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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的法学概念探析,如何用法律逻辑思维分析婚姻案件

我国婚姻法学概念探析

如何用法律逻辑思维分析婚姻案件1。学习目标:成为优秀的法人现代社会有一群法律专业人士,称为“法律界”或“法律界”,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律顾问等。这些属于法人团体的职业差别很大。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法官是国家事务。

我国婚姻的法学概念探析

婚姻的法学名词

作为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和婚姻法的研究对象,“婚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概念。 婚姻的法律概念应与民法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一致,并与婚姻法律制度相一致。 它应涵盖以下三个含义:基于男女的结合;为了生活在一起;具有夫妻地位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和奖金;(二)生产经营收入。(三)知识产权收入;(四)通过继承或者捐赠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该是共同的,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有效性,特别是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婚姻法不仅包括因婚姻而产生的个人关系,还包括因婚姻而产生的婚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宽有窄的区别。广义而言,主要研究方向是民商法。 在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和吉林大学出版社,有《民法原理与实践》、《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践》和《婚姻家庭法新理论》。2011年,湖北广播电视大学为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提供了以下参考,但不能作为论文的确定主题。例如,如果题目选择的方向是“反垄断法”,那么你就不能真的把这篇论文的题目写成“反垄断法”。应起草《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而不是《行政垄断法》。

如何用法律逻辑思维分析婚姻案件

如何用法律逻辑思维分析婚姻案件1。学习目标:成为优秀的法人现代社会有一群法律专业人士,称为“法律界”或“法律界”,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律顾问等。这些属于法人团体的职业差别很大。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法官是国家事务。

我国婚姻的法学概念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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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的法学概念探析范文

摘要
婚姻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秩序的体现。这是人类进化过程中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这是人类创造的理想生活方式,人类的智慧高于动物。两性之间的关系已经从不受约束的自由扩展到受限制的群体婚姻、配对婚姻和一夫一妻制。从婚姻习俗到婚姻法的诞生,维护婚姻家庭生活秩序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这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必然结果。要研究婚姻问题,我们需要追溯婚姻的起源,从历史发展过程中审视婚姻的发展变化。社会学将婚姻定义为关注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人类学将婚姻定义为关注婚姻在人类发展过程中赖以生存的因素。法理学将婚姻定义为从制度和规范上对人们行为的限制。婚姻规范可以成为法律文化的精髓,这一制度至今还保留着。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弘扬优秀的婚姻文化,引导人们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婚姻权利。本文试图从婚姻法的含义入手,澄清学术界的一些争议,从而澄清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

作为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和婚姻法的研究对象,“婚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婚姻的法律概念应与民法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一致,并与婚姻法律制度相一致。我国的婚姻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姻是一种社会结合,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自愿缔结权利和义务,目的是永久生活在一起。它应包括各种合法和非法婚姻,可区别于婚前性行为、纳妾、同居和非法同居。它还应避免与法律概念混淆,如婚姻和婚姻关系。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婚姻建立在男女结合的基础上

这是婚姻的自然含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是男女之间的关系。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异以及性的本能和需求是婚姻的原始动力和自然条件。

因此,同性婚姻违反了自然婚姻法,大多数国家不承认它为婚姻。虽然今天一些国家和地区承认同性结合并给予某些权利,但对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审查更多地是基于对家庭和伙伴关系的考虑,这些权利和利益需要给予某些法律利益。这里的焦点是两性之间的婚姻关系。

男女之间自然的生理差异和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形成的自然因素和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没有这些自然因素,婚姻在人类社会是不可能的。纵观婚姻历史,婚姻是建立在男女结合的基础上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不仅研究了婚姻的起源和发展,还对未来社会的婚姻进行了推测。蒙昧主义、野蛮主义和结对婚姻中的群体婚姻制度是异性的结合。一夫一妻制与文明相兼容,并辅以通奸和卖淫,从名字本身可以看出它是男女的结合。从恩格斯对一夫一妻制起源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一夫一妻制绝对要求异性结婚。

