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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的婚姻法制的内容、特点及历史地位,北齐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北魏的婚姻法制的内容、特点及历史地位

简述了《北齐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北齐法》是一部连接前后的重要法典。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法律变革、成熟和定型的重要时期。《北齐法》是一部已经定稿并做出贡献的法典。如果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没有《北齐法》的基础,就很难取得如此大的成就。

北魏的婚姻法制的内容、特点及历史地位

简述《北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在风格上,北魏的刑名和刑律合二为一,这是刑律中的第一个实例,证实了刑律作为封建法典的一般原则和核心的地位。从那以后,每个朝代都没有改变立场。 这12篇文章的风格和结构大多为后世所模仿,但收效甚微。 这一内容首次确立了“十重罪”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后来发展成为“十恶”制度。第一部分是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中国法律制度的类型以及中国法律史的发展,中国法律史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在每个时期,都有代表不同阶层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 第三,中国法制的思想和法律指导古往今来。首先,仪式和法律的结合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仪式和古代西方法律伴随着不同的宗教。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深受儒家思想和伦理原则的影响。 其突出特点是,它把维护“三个基本准则和五个常任理事国”作为其核心道德准则,作为立法和司法的目标,并要求法律“符合礼节” 礼的精神是爱和尊重对方,即维护“父子有亲,君有臣”。中国法律史侧重于整理主观主题名词和解释。1.非公开声明指涉及家庭内部关系的诉讼。2.公开声明是指官员代表国家对直接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罪行提起的诉讼。3.请柬:指官僚、贵族及其后裔在一定范围内犯下的罪行,一般司法机关不应对其进行处理,但应首先报告。在日常生活中,涉及到更多的法律和民法。此外,更重要的是涉及工作的劳动法。 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和其他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不能随意解雇员工,但员工可以提前提出离职。

北齐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简述了《北齐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北齐法》是一部连接前后的重要法典。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法律变革、成熟和定型的重要时期。《北齐法》是一部已经定稿并做出贡献的法典。如果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没有《北齐法》的基础,就很难取得如此大的成就。

北魏的婚姻法制的内容、特点及历史地位

简述《北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北魏的婚姻法制的内容、特点及历史地位范文

摘要

由于不同时期的社会制度对婚姻关系有不同的规范,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继承了汉、魏晋以来婚姻法律制度的精髓,开创了隋唐以来的封建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研究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可以清楚地了解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加深对北魏法律制度的理解,了解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对前代的继承及其对后世封建王朝的影响。同时,进一步了解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对现代婚姻立法也有一定的启示。

一、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内容

北魏是拓跋鲜卑民族建立的统一封建王朝,其早婚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游牧文明痕迹。孝文帝即位后,在“礼制”的基础上改革了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启动了“婚姻法”。在此过程中,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逐渐被驯化,但鲜卑仍有一些古老的习俗。

(一)中国古代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婚姻缔结的标准是“礼”与“法”相结合。北魏建立后,鲜卑族群在继承前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经历了北魏前期到孝文帝改革的本土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结婚的条件也在不断变化,“礼”的观念逐渐渗透到婚姻立法中。因此,缔结婚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包括必要条件和禁止条件。

1.北魏建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建立婚姻的必要条件是指婚姻双方必须满足的法律条件。

(1)“父母的命令,媒妁之言”

北魏的婚姻状况经历了从早期婚姻自由到孝文帝改革后遵守“父母命令、媒妁言”的转变。然而,孝文帝时期的婚姻状况不仅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相对自由,具有鲜卑民族特色。北魏早期,拓跋鲜卑人的婚姻相对自由。根据历史记载,“人们经常在水上举行季节性的春运和月运,娶女人,娶女人,举行低头宴会。”[1(]卷30,P357)史书还记载:“春节在罗勒水上举行,宴会结束后,再进行合作。”[1(]卷30,P356)这表明鲜卑未婚男女可以自由恋爱,只要他们是一种类型的两个人。他们的婚姻是根据自己的意愿安排的,大多数婚姻都可以得到家人的认可。

