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问题与完善建议,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问题与完善建议,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问题与完善建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需要基于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主观过错、损害程度、经济状况和实施问题。主要有:(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和方法等具体情况;(3)侵权的后果;(四)侵权人的利润。(5)侵权人应承担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问题与完善建议

论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离婚的,无罪方有权要求赔偿: (一)重婚;(2)配偶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或者买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害,或者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的无辜一方遭受损失的,过错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如果一方的法律过错导致离婚,另一方没有过错,另一方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自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国建立以来,学术界一直在争论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有人主张侵权责任,也有人主张违约责任。 台湾学者林秀雄先生将离婚损害(即离婚时的损害,广义上称为离婚损害)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离婚造成的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赔偿(人,1。离婚时如何索赔?《婚姻法》第46条规定,如果离婚是由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无辜的一方有权要求赔偿:①重婚;(2)配偶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例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无过错原则。首先,你可以找到正义的法则。所谓经济效益原则就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自然,它包括各种各样的好处,可能是潜在的,也可能是间接的。 1团体福利 现在是注重利益的时代,家庭是重要的经济生产单位(抚养孩子、提供食物等)。,夫妻只相,

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需要基于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主观过错、损害程度、经济状况和实施问题。主要有:(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和方法等具体情况;(3)侵权的后果;(四)侵权人的利润。(5)侵权人应承担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问题与完善建议

论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问题与完善建议范文

摘要:中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目的是填补受害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安慰精神,惩罚违法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逐渐暴露出其立法的不足。据此,从该制度存在的不足出发,分析了完善该制度的意见。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主题;适用情况;举证责任;完美。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后,增加了离婚救济制度,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为离婚中的受害方和其他弱势方提供法律救济。该制度的建立符合当前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然而,在应用过程中,该制度逐渐暴露出其立法缺陷。本文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申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进行了探讨。

1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罪方有权要求赔偿: (一)重婚;(2)配偶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得知离婚损害赔偿是指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在离婚期间,无辜的配偶有权要求有罪的配偶为所遭受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存在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为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比例和获得赔偿的可能性相对较低。根据各学者的研究意见,主要原因是该制度在适用中存在以下问题:(1)在适用主体上,离婚当事人的“无过错方”一词不恰当、不完善,容易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歧义;(2)在适用情况下,该制度规定的法律过错原因范围过于狭窄,无法更好地保护离婚中受害方等弱势方的合法权益。(3)在举证责任方面,现行的举证责任规则对离婚中的受害方等弱势方过于严格,使得举证责任成为一个大问题,难以实现权益。

3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分析

3.1改进“无辜方”的表述和定义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46条,只有无辜一方的配偶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再次对适用主体做出明确指示,即夫妻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案件,人民法院不支持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目前,学术界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虽然解释说明明确,程序可操作性强,能提高法院办案效率,但涉嫌违反法律原则。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明显过于狭窄,条件过于严格。从本质上说,它追求程序效率,而忽视实质公平和正义。它被怀疑是全面的,并不能真正实现为弱势方如离婚中的受害方提供法律救济的功能。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有学者建议将“无辜一方”改为“受害一方”,即配偶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受害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不要求请求方没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作者认为“受害方”一词更客观,更符合现实。无论双方是否有过错,只要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利。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问题与完善建议

使用“受害方”一词时,可能会出现双方都执行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失情况。此时,法官需要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运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来抵消责任。责任抵销后,过错较大的人应当赔偿过错较小的人。如果责任抵销后过错被抵销,则双方无需赔偿对方的损失。虽然这种观点会增加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难度系数,但不能剥夺当事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法律应当以人为本,确保主体权利的充分行使。只有这样,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才能得到体现,实体正义才能实现。

3.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适当扩大

中国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了四种过错案件,但实际上,还有其他对配偶一方造成严重伤害的过错案件,如赌博、贩毒、长期通奸、卖淫等违法行为。因为法律没有将这些情况包括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它给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法律的缺失肆意破坏婚姻的机会。根据一位学者对北大法宝数据库2016年第46条涉及的117起案件和司法文件的分析,约7.69%的当事人根据第46条对其他过错案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况:(1)夫妻间的一般侵权行为;(2)同居中的家庭暴力;(3)夫妻间的普遍矛盾。这表明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再能满足有关各方的需要。对于其他破坏婚姻关系的重大过错行为,为了实现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必须采取法律干预和制裁措施。

一些学者建议将长期通奸、卖淫、嫖娼等常见有害的违法行为列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因为这些情况也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生活,导致家庭不和谐,对受害方的精神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害。由于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受害方往往无法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一些学者建议在具体案件后增加一个自下而上的条款,即“导致离婚的其他重大过失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分析和确定具体案件,以处理具体案件。笔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变迁,破坏婚姻的方式也是多样而复杂的。列举性地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不合适的。在具体情况后增加一个覆盖条款更适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对立法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张,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导致离婚的其他重大过错情形”进行司法解释,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3.3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制度

目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证明规则是“谁主张谁提供证据”,即受害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过错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此外,受害方提交的证据必须既具有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也具有作为案件判决依据的形式的合法性。

由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实施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和周期性,受害方一般只能聘请私家侦探、跟踪偷拍照片、秘密记录等方法获取证据。取证手段的任何偏差都会侵犯他人隐私,从而导致人力物力巨大的受害方收集的证据因来源或形式非法而被法院驳回。在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非法行为时,受害方往往处于弱势,法律意识薄弱,举证能力有限。举证标准过高会导致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初衷也无法实现。

针对离婚损害赔偿难以证明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三点意见:(1)有些学者认为,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这一原则中,责任是颠倒的,即被要求承担责任的人只有证明他没有过错或有法律辩护,才能免除责任。根据这种证明规则,受害方不需要为其索赔承担举证责任。(2)有学者认为,从兼顾双方利益的角度来看,优势证据规则应当适用于根据“明显优势”判断双方就同一事实提出的冲突证据。只要证据有相当大的优势,被证明的事实就可以被认为是真实的。(3)一些学者还建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组织、社会组织和法院对被害人取证给予一定支持。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过于偏向于对离婚无辜方的保护,忽视了对离婚无辜方权利的保护,这也是实践中的一大障碍。第二种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当事人举证的困难,可以弥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不足。它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比第一种观点更有优势。因此,笔者认为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辅之以优势证据规则。第三种意见可以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这更有利于收集离婚无辜一方的证据和法院查明事实。

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法律界和实务界对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许多独特的意见,这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我希望立法机关能够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并期待婚姻家庭法更加完善。

参考:

[1]陈伟。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北京:大众出版社,2010。
[2]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和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
[3]杨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新探》。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 (3)。
[4]薛佳马以南。《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实证分析——离婚损害赔偿的影响因素及司法思考[J】。中国女子学院学报,2016,2 (1)。
[5]韩非。中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困难”对策研究[。萍乡学院学报,2015,1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