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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建筑安全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

政府监管建筑安全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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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表现在哪

1.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据报道,2006年人数达到4000万,其中农村剩余劳动力达到3200万,占行业从业人员总数的81%,而农村从业人员不到80万,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经过培训后获得职业技能证书。 他们大多数来自农村地区。特殊工种无证件,或人员证件不匹配,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不值班,部分危险分部工程无特殊安全计划,或未按计划实施,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公司不重视安全成本投资,对于大型机械或危险部件,1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如何更好地保证和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已经成为各级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亟待解决的问题。 同时,质量管理不仅影响项目的质量。首先,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项目建设规模逐年扩大,项目的内外部环境和技术复杂性也比以往复杂得多。 虽然有大量的项目代表了国内外技术发展的领先水平,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 2010年上半年,它在全国发行。参考:http://www.docin.com/p-1488223313.html

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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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录导航:

内蒙古建筑安全监管中的政府行为研究

[第一章]政府古建筑监管策略介绍

[第二章]政府建筑安全监管的相关理论

[第三章]内蒙古建设安全政府的监管现状及作用

[第四章]政府建筑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第五章]具体监管案例分析

[第六章——参考文献]政府对古建筑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和结论

三。内蒙古建筑安全政府监管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建筑行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和完善,但同时也应关注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只有深入分析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政府才能提出有效的对策和建议,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

(一)建筑安全监管中的主要问题

1.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执法不清、主体单一

明确职能是实现政府建筑安全监管职能的重要前提。科学合理划分政府权力结构,细化监管体系,抑制权力滥用,从而建立健全政府建筑安全监管行政体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是我国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占据核心地位。由于这三部法律分别由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颁布实施,建筑安全法律体系从根本上发生了交叉和多元化。《建筑法》规定了监理部门和参与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从行业管理的角度来看,它规定了建筑领域的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等问题。对于行业法规来说,它是非常全面的,但是对于施工安全的内容相对较少,没有细化。《安全生产法》对矿业、矿业、工业等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都有明确的要求。它的许多内容与建筑行业有很大不同。《劳动法》是保护全体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其中建筑工人只是劳动者的一部分,针对性不强。从我国的三项基本法律法规来看,与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仍存在一些差异。例如,美国是根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OSHA)来制定联邦OSHA标准的,该标准不仅有关于一般安全与健康管理原则的规定,还有关于各种工业技术的详细规定,包括建筑业的细节。此外,它在美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支柱地位。在一两部核心职业安全卫生法律的基础上,不断制定和修订配套法律法规的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最终形成清晰完整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因此,正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多元化和交叉性,内蒙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局等其他行业的职责不清、重叠等问题一直存在。例如,内蒙古的建设项目不仅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而且安全监管部门等部门也会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导致政府部门职能重叠、职责不清。

与此同时,尽管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建筑法》、2002年的《安全生产法》和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法》进行了补充,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建设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利益主体多元化等因素的不断变化, 《建筑安全监管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建筑业监管的要求,特别是对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分级监管的具体职能界定非常模糊。 内蒙古现行法律法规中,只有1997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全管理条例》。然而,长期以来,法律法规与国家新修订的《建筑法》的基本法不相适应。

目前,内蒙古部分盟县两级建设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存在重叠。例如,联盟、县和自治区的主管部门每年都进行大规模的安全检查。近年来,住房和建设部经常来内蒙古进行监督和“回望”。即使不是视察建造业,也是因为部门的重叠性质偶然视察了一些建筑地盘。因此,内蒙古部分县县安全监管机构难以应对大规模检查,将自身的监督检查放在一边,直接导致一般县县安全监管机构职能弱化,效率低下。

政府对建筑安全的监督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特征的政府职能,其相应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限。然而,目前内蒙古各级政府建筑安全监管机构的属性是不同的。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并存,因此很难统一它们的属性。在实际监督检查过程中,主要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内蒙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机构或参与单位。

此外,政府建筑安全监管机构依法执法,其行政执法权仅适用于《行政处罚法》的部分条款。内蒙古部分县区有独立的执法权和处罚权。例如,二连浩特安全监督站(Erenhot Safety Supervision Station)属于一个公共机构,该机构仅有权在施工现场执法,但无权处罚。惩罚权属于二连浩特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的执法办公室。同时,施工现场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时,施工安全监督站必须在取得施工现场证据后向执法检查办公室报告。执法检查办公室将派另一个人到施工现场核实证据收集数据。由于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是一个动态过程,当执法检查办公室获得证据时,施工单位有可能已经完成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的施工,导致证据不足且不真实。处罚不成立,对建设单位没有威慑作用,但削弱了政府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此外,政府是建筑安全监管的主体,市场和第三部门很少参与。合作治理认为,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可以是市场主体和第三部门等其他社会公共行为者。[1]