孝文帝改革后,婚姻法律制度逐渐地方化,“父母的命令和媒妁之言”成为婚姻的普遍条件。首先,中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在“礼”的影响下开始遵守宗法制度。根据宗法制度,婚姻不是双方的私事。它需要“两个名字的好处”。因此,婚姻的基本前提是“父母的命令”。未经父母同意结婚的人被认为是“通奸”,将受到严厉惩罚。此外,婚姻还需要通过媒人的中介并遵循礼仪。所谓“男人和女人没有媒人但不互相付钱”。然而,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仍然保留着鲜卑的一些古老习俗。男人和女人不会按照“父母的命令和媒人的话”结婚。这是因为鲜卑妇女有很强的自主意识,有自己的婚姻观念和追求,敢于选择自己的婚姻伴侣。

例如,北魏时期来自鲜卑贵族家庭的娄昭君,在遇到高欢时就爱上了她。他还通过奴婢与高欢交换了意见,并给了高欢金银作为嫁妆。她的父母最终不得不允许。在这种情况下,娄昭君拒绝了父母包办的婚姻,选择了自己的丈夫,这表明改革后的北魏婚姻在遵守“父母命令、媒妁之言”的基础上仍然具有相对自主性。

(2)“六礼”程序

“六礼”依次是接受邀请、索要姓名纳吉、接受邀请、索要邀请和亲自欢迎。北魏的婚姻程序经历了从早期的婚姻仪式到孝文帝改革后的“六礼”程序的转变。虽然孝文帝在改革后实施了“六礼”程序,但婚姻与财富理论仍然受到高度重视,并呈上升趋势。

北魏早期,男女氏族成员的婚姻都要经过招募程序。男人和女人“结婚,结婚,先有外遇,然后给马、牛、羊送媒人一百天或半年”。[1(]卷30,P370)表明北魏早期是送钱的礼物,不完全是“六礼”的形式。北魏初,受汉族风俗的影响,人们更注重结婚送礼。文成帝颁布了两项敕令。一个是“今天的葬礼不是为盛大的仪式准备的,你的潜力很大,你越是奢侈。”

第二个是“贵族的大门大多是无法无天的,或者贪婪的金钱和贿赂,别无选择。”“[2(]卷5,P112)都说明了这种情况。孝文帝改革后,统治者在崇礼的影响下开始使用“六礼”仪式。对违反“六礼”规定的行为,应给予严厉处罚。在《北魏犯罪记录》中,规定“男女不举行仪式就会死亡”。\"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婚姻不是按照仪式缔结的,他们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并将受到“严格的道德准则的保护”。然而,在北魏地方化的过程中,财富的婚姻和就业也影响了汉族。尤其是胡汉通的婚姻得到提升后,财富婚姻变得越来越激烈,在“六礼”中获取财富成为关键程序。赵毅在《财富婚姻》中的记载表明,北魏婚姻程序中的财富理论在当时最受人们重视。

(3)胡汉通婚

拓跋鲜卑人长期生活在长城外,文明水平较低。他们的婚姻不重视伦理关系。拓跋鲜卑的婚姻制度最初包括血族婚姻制度和收养婚姻制度。这些婚俗都带有北方游牧民族的痕迹,对氏族部落的发展具有无形的约束力。北魏初,拓跋的婚姻制度与建国前相比有所进步。此时,北魏的婚姻制度主要是氏族内部婚姻。它要求氏族成员从氏族内的其他氏族中选择配偶,这是一种比血缘团体婚姻制度更进步的婚姻制度。然而,这种婚姻制度使北魏贵族家庭的身体素质和智力低下,这仍然不利于北魏的社会发展和进步。

孝文帝改革后,由于地方化政策的影响,胡汉联姻成为主流。胡汉通婚是指北魏皇室成员、少数民族贵族和汉族大家族在崇尚强势家族基础上的婚姻,以加速北魏的地方化,消除鲜卑的落后,维护北魏的统治。这里的“胡”主要指拓跋王室成员和与拓跋王室有血缘关系的鲜卑族人。“汉族”主要指汉族的主要家庭。这主要是由于北魏地方化的逐步深化,也是为了巩固统治而建立的。胡汉通结婚后,孝文帝不仅娶了汉族一级的四个女儿,还为弟弟和儿子娶了汉族大臣的女儿。贵族的婚姻影响了普通人。此外,孝文帝的积极倡导增加了胡汉之间的婚姻数量。

2.北魏禁止结婚的条件:禁止结婚的条件是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1)禁止同姓婚姻

