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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60字博士毕业论文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四权平衡模型

论文类型:博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60字
论点:司法鉴定,鉴定,鉴定人
论文概述:

如何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己成为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中的一项关键指标。司法鉴定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即可将鉴定机构设置的门槛统一划定,防止不达标的鉴定机构滥竿充数,妨害鉴定结论的总体

论文正文:

第一章司法鉴定的基本理论

作为一篇关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建设的学术论文,首先要阐述其基本概念和理论,作为研究的基础。在研究司法鉴定及其制度时,我想借鉴国外的相关概念和称谓。但是,笔者参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典型代表国家的程序法和证据法。“司法鉴定”一词在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和日本的法律中都没有出现。这似乎不是外国的法律术语。术语认证或身份识别① (1)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普遍使用。在一些介绍中国司法鉴定类似内容的文献中,福涅斯基(Fornesci,用于法庭、法医学)或福涅斯尼尔(Foernsiesenier,science)通常加在这两个词之前。牛津法律指南将福尔斯涅尔定义为以其知识内容为法律服务的科学分支。②这相当于中文的“司法鉴定”。关于司法鉴定的概念、性质和特点,国内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笔者就司法程序的划分和认证职能的划分列举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然后,在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中司法鉴定概念的前提下,笔者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观点,为以后的讨论奠定了基础。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

(一)外国司法专门知识的概念

1、国外司法鉴定的概念

定义的概念决定了司法鉴定概念的两个决定性因素:第一,司法鉴定在积极意义上的作用;二是负面意义与证人证言的区别。关于司法鉴定的功能,西方学者艾梅兹格早在1918年就对其进行了总结和划分,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得到了认可和验证。从逻辑演绎推理的“三段论”角度出发,梅兹格总结了司法鉴定的功能,即:一是传达从特定知识中抽象出来的结果,即传达科学技术的一般原理;例如,“大约6小时后新生婴儿的肠胃充满空气;第二,根据一定的专业知识,传达从诉讼具体事实中获得的一些相关事实信息;这意味着以下陈述:“被杀婴儿的肠道不含空气。第三,根据某一专门知识确定的事实,它传达了关于具体事实本身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推论,这意味着:\"婴儿必须在出生后6小时内死亡。

2.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

法国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法医专业知识理解为帮助法院理解的活动,而日本则认为这是由中立的第三方提供的判决活动。德国学者伊曼纽尔·施密特(Emmanuel Schmidt)认为,所谓的专家是指在诉讼中根据法官的委托,基于某一专业知识提出实证报告,或者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法律上重要的事实推断,基于法院提供的事实信息和法官委托调查的事实信息,帮助法院理解该人的活动的人。(2)鉴定人的性质决定了鉴定的含义。德国鉴定是指鉴定人凭借其专业知识帮助法院判断某一证据问题的行为。

(二)中国司法鉴定理论的概念

司法鉴定一词的定义一直是学者们讨论的热点,也有一些争论。然而,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在法律层面的概念逐渐清晰,学者们讨论的焦点也从过去是否使用这一称谓转向了更深入的讨论。主要有以下问题。

1.司法程序司

该原则主要根据司法鉴定的程序进行划分。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司法鉴定的普遍看法是,司法鉴定只适用于诉讼活动,只有诉讼活动中的鉴定才是司法鉴定。一些学者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具有司法鉴定决策权的部门根据其职权,或者自行裁量,或者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者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委托具有特殊知识、技能或者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识别和判断的活动。(1)这一概念包括三个要点:第一,司法专长仅限于诉讼活动;二是确定起始主体或根据授权或委托;第三,鉴定的性质是鉴定和判断活动。

2.评估职能的划分

即使司法鉴定的范围延伸到仲裁等活动领域,根据启动主体、鉴定主体和是否专门为司法机关服务的不同,也可以分为三种理论:④第一,司法权威理论。第二,评估机构说。第三,评估部门说。

二、司法鉴定的特点

(一)司法鉴定的性质

学术界对司法鉴定的性质有很多讨论,其中重点是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行政行为、证据收集活动还是法律服务行为。法律服务是指来自社会的从业者或机构不受司法权力的控制和控制,从中立的角度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有偿和无偿服务。一方面,从提供者的角度来看,是提供者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如律师、公证人、法律援助等。另一方面,从目的来看,法律服务是通过法律渠道为某些有争议的事实的最终解决服务,也是为法律裁决活动服务,司法鉴定是后者。法医专业知识是一项法律服务的原因如下。首先,法医鉴定使用科学技术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虽然它也解决了法律中的某些定性理解问题,如轻伤和重伤,但它本质上是一种独立于司法活动的科技示范活动,而不是司法活动。第二,司法鉴定是为司法和准司法活动提供基本服务,并为司法或准司法决定提供依据和理由。虽然行政裁决、仲裁和公证不是司法活动,但所作的裁决和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其法律效力应以司法裁决效力为最高标准。

(二)司法鉴定的特点

自然和特征不是同义词。司法鉴定的上述性质显示了其内在的定性规定,由此可以推导出倾向性的集中点,即特征。司法鉴定是一种主观理解,而不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虽然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通常依据一些客观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证据等。,而且可能需要使用一些现代检查设备和手段来进行客观检查,甚至调查相关事实,司法鉴定不是对这些客观事实的直接描述,而是基于它们的认知活动。由于一些客观材料与被证明的事实相关,可以起到证明它们的作用,但受理解水平的限制,普通人很难判断和理解两者之间的相关性,这就要求鉴定人运用自己的特殊知识以鉴定结论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意见。因此,鉴定结论不同于其他法律证据。它不是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而是评价者对客观事物的主观理解。鉴定人依据客观材料,通过调查、检查和分析过程,产生定期总结结果,即鉴定结论。因此,评价结论不可避免地带有评价者的主观色彩,并受到评价者知识范围、操作技能、判断推理能力的限制。同时,评价结论是客观的。这意味着鉴定人要仔细检查和检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判断各种被鉴定材料的标志,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司法鉴定以相关事实证据和科学知识经验为基础,如果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不足或者鉴定人认为自己的能力有限,他有权不进行鉴定,因此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第二章鉴定人的双重性质............31一、法官辅助人与专家证人兼顾............31(一)法官辅助人性质............31(二)专家证人的性质............34第三章启动权的四权制衡............70一、外国鉴定启动权分析............71(一)英国的鉴定启动权............71(二)美国的鉴定启动权.............76第四章鉴定机构设置的诉讼价值取向............108一、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状况............109(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历史概况............109(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分类管理............113 结论 目前,我国已经具有一些国家检测标准,如《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ExmainationofrtheofrensienNAI汕oratory)GAT/383·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就是公安部2002年4月24日发布,2002年7月1日实施的重要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应遵守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法庭科学检验的DNA实验室。 参考文献 1.薛梅卿主编:《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2.邹明理:《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何家弘:《域外痴醒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4.孙业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5.邹明理主编:《司法鉴定》,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6.吴磊主编:《中国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7.熊先觉:《中国司法制度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8.樊崇义主编:《司法鉴定法律知识导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9.毕玉谦郑旭刘善春:《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0.杜志淳霍宪丹主持:《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