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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民法中绿色原则的价值体现与功能作用,民法通则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论述民法中绿色原则的价值体现与功能作用

民法通则的绿色原则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也就是说,绿色原则对于解决我国面临的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论述民法中绿色原则的价值体现与功能作用

民法绿色原则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也就是说,绿色原则对于解决我国面临的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也就是说,绿色原则对于解决我国面临的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通则的通过和实施,作为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指导原则,标志着中国特色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民法的一般原则以自由和平等为主要价值,以诚信、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为民事,自由和平等是现代社会私法自治的最重要方面。

民法通则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民法通则的绿色原则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也就是说,绿色原则对于解决我国面临的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论述民法中绿色原则的价值体现与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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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民法中绿色原则的价值体现与功能作用范文

摘要:绿色原则,又称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经过长时间的修订和审议,《民法通则》第九条关于绿色原则的法律规定终于顺利通过,并正式公开出现。将这一原则纳入民法的一般部分,在当代民法中取得了重大发展和创新。一方面,它是对当今社会现实需要的回应,另一方面,它也是民法社会化和生态化的体现。本文将围绕这一原则来探讨其在民法中的价值体现和作用。

关键词:绿色原则;民法的一般原则;价值体现;职能角色;

一.提出问题

过去,为了发展经济,人们不惜牺牲环境,破坏绿化。现在生态环境被破坏了,人们不得不思考如何与自然和谐相处。此外,国家的发展离不开这个问题。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重要方式。自然,对环境保护负责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上,早在绿色原则正式确立之前,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就已经体现在我国的立法中。例如,《环境保护法》是专门针对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的立法,民法中的《物权法》和《侵权法》都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这样,我们不难发现民法对环境保护并不陌生。不熟悉的是,我们在《民法通则》中直接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这确实是一项创新。这一举措之后,不同观点的学者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绿色原则应该引入民法吗?

法律

二。将绿色原则引入民法通则的合理性

法律界试图将环境法的某些内容与民法体系相结合的第一个原因是环境法本身的规定不够充分,仅靠环境法的相关规定无法为相关案件提供法律支持。因此,为了改变现状,依靠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立法者试图开辟一条新的途径来运用民法实现环境效益。下面将从两个方面论述绿色原则和民法通则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从环境法的法律性质来看,这部法律是以整体主义为基础的。最明显的缺点是难以实现特定个人的特定权利。在具体的案例中,我们发现从整体主义的角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具体问题上,我们应该从个人出发,明确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有利于解决和实现环境保护问题的真正落实。

第二,民法的法律性质是私法。从这个角度来看,它可以解决环境法本身的性质所带来的缺陷。此外,民法规定了民事责任优先制度,实际上是为了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存的情况下实现民事责任。具体来说,将环境法纳入民法可以明确民事主体的环境义务,从而达到共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环境问题显示出与国家发展密切相关的趋势。当环境法的规定不再足以解决现存的环境问题时,用民法的规定和性质来填补环境法的不足和缺陷是正确的做法。

三。绿色原则的价值

民法作为一项社会基本法,应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调整和完善。因此,民法立法工作应与时俱进,努力缩短法律滞后造成的延误。

《民法通则》关注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问题上,像以前的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那样解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它在这一问题上有自己的独立性,因此当代民法应该在原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创新,增加与这一问题相适应的新的原则和规定,绿色原则应运而生。

毫无疑问,绿色原则的规定是对传统民法的创新。因此,对这一原则的解读应着眼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论背景和价值追求。否则,绿色原则的价值功能就无法发挥。

四。绿色原则的功能

谈到原则的功能,第一印象往往是它们应该具有一般法律规范所共有的功能,例如预测、指导、强制性功能...与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一样,声明性功能是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应该具有的功能。与自愿和平等原则不同,绿色原则的立法目的是基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界定民事主体的局限性。绿色原则是生态学和社会化的原则,符合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为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支持。

其次,绿色原则也具有有效性的功能。这一职能体现在以下事实上:实施这一原则可以为民事行为提供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也可以为法官在法律实践中提供依据。民法中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最大区别在于,基本原则是不可触及的“底线”和有保障的条款。因此,效力职能赋予它直接适用而不依赖其他强制性规定的权利。

五.结论

绿色原则的通过和实施再次表明了法律保护环境的坚定决心和态度。因此,在民法典编纂的下一步,应当在每一次编纂中确立与该原则相对应的规则和要求,以便绿色原则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

参考
[1]唐玲玲。《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价值目标与立法构建[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8 (3)。
[2]侯国跃,刘久林。《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如何可能和如何发展[》。《求是杂志》,2019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