由于鲜卑人长期生活在长城之外,文明水平较低,他们在婚姻中不注重伦理道德。北魏早期,皇室婚姻仍然很少注意资历和乱伦的发生。北魏太和七年,孝文帝颁布法令,禁止鲜卑同姓通婚。该法令的一般含义是夏朝和殷朝的男女婚姻不排斥同一个氏族,只有周朝才禁止同一个姓氏的婚姻。后来,规则也不时地改变。北魏刚刚建立自己的国家,其基础不稳定。为了统治中原,它将继承传统,吸收汉文化。从现在开始,北魏也将禁止同姓结婚,那些犯罪的人将作为不道德的罪行受到惩罚。圣旨将禁止鲜卑人同姓结婚纳入法律。违反者将作为“不道德的罪行”受到惩罚,“不道德的罪行”将被处以绞刑。在严厉的惩罚下,拓跋鲜卑人的同姓婚姻消失了。

这里的“俗姓”主要是指鲜卑的九个氏族和陈迅的八个氏族,它们都与拓跋王室有关。他们不能通婚一百年。这一规定是拓跋鲜卑走向文明婚姻的体现。它不仅提高了拓跋鲜卑人自身的素质,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他们在汉族人心目中野蛮落后的形象,从而为他们在中原的统治奠定了基础。禁止同姓婚姻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第一,宗法制度。同名婚姻不利于家庭权力的扩大。第二,生理方面。在智商和健康方面,同姓的后代不如不同姓的后代。所谓“男女同姓,生来不甜”的[3(] Xi宫23年);第三,伦理。同姓婚姻会影响长辈和孩子的秩序,这不符合伦理道德。

(2)禁止嫁给拥有不适当门户的人

北魏建立时,婚姻非常重视人才。只有在文成帝时期,才有一项规定,不允许富人和穷人结婚。然而,它只规定不适合普通人的人不得结婚。没有对皇室、贵族或官员做出任何规定。到孝文帝时代,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发展,对拥有不适当门户的人的婚姻禁令逐渐变得更加严格,皇室和官员开始禁止拥有不适当门户的人结婚。

文成帝时期,文成帝颁布了一项圣旨,规定上下级之间应该有区别。如今,皇室、主人、王子和王子、普通人的家庭、所有工人的家庭、技艺高超的表演者和劣等姓氏都被禁止结婚。违法者将被定罪。[2](卷5,P117)这条圣旨只禁止普通人和贱民之间的婚姻,不禁止普通人以不正当手段结婚。然而,北魏统治者禁止技术工人和技术表演者与普通学者结婚,主要是因为:首先,这是为了确保技术工人和技术表演者有继承人,以便向他们持续提供奢侈品;第二,是分裂被统治的国家,使它们彼此疏远。它不能形成威胁北魏统治的强大力量。

孝文帝时期,孝文帝主要规定对禁止以不正当手段结婚的人实行皇室婚姻限制。他在太和两年颁布的圣旨规定,皇室、贵族和普通人,不分宗族,都承诺要嫁给不同类型的人。第一位皇帝曾颁布圣旨禁止这种行为...我现在遵循旧的规定,把这作为法律秩序。今后,我将永远以这一规定为基础。如果罪犯违反了制度,他将受到惩罚。[2](卷7,P137)他与普通士兵的婚姻被认为是“阶级的丧失”,违法者将受到“违反制度”的惩罚并受到法律制裁。在具体实施中,孝文帝不仅亲自娶了皇族的女儿,还让他的弟弟和儿子娶了皇族的女儿。孝文帝、卢敏、崔宗伯、郑毅和王琼的女儿们丰富了后宫,并与大家族联姻,这表明了她们对家庭成员的重视。不仅如此,孝文帝还向他的大哥咸阳王发布圣旨,要他娶陇西李福的女儿。河南王二哥、广陵王、颍川王、四平王分别娶了戴军穆明乐、荥阳郑平城、繁阳卢申宝、陇西李冲的女儿。寂地北海国王娶荥阳郑毅的女儿。这也说明皇室婚姻的对象都是皇室,家庭背景对婚姻的影响非常大。在皇室的影响下,皇室逐渐开始为嫁给这个贫穷的家庭感到羞耻。他们婚姻的对象不仅应该来自强大的家庭,而且应该是对等的。

(2)古代北魏的离婚法律制度大多是以君主和父亲的命令为基础的。然而,由于北魏是一个相对自由的婚姻时代,离婚和再婚是司空见惯的事。孝文帝改革后,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北魏开始采用“七外”和“三外”的婚姻制度,但仍然体现了鲜卑的民族特色。

