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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字论文范文英国租阿哈瓦前后基层乡村行政的演变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30000字
论点:威海卫,地方,自治
论文概述:

本文基于对英租威海卫基层行政管理的审视,尤其是将其与租借前和租借后中国政府的管理理念进行比较,探讨他们之间的差异,最终获得深刻认识,对于我们今天的基层自治和新农村建设有着

论文正文:

第一章永成:传统的基层乡村行政管理

背景

几千年来,中国的专制集权制度不断得到加强,在明清时期达到顶峰。清朝继承了前朝以来的分省制度。它以省为地方最大的行政区域,建立了政府、部门、州、县,构成了省、政府、县的地方基本行政制度。作为一个地方基层政治组织,清末全国共有1358个县。每个县都有一个有七个头衔的县长,一个有八个头衔的县长,和一个有九个头衔的主要书籍。没有配额。知县负责一个县的治理,主要是解决诉讼和推翻君主,鼓励农民扶贫,要求猜猜和消除强奸,促进教育的建立。县长和主簿负责粮马、税收、户籍和逮捕。波尼希负责检查囚犯。?像在阿哈瓦孤立的村庄一样,国家权力基本上没有渗透。为了在基层行使权力和控制村庄,国家必然会想方设法,在地方一级会出现国家权力和士绅的双重结构,即通过控制士绅来实现其目标。士绅通常指的是那些赢得科举考试的人和那些从村子里退休的官员。他们起到了倡导当地农村社会建设、仲裁私人纠纷和保护传统文化的作用。他们在当地有很大的影响力,可以控制当地事务,形成士绅权力。这种贵族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由血缘关系联系在一起的社区户主的权力。它是氏族或血缘关系的象征。自然,氏族成为了当地士绅权力的代表。氏族也是地方当局。他们对社区的影响最大,国家权力的渗透只能间接地控制农村社会上层的宗族权力,以达到国家控制的目的。显然,清政府尽了最大努力通过宗族来稳定对地方的控制,但同时,它担心宗族的权力会扩大,甚至威胁到它的地位。因此,维护基层州县法律和秩序的政府工具——“嘉宝”系统——甚至更有用。从宋代开始,无论国家权力如何变化,保甲制度都成为国家权力控制基层社会的基本制度。它长期稳定发展。元、明、清三代不仅没有互相取代,而且在清中叶也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并繁荣起来。

第二章破苗:英国的“保守主义”和创新

在英国占领阿哈瓦之初,由于边界划分繁忙,英国忙得无暇顾及租赁土地上的基层农村事务。直到1900年正式接管后,它才开始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管理。划界完成后,殖民办公室于1901年1月1日正式接管阿哈瓦。此后不久,1901年枢密院令作为管理阿哈瓦的基本宪法颁布。社会制度是社会控制的重要工具。为了实现控制的目标,我们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系统来实现我们自己的目标。因此,在阿哈瓦的管理中,从最初的不干预政策到建立总监制和实施地方自治,阿哈瓦的控制逐渐深化,阿哈瓦原有的制度不知不觉地被改变和推翻,从而达到牢牢控制阿哈瓦的目的。阿哈瓦在英国统治下也保持了稳定的发展势头。这一治理政策的深化甚至改变了威海人民的态度。起初,反英活动主要是反对英国人划定和树立纪念碑。在英国人白天竖起界碑后,当地居民在晚上将界碑拔出或偷偷移到租赁土地的内部。然而,许多年后,当地居民秘密地将界碑移至租赁土地之外。?态度的改变也把阿哈瓦局限在自己的世界里,使它在回归祖国时仍然像一个“天堂”,保留了许多旧习惯。

第二章破茧:英国的“保守主义”与创新...........................................12
第一节两位首席执行官和首席执行官..........................................................13
第2节1911年的阿哈瓦:1911年的革命和1911年的地方自治..............................15
第3节“选举村长和任命村长的规定”..............................17
第三章变革:阿哈瓦人民争取民主自治的斗争...........................................20
第一节地方自治...........................................20
晚清北京政府时期第二节1921-1927年阿哈瓦的自治主张.........................................23
第四章变成蝴蝶:亚哈瓦的地方自治...........................................回归后的
第一节新时代的到来....................................................................25
第二节...........................................27

结论
本文对当前的地方自治有一定的经验。例如,为了完善自治地区的法律制度,国家保证地方当局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行使立法自主权,充分发挥法律的效力。增强基层公民的自治意识,提高自治能力,同时运用正确的自治方式;确保地方党政机关和自治机关权责明确,充分发挥各自作用。这对我国要推进的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地方自治的建设具有重要价值,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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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金范:《清代民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9。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
10,张金范:《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