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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侵权法中的担保义务研究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义务,安全保障,损害
论文概述:

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司法判例是判例法的产物,提到安全保障义务就肯定会与具体的案例结合起来。在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尚需进一步完善的现状之下,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让安全保障义务

论文正文:

1.安全和安保义务概述

本章主要介绍了担保义务的含义、内容、构成要件和性质,并通过对基本概念的描述全面阐述了担保义务。有必要从“进口”的角度介绍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其基本含义,澄清这些基本概念对理解和适用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指导意义。担保义务主体的界定、担保义务的判断标准和归责原则都涉及对担保义务概念的理解。在现代社会,损害赔偿层出不穷,侵权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有限。正确理解安全义务的概念,有利于体现侵权责任法弥补损害、保护受害人和加害人权利的功能。虽然《侵权责任法》引入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学术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构成要件和性质有不同的看法,存在争议。

1.1担保义务的概念

1.1.1担保义务含义的界定
担保义务的规定首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司法解释第6条中。为了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利益,实现正义和社会和谐,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在第37条中明确规定了安全义务。下文逐一介绍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张新宝确保安全的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确保进入经营场所或社会活动的消费者和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杨立新对安全义务的定义是“违反安全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对他人负有安全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从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和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害,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张民安所谓的安全义务是指“如果行为者能够合理预见与他有某种特殊关系的某些危险人物所犯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将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他们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他人免遭这些危险人物所犯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未能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他人,并因危险人员和物体的侵权或犯罪行为而使他人遭受损害,行为人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一方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保护另一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有些表述是直接规定的,有些是从侧面表述的。虽然重点不同,但表达有相同的意思。英美法中的“注意义务”类似于我们所说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是指行为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达到理性人的行为标准,不得发展并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形成重大、不合理损害的危险。Dutyofcare的概念在英美过失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告对原告的注意义务是原告获得赔偿的重要条件: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对她(他)有注意义务,原告就不会从被告那里获得赔偿,即使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也没有损害赔偿责任。在英美侵权法中,注意义务与风险密切相关,即被告行为的风险越高,注意义务的范围就越大。”“所谓保护义务”是指行为人能够合理预见与某一关系相关的第三方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损害,行为人应当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保护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避免第三方对他人造成损害。在我国,侵权法中的保护义务一般被称为安全义务。“虽然担保义务的名称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注意义务”、“保护义务”和“安全交易义务”,但其意在表达的含义并无不同。它在我国通常被称为安全义务。担保义务含义的定义与各国面临的实际情况有关。德国、英国和美国对安全义务的监管早于中国。在借鉴这些国家立法和法规的同时,中国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界定担保义务的含义。本文赞同张敏安教授的定义,该定义更全面地揭示了担保义务的含义。担保义务的迅速发展受到法律界,特别是侵权法专家的青睐。担保义务的含义包括不同的观点和立场。安全义务在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百花齐放的景象代表了对安全义务研究的积极思考。它也体现了担保义务内涵的重要性,是理论研究的福音。

1.1.2安全保证义务的内容
安全保证义务的内容是判断是否承担安全保证义务的重要依据。对于在安全保证义务范围内已经履行安全保证义务的行为,即使存在安全保证义务,也必须明确安全保证义务的内容。我国习惯上把安全义务的内容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硬件方面和软件方面。第一,“硬件”安全义务。“硬件”安全义务可分为“物质”安全和“人”安全。“物质安全包括静态和动态安全。向消费者开放场所的配套设施和设备应当可靠,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行业标准,也不符合此类作业中达到的安全标准。”“人”的安全是指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来维持法律和秩序,人员素质必须符合要求,专业资格必须达到行业要求的水平。在一栋24层的大楼里,每天晚上只有一名保安值班,这是典型的人手不足。第二,“软件”的安全义务。具体包括:第一,内部环境要求。内部环境应符合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里面不应该有不安全的因素。例如,当去一家星级酒店时,人们会在餐桌上精致的盘子里发现苍蝇。由于酒店的卫生原因,大多数客人因输血而住院。这种情况是,内部环境的安全保障义务不符合要求。第二,外部环境要求。当有外来第三人非法侵权时,要求安全保护责任人不要离岗,不要推卸责任,履行职责。例如,当银行安全人员看到强盗进入银行大厅抢劫时,他们没有采取积极措施阻止他们,而是出于恐惧而藏了起来。此时,银行大厅的保安人员无所事事,对第三方的侵权和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外部环境安全义务不符合要求。第三,安全保证义务人有义务解释和警告不安全因素。及时提示、通知和解释潜在危险。例如,对于正在维修的下水道,井盖应该提醒“这里有危险”,刚刚被拖过的地板也应该有“在这里滑动,注意安全”的字样。