1.丈夫离婚的权利

丈夫的离婚权是根据“七出”原则行使的。然而,在北魏早期,离婚并不完全基于“七律”。孝文帝改革后,由于婚姻法律制度的地方化,离婚成为主要因素。“七胞胎”具体包括:对公公婆婆不孝顺、没有孩子、通奸、嫉妒、重病、说得太多和节省私人资金。如果妻子有上述七种情况之一,丈夫可以单方面解除夫妻关系。然而,没有孩子导致的离婚并不多。

此外,这种离婚只能由丈夫单方面提出,这对妻子来说极其不平等。它的行使具有任意性,只要求妻子单方面承担责任,这反映了北魏婚姻关系中夫妻地位的不平等。然而,为了防止丈夫滥用离开妻子的权利,《北魏法律》还规定了限制性条件,即“三不”,包括:结婚但不返回;哀悼了三年多;前者贫穷,后者富有。这一限制对稳定家庭关系有积极影响。

2.妻子离婚的权利

北魏以法令的形式确立了与妻子离婚的权利。妻子享有离婚的自由,也就是说,如果她觉得无法与丈夫生活在一起,她可以通过父母与丈夫离婚。

对此,孝文帝颁布了一道圣旨:”...平虽然是妻妾,但如果遇到不公平的事,她不高兴就会离开。”[2(]卷7,P141)在这个圣旨中,妻子可以主动要求离婚。孝文帝通过法令确认了妇女离婚的权利。这主要是因为北魏是由鲜卑少数民族建立的。虽然婚姻制度逐渐被驯化,但鲜卑仍有一些古老的习俗。婚姻是独立和不受限制的。此外,鲜卑妇女的地位更高,她们的妻子享有离婚的权利。

上述离婚权也属于协议离婚,即妻子可以与丈夫协商离婚。这种离婚,相对来说是平等的。然而,北魏当时并没有正式将协议离婚纳入法律,只是以法令的形式略加提及,在具体实施中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只有到了唐代,协议离婚才正式纳入法律,这就是所谓的“和谐与分离”。协议离婚作为“和谐与分离”的雏形,具有积极的作用,为妇女再婚提供了保障,即离婚后妻子可以再婚,再婚相对自由。北魏有三位公主在丈夫死后再婚。鹏程公主先嫁给了刘程序,然后又嫁给了王肃。武威王妃先娶了居区钱穆,然后是盖里。平原公主先嫁给了张欢,然后是宇文泰。

(3)北魏夫妻关系在北魏初期,巴托鲜卑民族的风俗仍有母权制时代留下的痕迹。妻子可以参加部落活动或参加重要的祭祀仪式,因此家庭由妻子供养。孝文帝改革后,妻子的地位较前一时期有所下降,但她仍然有权力支配家庭、控制财产权和教育子女。

至于夫妻关系,一夫一妻制的现象在当时变得普遍,因为北魏妇女“嫉妒”,妻子可以强烈反对丈夫的纳妾。关于这一现象仍有记载,说:“古代的统治者娶了九个女人,文人有一个妻子和两个妃子...而神圣的王朝有许多公主,王子也娶了后代,所以他们通常没有妃子。”[2]

这反映了北魏妻子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有权控制财产和教育她的孩子。在财产权方面,北魏政府授予妇女土地。妇女在家里有自己的财产,并对财产有一定的控制权。在家庭事务中,妻子可以参与家庭事务的管理,并与丈夫一起做出决定。妻子也可以摆脱丈夫的束缚。这时,“硬汉丈夫”和“检查丈夫”的现象经常发生。妻子在教育孩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承担教育和训诫孩子的义务。他们需要督促他们的孩子学习,阻止他们学习过度。

总之,北魏婚姻法律制度虽然经历了孝文帝的改革,但仍然保留了鲜卑的许多旧习俗。《婚姻法》具有民族特色,将北魏婚姻法律制度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

虽然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是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但其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鲜卑民族的特点,因为北魏是由文明程度远低于汉族的拓跋鲜卑民族建立的,处于南北民族融合对抗的动荡时期。

(一)财富婚姻盛行于北魏时期,买卖婚姻,即“财富婚姻”非常盛行,正如赵一在《22史书·财富婚姻》中记载的:“在戚薇,婚姻大多以财富和金钱为基础...所有的婚姻都建立在财富和金钱的基础上,所以争议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少也就不足为奇了。”[4]

