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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合同双方必须互相承担债务。

2. 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合同中必须明确债务的履行顺序。

3.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如果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不通知对方 :当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可以不通知对方,因为不通知不会给对方造成危害。

通知对方 :当先履行一方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时,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通知对方,给对方提供举证、解释、改正的机会,防止损失扩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注意事项: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是永久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先履行抗辩权就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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