第二,婚姻是男女之间为了永久生活在一起的自愿结合。

婚姻的目的是什么?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在古代中国,婚姻的目的总是“为祠堂服务,跟随后人”。基督教婚姻,婚姻的目的在于教育孩子和夫妻之间相互支持和安慰性需求。现代各国的法律也对婚姻的目的做出了各种规定。虽然这些“目标”众多而复杂,但通过这些肤浅的目标,我们可以找到一个共同点,即它们都强调已婚男女必须“共同生活”。这不仅是婚姻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和个人真实愿望的表达,也是人们在理想层面追求的婚姻意义。

所谓“生活在一起”是指生活在一起,成为同一个家庭的成员,生活在同一个消费群体中。

一般来说,它还包括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以及夫妻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爱。史尚宽先生认为,“共同生活”一般是“共同精神生活(互爱和精神结合)、共同性生活(肉类结合)和共同经济生活(计划生育和分享)”[1(P98)。这是对“生活在一起”整个内容的准确总结。

“白头偕老”是对长期婚姻的追求。然而,由于社会发展客观条件的限制和文化传统的潜在影响,不同个体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导致了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已经成为社会上的普遍现象。很少有人能完成黄金和钻石的婚姻,现实社会中也很少有人能完全达到理想状态。然而,追求永久婚姻的目的是顺应社会发展和婚姻演变的必然要求。

现代婚姻的实施一直是婚姻主体的自由意志。婚姻关系的建立应基于男女双方的充分意愿。不允许违背双方意愿的强迫婚姻。维持婚姻也充分表达了双方共同生活的愿望。决定婚姻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的是双方内心的生活态度。当婚姻关系破裂时,双方仍然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渴望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男人和女人的结合。

三、婚姻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俞敏洪认为合法性不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在现代和当代法律中,婚姻的本质属性是表达建立权力的意图,这是由婚姻自由原则决定的。[2](P57~65)这一现象的理论渊源在于对法律行为性质的不同理解。他分析了法律行为的起源和发展,认为合法性不是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权力意图的表达是其本质属性。因此,“以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为由,他认为合法性也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因此,非法婚姻如无效婚姻不是婚姻,也是站不住脚或错误的。因此,他主张将婚姻定义为“同意形成夫妻关系并终生生活在一起的一对男女的结合”[2(P57 ~ 65),认为它具有三种法律含义:一是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无效和可撤销性区分开来;二是区分无效婚姻和不存在婚姻。第三是区分事实婚姻和同居。也有人不同意这种观点。

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把婚姻的本质属性解释为权力的意义表达仍然不能有效地区分实际婚姻和同居。这是因为很难说同居者在一起时没有表达建立权力的意图,但这种表达的效果受到法律不同程度的保护。

妾是指男女中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并与其他人一起生活的行为[4](P47)同居和事实婚姻的最大区别在于同居不以夫妻的名义生活,而事实婚姻却以夫妻的名义生活。也就是说,夫妻关系已经公开化了。[5](P25~31)因此,公开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仪式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欧洲最古老的麦饼结婚仪式到后来的买卖婚姻和习俗婚姻[6(P10 ~ 15),强调婚姻缔结的宣传效果。中国也是如此。周公举行仪式时,规定了结婚所需的“六个仪式”(接受礼物、索要姓名、纳吉、接受征税、邀请、问候亲戚),几乎所有这些都是仪式限制。唐朝时期,订婚的法律程序是“申报婚约”或“从事私人财产”。

近代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颁布的《民法家庭法》规定,结婚仪式应公开举行,并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证人在场。

解放区1945年《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第9条也规定:“婚姻必须是公开的”。[3]后新中国婚姻法将国家婚姻登记视为结婚的程序性要求。事实上,注册是一种更广泛的宣传。登记的最大意义在于公开,也就是说,在强大的国家权力的帮助下,结婚的事实向全社会公开。

