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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问题与完善建议,参与分配制度的制度缺陷

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问题与完善建议

参与分配制度的制度缺陷。参与分配存在于同一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并已取得执行基础的执行案件中。参与分配制度自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299条规定以来,参与分配制度逐渐成为法院执行多债权人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以保护债权

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问题与完善建议

关于法院参与分配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 第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 第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第四,申请人必须获得有效的执行依据 第五,参与分配的债权有限。为了改变平等原则下参与分配的不合理性,有必要改革执行中的财产分配制度,甚至重构执行中的财产分配原则。 在此基础上,笔者建议今后在制定执法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平衡公平、效率和效率 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已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和第五百一十六条 根据以下程序,获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执行程序。参与民事执行案件分配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三)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完毕前提出;(4)申请参与债务分配,乙检验分析: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技术分配、按管理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这有利于使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所有活力在创造和使所有社会财富来源充分流动方面相互竞争。

参与分配制度的制度缺陷

参与分配制度的制度缺陷。参与分配存在于同一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并已取得执行基础的执行案件中。参与分配制度自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299条规定以来,参与分配制度逐渐成为法院执行多债权人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以保护债权

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问题与完善建议

关于法院参与分配制度

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问题与完善建议范文

摘要:民事执行程序的参与和分配制度旨在公平保护同一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提高执行效率方面发挥一定作用。由于我国参与分配制度起步较晚,法规模糊,参与分配的主体限制和启动程序仍有改进空间。通过写作、电话调查和文献综述等方法,分析了参与式分配制度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执行程序;参与分配;调查研究;改进建议;

一、本次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涉及12个主体,1个中级法院和11个基层法院。调查的内容和情况如下:

问题1:“在适用平等分配原则的情况下,是否应允许被起诉但未获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参与分配?”经过调查,有些人认为这是不允许的。原因是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应已获得执法依据或采取法律保护措施。未依法确定债权或者未采取法律保护措施的,债权人不得申请参与分配,否则强制执行案件将变得漫长而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些人认为应该允许这样做,理由是申请人的或有要求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问题2:“被执行人是否为企业法人,一般是参与分配程序还是办理破产还债程序?”全体被调查人一致认为,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第九十六条确实导致许多案件应当办理破产手续,但实际上是按照参与分配程序处理的,这不符合破产法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解释》)将参与分配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具有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并建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因此这个问题不再突出。

问题3:“申请参与分发的截止日期是如何确定的?”经过调查,有几种观点,如执行完成前、财产分配前、债权人首次实现债权前、执行法院确定要执行的财产后的一定时期内。

问题4:关于\"是否应当给予先前受到调查和起诉的债权人一定比例的优先权\"。经过调查,有些人认为,对早期调查和控制的债权人应给予一定比例的优先赔偿。原因是采取强制性法律措施的各方在资金和能源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如果他们不能给予一定的赔偿优先权,那将是不公平的。相反,早期调查和控制的申请人应获得一定的优先权,其他申请人一般可以理解和接受。这是法律奖励勤奋、惩罚懒惰、鼓励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的职能。有些人还认为,分配应严格按照法律优先原则进行,没有法律优先的人都应采用平等分配的方法。

二。参与配电系统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主要问题

参与分配制度的主要问题是,尚未提起诉讼或已经提起诉讼但尚未获得实施依据的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参与分配。如果是,如何确定债权数额和分配数额。如果没有,或有债权如何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虽然对民事诉讼的解释遵循了《实施规定》的精神,并将可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限制在已获得实施依据的债权人和享有优先权和担保权的债权人,但主要考虑的是先来先得的理念。但是,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平等债权和鼓励当事人更加注重“和谐”而不喜欢诉讼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尚未提起诉讼或已经提起诉讼但尚未获得执行依据的当事人也应尽最大努力给予一定的保护。

(二)参与分配启动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解释》第508条,债权人申请参与他人已经启动的执行程序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1.知道债务人不再能够清偿所有到期的债权;2.知道针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已经开始。有两个问题:1 .债务人有多少外债,债务人有多少财产,财产能否清偿全部债权,一般债权人很难准确把握并提供相应的证据。2.普通债权人很难主动知道债务人是否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此,当大多数债权人不知道申请分配的权利时,债务人的财产可能被债权人优先占有。