目前,政府只通过法律制度进行建筑安全监管。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对施工企业的安全行为和建设项目实体的安全状况实施监督、监督和指导,施工企业可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权力集中,影响监督的公正性和公正性。[1]

内蒙古建设安全政府在建设安全监管中处于最高领导地位,而第三方组织、协会等部门的职权相对薄弱。例如,内蒙古建筑业协会是一个以企业法人为主要负责人的部门,没有权力,缺乏监督。这是国家建设安全监管中的一个普遍问题。

2.建筑安全监管和执法不力。

安全生产的运行过程是一个从人到环境、从环境到安全行为、从安全行为到安全状态、从安全状态到人的重复循环。人是安全生产运行的核心。因此,安全监管主要是对生产活动中自由度极高的人进行研究和控制,人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管理好人的行为,政府对建筑安全的监管才能大大提高监管效率。

对近年来全国建筑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的分析表明,施工起重机械设备随意使用、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责任单位安全措施落实不力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因素。此外,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另一个因素是政府建筑安全监管不力。

从本文第二章的表2.1可以看出2017年内蒙古盟市安全监管人员的具体情况。例如,呼和浩特市2017年有1400多栋房屋,而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总数约为120人,有近77名持证人员。巴彦淖尔市2017年有190个监理项目,建筑面积1100万平方米,全市监理人员49人。按照每人10万平方米的计算,有些工程项目每月只能参观一次,远远不能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因此,内蒙古建设安全政府监管人员过少,人均监管项目过多是监管薄弱的主要环节。另一方面,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严重短缺。许多安全监督员可能从未从事过与安全相关的工作。他们不了解安全,甚至不了解安全监管业务。此外,主管的专业结构和技术水平是“绿色和黄色”,因此很少有人真正胜任工作并知道专业和技术技能。例如,在内蒙古的一些地区,几乎没有什么机构能够完全装备土木工程、水电和机械专业人员。他们大多数是非专业人员兼职工作。

此外,内蒙古建筑安全监管执法不严。一方面,由于近年来内蒙古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和建筑数量的不断增加,相应地需要更多更好的质量安全监督队伍。然而,在现实中,尽管通过外部招聘或招聘人数有了显著增加,但安全监督人员仍然存在不均衡的现象。许多监督工作仍未到位。过载压力导致安全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经常出错。同时,施工主体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增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因为不能产生经济效益,还有一种怜悯之心,认为一些施工现场没有安全保护,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1]

另一方面,低门槛的招聘和建筑行业本身的特点也使得安全监管人员素质低,认识不足。政府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规章制度不完善,监管人员培训经费不足,使得安全监管人员工作水平高低,缺乏自律。此外,在安监人员的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大部分项目由内蒙古从事建设项目的地方企业承担,进入该国的企业相对较少,因此地方企业之间没有更大的竞争。由于人际关系,监督人员的监督有时被忽视,这间接地使安全监督人员的执法不那么严格。

3.施工安全监管手段传统单一

手段是用来完成某个目标或任务的技能。完成一项工作或任务并采取任何手段都可能导致结果。最好的方法可以达到最完美的效果。选择普通的方法无法达到最好的效果。建筑安全监督方法也是如此。在安全监管过程中,政府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善于运用建筑安全监管手段,提高安全监管效率。

目前,内蒙古政府对建筑安全不科学的监管方法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计划经济的控制方法。它没有深入研究市场经济规律和新的政府监管方法对安全监管的影响。此外,由于没有对现代建筑安全监管方法进行深入分析,导致内蒙古传统的政府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方法单一。

首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信息化重视不够,政策支持薄弱。

2014年,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对该地区所有建筑工地实施“建筑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希望利用信息管理提高内蒙古建筑工地的安全监管水平,实现政府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实时监控。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资金不足、安装数量和视频清晰度不够、施工企业承担的成本过高等问题,一些低成本施工企业肯定不会投产,监管部门也不能强迫其购买。此外,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有待提高,最终被搁置。

