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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程序的价值理念研究,死刑执行程序规定?

死刑执行程序的价值理念研究

死刑执行程序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发布死刑执行令。2.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移送的执行命令后7日内交付执行。3.死刑是通过射击或注射来执行的。4、死刑可以在执行地或指定的拘留场所执行。5、指挥执行司法人员,为犯罪

死刑执行程序的价值理念研究

如何完善死刑执行程序?

(一)明确正确执行死刑的基本原则1、确立死刑执行的正当程序概念,改善死刑的执行,强调通过正当程序保护死刑的人权,应首先强调这一概念 因为法律意识和程序观念的改革可能是控制甚至废除死刑的真正保障。 正当程序是程序法的灵魂,你好!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的执行程序分为三个阶段:执行前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和执行后处理阶段 1.执行前的准备阶段 指下级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为执行死刑进行组织准备的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具体执行程序:1 .死刑执行前,人民法院可以允许罪犯会见其亲属或者近亲属申请会见罪犯 2.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的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死刑的执行 3.在执行死刑之前,负责执行死刑的法官应该对罪犯进行审查。1.执行死刑的人是武装警察部队中的普通人,他们无法确切知道什么样的人有权力或能力合法执行犯罪生活。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公安士兵一直负责执行死刑。 1982年后,新组建的武装警察被替换来执行这项特殊任务。 执行死刑是正常任务之一。每个武装警察都在战斗。你好,立即执行死刑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死刑,不是比死刑更严厉的刑罚。 这种惩罚只适用于犯有极其严重罪行的罪犯。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处的死刑外,立即执行死刑应当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不经报告直接批准。

死刑执行程序规定?

死刑执行程序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发布死刑执行令。2.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移送的执行命令后7日内交付执行。3.死刑是通过射击或注射来执行的。4、死刑可以在执行地或指定的拘留场所执行。5、指挥执行司法人员,为犯罪

死刑执行程序的价值理念研究

如何完善死刑执行程序?

死刑执行程序的价值理念研究范文

中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法律习惯是忽视刑事诉讼法内在价值的结果。价值和理性是人们接受某一制度或程序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先决条件。作为一种过程价值,刑事诉讼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内在价值(或正义价值)和功利价值(或工具价值)。这两者是完整的生命,不能分开[1]。刑事诉讼的价值不仅是程序正义,而且是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包括自由、平等、安全、效率、人权保护等价值。因此,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和强调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坚持死刑执行程序的正确价值理念,从理论意义上为死刑执行程序的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它不仅可以为死刑执行程序的完善提供明确的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而且可以强化程序理念,加强改造,使人们自觉守法,维护自己的使用权利。

一.正当程序的概念。

丹宁勋爵认为,“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我指的是法律认可的各种方法,以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促进公平审判和调查,适当使用逮捕和搜查,顺利获得法律援助,消除不必要的拖延”[2)。然而,人们普遍认为,法院的正当程序,结合具体实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的步骤进行;赋予被审判人向法院客观陈述案件的权利;了解指称原因的全面和具体权利;为投诉辩护的权利。一方面,正当程序保证实体的公平;另一方面,它充分保障司法对应方的人权。死刑的执行过程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人的生命。正当程序在这个阶段更重要。鉴于目前我国死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死刑执行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概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界定执行死刑的各个机构的责任分工和运作。

死刑的执行不仅需要充分的程序保障,还需要整个执行过程的顺利衔接。各机关的工作交接应具体明确,职责分工明确,机制运行协调。例如,执行主体、命令执行、监督执行和后续程序移交都应合理、合法、文明,以满足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

(2)规范死刑执行的具体操作。在执行死刑时,需要对其具体操作做出明确规定。对执行设备、执行步骤、执行地点、执行方法、如何处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等应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它需要是合理的、严格遵守的和有效实施的。特别是对于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执行方法,如枪法和注射法,有必要建立一套专门有效的应对方案。

(3)死刑执行后处理尸体应遵循正当程序。死刑犯遗体和器官的处理应反映尊重和保护死刑犯人权的价值追求。首先,死刑犯的尸体只能在死前和死后得到家人的同意后才能处理。没有这一程序,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能处置死刑犯的身体和器官。第二,死刑权必须从立法上得到保障,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切实保障死刑权的实现。

(四)确保检察机关能够有效参与死刑的执行。

正当程序的概念要求检察机关能够积极有效地监督死刑执行的各个方面,并从程序上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监督措施。在当前的社会环境和司法现状下,不仅要尽一切努力确保死刑执行程序的严肃性和准确性,而且从执行效果的角度来看,要有切实的监督质量和可预见的实际效果。

(五)切实保障行政申诉权。面对死亡的恐惧,上诉权是死刑罪犯的最后生命线。然而,新的刑事诉讼法仍然没有明确的立法事项来决定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当然,这里的生效是指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是否有权上诉。这引起了对死刑执行阶段保护死刑犯权利的怀疑。上诉权被削弱了,效果也大大降低了。通过对现有法律的解释,不难看出,在死刑执行的现阶段,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接受申诉。因此,问题出现了,执行者遍布全国。当事人和他们的近亲大老远跑到北京抱怨实在不合适。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增加上诉渠道,本着方便的原则,接受上诉的权利可以转移到授权的监管机构,从而打破其权威的枷锁,更有效地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根据法律,死刑的执行时间只有7天,这显然太短,不足以让死刑犯有足够的时间上诉。仅仅七天的上诉时间很难保证死刑案件的启动和复审。因此,频繁发生的“将人置于武器之下”事件极大地影响了死刑的执行效果。因此,修改死刑上诉制度迫在眉睫。如何通过立法事项适当延长上诉时间,有效保证上诉权利的正确行使,保证诉讼效率,都是迫切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人权保护的概念。