(三)申请参与分配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解释》第509条,参与分配申请的开始时间为执行程序开始后,结束时间为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完毕前。这篇文章的问题是时间点不够具体,有很多解释空。“执行程序启动后”是指当事人申请执行后,还是法院立案或采取一定的执行措施后?“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结束之前”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权转移之前还是在分配计划确定之前?这些都是一些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澄清或在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四)参与主审法院的分配

参与分配的主审法院对民事诉讼的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原《实施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则上由以前调查和指控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主持。实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进行财产分配。这导致两个问题:1 .由于审理案件的复杂性,可能难以进行审理,从而损害了在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在外国法院调查和控制被处决者财产的情况下,由于当地的保护,在扣押时间或管辖权方面可能会有争议。

(5)财产分配的优先性

一般不反对法律优先权的优先权,如担保物权和建设项目优先权。但是,对于在先申请,在先扣押等债权是否应当具有优先受偿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比例,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和不同的做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参与分配的分配原则、优先权利和优先程度。

三。

(一)进一步完善参与分配的主要规定

为了公平实现所有合法债权(包括或有债权),已提起诉讼但尚未采取保护措施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但只能存放相关的分配份额。债权取得强制执行基础后,交存部分应当相应处理。由于尚未起诉的索赔可能有参与分配的事实依据,但它们没有参与分配的法律依据,因此更容易理解它们不能申请参与分配。已被起诉或采取保护措施的债权债务必须得到保护,才能作为或有债权得到法律承认。

(2)完善参与分配的启动程序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关应当尽力了解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债务,并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通知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权利,以平等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机关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其财产状况的全部信息,也可以要求其他债权人通过公告及时申报债权。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数额巨大,被执行财产为其全部现有财产时,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其他债权人是否参与分配。这不是不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而是法院应该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

(三)提高申请参与分配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开始时间可以确定为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某些强制措施的时间。由于执行法院尚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完全了解,也没有对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债权人的债权构成真正威胁,这将妨碍其未来的执行。但是,当强制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更全面的了解,也会对申请强制执行以外的债权构成真正的威胁,这将影响债权未来的实现。当事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期限可以根据情况确定:一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可以确定为支付执行价款的前一天或者标的物产权转让的前一天。多人申请执行的,截止时间可以确定为分配方案确定的时间、首次支付执行价款的时间或者标的物产权首次转让的时间。因为如果允许其他债权人在此期限后申请参与分配,原分配方案需要推翻或已经得到满足的债权需要再次受到损害,这不符合诉讼效率和公平的原则。

(四)合理确定参与分配的主审法院

在确定这一问题时,参与分配的主审法院应坚持既有利于分配又确保公平的原则。1.原《实施规定》确定的优先由法院主持分配事前调查和起诉的原则是合理的,应当坚持。2.如果以前的调查控制措施是诉讼保全,而案件尚未结案,则应由最先进入执行程序的法院主持分配,这样即使案件审理困难复杂,在相应的分配份额存入或有债权后,也能及时进行其他债权的财产分配。3.对于同一债务人在不同法院的判决所形成的债权,需要在随后判决的法院和先执行的法院之间建立相互转移的机制。4.完善高、下级法院和不同辖区法院之间的案件协调和移交机制。

(五)完善财产分配秩序的规定

在涉及分配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具有法律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优先获得赔偿,涉及人权和公共利益的债权,如劳动和资本债权、税收债权也应当优先获得赔偿。然后,尽管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是平等的,但每个债权人都为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债权做出了不同的努力。以前曾采取法律措施保护其权利的申请人应该得到某种标准,而不是全部优先权。它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优先权,以支付为调查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也可以给予一定的优先权,以鼓励一个固定的比例。

参考

[1]左为民。中国司法系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对最新司法解释的统一理解和应用[。中国法律出版社,2016。6.

[[3]王宏伟。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探讨[。2018年法律博览会。5.

[4]陆离路。《论分配中的民事执行参与制度》,[。黑龙江政法行政干部学院学报,2016。4.

[5]玲·石慧。关于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法律制度与社会》,2017年。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