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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0字论文范文电子控制立法研究论文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23000字
论点:控制,电子,信息
论文概述:

当电子控制日益成为信息许可人保护其权利的有利工具的同时,也正悄无声息地蜕变成了信息权利人滥用权利或逃避责任的工具。如何预防电子控制的滥用同时充分发挥电子控制的作用,促进信

论文正文:

第一章电子控制的定义及其法律属性

第一节电子控制的定义

首先,电子控制的概念
在电子信息领域,电子控制是一个技术术语,是指以电子电路为核心收集和处理信息,并根据程序设计输出指令的控制技术。在技术科学研究中,电子控制技术不同于传统的机械控制技术。电子控制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汽车制造、家电制造、现代农业生产等诸多领域。因此,在技术科学的范畴内,电子控制技术不是一个新概念,甚至是一种相对成熟的技术。然而,电子控制在法律领域仍然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诚然,没有电子控制技术的迅速发展,就不会有电子控制的法律法规。电子控制技术是电子控制法律规制的技术基础,但法律领域的电子控制并不等同于电子控制技术,电子控制技术具有独特的法律概念和法律特征。1999年,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NCCUSL)通过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第605条《电子履约规则》(Electronic Regulation of Performance),明确了信息许可合同中的电子控制,这使得信息许可方对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信息被许可方实施的电子控制行为开始进入电子合同法领域。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没有对电子控制的法律概念进行严格界定,我们就无法清晰合理地思考电子控制的法律问题。《刑事诉讼法》第605条没有电子控制的定义。本条第(一)款仅定义了电子控制中“自动限制”的含义:“自动限制是指旨在防止使用不符合协议或不符合法律的信息的程序、代码、装置或类似的电子或物理措施。”[1]同时,(b)款规定“有权限制信息使用的一方可以对信息或信息副本增加自动限制措施,并使用自动限制措施”[2)从这两项规定分析:信息权利人可以采取措施,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信息用户使用信息,这些措施可以是程序代码、设备或类似的电子或物理限制措施;这种限制措施通常放在使用过的信息或信息的副本中;使用这一限制措施的目的是防止使用不符合协议或不符合法律的信息。此外,“信息”是指数据、文本、图像、声音、计算机集成电路布局或计算机程序,以及它们根据UCITA法规的组合。“计算机信息”是指由计算机生成或可供计算机使用和处理的电子信息,包括信息副本和与信息副本相关的文档。[3]至于电子控制的法律概念,立法中有空白色,没有统一的学术声明。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子控制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措施。[[4]电子控制是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第605条规定的“自动限制”。电子控制是为了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利益而保护数字作品权利的一种技术措施。电子控制相当于受版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子控制是一种合同权利。
二。电子控制的法律特征
研究电子控制法律特征的方法来自人们对事物的理解。建立物权法律制度必须做的是界定事物的范围。通过对事物范围的界定,将法律中的“事物”与物质世界中的“事物”分开,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规范调整功能。那么,判断法律中的“事物”和物理中的“事物”是否有一个抽象的标准?是的,这是事物的特征。理论界清楚地列举了事物的特征,以便更好地区分两种“事物”的区别。在构建电子控制法律体系时,我们也遇到了如何区分法律领域的“电子控制”和电子技术领域的“电子控制”的问题,这与构建物权法时遇到的问题类似。因此,物权法中区分法律客体和物理客体、抽象客体特征来判断这种区分的方法是可以借鉴的。总结电子控制的法律特征对于区分法律电子控制和技术电子控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是电子控制法律制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结合电子控制法律制度的现有立法和理论研究,电子控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电子控制是保护信息许可人权利的私人救济手段。实施电子控制是为了确保信息被许可人按照合同规定使用信息,并按照合同规定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合同的正常履行是双方实现合同权利的基础,电子控制从技术上保证了信息许可方合同权利的实现。在UCITA关于电子控制的官方评论中,详细解释了在电子控制中使用受限信息是为了确保信息以合同中约定的方式使用。例如,采取自动限制措施,确保合同的另一方只能在商定的时限内使用信息。
结论信息许可方的合同权利不仅来自合同中的约定,而且基于其在信息中享有的知识产权或信息权利。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复制和传播同一信息的一个或多个副本几乎没有边际成本,这种复制或传播行为极有可能侵犯信息许可人享有的知识产权或信息使用权。因此,电子控制是信息许可人保护其权利的一种有效的私人补救办法。(2)电子控制是根据合同实施的一种私人救济。从世界各国现有立法来看,私人救济的实施方式和限度主要是由特别法规定的,如通过法律建立正当防卫制度和紧急避险制度。然而,电子控制不是合法的私人救济,而是根据合同实施的私人救济。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电子控制是信息许可方通过根据合同条款设置控制程序、密码或其他类似设施来限制信息许可方非法使用合同项下信息的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电子控制是指实施者根据合同建立的法律制度,并在计算机信息交易合同中使用自动限制措施来限制对方越权使用合同项下的信息财产。电子控制是信息许可合同中合同权利的一种特殊救济方式。信息许可方和信息被许可方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电子控制权的权利来源是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而不是法律。信息合同的许可方必须根据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条件和方法对信息的被许可方实施电子控制。电子控制的这一显著特点使其有别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因为技术措施受到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明确保护,是版权所有者享有的一项法律权利。(3)电子控制是一种防御性的私人救济。广义私人救济包括优先、防御性和被动私人救济。
任何法律制度的出现都有其客观和现实的基础。在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演变不仅深刻影响了传统法律体系,而且催生了一个具有时代特征的新法律体系。电子控制只是信息技术背景下信息许可合同中的一种新型合同规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创新和物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许可合同将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电子控制也将作为信息控制中一种重要的权利救济手段,以保证信息合同的正常履行。虽然电子控制日益成为信息许可人保护其权利的有利工具,但它也悄悄地成为信息许可人滥用权利或逃避责任的工具。如何防止电子控制的滥用,同时充分发挥电子控制的作用,促进信息交易的有序发展,是今后研究中必须考虑的问题。虽然我国目前没有电子控制的立法计划,但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先进的立法技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电子控制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探讨、研究和思考,吸收其理论精华,实现其现实意义。当立法时机成熟时,我们可以将该制度引入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立法,发挥电子控制的积极作用,实现中国网络经济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为中国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崛起创造条件。
