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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微观经济学视角下的反倾销经济学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反倾销,国度,价钱
论文概述:

从微观经济学角度看反倾销经济学由硕士论文中中心提供特别整理,到目前为止,尚无哪个国度完整供认 中国 已完成由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也是外国对华反倾销逆向选择

论文正文:

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反倾销经济学是以硕士论文为中心专门安排的。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完全承认中国已经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也是外国对华反倾销逆向选择和歧视的原因之一。本文以微观经济学为基础,分析了新形势下应对反倾销挑战的反倾销决策的经济因素。

一、反倾销决定的相关经济因素

涉及两国或地区间经济行为的反倾销。反倾销需求证实倾销行为。然而,反倾销的启动通常与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有关。
1。对特定行业产品的反倾销关系到两个国家或地区的产业结构。
工伤的确是认识到应该首先界定与所涉产品相似的行业范围,而消费能力的提高使得企业抢夺有限的市场,对同类产品的竞争异常激烈。如果进口商和出口商的产业结构相同,产品差异小,竞争就会加剧。为了保护国内消费企业,进口商倾向于采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
2。反倾销意在规范国际贸易秩序,避免不合理的竞争,也意在保护幼稚产业。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因此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项合法贸易救济措施。发起反倾销的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影响发起反倾销的频率和范围。如果经济稳定增长,就业充足,投资和需求强劲,那么它更愿意停止分工,根据比较优势获得贸易利益,因此不太可能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否则,即使销售下降和失业等不仅仅由倾销引起的“工业损害”将归咎于进口产品,反倾销程序也将启动。
3。反倾销涉及许多利益相关者,包括被反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和进口商、进口国或地区的消费者和消费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进口商和出口商等。因此,只有停止对反倾销相关利益主体的总体平衡分析,才能停止对倾销和反倾销的原因以及反倾销的福利效应的分析。

ii。反倾销制度的经济分析

反倾销制度是反倾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通过使用各种反倾销制度,反倾销的发起者才达到了其经济目标。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该系统已经充分考虑了它对经济及其运行模式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相关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以下主要是关于替代国制度
(一)替代国制度的含义
替代国制度是反倾销中的一个独特概念。在西方反倾销制度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具有歧视性。出口价格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这是确认倾销存在的主要因素。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定》只规定了三种正常价值确认方法:出口国国内价格、出口第三国价格和建筑(计算)价格。但是,美国、欧洲等国家的国内法增加了以下声明: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正常价值不取决于该国的国内销售价格。相反,应该找到一个经济水平相似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替代国”产品的价格肯定应该是正常值。一旦我们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国内市场的替代价格,就可以认为是倾销。他们的理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是中央计划的产物,不能反映产品的实际价值。
(2)替代国制度的歧视性
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国家完全承认中国已经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这也是外国对华反倾销中逆向选择和歧视的表现之一。由于中国是公认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不能直接依赖于中国的市场价格或资本价格,而是选择一个替代国的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的资料,选择了23个国家和地区进行替代计算,包括美国、欧盟国家、日本、澳大利亚、香港特别行政区、韩国、津巴布韦、印度尼西亚、南非、丹麦、智利、台湾、土耳其、新加坡、阿根廷、挪威、印度、马来西亚、泰国、乌拉圭、斯里兰卡、南斯拉夫和奥地利。以欧盟针对中国的案例为例,美国(9次)、日本(3次)、欧盟(4次)、韩国(4次)、中国台湾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共5次)和澳大利亚(1次)被选为替代计算,占欧盟案例的35%以上。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资源开发模式、资本构成和经济水平都与中国的实践相差甚远,资本是中国大陆企业的数倍。如此计算的倾销幅度往往令人难以置信。例如,墨西哥对中国鞋类征收1105%的税,秘鲁征收903.92%(鞋)和巴西征收760%(普通锁)等。在任意选择一个替代国家后,1100%的税率甚至可以达到2000%。然而,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忽视了中国的改革进程和成就。这种明显带有歧视性的法律法规为西方国家打击中国出口提供了利器。难怪中国产品经常遭受痛苦。

(3)替代国家制度的缺点
1。替代国制度否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
不同的国家不仅由于经济水平、工资水平和人口状况的不同而在劳动力价格上有很大差异,而且由于丰富的自然资源、不同的产品加工条件和不同的国内市场需求,在产品成本分配的其他方面也有很大差异。比较成本优势不仅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之间,也存在于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国家之间。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低收入国家,平均工资仅为美国的1/40,管理成本和大部分原材料成本远低于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然而,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诉讼中,一些国家要么忽视,要么任意否认中国产品的成本优势。

2.替代国家方法缺乏可预测性
当价格比较停止时,外国反倾销法允许市场经济国家将其在本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价格用作“正常价值”。因此,在向外国出口货物时,这些国家的出口商可以通过与国内市场的价格进行比较,清楚地知道他们向外国市场销售的价格是否构成倾销,或者倾销的程度,以便为这种情况做好准备。然而,对于中国出口商来说,外国检察机关会发现中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遥不可及。甚至起诉国本身在找到替代国之前也不知道“正常价值”是什么,更不用说中国的出口企业了。3.建设价格缺乏合理性
采用建设价格时,起诉国一般会去出口国调查土地、厂房、设备、劳动力、原材料、能源等。使用一定量的产品,然后计算使用土地、厂房等的成本。在消费水平大致相同的国家或地区,加上运费、企业管理费的10%和合理成本的8%,构成建筑价格。因此,外国反倾销当局有时用来自不同国家的消费成本因素来计算成本,有时甚至用一些富裕国家的消费来计算中国的消费成本,这就更不合理了。当外国使用建筑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很容易得出中国倾销的结论。
硕士论文——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反倾销经济学是由硕士论文的中心特别安排的。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完全承认中国已经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也是外国对华反倾销逆向选择和歧视的原因之一。本文以微观经济学为基础,分析了新形势下应对反倾销挑战的反倾销决策的经济因素。欲了解更多微观经济学论文,请联系经济论文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