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00字论文范文司法公正视角下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思考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25000字
论点:证人,作证,证言
论文概述: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保障,但目前我国刑事证人普遍不愿作证、出庭率极低的现状极大影响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和实体的公正
论文正文:
一.[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原因和理论基础/br/]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口头证据。与物证等间接证据相比,证人证言的优势非常明显。首先,证人的证词可以反映更全面的案件事实,而且案件事实的主要部分往往由证人的证词来证明。第二,非当事人证人的证词具有不同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中立”地位,非常可靠,从而为寻找其他证据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这使得证人的证词,尤其是非当事人证人的证词,对于查明犯罪事实和抓捕罪犯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因而受到各国司法机关的青睐。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信息。从经济角度来看,信息是决策的基础和依据。信息可以减少决策的不确定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优化决策。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信息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做出正确判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对于有义务寻求真相的公职人员来说,证人证词的信息总是有限和“稀缺”。此外,对于证人证言的信息来说,其稀缺性也在于信息的主体——即证人不可替代的有限性。在特定案件中,只有特定和有限的证人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此外,由于主体行为的不确定性,证人能否最终输出这类信息仍然是一个大问题。如果证人不作证,证人知道的事实不能转化为法律事实。然而,在我国,证人拒绝作证是不争的事实。即使在公众众目睽睽之下发生了什么,最终也很少有人愿意作证。证人未能作证加剧了证词的匮乏。鉴于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和稀缺性,特别是我国当前现实中证人拒绝作证的突出问题,分析我国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为刑事证人依法作证和制度作证提供有效的保护迫在眉睫。我国立法机关也认识到解决刑事证人作证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经涵盖了限制使用酷刑逼供、消除非法证据和解决证人出庭困难等问题。本文将探讨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对改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的突出现状的关键作用,并提出可能的有益制度设想。
(1)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理由
非当事人证人与案件的诉讼利益无关,他们的证词是利他的。传统观点认为,证人作证的主要动机在于道德,证人拒绝作证是因为他们“法律意识薄弱,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并试图逃避法律义务”。因此,我试图通过说服和道德教育来说服证人作证。然而,从经济角度来看,道德植根于利益。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亚当·斯密(Adam Smith)认为,人类行为受利益的影响。“他通常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在多大程度上促进这些利益……他只计划自己的安全……他只计划自己的利益。”这种说法显然是一种更极端的观点。实际上,利他主义和社会正义也很普遍。人类社会中仍然存在大量的“非物质动机”或“非经济动机”。行为经济学家认为,人类行为不仅自私,而且受到社会价值观的限制,不会带来最大的利益。然而,人们趋利避害的倾向决定了证人必须权衡利益:当作证成本高于作证所获得的利益时(如经济补偿、当事人的报酬和心理安慰等)。),证人当然选择拒绝作证。因此,降低证人作证成本是减少证人拒绝作证的根本途径。证人作证的可能费用包括:时间损失、经济损失(因作证而产生的费用)、因作证而可能受到的威胁和报复等。信息表明,证人面临的威胁是证人最大的担忧。在现实生活中,潜在证人害怕作证,因为证人遭到报复。当前证人保护制度的脆弱性显而易见。国内学者从证人自身、社会文化、法律法规、司法部门等方面分析论证了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本文将从危害证人的行为这一证人拒绝作证的最重要原因入手,论证完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1.拒绝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和影响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庭,并在法庭上陈述和回答他们所知道的案件事实。这是法院查明案件的重要途径,也是公民的法律义务。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极低。根据资料,实际出庭的证人在作证的证人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不会超过10%,有些甚至不到5%。庭审中常见的现象是法庭宣读证词记录而不是证人出庭作证。例如,在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的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失败率在98%以上。经过调查人员的反复劝说,极少数出庭的证人也不情愿地来到法庭。证人不出庭作证给我国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直接受到影响,因为证人,特别是重要证人不出庭。只有证人亲自出庭,在法庭上公开其证词,并在法庭上受到控辩双方的询问和盘问,才能发现和推翻虚假证词,法官通过法庭盘问更容易接受真实证词。如果证人没有出庭,只有一份证词在法庭上宣读。当法官问“辩护人对证人的证词有任何异议”时,律师会说什么?作证的证人不在场。律师对谁的证词提出了异议?其次,由于证人不出庭作证,案件的判决将受到严重影响,导致某些案件的重复取证和长时间拖延,从而损害被告和被害人的利益。如果证人不出庭,不能对关键证词进行交叉质证,法院可以推迟听证或再次取证。如果证人不愿作证,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及时得到保护,他们将遭受更多的心理折磨。对被告来说,一方面,被告的质押权受到证人未出庭的影响,从而失去了与证人对质的机会。被告和原告之间的“平等”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由于证人没有澄清案件事实,被告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长期拘留不利于保护被告的人权。第三,由于证人未能出庭作证,律师调查和获取证据的权利将下降空,这将影响举证责任的完成。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可以调查和收集任何证人的证据,但律师在行使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方面存在诸多障碍,这是控辩不平等的表现之一。此外,律师调查和获取证据的权利不是强制性的。在实践中,律师在获取证据时往往得不到证人和相关单位的合作。很难获得证据。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通知拒绝取证的证人,但这最后一种补救办法在实践中往往得不到法院和检察院的支持,律师调查和获取证据的权利也是徒劳的。如果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律师可以在法庭上询问证人,知道自己需要知道什么,律师对证人的讯问是在检方和法庭的监督下进行的,法官可以有效控制律师的讯问,从而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从长远来看,由于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司法资源将被浪费,并将影响司法权威的建立。证人不出庭,特别是重要证人不出庭,不仅妨碍案件事实的认定,还可能导致更大的错误成本,如误判造成的不公平,以及频繁的程序性回应和纠错降低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在普通人看来,权威的建立在于禁止命令。法庭无法阻止证人出庭。有什么样的司法权威可以谈论?如果这种现象成为常态,立法的权威是什么?由此可见,证人拒绝作证和出庭率极低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成为司法公正道路上的一大瓶颈。改变证人拒绝作证的现状,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迫在眉睫。
