充,逐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低要求,坚决制裁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企业能够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其次,在道德方面,也有必要通过法律倡导规范来宣示企业应承担的道德责任,为企业履行道德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司法认定提供依据。此外,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要求,企业社会责任还具有自我评价机制。在欧美国家,企业评价往往需要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其中经济指标只是最基本的环节。关于企业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有各种评价标准。近年来,可持续发展指数和多米尼克道德指数已被纳入评价体系。

因此,许多大型企业将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民社会形象,并将社会责任纳入管理体系。专门部门要制定明确的计划,分步实施规范的操作和保障,确保社会责任的制度化管理。在国内,经济指标仍然是评价企业的主要参考。即使一些地区和行业愿意做出改变,也往往难以改善和促进。因此,在这方面,政府也需要发挥主导作用,睁开眼睛,积极与国际社会联系,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并在中国发挥作用和影响。同时,应相应支持国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制定,将一些适当的标准转化为法律法规,并加以推广。

(四)

如果企业获得的收入远远高于其必须支付的成本,那么企业自然不会履行其社会责任。因此,政府必须加大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惩罚力度,这也是政府作为监管者的职责。由于企业追求利润的基本性质,企业往往通过逃避社会责任来追求最大利益。如果没有外力来引导货币崩溃,这种趋势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除了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外,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层面的集中管理部门,严惩影响责任履行的行为,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履行。政府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严格执行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做好执法、监督和处罚工作。同时,政府也应该接受公众监督。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培训、调查、学习相结合,使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推进社会责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在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增强法律意识,同时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诚信教育,提高执法人员抵御糖衣炮弹的能力,确保在不同情况下严格执法。

从目前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部门和机构都发布了文件,可以作为国内和国际社会责任报告的参考标准。有国际报告指南、SA8000标准和IS026000标准。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级标准》,国务院SASAC发布了《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指南》,国家电网公司也发布了《社会责任履行指南》。因此,监督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政府需要认识到完善社会责任评价机制的重要性和尽快制定标准的紧迫性,建立符合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情况的可持续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这一制度应该是双重的,既有企业的规章制度,又有政府监督的要求。应有效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监督的法制化,改变旧的评价标准。

(5)引导社会积极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监督

政府的监督作用实际上是相当有限的,因此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管理中,政府部门应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引入社会力量,发挥公众在各方面的监督作用。

在积极完善司法监督的过程中,政府应积极与非政府组织建立正常的监督合作机制,通过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强化监督职能,更好地实现指导、监督和管理的目的。这种合作机制应该是一种分工合作,因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有不同的取向和目标。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监督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不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制裁。非政府组织应关注与特定利益相关的消费者、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和劳动者,尤其是以下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非政府组织的独特优势在于,它们比政府组织获得更多的信息,更接近群众,更有利于在微观层面监测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通过引入第三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和推动,可以更客观地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评价结果可以更容易地向企业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公布。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在评价企业时,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的价值仍然是以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来衡量的。对资源、环境和自然生态可持续发展等指标的评价非常有限。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容忍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经济利益。

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总体内容来看,经济责任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因此,在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时,考虑到经济压力和地方发展目标,可能会出现经济责任扩大的现象,导致最终结果出现一定偏差。在这种情况下,引入第三方非政府组织参与评估更有可能实现对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全面评估。最后,随着社会民主化的不断完善,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是民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政府部门应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管理过程,从微观层面监督企业社会责任。在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全面管理的同时,应促进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也促进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