其次,在不同时期分别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各联盟城市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中的各管理平台。有些地区甚至没有监管平台,研发机构也不一样。相关系统过多且重叠,不能有效提高安全监管效率。虽然内蒙古多年来通过开展丰富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建设安全文化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文化手段是软手段,需要长期的文化环境才能发挥其作用,因此也是一个长期有效的过程。

最后,内蒙古建筑安全监管的科技手段含量不高。安全检查仍然主要依靠经验。这取决于眼睛和嘴巴。很少使用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例如,在检查施工用塔吊基础时,一些塔吊造成的事故是由于施工人员未能有效监测塔吊基础螺栓和基础接头的内部缺陷造成的。这种工件的内部缺陷肉眼是看不见的,必须用先进的设备来检测。

古建筑

(二)建筑安全监管行为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1.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除了指导受试者做他们必须做的事情之外,法律还应规定如何做,以便当事方能够对其行为的后果有更准确的预期。如果法律的规定具有普遍性和原则性,可能会导致缺乏实用性,使被监督人和被监督人不知所措,甚至降低公众对法律的敬畏。[1]

在我国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许多规定在可操作性上存在很大缺陷,语言不确定、句子模糊的现象比比皆是。例如,一些文章中使用的“安全距离”、“定期”、“例行检查”和“严重情况”等词含糊不清,难以掌握。

西方发达国家在基本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往往有一般责任条款,即规定职业安全健康责任人应当按照原则执行法律法规,法律条文的解释、细则和规定将在相应的附属法律中得到补充和完善。然而,我国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缺乏对政府建筑安全监管部门的明确规定。例如,《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筑法》规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因此,我国的建筑安全监管是在安全生产监督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容易产生歧义。同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两个部门的安全监督职责,如没有明确界定的“综合监督管理”和“监督管理”。也可以理解的是,这两个部门都是可以监督的,其内涵、范围和管理方法不明确,也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其职责。国家法律法规存在歧义,内蒙古建设安全政府监管部门也执行国家法律。

此外,建筑安全政府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其权利和责任也不明确。例如,国家不仅有一个安全生产监督局,而且有一个独立的安全监督站,隶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然而,不同部门的职责是不同的,并在一定程度上重叠。例如,内蒙古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评估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监管部门和政府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就会推卸责任,不利于建筑业的发展。

此外,我国各负责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直接导致一再提到法律和监管问题,导致冲突。

例如,《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条例》和《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条例》是由两个不同的部门制定的,但它们也起到了“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我国实行“两级统一共存”的立法制度。“统一”是指全国只有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国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两级并存”是指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并存。在地方立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和原则上,也要坚持不与宪法和一级法律相抵触的原则,坚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原则,坚持可操作性原则。[1]

内蒙古建筑安全形势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目前,地方立法在可操作性和及时性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有些法律法规就像文件的内容。一些法律法规只是中央法律法规的重复补充。它们没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此外,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颁布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内蒙古建设安全政府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文件的内容进行解释和推广,或者具体实施细则的颁布需要反复审批。这种循环将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这不利于联盟和城市执行这一成文法律和条例。

因此,此类法律法规可能因内容调整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明确而不具备规范性功能。例如,内蒙古各级建设安全政府部门的工作存在重叠。内蒙古建设行政机构的设立虽然比较明确,但只体现在行政层面。与国外的横向和纵向管理边界相比,各级相关法规的概念是相对的,职能的定义是模糊的。内蒙古各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一级监管职能的描述也仅限于相对笼统的定义。组织的功能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很大,变化是多种多样的。严格来说,等级监督制度尚未建立。此外,立法中对建设安全监管站主体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建设安全监管的组织设置相对混乱,属性没有明确界定,长期以来导致安全监管执法不清。

目前,政府对建筑安全的监管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很多工作还没有完成。一方面,法律本身不合理,导致监管的可操作性强。另一方面,人的感情比法律更重要,实际的监督实践可能会抛弃依法行政的原则,因为它违背了领导意志。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表述不科学,缺乏权利监督的性质。其中,“发现”是指安全监督员在积极履行检查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可能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没有发现这种可能的违规行为”,也没有必要追究责任,那么就会给一些监管人员留下相对空的缺口,使他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所以“寻租权力”现象很容易发生,[2]

这也是因为政府监管机构过于单一,导致政府监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缺乏有效监管,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

同时,内蒙古规范建筑业协会发展的法律环境还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强调政府对社团的管理,而保护社团自身权利的法律法规还不成熟。由于缺乏良好的定位和运行保障机制,建筑行业协会的工作往往流于表面,严重阻碍了其积极运行,也使得政府建筑安全监管部门缺乏一定的市场监管。