2.拒绝作证的原因
正如马斯洛著名的“需求层次”所说,人类最基本的需求是生存和安全的需求。只有满足了这两个低层次的需求,人类才能实现高层次的需求,从而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马斯洛说,人类从低到高的不同层次的需求包括: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对安全的需求是人类的基本需求。每个社会的每个人都有满足安全的愿望,并希望生活在一个没有灾难的安全环境中。当利益冲突发生时,人们通常首先考虑自己的安全。他们会本能地拒绝和拒绝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为。因此,在证人得不到足够安全保护的情况下,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而不顾他们自己的安全,甚至家人的安全,这是违背人性和坚强意志的。证人,像所有社会中的人一样,作为人有最低限度的社会需求,证人比社会其他成员更容易受到危险,所以证人比普通人需要更多的安全。证人能否提供有价值的证词是法官和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而证人最关心的问题是他的权益是否会因为他的证词而受到损害。加强职能和提高审判质量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然而,作为一个普通公民,面对个人安全和司法公正的选择,我们有什么权利要求他们为了公正而牺牲自己的生命?简而言之,当证人不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时,就不可能要求他们作证。正如范伯格所说:“大多数社会已经意识到,人们有某些相对持久的欲望。这些愿望必须被选择,给予优先考虑,并被法律视为神圣不可侵犯。当这些利益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时,它们就成为所谓的权利。”获得人身安全保护的权利应该是权利中的第一项。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个人在社会中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就很难实现更高层次的需求。同时,它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2)建立刑事证人保护制度.................................................................................................13-14
二,英国,美国,罪犯.................................................................................................
(一).................................................................................................15
关于刑事证人保护的范围(2).................................................................................................15-16刑事证人保护
(三)刑事证人保护.................................................................................................16
(4).................................................................................................16-17刑事证人保护
三;中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17-20
(一)保护刑事证人.................................................................................................17-18
(2).................................................................................................18-19 [/BR/] 1刑事证人保护机构,刑事证人保护机构之间的分工.................................................................................................18
2,缺乏保护责任.................................................................................................18-19
(3)缺乏具体的.................................................................................................19-20
4为刑事证人,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保护.................................................................................................20-32
(一).................................................................................................21-22
关于刑事证人保护的范围(2)澄清对刑事证人的保护.................................................................................................22-23
(3).................................................................................................刑事证人保护23-32
结论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62条和第63条以及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在改善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现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仅靠这些法律规定还不足以全面有效地保护刑事证人的安全,消除证人的担忧。证人拒绝作证的严重情况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刑事司法权威的建立,也给刑事司法程序的运行造成了根本性的障碍。进一步加强立法建设,完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是立法建设的必然趋势。中国学术界对刑事案件中证人保护的研究成果颇多,主要涉及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的引入、中国证人保护现状的分析以及中国证人保护立法的不足。然而,关于系统分析刑事证人保护的原因,分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的现状,研究其具体对策的讨论却很少。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论证了刑事证人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立法缺陷,借鉴国外较好的做法,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构想。从合理界定刑事证人保护范围、明确刑事证人保护机构及其相应职责、刑事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以上三个方面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证人保护体系,基本涵盖了证人保护各个环节需要确定的内容。证人保护的具体操作也有更可行的思路。从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财产安全,到对证人精神层面的人文关怀,提出具体可行的有益设想,希望有利于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增加了保护证人权益的条款,表明中国证人保护问题已经引起立法者的关注,并正在逐步得到解决。然而,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和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需要学者和立法者不断探索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