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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多个印章在买卖合同中的效力认定,购房合同中无中介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吗?

浅析多个印章在买卖合同中的效力认定

中介购房合同公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无中介盖章对中介无效。

浅析多个印章在买卖合同中的效力认定

买卖合同只有盖的印章,没有签字,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合同法规定,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没有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前必须盖章和签字。 但是,如果合同中有规定,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或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如果合同只是盖章而没有签字,合同就不会成立,也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概述了合同法第一节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第二节的概念和适用,合同法第三节的原则,合同第二节的订立,合同第二节的订立,合同第三节的要约和承诺, 第四节标准合同条款、第五节合同前义务、第六节担保的形成,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的,从其规定。 1.如果公章被冒用,发送一份文件通知对方,对方文件中的印章不真实,贵公司不会批准。 通知后,等待对方起诉。 如果对方知道这是假的,就不应该起诉。 同样,你的公司也可以向公安局举报,指控对方私刻印章和勒索钱财。 2.如果贵公司项目部没有相应的业务印章,需要在购房合同上加盖房管局的备案印章。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书后,自与购买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管辖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交易商。

购房合同中无中介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吗?

无中介购房合同公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或盖章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无中介盖章对中介无效。

浅析多个印章在买卖合同中的效力认定

买卖合同只有盖的印章,没有签字,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浅析多个印章在买卖合同中的效力认定范文

摘要:确定企业多重印章有效性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持续的销售合同关系。多重印章效力的确定不取决于印章的形状是否足以引起权利人的注意,也不取决于印章是否被多次使用,而是应当综合考虑所涉及的其他证据。关键词:持久性;销售合同;密封。有效性;

合同法

一、案件介绍自2002年起,安徽华克斯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克斯公司)与上海新克斯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克斯公司”)和上海新克斯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克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在华克斯公司、新克斯公司和新克斯公司的长期分销合同关系中,形成了滚动开票、滚动交货和滚动付款。一段时间后,通过询价信和其他形式进行对账的交易实践。2007年9月20日至9月22日,新XX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华鑫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华鑫公司位于安徽省太和县的办公室核对账目,形成“对账纪要”,由华鑫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对账汇总”显示华x公司应付欠款金额,其中双方对2854178.99元有保留意见。2008年10月31日,新XX向华克斯开具了2033,000.01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华克斯当天接受了账单,并在前排加盖了编号为342的华克斯财务专用章。2008年12月31日,新XX公司向华X公司发出了积极的“询证函”,声明截至该日应收账款总额为5955366.10元。同一天,华x公司负责人在确认书上签字,并注明“截至2008年12月31日,欠款金额为4706922.59元,注意回扣及2004年与2008年的差额尚未弥补”,并在前排加盖了编号为342的华x公司财务专用章。2008年12月31日,新交公司向华交公司发出积极的“询证函”,声明截至该日应收账款总额为8148473.98元。同日,华x公司负责人签署确认书,注明“截至2008年12月31日,欠款金额为5563754.98元”,并在第一行加盖华x公司财务专用章,编号为342。除上述三种材料外,在交易关系存续期间,华x公司将使用前排编号为341的华x公司财务专用章。2010年12月12日,华x公司、新XX公司、新x公司因对账金额不符向法院提起诉讼。新XX公司和新x公司随后提出反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于2017年5月11日审结。二。争议焦点在本案中,由于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对账金额存在差异,因此产生了争议。由于“询价单”是确定本案所涉应付账款金额的关键证据,因此“询价单”是否被华x公司盖章以确认华x公司所欠金额直接影响付款。在销售合同关系存在期间,华x公司在第一排还有编号为341和342的财务专用章。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销售合同中公司多重印章的效力。三。购销合同中多重印章的有效性公司印章具有公示效力,是公司从事商业活动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上的签名应当是签名、盖章或者两者兼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票据的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名,应当是法人或者单位的签名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三份文件的公章不同于其他公章。应如何确定公司在销售合同中使用的两个或多个印章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如果多个印章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应考虑以下问题:(1)销售合同具有连续性。如果双方的关系是偶然的或不连续的,即双方只签订一次性销售合同,多重盖章的问题一般不涉及这种情况,因为双方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应该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此时,在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只需在合同最后一页的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即可。接缝处是否有封条不影响销售合同的有效性。意外销售合同的反面是连续销售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自2002年以来一直处于销售合同关系中。这种持续的销售关系使供应商对需求方更加可靠。此时,可以为一方在随后签订销售合同或付款过程中使用两个或多个印章提供方便。(2)密封件的使用次数不应成为决定其有效性的因素。尽管在连续销售合同中使用了两个或多个印章,但每个印章只使用一次。它的使用次数会否定密封的有效性吗?一般认为,除公司已向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的印章外,使用其他印章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应视为有效的[1】。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上海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X贸易公司”)与东莞XX食品有限公司(XX食品公司)之间的上诉案(1)。法院裁定,印章生效的前提不是多次使用各种印章,而是结合其他能够证明销售之间存在实际关系的证据,如交货收据。(三)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连续销售合同中,如果签字人是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向对方签署公司印章的行为当然有效。但是,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限终止后继续执行代理行为,且对方是善意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该签署行为也应视为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有效。然而,无论它是否是禁止反悔的代理,买卖关系、买卖合同中的未付账款问题等基本事实都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在连续买卖合同关系中,举证责任应由权利人承担,无论行为人加盖的印章是否明显不同,也无论权利人是否善意。在本案中,华x公司使用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印章,但法院最终认定,这些印章与本案中新XX公司和新x公司出示的其他证据相结合是有效的。主审法官认为,虽然华x公司提供了公司日常使用的印章,与新XX公司和新x公司提交的“询价单”印章有很大不同,但涉案的“询价单”已经由华x公司负责人签字,“询价单”上的印章经核实与商业承兑汇票上的印章一致, 因此,“询价单”上的印鉴确实有效,“询价单”应作为确认应付账款金额的依据之一。 笔者认为,确定公司多重印章效力的前提应该是买卖双方之间存在持续的合同关系。密封件的形状和使用次数不是否认密封件有效性的依据。多重印章效力的确定应以权利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为基础。参考[1]吴月华。《企业印章若干实际问题研究》,[。2015年法律博览会(32) :184-185。注释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字第8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