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益 > 我国环境公益民诉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中国是否建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环境公益民诉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中国是否建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环境公益民诉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中国是否建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进程略显缓慢。主要原因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只涉及一些零散的规定和一些模糊的规定。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该法规定\"污染环境、侵犯许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我国环境公益民诉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 当前中国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1.中国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质量现状1。“十五”期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继续快速增长,从2001年的13.5亿吨标准煤增长到2005年的22.2亿吨标准煤,增长64.4% 我国水资源总量,《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条例》第五十五条]对于环境污染、侵犯许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第284条:《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机关及相关组织污染和侵犯环境。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应进一步明确哪些“机构”和哪些“社会组织”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合格主体,即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明确界定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构和组织的范围。同时,应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将公民纳入环境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依法向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1.社会组织的类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例》,首先,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不仅人口基数大,而且人口密度大。 尽管各种自然资源的总量很大,但人均份额很小,人均资源相当贫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同时,我国许多重要资源短缺,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工业化进程中。

中国是否建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中国是否建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进程略显缓慢。主要原因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只涉及一些零散的规定和一些模糊的规定。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该法规定\"污染环境、侵犯许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我国环境公益民诉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 当前中国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我国环境公益民诉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范文

摘要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到人民福祉和国家未来的重大规划。这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9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讲话,回答了学生提出的问题。在谈到环境保护时,他指出:“我们想要绿色的水和绿色的山,以及金色的山和银色的山。比起金山和银山,我更喜欢青山绿水,青山绿水就是金山和银山。”这幅生动的画面显示了我们党和政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明确态度和坚定决心。

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和全过程,建设美丽中国,努力迈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新时代。(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解读)但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烟雾、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这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环境法》第6条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尤为重要。

一、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具有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公共利益的环境权受到侵犯时,以自然人或者单位的身份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相比,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具有特别明显的特征:

首先,参与者是公众。

公众通常是指具有共同利益、共同利益或对一些共同问题的关注的公众或群众。无论哪个国家,公众的力量都是强大的。一个国家的发展必须以群众为基础,依靠群众。Ksitini曾经说过:“就发展权而言,人民的参与问题非常重要。

就环境而言,考虑到预防因素,并认识到需要让公众广泛参与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与环境有关的决策,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估过程,这一问题的范围更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实施,我国公众可以更多地参与社会主义市场,并且可以更好地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问题提出更多的建议。

第二,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一切发展都是为了人民,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环境公益诉讼一般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了大众生活的环境,为了子孙后代看到清澈的水和蓝天。

第三,在非法侵权的前提下。

没有理由不能提起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以危害公众在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为前提的。法律本身是调和和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的工具。该法律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自然规定了侵犯这些利益的行为,如非法行为。如果环境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就必须有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二、我国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表明,不仅可以起诉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而且可以起诉侵犯大多数人利益的行为。

在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不再是只有侵犯自身利益才能提起诉讼的主体。其中,《民事诉讼法》规定“相关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相关机关”的定义非常模糊。目前,我国与公众接触最多的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他们是否为公众说话非常重要。相关组织应包括社会组织和其他公益组织。

相关组织因其数量众多、代表利益范围广而具有内在优势,但在代表公众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仍然难以调查取证。

国家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支持和权利,以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除《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外,提起公益诉讼的有关机构和组织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要求;3.有初步证据表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4.接受民事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公民是否应该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当代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公众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保护领域政治生活的延伸,显示了公众对生活质量和生存价值的关注。

在我国,公众不是公益诉讼的正当主体。

在任何国家,公民都是最广泛和最深刻的存在。归根结底,国家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和造福。因此,公民对社会的监督是最有效的。

然而,否认公民已经成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学者说:1 .人是自私的个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偏见。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公民本身不应该无私,而应该混合个人利益;2.公民个人力量薄弱,起诉能力不足,难以应对复杂的公益诉讼。

然而,我认为公民应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公民起诉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自身利益。国家法律体系应该得到指导,而不是被否定。公众是这个国家最强有力的支持者。只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我们的国家才能越来越好。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完善

(一)扩大诉讼主体资格

公民不应脱离诉讼主体。公民是生活在地球环境中最广泛的生物,公民与环境之间的联系最为密切。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将公民排除在起诉主体之外,这显然与我国的立法宗旨不符。

许多学者担心,如果公民成为诉讼主体,就会导致“诉讼滥用”,这可以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来解决,如保证金、行政预立案等。从国外立法来看,公民参与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美国1970年通过并于199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第304 (a)条规定,“任何公民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印度还在S.P.Gupta诉印度联盟案中明确规定,“即使没有特殊损害,任何公民都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让公民参与是对政府的监督,有助于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现在许多公共福利组织附属于政府并存在。他们是政府的发言人。这也很容易导致这些组织不为人民说真话,做实事。

(2)向受害者提供救济

虽然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但我们也应该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在我国,为了公民的自助救济,司法机关往往根据刑法中的相关罪名来判决案件。几乎所有的环境破坏案件都是通过罚款和处罚来解决的。对受害者来说,他们的问题没有实质性的解决办法,环境损害的后果仍然由他们承担。这显然不公平。

此时,政府需要帮助他们,如设立环境风险基金,破坏者参与社会劳动恢复生态环境,受害者申请国家赔偿。日本在这方面做得很好。日本早些时候通过了识别公害疾病的法律,建立了公害健康受害者赔偿制度,并于1988年开始重点实施公害健康福利事业和实现预防措施。中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有效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损害赔偿和救济制度。

(3)诉讼时效应在中国适当延长。诉讼的一般期限是两年。

然而,与其他法律问题相比,环境问题是独一无二的,环境危害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出现,许多问题只有在法定时效到期后才会出现。因此,一般诉讼时效不能满足公民权利的保护。我认为,有必要延长诉讼时效,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四.结论

建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人和自然紧密相连。刘建辉曾经说过:“人类从出生之初就伴随着自然。从那时起,他有了一个保护环境的简单想法。今天,当社会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时候,人们并没有日益与自然疏远。相反,人类造成的环境恶化问题是人们离环境更近。环境公益诉讼是人类保护自然的桥梁。在当今中国,环境与经济发展成反比,环境公益诉讼无疑为市委人民点亮了一盏明灯,指引我们与破坏环境的人作斗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更好地监督政府,保证法律的实施,为中国实现“中国梦”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

[1]习近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解读[。人民出版社,2013。

[2]秦于梅。《论环境正义中的公众参与:法理学和制度分析框架》,[。湖北第二师范大学学报,2013(11)。

[3]蔡守秋。[环境资源开发课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4]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乔乔。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分析——以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解释为视角。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02)。

[6]杜万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背景、过程、原则和主要内容》。人民司法,2015(03)。

[7]张海燕。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及其诉讼权利的顺序[J]。理论研究杂志。2012(05)年.

[8]刘建辉。环境法的价值理论[。人民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