2.施工安全监管模式不完善

近年来,由于监管体制不完善、责任落实不到位、制度保守等问题,内蒙古建筑安全政府监管效率低下。内蒙古建设安全政府的监管方式主要是现场监督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巡查等形式,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监督站的监督人员几乎每天都要检查施工现场实物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监督者忙于日常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成为建筑企业的“专职安全员”,扮演建筑企业的“保姆”角色。[1]

这种监督要求监督人员大部分时间忙于检查,这将削弱其他管理,使安全监督效率低下。特别是在当今建筑规模缓慢扩大的今天,政府建筑安全监管部门的作用也在缓慢下降。当市场主体复杂多样时,虽然相关建设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但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取代企业管理安全,导致政府监管责任相应增加,监管不到位,最终使企业脱离安全,无法建立更好的建设安全监管秩序。

政府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基本上属于直线型组织管理结构。单一的组织管理导致领导者的一些话可能比行政法规更重要,有时监管工作不能很好地进行。这种人为因素会影响正常的建筑市场安全监管行为,结果好坏,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秩序,给政府的建筑安全监管带来隐患。

3.建设安全监管资金不足,队伍配置不合理

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中,国家机关的经费由国家预算拨款,即国家机关的全部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事业单位分为三类:全额拨款、自负盈亏和平衡拨款。[2]

虽然公共机构的全额拨款有利于国家对公共机构收入的全面管理和监督,但同时公共机构的资金也得不到保障。他们只依靠国家,但他们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例如,内蒙古部分联盟城市的建设安全监管机构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证,施工现场的有效检查得不到保证。在一些地区,安全监督反而成了质量监督的兼职工作。因此,有时施工现场更注重施工质量,没有经济效益的安全容易被忽视。特别是内蒙古各县区的安全监督员只是质量监督的替代品。从第二章表2.1还可以看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专业人员比例过高,人员失衡。例如,包头市有72名土木工程专业人员,11名水电专业人员,只有5名机械专业人员。全市共有244个项目,总建筑面积2050万平方米。当安全监理人员面对如此大规模的工程时,很容易忽视一些安全隐患。表中安全监督机构的总数并不都持有执法证件,人员太少无法满足庞大的工程监督。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执法不严、素质低下的人员混入其中。因此,在内蒙古建筑业日益发展的背景下,无论是人员数量还是专业类别都不能满足工程监理的要求。

4.缺乏科学的监管手段与信用体系建设

目前,内蒙古政府从事建筑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仍然依靠老传统,如看、听、问等方式依靠工作经验。为了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先进的安全监管设备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手段至关重要。[1]

虽然内蒙古部分联盟城市已经建立了建设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但还不能完全投入使用。例如,自治区一级建设安全监管站目前已经实施信息化办公,但在使用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沟通,不能完全依靠安全监管平台。施工现场执法过程中仍然采用传统的监督模式和方法。同时,这些措施需要大量的经验积累,才能准确判断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监理人员的结构性缺陷以及新一代年轻监理人员的不足。用传统方法很难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另外,内蒙古部分联赛对市场上企业的不良信用行为没有有效的管理方法,也没有形成统一的信用管理平台和统一的制度标准。同时,建筑市场安全约束机制不完善,建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重视安全绩效,与安全相关的强制保险制度不完善,违规处罚相对较轻。[2]

诚信体系使用不频繁,也没有与银行、保险、招投标等部门相结合,对企业没有很强的威慑力。此外,由于非法活动成本低,许多企业不重视诚信体系的建设。

[1]郭文峰。公共事务治理:从二元对立到多元化[。四川大学,2005。

[1]唐立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研究:基于合作治理理论的[。上海师范大学,2018。

[1]李实·冯。当前我国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研究[。山西建筑,2017 (17): 242。

[1]张强。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主要缺陷[。建筑安全,2006 (10): 62-67。

[1]鞠传敬。中国建筑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重庆大学,2010。

[2]马·韩瑞。中国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矿业大学,2017。

[①邓建坤。政府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及对策研究[。《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24)。

[2]杨小华。[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研究。重庆大学,2009。

[1]蒋天奇。雨林。JGJ130-2011和JGJ162-2008[之间的差异]。建筑安全,2013 (1): 4。

[2]袁海林。[建筑安全管理与控制研究。Xi建筑科技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