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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弊端及完善建议,民事法庭的证据交换制度是什么

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弊端及完善建议

民事审判法庭的证据交换制度是什么?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自愿在法院指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提交自己的证据进行交换,以达到事先了解自己证据的目的。在审判制度中,“它是诉讼一方用来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其他事实的审前程序和机制。”

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弊端及完善建议

什么是庭前证据交换?注意问题有哪些

审前证据交换制度(pre-trial evidence exchange system)是指为了保证诉讼的公平和效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在开庭前的决定,组织当事人向对方出示证据,支持各自的诉讼请求,对方对出示的证据表示赞同或反对的行为准则。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当然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在庭审和确认过程中直接出示和质证证据增加了庭审的负担,直接影响了庭审的效率,不利于当事人的诉讼辩护,往往使正式的庭审程序成为审前程序。 为了提高法院审理的效率,如果法院认为案件复杂或在法院审理前进行证据交换,必须有一个证据交换制度,使双方都能进行,而不是必要的程序 具体听证时间应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告知。法律没有规定听证时间,但是听证应当在听证限制范围内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交换证据,让双方知道自己有什么证据,从而确定辩护方向。 如果没有证据在法庭上交换,而是在法庭上出示,有两种风险。首先,除非有足够的理由,法官不允许出示证据。 二、对方在法庭上没有交换证据,拒绝质证,等于证据将被丢弃 如果是的话,

民事法庭的证据交换制度是什么

民事审判法庭的证据交换制度是什么?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自愿在法院指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提交自己的证据进行交换,以达到事先了解自己证据的目的。在审判制度中,“它是诉讼一方用来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其他事实的审前程序和机制。”

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弊端及完善建议

什么是庭前证据交换?注意问题有哪些

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弊端及完善建议范文

摘要

一、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

审前证据交换(Pre-trial evidence exchange)一般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交换他们打算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以实现相互可得性和公平诉讼的制度。我国学者一直认为,审前证据交换是指双方在法定时间内将自己证据的主要内容告知对方,而对方可以要求对方向自己披露自己持有并将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未经法律程序交换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使用,法庭也不得将此证据用于审判本身。一般来说,审前证据交换包括审前证据交换的后果和审前证据交换制度。

第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弊端。

(一)审前证据交换制度主体的不确定性

民事诉讼审前证据交换的主体应当是双方及其代理人。法官不积极主动地审查或调查和收集证据。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对证据交换程序中主持人的相关规定相对模糊,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证据交换制度的运行,容易导致司法人员滥用职权。

(二)可供交换的证据范围不确定

根据我国证据交换的规定,对证据交换的对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证据交换制度发展的障碍。根据法理,证据交换的客体范围相对较大。一般来说,双方持有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都要经过庭前交换制度的程序。

(三)缺乏相应的约束体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法院和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后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或后果,没有相关规定。这使得审前证据交换制度在应用中显得不可或缺。在大家看来,我国审前证据交换制度只是法院调查证据的辅助手段。

(4)法庭证据交换方式不够具体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证据交换程序由司法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当场出席并交换证据,或者证据可以通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是在双方不见面时,双方向法院提交证据,然后法院将收到的证据转移给对方,从而剥夺了双方质疑证据的权利,不利于公正和公平。

第三,完善我国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一些设想

(一)建立相关法律,明确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和法院依职权确定适用于审前证据交换的案件。对于证据越来越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独立组织当事人交换审前证据,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当事人交换审前证据。在这方面,应制定相关法律,使证据交换合法化,从而改变中国以往基于申请和法官自由裁量的证据交换制度。

(二)明确法庭交换证据的范围

我国立法没有规定证据交换制度适用的证据范围。划分证据的标准不统一。至于哪些证据可以交换,哪些不能交换,这就更加模糊了。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我国立法应当将与案件密切相关的、将提交法院申请的证据材料纳入法院证据交换的范围。但是,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证据材料不仅应当纳入法院证据交换的范围,而且应当受到限制或禁止。

(3)设定举证时限制度

我国《证据规定》法律法规对法院延长举证期限上限和重新设定举证期限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很可能导致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破坏证据交换的运作。在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采取法定举证时限与法院指定举证时限相结合的方式,有利于提高庭审成功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民事诉讼成本。

(四)预审证据交换组织工作人员的专业化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关于法官在证据交换程序中的规定模糊不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法官的规定较为宽泛。设置法官助理主持民事审前证据交换,不仅可以避免首席法官组织审前证据交换时因联系当事人而造成的偏见,还可以保证当事人审前证据交换程序的合理有效运行。

四.结论

我国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证据交换制度的改革不仅涉及司法理念的更新,还涉及与司法程序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证据制度的完善。它不仅需要成熟的立法技术,还需要诉讼理念和结构的重大变革和不断创新。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现行法律的许多方面都取得了突破。中国的法治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的法制将会不断完善,中国儿童长期复兴的中国梦将会实现。

[参考文献]

[①唐·魏健。论审前证据交换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

[2]张卫平。民事证据制度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3]黄松友。证据披露制度的比较研究——兼评[《中国民事审判实践中的证据披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