1.1.3还谈到了担保义务的构成要素
\"实质上,担保义务的出现是民法中不作为侵权行为中的行为义务的一般化,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既然做出了概括,法律中就应该有具体的要素。”构成要件是判断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依据。如果符合构成要求,将构成违反安全保证义务。如果不符合构成要求,则不构成违反安全保证义务。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担保义务是四要素理论还是三要素理论,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指导。然而,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我国大多数民法学者的意见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四要素宪法理论。我国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要素是:行为人实施了损害行为,损害发生了,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因此,违反担保义务的四个要素表述如下:第一,遗漏。演员应该采取行动,并且有义务采取行动。由于他消极的懒惰,他应该行动而不是行动。不作为是用来表示违反行为义务。第二,受害者受到损害。受害者遭受的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损害,二是主要损害。人身伤害包括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等。如果精神痛苦是由这种伤害造成的,可以要求精神伤害赔偿。财产损害一般指对财产的直接损害,不包括对预期利益的损害。第三,不作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当然,在实践中,担保义务的类型是不同的,这种原因和其他原因之间的关系需要在具体情况下加以判断。在第三方侵权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判断是理论和实践中较为复杂和困难的问题之一。否认声称“通常很难证明不作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在大多数侵权案件中,损害的直接原因不是被告的不作为,而是受害者由于第三人的干预或自然力量的行动而造成的损害。被告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只会增加这种损害的可能性,并不能完全消除损害的发生。也就是说,如果被告已经履行了他的安全和保障义务,这种损害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受害者不需要证明消极不作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肯定理论认为,即使不作为也应该与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如果债务人可以通过积极地实施一项行为来避免损害的发生,但事实上他没有这样做并且损害已经发生,那么我们就可以判断债务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因果关系。我更赞成后者的观点。即使在无所作为的情况下,也应考虑因果关系。例如,在一条高速公路上,一个失恋的女孩正准备自杀,当她看到一辆车时撞到了它,造成了交通堵塞。这时,李没有拦住路过的人,女孩受了重伤。此时,李的不作为与孩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我们不能把道德义务强加给法律,也不能混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第四,违反安全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过错。过错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一个构成要素。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只有过错才会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过错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澄清担保义务的构成要素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违反担保义务的行为。上述组成要素必须同时有一个,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违反担保义务。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构成要件进行判断,符合构成要件的,可以根据第三十七条进行判断。如果不符合构成要求,就不能适用第37条,该条也可以在避免滥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发挥作用。虽然这四个要素并非万能,但它们无疑为判断生活中出现的复杂情况提供了依据。并非每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都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四个要素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持。

1.2担保义务的性质....................................................................................21-25
1.2.1违约责任....................................................................................21-22
1.2.2侵权责任....................................................................................22-23
1.2.3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23-24
1.2.4摘要....................................................................................24-25
2。担保义务与....................................................................................25-35
2.1安全义务的比较研究25-29
2.1.1安全保证义务以德语表示....................................................................................25-26
2.1.2....................................................................................根据日本判例26
2.1.3安全保证的义务在....................................................................................26-27
2.1.4....................................................................................27-28英美法中的注意义务[/BR/] 2.1.5安全和保障义务在....................................................................................28
2.1.6....................................................................................28-29
2.2担保义务理论的发展和....................................................................................29-35
2.2.1....................................................................................担保义务理论29-31
2 . 2 . 2....................................................................................31-35,有担保义务,
3。中国侵权法安全....................................................................................35-49 [/BR/] 3.1担保义务....................................................................................35-39

结论

[现代社会的损害一个接一个地出现。侵权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有限。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的问题。检验作为“进口”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能在我国的法律土壤中生根需要时间。虽然大多数人对引入安全保障义务持积极的看法,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存在诸多困难:因果关系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安全保障义务不容回避;担保义务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没有明确界定,导致适用范围扩大的趋势。安全保证义务判断标准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必须严格限制担保义务的主体,防止担保义务的滥用。如果损害赔偿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或渠道解决,并且如果通过适用合同义务或附属义务的条款获得的结果与通过适用安全和安保义务的条款获得的结果相同,则安全和安保义务可能根本不适用。当事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法律的重合是另一回事。经过50轮讨论后认为双方受到了公平对待是不公平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可以根据其他成文法得到支持,没有必要在侵权法中主张保障义务。归责原则中补充责任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具有可操作性,但在理论上难以证明。担保义务源于判例,是判例法的产物。提及安全义务肯定会与具体情况相结合。在担保义务理论仍需进一步完善的现状下,需要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适用担保义务,回归担保义务的真实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