这表明北魏的婚姻是关于金钱的。更多的《文中子》认为财富婚姻理论是“摆脱外国人的方法”,财富婚姻是鲜卑人的习俗。魏文成帝也曾说过,“贵族之门大多不受法律管辖,或者贪财受贿,或者建立在善业的基础上。它存在于性交中,别无选择。”[2](卷5,P120)他指出,从事金融婚姻是一种“非利率法”行为,但并不禁止金融婚姻。

北魏进入中原后,理财婚俗影响了汉族。尤其是孝文帝提倡胡汉通结婚时,通过婚姻讨论财富的习俗变得越来越严重。孝文帝还颁布了一项法令,禁止过度使用财富。对于那些过度使用财富的人,采用了“违反制度”的理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婚姻,但金融婚姻并没有完全消失。

(2)妇女地位的提高北魏时期,妇女在家庭内外都有较高的地位。在家庭中,妻子可以反对丈夫的纳妾,并且不受丈夫的完全控制。也有自己的土地,可以控制自己家庭的财产。可以和丈夫共同决定家庭事务;他们可以教育他们的孩子并指导他们学习。在家庭之外,妻子可以参加社会活动,提起诉讼,创造青春,讨好他人,甚至为儿子要求官职,并与丈夫求情。这记录在严家书《家庭管理》中。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拓跋鲜卑民族的习俗仍有母权制时代留下的痕迹。妻子可以参加部落活动或者参加重大的祭祀仪式。因此,妻子总是支持家庭。其次,少数民族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比汉族小。他们不把丈夫视为汉儒提倡的“天堂”,更独立。

(3)婚姻相对自由。总的来说,北魏女性婚姻相对自由。不仅在婚姻中,而且在离婚中。

在婚姻方面,北魏女性有相对独立的选择。北魏早期历史的记载表明,鲜卑未婚男女可以自由恋爱,只要他们是一对。他们的婚姻是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安排的,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可以得到家人的许可。北魏建立后,北魏女性也有自己的婚姻观念和追求,敢于选择自己的婚姻伴侣。就娄昭君而言,她拒绝了父母安排的婚姻,她选择丈夫就是证明。

在离婚方面,妻子有权离婚,也就是说,妻子只要觉得无法继续与丈夫生活在一起,就可以离婚,这可以从孝文帝1999年8月在太和发布的圣旨中看出。不仅如此,妇女在与丈夫离婚后仍有再婚的自由。北魏有三个公主再婚的例子。

三、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

北魏作为中原建立的第一个民族政权,在北方游牧文明与中原农耕文明的激烈碰撞和交流中,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正式法律约束的过程。在这种特殊的环境下,总结了秦汉晋以来婚姻法律制度的成就,并结合自己的习惯法,为以后封建王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据。

(1)继承汉魏晋以来婚姻法的精髓。北魏早期,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习惯法痕迹,如血缘群体婚姻制度和收养婚姻制度,以防止寡妇外流,保持氏族的纯洁,使婚姻制度更加混乱。北魏建立后,统治者非常重视婚姻法律制度的建设。然而,由于他们对中原缺乏了解,也缺乏治国的才能,他们利用中原贵族的才能来修改法律。中原宗族人才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制定婚姻法时吸收了儒家文化。由此可见,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构建向儒家思想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北魏不仅有条件地保留了自己的风俗习惯,而且借鉴了汉族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许多经验。例如:首先,北魏婚姻制度中的“七外”和“三外”条款是继承和吸收汉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结果;第二,孝文帝改革后,在婚姻条件方面必须遵守的“六礼”、“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都遵循了前朝的规则。第三,北魏统治者规定的“禁止同姓婚”,是北魏地方化过程中汉文化“同姓婚”影响的结果。

(2)北魏建立以来,北方游牧文明与中原农耕文明不断融合,统治者在沿袭前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注入新鲜血液,对后世封建王朝尤其是隋唐时期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例如:第一,唐律中的“和谐与分离”原则,即家庭婚姻法,即法律允许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是北魏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男女婚姻相对自由的结果。第二,唐代“一女一终”的观念相对薄弱。唐朝的法令也很少禁止宋儒认为的“不道德”的事情,如不分资历的婚姻、民族通婚、妇女再婚等。其根源是北魏习惯法的影响。第三,唐朝在“利用财富”的信仰基础上实行了婚姻和馈赠制度,使婚姻成为一种贸易交换,财富婚姻是鲜卑的婚姻习俗,唐朝也沿袭了这一习俗。

