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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苗圃苗木的保护方法探究,森林苗圃是否可以转让,森林证书是否可以办理

林业苗圃苗木的保护方法探究

森林苗圃地是否可以转让,森林苗圃地是否可以作为林地办理,国家政策是否允许转让,森林证书是否也可以办理。如果是苗圃地,用耕地育苗,其土地性质仍属农用地,不能纳入林地管理或森林证书,但应当可以转让。

林业苗圃苗木的保护方法探究

有县林业局发给的苗圃证,现有三十亩地的绿化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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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苗圃是否可以转让,森林证书是否可以办理

森林苗圃地是否可以转让,森林苗圃地是否可以作为林地办理,国家政策是否允许转让,森林证书是否也可以办理。如果是苗圃地,用耕地育苗,其土地性质仍属农用地,不能纳入林地管理或森林证书,但应当可以转让。

林业苗圃苗木的保护方法探究

有县林业局发给的苗圃证,现有三十亩地的绿化苗木...

林业苗圃苗木的保护方法探究范文

摘要:森林害虫种类繁多,分布广,范围广,随着苗木的运输极易传播和蔓延,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林木种苗检疫,确保造林用种苗无危险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止有害生物扩散,确保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质量。

关键词:林业种苗;检疫;技术;

林业

1建立[林业苗圃的检疫要求/s2/]

(一)新建林业苗圃应设在符合检疫要求的区域:未发生疫情的区域,尽量避开菜地、果园等虫害多发区域。(2)林业苗圃培育苗木所用的种子、果实、扦插条、穗条等苗木原料,应无各种危险病虫害。(3)应确保苗圃不会被周围植物感染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的病虫害。(4)对已建成的林业苗圃,如发现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病虫害,应及时采取消毒措施,确保苗圃的安全。

2[育苗区检疫调查/S2/]

2.1苗木检疫调查

2.1.1种苗检疫调查。

根据不同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病虫害的生物学特性,应当在病害发生高峰期或末期、虫害发生高峰期或某一虫害状态发生高峰期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

2.1.2检疫调查前的准备。

应首先查询苗圃台账,了解种子苗木来源和栽培管理,了解危险病虫害的发生情况,特别是查明检疫对象的发生情况,确定调查重点,采取适当的调查方法和手段,准备相关工具,做好观察、收集和鉴定准备,并准备表格记录调查内容。

2.1.3托儿所参观。

设定托儿所要遵循的路线。路线应合理、有代表性,能大致代表苗圃的总体情况。(1)踩苗时,应目视检查苗的顶端、叶、茎、枝,检查是否有黄化、干燥、腐烂、卷叶、蛀蚀等病虫害症状。对于有上述症状的,应进行详细检查。详细记录了苗圃病虫害的种类、数量、危害程度及相关特征。(2)检查中如发现危险病虫害,特别是检疫对象,应详细了解病虫害的发生、发展、危害程度和可能的流行情况,并设置样地进行详细调查。

2.1.4样本设置。

(1)样地选择的位置应能最大程度地代表害虫发生区。(2)样地面积可累计,总面积不应小于总调查面积的0.1%~5%。每个样地面积为1~5m2。(3)对样地植物进行彻底检查,详细检查每株幼苗的病虫害发生情况,详细登记每株幼苗的情况。根据调查样地的苗木数量、病虫害种类、受损苗木数量和受损程度,统计敏感盖度、敏感指数、虫口密度和虫株率。在原产地检疫问卷中填写调查结果。

2.2样本收集

对检疫过程中发现的各种危险病虫害,特别是检疫对象,应采集标本并贴上采集标签。如果现场不能立即识别结果,应将其带回实验室进行培养、观察和进一步检查。如果结果仍不确定,应送专家鉴定。

2.3检疫处理

(1)在苗圃进行现场调查和样地调查后,根据现场调查和室内检验结果,发现有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病虫害的苗木,应通过焚烧、药物填埋和销毁等方式进行销毁,并销毁传染源。(二)种苗检疫过程中新发现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的,应当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彻底消除,并按程序向苗圃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

2.4检疫样品管理

(一)采集检疫样品是确定苗圃是否有检疫对象和危险病虫害的重要依据。应严格保管,由检疫人员负责管理。责任应转移到个人,并应实行责任制。(二)在检疫过程中发现检疫物和其他危险病虫害的,样品必须保存至少3个月。(3)样本标签须显示植物的宿主、植物转移的地点及发现植物损坏的时间。对于难以制作且无法制作成标本的受损植物,可以拍摄高清照片并存档查询。(4)检疫种苗样品由专人管理,存放在专门的实验室或仓库。在此期间,样品应保持干燥、防潮和防虫,以避免样品损坏、变质和损坏。(5)检疫样品应分类保存,并按病虫害种类进行记录。应记录苗圃名称、苗木类型、样品数量、检疫采样时间、保存日期、检疫结果和处理方法。

3幼苗检疫签证

(一)经过苗圃详细的现场检查和室内检查,苗木未发现指定名录中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害的,由苗圃管理单位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对有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病虫害的托幼机构,应当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产地检疫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2)对于转出的林木种苗,植物检疫证书可直接由转入地签发的原产地检疫证书和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代替。植物检疫证书通常需要保存3年。造林时,当地培育的苗木必须提供当地森林保护检疫机构出具的《原产地检疫证书》。从其他地方转移的种苗,必须提供被转移地森林保护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苗木转移后,应及时进行检疫复检。只有复检合格后,苗木才能用于造林。发现有森林检疫或有害生物的种苗,必须经过检疫处理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不能用农药处理的苗木,应当销毁或者改变用途,以保证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参考

[1]《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定》(林胡同字[1998年第43号,国家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