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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56字硕士毕业论文论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856字
论点:国有企业,董事会,党委会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硕士论文,本文结合公司治理相关理论研究,以“权利、义务与责任”为视角对我国国有企业董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组织结构制度、职权制度及其法律责任制度)进行研究。

论文正文:

第一章论述了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国有”法律制度。改革公司制度的国有企业具有现代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普通商业公司基本相同 然而,由于中国特殊的政治经济体制,国有企业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商业公司。 因此,本章从微观角度探讨了我国国有企业的“国有”特征和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制度的“国有”特征。 第一节“国有”国有企业探索 然而,在混合所有制模式下,企业所有权部分归国家所有。这样的企业可以归入国有企业吗?具体而言,如果一个企业有多个经济成分不同的投资主体,那么该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将表现为不同主体的共同所有权。 如果一个企业的部分财产属于国家,包括一小部分、相等部分和大部分,那么国家就不能拥有该企业的全部财产,那么这样的企业属于国有企业吗?答案是肯定的。 笔者认为,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产占50%以上的企业外,即使对国有资产的贡献率不到50%,这类企业也被称为国有企业(3),因为由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分散或国家与其他股东之间达成的协议,国家对这类企业施加了控制性影响。 (2)地方政府能否成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主体,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否拥有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否享有国家投资者对企业资产的权益(4) “国家”一般是“全民所有”,但“全民所有”是模糊的。 因此,“国家”可以理解为“政府”,但“政府”仅仅指中央政府吗?当然,答案是否定的。 推论如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物权法》及相关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赋予了地方政府所投资国有企业所有者的权益。也就是说,对于这类国有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际上处于权利主体——所有者权益的独立地位(5) 此外,我国不同时期国有资产的“分级管理”和“分级代表”是以国家统一所有制为前提的,但立法赋予地方各级政府管理国有企业财产的权利,这相当于所有权 可以说,地方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实质上等同于所有权 因此,作为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具体是指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2节……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制度的“国有”特征由于中国特殊的政治经济体制,中国国有企业与普通商业公司相比有自己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是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制度有其独特的“国有”特征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通知》和《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指出:“企业的重大决策必须由党委研究和讨论国家宏观调控等重大管理问题后作出, 国家战略和国家安全,然后董事会和管理团队必须做出决定”(2) 虽然上述文件主张党组织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但由于强调“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实际上党委已经行使了董事会的部分管理决策权,即“党委参与公司管理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计划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笔者认为,党委参与国有企业决策符合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理念。党委对董事会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有利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国有企业的具体贯彻和执行(3) 上述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也提出了“党管干部”,这实际上意味着党委可以行使董事会的部分人事权,如选拔和推荐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和企业管理负责人。 从逻辑上讲,党对干部的管理可能会导致董事会任免权力的干涉,从而影响现代企业的制衡机制。 但是,“双向进入、交叉任命”的领导体制,即“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为这个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 总的来说,“双向进入和交叉任命”制度有利于党委对国有企业的绝对政治领导,减少了党委和董事会在决策上的矛盾 不用说,党对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决策权和人事权的干预也有许多弊端,例如,很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但这一制度的合法性不容否认。 因此,如何改进和完善党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是一个亟待探索的问题。 综上所述,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防范管理者道德风险、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率的政治保证。始终坚持国有企业党委的政治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和“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国有企业人事制度,始终是国有企业治理必须坚持的信条和最重要的“中国经验”。 第二章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 因此,本章主要以“权利、义务和责任”为视角,结合普通商业公司董事会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制度特殊制度的基本结构。 第一部分是国有企业董事会的组织结构体系。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现代公司治理背景下,董事会是公司治理机制的枢纽。股东、员工、管理层和其他各方的利益都是通过作为中心的董事会来实现的。 因此,多元化的董事会结构可以有效地保证公司各方利益的平衡 在国有企业中,政府董事由SASAC直接任命,具有公务员身份。他们是由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特殊董事。 政府董事的设立本质上源于国有独资公司“政治职能”的内在属性 在美国、德国、罗马尼亚等国家,大多数国有企业也有政府董事,其主要职能是反映国有企业的“政治”性质 在这类企业中设立政府董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政府在关键领域的经济职能得以实现,而不是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表现。 