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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完善探析引言,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有什么异同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完善探析引言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有什么异同?1.两者都是商业仲裁。它们都是解决商业纠纷的渠道。2.两者都有强制执行。不同点:1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提交的程序不同。国内商事仲裁:申请仲裁机构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者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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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下怎样指定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健全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重要的司法保障。“一带一路倡议”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 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共同建设的愿景与实践》。相同点如下:1 .商务仲裁 它们都是解决商业纠纷的渠道。 2、都有强制执行 不同点:1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提交的程序不同 国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者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长期以来,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被广泛接受为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途径。 特别是200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 然而,总的来说,国际公民,主要是诉讼和仲裁之间的区别,已经事先同意接受法官根据当地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仲裁通常由一个仲裁委员会进行,该委员会由法律界知名人士组成,作为一个仲裁法院,根据仲裁程序审理案件。 另一个是仲裁通常是最终决定。然而,如果法院提起上诉,有两种仲裁协议。一是双方在争议发生前达成的协议,并表示愿意将双方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另一种是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表示愿意将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口头,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有什么异同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有什么异同?1.两者都是商业仲裁。它们都是解决商业纠纷的渠道。2.两者都有强制执行。不同点:1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提交的程序不同。国内商事仲裁:申请仲裁机构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者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强制执行申请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完善探析引言

一带一路下怎样指定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完善探析引言范文

本文的目录导航:

[标题]国际商事仲裁处理机制优化研究
[第一章]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完善导论
[第二章]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概述
[第三章]外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比较分析
[第四章]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立法现状及问题
[第五章]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研究

1导言

1.1选题的来源和意义

1.1.1主题选择的来源

当今时代,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跨国经济贸易和国际贸易争端越来越多。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方法一般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因其方便有效的解决争端而往往是跨国商业争端各方的首选。其中,临时措施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它促进了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也使商事仲裁制度更加合理。虽然我国一些仲裁规则在一些问题上提出了新的规定,但由于缺乏仲裁立法的支持,仲裁规则仍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实践中,现有的仲裁立法越来越难以满足中国日益增长的国际商事仲裁纠纷解决需求。随着我国现行仲裁规则与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差距的加大,这使得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无法符合国际标准,可能会影响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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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研究意义

由于国际商业交易的特点,所涉各方的不同国籍和仲裁地的跨国性质将使国际仲裁进程变慢。然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现行临时措施的特点,临时措施的实施不能体现及时性和紧迫性。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发布或执行临时措施,核心证据有被销毁的危险,财产将被隐藏或转移,这可能无法挽回利益受损方的损失。正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所说,“临时措施与最终裁决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即如果仲裁的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获得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仲裁结果的实际意义将会大大降低。这一评价的语气似乎有些沉重,但也可以揭示临时措施在仲裁实践中的关键地位。然而,在许多国家的商业立法中,现行的临时措施规则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当前跨境交易越来越频繁、全球经济逐步一体化和区域化的形势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国际社会对协调国际商业立法的需求日益增加。有鉴于此,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了《示范法》

作为蓝图,我修改了我的仲裁法。例如,《新加坡国际仲裁法》和《香港仲裁条例》都规定仲裁庭有权发布和执行临时措施。无论从现实还是未来发展的需要,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暂行办法都应该创新。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对外开放的实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国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提供更好的保障措施。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杨梁毅先生的《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事仲裁》,用专门章节详细论述了英国和香港临时措施的立法和实践,①为我们学习和实践国际商事仲裁

裁军进程中的临时措施提供了良好的信息。许多学者以《纽约公约》为范本,研究了仲裁裁决的执行以及外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但《纽约公约》是否可以用作执行临时措施裁决的一个句子,仍有待研究。赵秀文教授在《国际商事仲裁法》一书中认为,在修订《仲裁法》时,可以发现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在不影响法院就争议事项是否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的前提下,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就仲裁协议下的标的物作出裁决。(2)胡璋博士在《自由贸易区仲裁规则下临时措施的实际困难与解决办法》中提出,中国仲裁法可以以专门章节的形式确认商业仲裁中的临时措施,使仲裁庭有权发布临时措施,在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执行仲裁庭做出的裁决。中国可以签署双边协议,并与有关国家就彼此的奖励达成一致意见并予以执行。进入新世纪后,我国仲裁立法取得了显著进展。2006年,中国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解释不仅提高了法院对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水平,而且使仲裁协议的内容更加详细,扩大了对仲裁协议书面要求的解释,确定了重新仲裁的具体条件。然而,国际商事仲裁中没有关于临时措施的更多规定。这些新规则包括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特别是引入紧急仲裁员制度。此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了新的仲裁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也在2008年发布了新的仲裁规则。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还修订了六项关于仲裁的法律规定。201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了新的仲裁规则。2014年4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颁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该规则在2015年初对原规则进行了部分修订。这些都为国际商业争端提供了临时措施。2017年9月1日颁布、2018年1月1日生效的《仲裁法》中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仍然较为谨慎,这使得仲裁庭在面对国际贸易纠纷时难以充分利用临时措施做出公平裁决,也未能为申请人提供充分的权利保护。这也是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的原因。

1.2.2外国研究现状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可以采取的临时措施一般包括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至于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一般国际惯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发布临时措施的专属权力的行使,另一类是法院和仲裁庭的权力并存,两者都有权发布临时措施。德国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修订了《德国民事诉讼法》。它规定,法院和仲裁庭都有权发布临时措施,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向法院或仲裁庭申请临时措施。这不仅解除了大多数国家对司法独立的担忧,而且很好地适应了有效解决商业纠纷的需要。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是选择法院还是仲裁庭来帮助自己解决商业纠纷。

1.3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1.3.1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有:第一,比较分析。在本文的第三部分,通过对德国、印度、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找出其优缺点,借鉴其有益经验,并对我国临时措施的完善提出建议。第二,实证分析。本文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现状。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实证分析,发现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局限性和不足。通过对几个重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分析,找出了仲裁立法与仲裁规则之间的冲突。第三,价值分析方法,每一种度量的存在都有其应有的价值。本文将主要分析在中国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世界经济总量比重不断增加的背景下,临时措施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价值,即如何更好地处理国际商事纠纷,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3.2创新点

本文的创新点如下:首先,通过介绍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概念、特点和内容,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总结了其他国家在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方面的成功做法。其次,通过对我国国际商事临时措施立法现状和仲裁现状的分析,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①杨梁毅、莫世杰、杨大明。仲裁法-从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事仲裁[。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211-213页。
②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现代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