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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字职称论文知识产权法硕士论文:销售盗版光盘案件的法律适用研究。

论文类型:职称论文
论文字数:20000字
论点:著作权,侵犯,销售
论文概述:

知识产权硕士论文:贩卖盗版光盘案件的法律适用研究现阶段著作权领域侵权形势严峻,而最为普遍、影响最大的当属盗版光盘的制造以及销售行为,近年来尽管我国逐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

论文正文:

目前,侵犯版权的情况十分严峻,但最常见和最有影响的是盗版光盘的制造和销售。近年来,虽然中国逐步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相继出台,但盗版光盘等侵犯版权行为却屡禁不止,尤其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销售和盗窃光盘行为。盗版已成为版权领域的大量违法犯罪现象,成为行政和司法部门严厉打击的目标。

1.司法质疑:“张勇销售盗版光盘案”应

如何处理?

1.1处理“张勇销售盗版光盘案”中遇到的困难

基本事实

案情摘要:2006年9月,四川省文化厅和四川省公安局在被告张勇在乐山市市区经营的大星音像制品商店查获58592件非法音像制品。同年10月,乐山市文化局吊销了其经营大星音像店的许可证。同年12月,被告张勇以刘谋的名义申请三原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长期从成都毕成寺庙音像制品市场购买盗版音像制品后,他在乐山地区批发零售,每年奖励刘谋1000元。2008年1月,四川省文化厅和四川省公安厅与被告张永锁举行了会谈。

在三元音像商店,现场发现71,617件涉嫌非法的音像制品,包括光盘《新世纪民歌音乐会》、影碟《感伤之歌》、影碟《奥特曼》和HDVD《战神传奇》。乐山新闻出版局认定其中21,534份为侵权和盗版出版物。乐山市中心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就被告人张勇侵犯著作权罪向乐山市中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裁定被告张勇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就被告张勇侵犯著作权罪及情节特别严重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出了抗议。

不同的意见和理由

在二审中,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以下四种不同的办案意见和理由:

第一种意见是,原审被告张勇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原因是被告张勇只销售侵权和盗版的音像制品,但他没有复制和分销侵权和盗版的音像制品,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与复制和分销这些制品合谋,因此不构成侵犯版权罪。

第二种意见是,原审被告张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原因是,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在张勇销售侵权复制品符合《分销法》关于侵犯版权罪的客观构成要求。销售量为21534册,属于“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该罪应当在二级有期徒刑3至7年的量刑范围内判处。

第三种意见是,原审被告张勇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因是由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起点较高,侦查机关很难获得符合证明犯罪所需的“巨额非法收入”标准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01年《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规定》,对70起涉及个人非法销售500多件音像制品(盒)的非法经营案件进行起诉,适用《非法出版物解释》第十一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审被告张勇被认定非法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出版物,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四种意见是,如果有证据表明原审被告张勇的非法收入可达10万元,则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所得数额无法核实的,不得认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或者其他罪。

1.2办理销售盗版光盘案件的法律依据

从我国的立法来看,侵犯著作权罪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处理盗版犯罪,存在不同的意见。这类案件主要涉及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刑法三个规范性条款:第一,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第217条;第二,第218条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三,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

2.可疑案件的原因:...本案所涉及的刑法规范的学术争议导致了上述意见分歧。最终原因在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对于营级犯罪的三种犯罪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一致性没有一致的理解。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都确认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之间存在法律上的重合,并否认法律上不存在重合。以及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法律规定重叠的认定和法律规定不重叠的否定。如果不同的理论被用作判断的基础,就会做出不同的判断。因此,研究三种犯罪之间法律规定的重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1关于《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之间关系的争议有两种理论:积极理论和消极理论。

必须指出,这两部法律中规定的侵犯版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之间存在着包容性的重叠。持积极观点的学者和司法实践者田洪杰认为,“首先,虽然刑法分别在第2条和第218条中规定了分销和销售,但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侵犯版权的形式。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分配应当有广义的理解。分销类别包括各级市场、所有环节和所有销售形式。因此,版权侵权和侵权复制品的销售是包容性的。由于它们在立法上被分为两个刑法条款,形成了法律上的重合。其次,从司法解释来看,2004年两机构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2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金额”,是指侵权人在侵犯知识产权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和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因为该条的规定适用于刑法第213至219条

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所以“销售”和“经销”的含义是一样的,没有区别。此外,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非法出版物解释》第N条和第15条中,虽然非法经营活动是指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分销,但解释中并未明确提及非法出版物二级市场的批发和零售活动,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已经达成共识,将上述活动定性为非法经营活动。因为非法出版物的销售是非法出版物的分销,销售和分销具有相同的内涵和外延。再看行政法规,我国现行的相关行政法规对发行的规定立场宽泛,不仅限于一级市场的总发行。因此,这两种罪行在法律规定上有包容性的重叠。“5否认两部法律中规定的侵犯版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重合。持有这一理论的司法实践者陈子健和钟胜认为,《刑法》第217条旨在生产、复制、出版和分销侵权视听产品,而第218条旨在销售侵权视听产品。两种犯罪的难点在于“分销”与“销售”的区别,而《出版市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分销包括一般分销、批发、零售、出租、展览等活动。对于分销,应该理解分销环节包括一般分销、批发、零售、租赁、展览等活动,因此单一的“销售”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分销”。如果卖方只是单一的销售行为,有其自身的风险和利益,并且不与一般分销和批发环节的行为相勾结和协调,那么该行为只能是一种销售赃物的行为,应被视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犯罪。然而,参与这一问题的行为者应该主观上很好地了解,客观上相互合作,这是一个整体的不同组成部分。“6

2.2关于《刑法》第217、218和225条之间关系的争议

学术界和司法界有肯定和否定两种理论。必须说,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是巧合。最高人民法院李洪江表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包括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司法实践对侵犯著作权罪应适用哪种犯罪感到困惑。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发布《解释二》时,认为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属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包括销售在内的发行规定也包括在内。从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处罚来看,更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性质,也避免了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犯罪”。因此,《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不再适用。因此,侵犯著作权罪的适用是统一的,这使得该罪的定义更加准确,刑罚的适用更加一致,也有利于司法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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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4-7
摘要7-9
序言11-14
1 .司法质疑:“张勇卖盗版光盘案”该如何处理?14-16
1.1处理“在张勇销售盗版光盘案件”的困难14-15
1.1.1基本案件14
1.1.2异议和理由14-15
1.2处理销售盗版光盘案件的法律依据15-16
2。可疑案件的原因:关于刑法规范的学术争议涉及16-21
2.1关于第217和218条之间关系的争议16-17
2.2关于刑法第217、218和225条之间关系的争议17-21
3。可疑案件的解决:我对刑法规范解释的意见涉及21-28
3.1关于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之间关系的辩论21-25 [/BR/] 3.2关于刑法第217条、第218条和第225条之间关系的辩论25-28 [/BR/] 4。疑似案件的处理:《关于处理张勇销售盗版光盘案件的意见》,[28-30/BR/]5。评论30-35 [/BR/] 5.1关于侵犯版权罪司法解释的“前言”和修订的简要评论30-31[/BR/]5.2[/BR/]5.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33-35
参考35-37
后记37-38
确认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