独立董事是英美法系“一元论”治理模式下的董事会内部监督制度。 中国在基于国有企业“二元”治理模式的“单一”治理模式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属于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及其他机构没有经济利益,因此可以独立做出客观决策判断,并公正监督公司管理层。 在国有企业中,独立董事通常是从市场中挑选出来的,通常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 独立董事在国有公司治理中发挥战略决策和监督评价的作用,能够保证国有企业管理决策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在国外,由于国有企业管理的集权和分权程度不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也不同。 第二节……美国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制度: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公司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主要有一般和列举两种立法模式。 首先,在一般立法模式下,公司的法律规范一般规定了董事会的权利,例如:“除非法律、公司章程文件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董事会拥有管理公司事务的全部权利。\" 其中,典型的一般立法包括:英国公司法(1985)所附的公司章程范本(Model Company Articles of organization),法国商业公司法第89条,德国股票法第76条等。 此外,列举型立法模式相对较少,其中最典型的是我国的《公司法》,该法详细列举了董事会通过特殊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对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有所规定。例如,《公司法》第26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权力。《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作了一般性规定。《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通过引用的方式规定了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从上述规定来看,国有企业董事会通常有权决定一般的日常事务。 然而,其权力的内容通常受到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委员会决议的限制。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权力的行使也受到SASAC的限制和干预。 我国《公司法》通过列举立法模式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对特定公司事务的权利,具有特殊的意义。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即使公司章程中有规定,也不能保留给股东大会。其次,它旨在显示这些权利的特殊性。 原则上,董事会不得将此类权利授予和转让给其他法人团体、代表董事、执行董事和经理等。 ……第三章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制度的困境企业董事会组织结构的重构.........20第二节国有企业董事会独立行使职权的保证.........23第三节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责任的完善.........24第四节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制度困境的出路“任何问题都必须解决”。同样,完善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制度也不是一个不可解决的命题。 有鉴于此,本章首先从理论上构建了国有企业董事会的组织结构,旨在确保董事会内部制衡的实现。其次,通过对董事会独立性的制度保障,目的是确保其管理决策权和监督权的最大限度行使。最后,通过改善董事会成员的法律责任,可以确保董事会成员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第一节国有企业董事会组织结构的合理构建 首先,由于竞争领域中的国有企业本质上属于普通商业主体,它们与普通商业企业一样,具有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本质特征。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治理中,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将不可避免地降低这类企业的治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有必要将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塑造成一个完整的商业私营主体,避免过度的行政干预 在构建这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时,应尽量减少国家干预,以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其次,对于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来说,虽然需要市场化运作,但“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并存是由这类国有企业的“准政治人”和“经济人”属性决定的。 因此,在这类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建设中,很难实现绝对的“政企分开”(2) 有鉴于此,国有企业董事会在竞争领域的建设应着眼于“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以公共利益为主,以私人利益为辅”的“国有”特色董事会治理理念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党的领导下,中国进行了以国有企业改革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 迄今为止,中国已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部级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法律体系,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仍需推进,遗留问题仍需迫切解决。 其中,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仍然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长期问题。 由于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的完善直接影响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 因此,本文结合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从“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角度研究我国国有企业董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组织结构体系、权力体系和法律责任体系),为完善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制度提供建议。 然而,由于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建设仍处于发展阶段,理论界缺乏对国有企业董事会组织结构体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体系和法律责任体系的分类和系统化的专门研究。此外,我的研究水平有限,没有深入研究国有企业董事会法律制度。我真诚地希望受到你们所有人的批评和纠正。 中的引用……(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