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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10字博士毕业论文当代社会美国隐私刑事诉讼法保护面临的新问题

论文类型:博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10字
论点:隐私,隐私权,宪法
论文概述:

美国人在隐私权保护问题上,特别是刑事诉讼法领域内的隐私权保护确实具有独立的特色。我们必须承认美国隐私权刑事诉讼法保护理论的科学性,以及它对刑事程序权力在事实上的制约作用。

论文正文:

导言强调了美国人对隐私的重视以及他们在立法、司法和政策层面的特殊设计。这是自由主义、法治原则和反对政府干涉公民私人事务的自由原则的实践。它反映了美国人独特的生活认知和对自由主义的向往。 欧洲国家可能不像美国人那样强调隐私的价值,或者他们可能不理解广义上的隐私,即美国人认为的“独处的权利” 在当代国际法和世界各国的国内法律体系中,隐私权得到普遍承认 在我国,民法领域的隐私权保护已经引起了相当大的关注。 然而,在刑事领域,我国对隐私权的关注和研究远远落后。 我国刑事诉讼法注重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等权利,相对忽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这种误解也是我国刑事立法和隐私权保护理论研究的思想根源,也是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侦查措施放任自流的原因。 第一章定义了基本概念。穆勒的自由概念表达了他对私人领域自由的绝对尊重。然而,这方面的意义不仅在于个人本身,还在于民主宪政制度所产生的深刻政治价值。 因此,隐私绝不仅仅是私法问题。隐私在宪法中占有一席之地,其形式是反对公共权力对私人生活的任意干涉。它的存在和发展必然离不开公共权力的制约和公法体系。 美国宪法规定的隐私权(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规定的隐私权)是在1965年格里沃尔德诉康涅狄格一案的判决中确立的 道格拉斯法官在他基于“影子理论”的判断中首次正式表达了隐私利益和权利。此后,隐私权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基于人类尊严和个人自主价值的基本权利,并摆脱了其作为基于私人财产权或个人安全的附属价值的命运。 基于道德和哲学层面对人格的尊重,隐私权获得了独立的宪法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风险的不断提高,国家权力实际上已经从主动回应或被动防御的需要中不断扩大,渗透到公民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 面对国家权力的入侵,隐私独立于道德和哲学基础的政治价值得到了凸显。 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主张已经成为弱小个人对抗强大国家权力的合法武器,在公法特别是刑事诉讼法领域的权力控制中发挥着非同寻常的作用。 隐私权的政治价值体现了当代宪政民主的核心,是刑事诉讼法权力控制研究的起点。 首先,隐私权价值的基础。首先,隐私权的政治和法律价值。英国小说家奥威尔以敏锐的洞察力和敏锐的写作风格而闻名,他在1984年的代表作中描绘了一幅极端极权主义的可怕画面。在这样一个国家里,人们没有私生活,甚至他们的思想也要接受“思想警察”的审查。每个家庭在任何时候都受到“大屏幕”的监视,每一个行动都向“老大哥”报告 在这个没有隐私的国家,国家权力深入到每个人生活的每个细节。 这几乎是可怕的一幕生动地从另一个极端的角度展示了隐私的特殊政治价值。 隐私权的独立价值源于其在哲学和道德体系中的地位,超越了宪法和法律身份的含义。它保护个人的精神利益,例如个人的个性、独立和完整。与此同时,它也代表着对个人利益的肯定,与公共领域中的个人利益相反,是人类福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基于“以人为本”而非工具的普遍前提,人格的独立和尊严是超越一切的终极价值。 正是基于对差异和个性的尊重,一个人才成为真正的人。 2.隐私的工具价值有些学者认为隐私本身的价值不是终极的,但把隐私的价值概括为工具价值 他们认为隐私的价值通常与其有用性或使用价值相联系。 隐私是这些“爱、尊重和信任”最终感觉的必要因素,并从中汲取意义。 因此,由于隐私只是这些终极价值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价值本身,我们不倾向于给予隐私终极的重要性。 “波斯纳教授是一位以经济分析为基本方法的美国法学家,他认为,如果隐私和窥探被视为两种消费品,那么这两种商品在经济利益上是中间产品而不是最终产品,因此具有工具价值而不是最终价值。 因此,根据波斯纳的理解,人们不会注意隐私或窥探自己的价值,而是把它们作为某种投入,以产生某种收入。 在此基础上,关于使用知识和技能的商业秘密或个人技能应受到保护(例如,财产权----私人信息中隐含的专利权),而基于法律手段的个人事实信息一般不应受到保护,窃听等侵入性监视手段也应限于侦查非法活动。 波斯纳教授认为,“最近,立法强调个人隐私,削弱商业隐私和机构隐私,这是政府荒谬干涉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又一个例子。” 第二,隐私范畴的不确定性与隐私概念的争论已经进入20世纪。个人隐私已经成为一个复杂但被普遍接受的政治概念,但是对于隐私的概念及其对政治生活的重要性,各种观点之间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几乎没有就宪法规定的隐私权本身以及法律和政治政策如何促进和保护个人隐私利益达成一致意见。 事实上,隐私权的政治理想往往受到政治制度和法律实践的无奈约束,几乎总是屈从于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争论,导致理想与现实的悲哀理论。 虽然作为政治理想的隐私和作为法律制度的隐私没有区别,但我担心谁能主宰起起落落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话题。 当隐私权的政治理想回归到现实的制度社会时,必然会面临按照制度和法律的要求重新界定的命运。 根据哲学、道德或政治价值的定义,不可能真正解决隐私轮庙的模糊现实问题。因此,我们只能找到另一种解决办法。 受隐私和隐私保护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只有那些被法律认可的隐私利益才以隐私的形式存在 自从沃伦和布兰代斯首次提出隐私和隐私的概念以来,这两个概念一直存在争议。 争论主要围绕隐私权的不确定性展开,然后对隐私权作为一种“独处权”的模糊性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隐私从来没有明确的范围。\"隐私只能根据特定的情况来定义,并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 在特定的环境中,共同的利益、权利以及人们个人特征和地位的差异都会影响隐私的概念。 从某种意义上说,隐私权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概念。