电子控制是一种防御性私人补救办法,发生在违约发生之前,目的是防止违约发生。基于电子控制的防御性特征,美国UCITA的官方评论不止一次提到电子控制是被动的限制措施。其目的只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防止违约的发生。[10]UCITA允许信息权利人实施电子控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可以采取积极的限制性措施来限制信息的使用。使用此措施的目的是限制另一方使用信息,而不是破坏另一方的某些设置。尽管事实上它可能会造成这种后果,但它不应成为追求的直接目标。(1)电子控制的这一显著特征使其区别于信息许可合同的电子自助服务系统,因为电子自助服务是信息许可方在违约后对信息被许可方采取的一种主动权利救济方法。它可以剥夺信息被许可人拥有或使用的信息财产,即限制信息被许可人通过电子手段拥有或使用信息。(4)电子控制是一种程序性私人救济。为了确保信息许可合同按照合同正常履行,电子控制对合同下的信息施加了程序性限制。所谓程序性限制,是指信息许可方通过电子控制,限制信息许可方只能在指定的时间或以指定的方式使用信息。如果信息被许可人在使用信息时试图超越合同,而这种行为可能导致违约的发生,预设的电子控制措施只能防止这种行为对合同的履行产生负面影响,但不能侵犯信息被许可人所拥有的信息。与电子控制下的程序救济不同,电子自助赋予信息许可人实质性救济权,即信息占有权。合同终止后,法律授予信息许可方通过电子自助服务对信息被许可方未经授权使用信息的权利。与实体权利的自助救济相比,电子控制在信息许可合同的履行中起着程序性的作用,是一种程序性的私人救济。
上述三种观点分别从不同方面对电子控制进行了法律层面的界定,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电子控制的法律特征。然而,本文认为这三种观点都有其不完善之处。实施电子控制的目的是确保信息许可合同的正常履行。电子控制主要包括用户认证程序、信息使用次数限制以及信息访问时间和范围限制。电子控制可能存在于计算机信息许可合同的履行和终止中。从权利属性来看,电子控制是一种合同权利,是基于有效合同条款的救济权利。从行为属性来看,电子控制作为一种权利救济行为,是电子信息开发商和供应商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对信息使用的一种限制性措施。在信息交易中,一旦信息财产被出售,通过使用所购买的信息财产来生产相同信息财产的一个或多个副本几乎没有边际成本。一旦信息财产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往往需要费时费力地向相关部门申请权利的公开救济,不利于及时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这导致了信息权利人控制信息的问题。三.电子控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13-16
第2节电子控制的法律属性...............................................................................................16-20 [/BR/]一、电子控制的正确属性...............................................................................................17-18 [/BR/]二、电子控制的行为属性...............................................................................................18-20
第二章中国电子控制立法现状...............................................................................................20-28
第一节中国电子控制立法现状...............................................................................................20-21
第二节电子控制立法的必要性...............................................................................................21-25 [/BR/]一、电子控制的特殊性...............................................................................................21-22
二,电子控制引起的法律问题...............................................................................................22-23[/比尔/]三,有害...............................................................................................23-25
第三节电子控制立法的可行性...............................................................................................25-28
第三章电子控制域外立法...............................................................................................28-37
第一节“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28-29
第二节...............................................................................................29-30由电子控制引起[/BR/]第三节电子控制的具体规则...............................................................................................30-37
第四章中国电子控制立法的构建...............................................................................................37-47
第一节中国电子控制...............................................................................................37-42
第2节...............................................................................................中国电子控制立法42-47对信息实施电子控制已成为权利人有效的私人补救办法。因此,本文认为,第一和第二种观点将电子控制概括为技术措施或合同权利,这是片面的。此外,虽然第三种观点指出,电子控制是遗嘱执行人根据信息交易合同中的合同协议对合同相对人施加的一种限制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电子控制中的法律关系,但该定义并没有明确指出电子控制权利救济的法律属性,这在定义中是不恰当的。因此,结合UCITA的立法规定和私人救济的基本理论,本文认为电子控制的法律概念可以定义如下:电子控制是指信息许可方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使用自动限制措施防止被许可方超越其权限使用合同下的信息的私人救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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