因此,朱Xi曾说:“唐源于义弟。”[5]

综上所述,北魏婚姻法律制度不仅有其独特的民族特色,而且对中国婚姻法律文化做出了突出的历史贡献。它在继承历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保留了先进文化,并不断创新。它开启了隋唐以来封建王朝婚姻法的开端,拓展了中国婚姻文化史的研究领域,使我们对中国婚姻法律制度有了新的认识,具有承上启下的历史地位。

四、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对现代婚姻立法的启示

北魏婚姻法律制度是在北魏地方化的过程中,吸收先进的儒家文化,进行创新而建立的。然而,鲜卑自身的民族特色仍在本土化过程中得以保持。这部具有鲜卑民族特色的《婚姻法》可以为现代社会的婚姻立法提供成功的经验,并给予一些启示。

(1)维护夫妻忠实义务在夫妻关系方面,可以在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夫妻忠实义务。北魏妇女嫉妒,妻子强烈反对丈夫的纳妾,因此一夫一妻制在当时变得普遍。这与现在夫妻必须遵守的忠诚义务非常相似,这可能与北魏夫妻之间的关系有关。虽然现代夫妻关系是一夫一妻制,但婚外情现象经常发生。忠诚义务只是作为一项原则出现在法律中,不能发挥实质性作用。我们可以以北魏为例,妻子保护一夫一妻制,明确忠诚义务,严惩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并将其纳入法律程序。例如:首先,明确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范,将法律未规定的“通奸”行为纳入损害赔偿范围;第二,完善夫妻违反忠实义务的救济机制,情节严重的加重重婚罪的刑事处罚,对轻微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签订和完善夫妻忠实协议,维护和保障夫妻间的婚姻关系。

(2)限制离婚自由在限制离婚自由方面,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也给了我们一些启示。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北魏不惜重刑惩治婚姻家庭中的违法行为。虽然这种惩罚不适合现代社会,但这种国家干预对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借鉴意义。如今,在我国婚姻法中,公民享有自由离婚的权利,草率结婚和离婚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离婚率仍然很高,而且还在上升。在制定婚姻家庭法时,可以适当扩大离婚法律调整的范围。首先,建立一个分离系统。当夫妻申请离婚时,让夫妻分开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夫妻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但他们只是不住在一起。如果期满后仍不能弥补,他们可以再次起诉,这样可以缓冲夫妻之间的矛盾,减少离婚。其次,离婚的标准是婚姻的破裂。

因为离婚现在是基于情绪崩溃,这是不容易掌握的,而且会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婚姻崩溃作为各国普遍适用的原则,可以简化离婚标准,方便法官的操作。第三,完善离婚协议审查制度。加强实质性审查,如是否是为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财产是否公平分配,抚养孩子是否是为了孩子的利益。通过这些措施,不利于维持婚姻的闪婚、闪婚和婚外情现象得以抑制,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得以维持。

结论

北魏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一直受到国内外大多数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北魏的婚俗、法制建设的演变、法制改革和建设等方面。北魏婚姻制度的法律体现研究甚少。我们主要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北魏婚姻问题,借鉴北魏学者关于婚姻习俗的规定,分析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包括两个方面:在婚姻中,结婚和离婚相对自由,提倡胡汉联姻,理财婚姻盛行;在夫妻家庭关系方面,妻子的地位更高。在此基础上,探讨其对现代婚姻立法在维护夫妻忠实义务和限制离婚自由方面的启示,从而使现代婚姻立法更加合理。

参考:

[1](西晋)陈寿。三国[】。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

[2](北齐)魏寿。舒威·[·米】。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3](春秋)左秋明。《左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

[4](清)赵毅。22《历史[》。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5](宋)朱Xi。朱子的[范畴】。北京:中华书局,1999。

[6]王晨。孝文帝改革后的北魏社会与法律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7]王晓燕。鲜卑民族与中国封建法制建设[。种族研究,2001 (06): 74。

[8]崔志勇。北魏法律伦理研究[。重庆:重庆师范大学,2008。

[9]邹敏。鲜卑习惯法与北魏法律制度的双重特征[。安徽大学学报,2007 (05): 50-51。

[10]邓益奇。北朝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5。

[11]陈寅恪。隋唐制度的起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

[12]张金范。中国法制史(第一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