它的边界和限制取决于环境和每个案例的特点。 隐私权是一个内容不断变化的概念,涉及与个人自由相关的所有方面。 “在荷兰、葡萄牙和阿根廷等一些国家,种族和族裔被视为私人信息,但在中国和日本等具有高度族裔同质性的其他国家,此类信息可能不被视为私人内容 在一个国家的文化中,人们是否将这部分事实或信息视为隐私是衡量法律是否承认这一利益为隐私的重要标准。 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人们的主观态度也会随着不同的场景而改变。 例如,同性性取向是在一定社会范围内(例如,在同性群体内)广泛传播的信息,但当它对公众开放时,它在披露这种信息时可能是保守的。 第二章是美国刑事诉讼法保护隐私权的基本理念。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一度微不足道的个人隐私已经从一个纯粹的私人生活领域步入了政治舞台。从人们最初对私生活和平的简单渴望到捍卫个人尊严和抵制滥用国家权力的政治理想,它充分表达了每个人对自由世界的渴望。 随着社会步入信息时代,国家权力已经成为个人隐私的最大威胁。 国家以各种可见和不可见的方式渗透到私人生活的所有领域,控制着构成每个人身份的许多要素。 这些构成个人身份的要素是个人隐私的核心体现,在个人身份建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隐私权已经成为公民个人主体性和独立性建设的基础,具有独立的政治价值,成为国家政治民主制度的核心要素。 隐私权随后进入公法的视野 从进入公法领域的那一刻起,隐私权就成为与国家权力和公共权力平等对话的勇敢姿态,努力探索在宪政民主社会中保持政治力量平衡的适当途径。 个人隐私在美国人眼里似乎有着特殊的魅力,促使美国人隐私权的实践自20世纪初以来越来越受欢迎。 在隐私权宪法确立的漫长过程中,侵权法在隐私权的承认和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主导作用。 随着大量隐私侵权案件的出现,1939年出版的美国第一部《侵权法重述》的最后一卷被普遍认为是成文法对隐私的肯定。 虽然这种法律承认仅限于侵权法领域,但它为隐私法律保护开创了先例。 196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格里斯沃尔德的判决确立了独立的宪法隐私权。康涅狄格州(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隐私权) 杜格拉斯法官(JusticeDouglas)在基于“影子区”理论的判断中首次正式表达了隐私权的利益和权利,并明确指出隐私权与一些宪法修正案之间的联系:“(上)案例表明,权利法案中列出的保障有其自身的影子区,其形成源于支持权利法案存在和主旨的保障条款的分歧...不同的保障创造了不同的隐私领域。 隐私倡导者以反对和补充的方式贯穿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自由。一方面,公民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利益不受其他公民言论自由或表达宗教和政治信仰自由的侵犯。另一方面,他们有通过言论自由和和平集会要求权利的自由。他们也有合理的期望反对公开披露和公布私人事务。 第三修正案禁止任何士兵未经主人允许在和平时期进入私人住宅。这是隐私的另一个方面。 第四修正案明确申明“人民有权享有人身、住宅、文件和个人财产安全,并禁止任何不合理的检查和逮捕” 第五修正案禁止自证其罪创造了另一个隐私领域,即政府不能强迫公民为他们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修正案规定:“宪法中所列的具体权利不能用来否认或降低其他公民的具体权利 自那时以来,独立于第四和第五修正案的一般宪法隐私权已经确立。 在此之前,最高法院明确承认的宪法隐私权仅限于解释第四修正案(公民不被非法搜查和逮捕的权利)和第五修正案(公民不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词的权利)的判例,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集会自由的判例中规定了对隐私权的间接保护。 格里斯沃德之后,隐私权获得了独立的宪法地位,并最终在1974年的《隐私法》中得到确认。 隐私权已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基于个人尊严和个人自主的基本权利,并摆脱了其固有的基于私人财产权或个人安全的重视价值的命运。 第二章是美国刑事诉讼法保护隐私权的基本思路。……27第一节保护框架……281、自由与安全之间的竞争与平衡……282、由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共同建立的隐私保护框架……30第三章美国刑事诉讼法隐私保护的基本路径……45第一节“保护不受无理搜查和拘留的权利”……45 1、“隐私的合理预期”标准……45 2、“合理隐私预期”理论的发展……48第四章美国刑事诉讼法中当代社会隐私权保护面临的新问题……75第一节当代社会隐私保护的困境……75-,信息时代的隐私保护政策……762、反恐斗争中的隐私保护政策转向……结论美国人在隐私保护方面确实具有独立的特点,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领域 我们必须承认美国隐私权保护理论的科学性及其对刑事诉讼权力的实际限制。 这种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思想体现了民主制度的精神核心,并宣布公民权利在国家权力最强大的刑事诉讼领域中的地位值得尊重。 仅此一点就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并有选择地借鉴其制度经验 参考文献1,约翰·米尔,《论自由》,转。程崇华,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2.李振山:《人类尊严与人权保护》,台北:赵玉安出版公司(1999) 3.陈光忠:《刑事诉讼法实施研究》,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年) 4.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调查报告》,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 5、何家宏:《外国刑事侦查制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 6.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 7.陈瑞华:《刑事审判原则的原始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8.陈瑞华:《在问题和原则之间》,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9.卞建琳:“刑事诉讼现代化”,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3) 10、陈兴良:《刑法评论》第6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