婚姻状况的公开是婚姻的外在表现形式。它要求婚姻双方都有公开的婚姻状况。这种宣传有生命宣传和法律宣传的不同表现形式。生活的宣传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男人和女人都必须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他们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换句话说,男人和女人都应该有夫妻生活的内在内容,外在形式也应该有公众认可的夫妻身份。婚前同居、纳妾、同居等现象的存在要求婚姻法建立相应的法律术语。为了将这些法律术语与婚姻概念区分开来,有必要要求婚姻概念以“婚姻状况公示”为内涵。第二,只要婚姻状况得到公众的承认,就不需要具有合法性。婚姻法学界普遍认为,“合法性”是婚姻概念的必要内涵。这与婚姻法中的婚姻类型理论和我国法律法规的内容相矛盾。这不利于从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来研究婚姻制度,也不利于从世界来研究婚姻制度。但也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婚姻状况。在法律法规和婚姻法经典中,涉及到各种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方(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方(包括父母)为了索取大量财产而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无效婚姻是指违反结婚必要条件的非法婚姻。所有上述婚姻都是非法的,但在我们的立法、法律解释和法律研究中,它们都被视为婚姻。因此,当我们界定婚姻的概念时,我们应该只确定夫妻身份的公开性,而不需要具有合法性。

4.婚姻必须是男女之间合法结合的社会形式

婚姻是一种具有法律性质的法律行为。合法性是法律区别于一般社会行为的基本特征。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表现为:第一,法律行为是法律规定的行为。正如奥地利-美国法学家克尔森所说:“一项行为成为法律行为的原因是它是由法律规范决定的。该行为的法律性质等于该行为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一个行为只是一个“合法”的行为,因为它是由法律规范决定的,并且只在这个范围内。”[7](P42)第二,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所谓法律效力,首先是指能够导致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改变或消除的行为。第二,国家承认、保护和奖励的行为(法律行为)或国家否认、禁止和惩罚的行为(非法行为)。第三,法律行为是法律现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8](P70~71)这是婚姻的法律含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有着明显的法律属性。它的社会形式是法律形式,而社会规范必须是合法的。法律对婚姻规范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它明确规定了两性婚姻的具体条件,包括形式要素和实质要素,并迫使人们遵守法律权威。第二是确认建立婚姻的法律后果,规范男女双方,即丈夫和妻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是排除和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任何性别组合,并通过对有关各方不利的相应法律后果禁止和惩罚它们,从而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和统一性。基于这一点,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具备法律确认的建立婚姻的实质性和正式要求的性别组合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被宣布无效或可撤销。然而,婚姻法的宣传要求婚姻双方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特别是法律程序要求的婚姻。中国法律规定结婚需要登记才能获得结婚证。

结婚证是法律为婚姻确立的法律符号,是其存在的法律表现,也是社会管理婚姻的有效手段。史尚宽先生说:“婚姻必须基于未婚男女自己的自由意志和举行法律仪式。因此,建立这种关系的行为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1](P98)婚姻必须是当时社会规范认可的两性结合,这就是婚姻在社会层面的含义。两性关系不仅是人与动物之间的共性,而且在人类社会中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因此,并非所有的性别结合都被承认为婚姻,只有那些符合特定社会婚姻法律规范并在当时得到社会制度承认的性别结合才被社会正式承认。在任何社会中,通过制定各种规范和设定一系列条件来指导、确认和调节两性关系,就形成了统一和制度化的婚姻模式。

因此,婚姻是两性自然结合和社会形态两个要素的有机统一。两性之间生物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结合,两性之间社会关系的正式确认是婚姻。要从法律角度理解婚姻,需要明确的是,婚姻不同于其他性别关系,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两种性别的结合。今天的社会更加多元化,两性之间的关系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双方在决定私人生活方面也享有更多自主权。然而,合法婚姻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关系,是法律保护和法律救济的关系。选择合法婚姻可以更好地获得法律保护。

参考:

[1]史尚宽。《论亲属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余雁曼。《论近现代法律中的婚姻本质——关于婚姻概念的思考》[。判例评论,2002,(3)。

[3]陈豪。也谈婚姻的本质属性[。

[4]吴昌臻。中国婚姻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