人权作为一项人权,从诞生之日起就备受关注。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权的价值必须得到高度重视。刑事诉讼法在某种意义上是一部人权保护法(动态宪法)。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的人权受到保护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文明水平,并直接反映了对其公民人权的保护水平。联合国、欧洲联盟和其他国际组织保护人权的努力充分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范围和领域的共识。因此,人权保护的具体内容不仅在刑事诉讼法中不能任意剥夺,详细规定,甚至在宪法中也有更广泛的价值。然而,很少有人就死刑执行程序中应注意的人权保护进行深入讨论。

(1)尊重被处决者的人格尊严。让死囚保留个人尊严不仅是对个人生命尊严的保护和尊重,也体现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和对人权的保护,这体现在调查、起诉、审判和处决的程序中。

首先,即使法律规定必须剥夺被定罪者的生命,这并不意味着被定罪者没有人的尊严,不应受到人道待遇,也不应享有应有的人道关怀。合理、文明、人道的执行程序是执行程序中人权保护理念的最基本要求。第二,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途径是为面临死刑的人的人权确立平等保护和平等选择的概念。

(2)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执行方式选择。司法实践的实施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施地的经济发展。无论是枪决还是注射处决,都应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努力选择痛苦程度最低、斗争程度最低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保护死刑犯的人权最能反映一个国家保护人权的现状。

(三)在执行死刑时,应当尽力采取文明、人道的方式。

在执行死刑时,我们应尽力满足死刑犯的一些合理要求,如适当和充足的饮食、提供必要的日常必需品、正常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基本医疗保健、保护身心健康、在执行死刑前会见家人的权利、尽量减少流血和恐怖、适当的心理咨询以及减轻精神压力和痛苦。

(4)对死刑犯的尸体应采取文明的待遇。执行死刑后,应尽可能对尸体进行必要的处理,并严格遵守相关程序,防止尸体暴露在阳光下并随意丢弃。家庭拒绝受到约束的尸体应集中火化或掩埋,并进行登记,适当减少对死刑犯家庭造成的精神损害,从而创造一种更加文明、科学和人道的处决方式。

3。正确的效率概念。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效率原则不是简单地比较所消耗的司法资源的数量,而是存在于不同的情况下,以不同的成本比率进行竞争。把重点放在最重要的事情上,把重点放在最不重要的事情上,也就是说,把成本降到最低,把收益最大化,这是非常现实的。就死刑案件而言,尤其是死刑的执行程序而言,盲目追求司法成本的最小化是不合适的。根据调查,普通案件中误判的风险低于死刑案件。死刑的执行是不可逆转的。简单地追求最低的司法成本很有可能在案件中造成不公平。错误执行死刑的代价是无法估量的。法律权威的丧失、严重性、宝贵生命和司法赔偿的成本都很大,这使得司法效率的保障更加困难。由此可见,在死刑执行程序中,最低的司法成本不能追求太多,只有复杂而精细的执行环节才能保证司法投入的最大效率。

四。死刑执行程序的正义理念。

正义是对法律的追求和法律的目的地。正义应该以人们能够看到的方式来实现。没有什么比表达程序正义的价值,特别是死刑执行程序本身更直接和恰当的了。正义的价值是指执行程序的独立公正性和越位性。程序的正义价值是反映程序正义的价值,即死刑执行程序设计和运行中体现的“正义”目标。死刑执行程序中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执行死刑时要求“惩罚当人”。惩罚当人,要求被处决的人是真正的罪犯,没有错杀和错杀,非正义无疑是对正义概念的极端挑战。众所周知,聂书斌一案已经不能再接受平反和补救的可能性了。这是对我国死刑执行程序正义的打击,也是对死刑制度最直接的酷刑和残忍的挑战。

(2)正义的概念要求在死刑执行程序中“以罪论处”。

作为犯罪进行处罚要求所犯罪行应与犯罪情节、主观动机和伤害程度相称。死刑的适用是正当程序,强制性和最终性的。在执行死刑时,不应滥用谦虚、有目的和公平的基本原则。

(3)正义的概念要求死刑得到“适当执行”。也就是说,死刑的执行应当符合人道主义、正义和理性的理念,应当尽量减少被执行人的身体痛苦,应当以死刑政策为指导,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不应当损害人的尊严,应当以犯罪为基础,并且应当坚持稳定的平衡。尽管死刑充斥着报复和控诉的主观心态,但审视过去的处决方式,如时间的流逝、斩首和肢解,无疑是对正义概念的背叛。今天,以减轻痛苦、保护人权和尽可能不损害尊严的方式执行死刑已经演变成正义概念的恰当含义。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前沿问题(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8 ~68。

[2]英登宁。正当法律程序[·米】。由李克强、杨白爱和刘涌案翻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