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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植物遗传资源权益的国际法律调整研究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条约,基因,植物
论文概述:

这篇论文是由硕博论文网毕业论文中心生物论文频道提供,主要从《粮食和农业植物基因资源国际条约》签订的背景、本质及特色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论文正文:

引言:本文由苏州博论文网研究生论文中心生物论文频道提供。主要讨论了《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签署的背景、实质和特点。

植物遗传资源权益的国际法律调整[/BR/]摘要:粮食和农业中的植物遗传资源问题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应当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新的法律机制,以确保植物遗传资源的维护和可持续管理以及植物遗传资源带来的利益的合理利用。相关国际公约确认了两种利益的平衡,即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传统农民权利和当代育种者权利之间的利益平衡。农民的权利得到了承认,促进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多边体系以及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惠益分享机制已经建立。

关键词: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环境法、农民权益分享

随着转基因生物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生态农业的快速发展,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所有权和利益共享已成为国际环境法的热点问题。这不仅是农业、贸易和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个涉及人类生产、消费和生活方式等社会和经济发展各个领域的重大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和相关国际组织长期以来一直在努力建立一个新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机制,以确保植物遗传资源的维护和可持续管理以及植物遗传资源带来的惠益的公平利用。在此背景下,2001年11月3日,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在罗马举行了第31次会议,以116票赞成(中国投票赞成)、0票反对和2票弃权(美国和日本)通过了2001年第3号决议,即《粮食及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该条约将在40个缔约方签署后三个月生效。从2001年11月3日至2002年11月4日,粮农组织所有成员国或联合国成员国都有权决定是否加入该条约。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干事负责保管条约文本。全面了解植物遗传资源领域的相关问题,研究和分析《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背景、内容、实质和特点,对于确保中国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首先,签署《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BR/)的背景不同于最近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环境公约(谈判时间约为2至3年,例如,2000年签署的《生物安全公约》和2001年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该条约的签署来之不易。这是七年艰苦马拉松式谈判的结果,从1994年委员会第一届特别会议开始,一直持续到2001年6月,其间共举行了三次大会和五次特别会议。这不包括一次非正式专家会议和六次主席团闭会期间会议。该条约的正式文本是在2001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粮农组织委员会第121次会议上定稿的,这比粮农组织第31次会议只提前了两天。

一旦条约生效,它将取代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是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83年通过的软性法律文件。这是第一个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条约。截至2001年12月,已有113个国家加入。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食及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国际植物遗传资源承诺》的秘书工作。其目的是促进关于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的政策对话和技术讨论。

该条约的签署符合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大会第7/93号决议的要求,即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干事必须提供一个协商论坛,以促进《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协调,并促进植物遗传资源相关条款(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未涵盖的土地转让收集问题)的协议和相互确认。

与此同时,该条约的签署也可以被视为对国际社会日益流行的生物多样性研究的积极回应。1992年5月,内罗毕会议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其执行计划第3号决议明确规定,“生物多样性公约未涵盖的土地转让和农民权利问题”是粮农组织亟待解决的问题。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UN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应根据《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的要求,合理利用其“粮农组织全球植物遗传资源系统”,以促进这两个问题的早日解决。同样,一个月后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21世纪议程》,指出农民的权利必须逐步实现,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管理制度必须调整,以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协调。

在上述文件之前,在1989年至1991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一系列谈判中,《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的许多内容多次出现在双方达成的共识中。在双方的共识中,特别强调了两种平衡,即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传统农民权利和当代育种者权利之间的利益平衡。这些共识还促进了“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在国际社会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承认,这体现在粮农组织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

第4/89号决议明确承认农民的权利,并指出《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育种者权利在《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中具有普遍性;

第5/89号决议明确界定了农民的权利,即\"农民因其过去、现在和未来对保护、促进和开发植物遗传资源的贡献而获得的权利。国际社会赋予当代农民及其后代这些权利,以确保农民的整体权利和利益,并鼓励他们继续为植物遗传资源做出贡献\";

第3/91号决议,承认国家对新植物遗传资源的主权;农民的权利必须通过植物遗传资源特别国际基金得到有效落实。

上述三项决议后来分别被列为《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附件一、二和三。这三项决议的通过也意味着“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的概念发生了相对重大的变化。这体现在:1 .这符合《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植物育种者的权利。2.承认保护农民权利的重要性。3.承认国家对植物遗传资源的主权。这些决议反映了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同时,它们还消除了与相关国际条约和公约的矛盾,为最终修订《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铺平了道路。

第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BR/)的性质和特点虽然该条约是针对农业问题的具体特点和需要提出的,但它仍然体现了当代国际环境法的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这些原则符合《里约宣言》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许多原则。具体而言,条约的实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中:

1.国家主权原则
意味着一个国家对自己的植物遗传资源拥有主权。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2001年第3号决议的前言明确指出了这一点,条约前言倒数第二段和第10条特别强调了这一点。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条约完全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

2.可持续保护和利用原则
植物遗传资源必须得到\"可持续保护和利用\",这也是条约特别强调的一项基本原则。“可持续”一词在条约文本中出现了20多次。第6条还具体规定了如何采取措施确保可持续的保护和利用。具体内容包括:1)鼓励和支持有利于促进农业生物多样性和其他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农业生产体系;2)最大限度地促进物种内和物种间植物的多样性,以维护遵循生态原则和保护土壤的农民的利益。3)扩大作物基因库,为农民提供更多的遗传多样性;4)以可持续的方式增加世界农业产量。

3.信息披露原则
在条约的许多条款中规定,必须确保植物遗传资源的信息渠道畅通无阻。例如,根据第13.2条,缔约方有权获得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非机密介绍、技术和研究结果。第17条还为此专门提出了\"全球信息系统\"的概念。缔约方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这一系统,并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信息交换机制协调,以促进有关植物遗传资源的科学、技术和环境问题的信息交流,从而实现利益共享的目标。

该条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条约》序言和第6.2条和第9.2条强调公众参与决策和农民权利,
都提出了植物遗传资源“公众参与决策”的观点,具有突破性意义。首先,“农民权利”通过法律文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正式承认(第9条)。该条约不仅重新确认了“种畜权利”(相关国际公约已经承认),而且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它将“传统农民权利”置于与种畜权利同等重要的地位,这也意味着“传统农民权利”将在世界上得到更广泛的承认和有效的实施。第9.2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必须根据自己的法律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农民的下列权利:(1)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二)公平分享利用植物遗传资源带来的利益;(3)有权参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政策决定。

2.建立一个多边系统,促进获取和惠益分享
根据第3条,该条约涵盖粮食和农业的所有植物遗传资源。在这一大框架下,条约第四部分(第10- 14条)具体规定了\"便利获取和惠益分享多边体系\"的问题。该系统旨在确保60多种植物(包括35种作物和29种饲料)的可用性。所选的60多种植物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条约》附件一以表格形式列出了这60多种植物的名称。在条约谈判过程中,双方就作物种类清单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提出了一个大名单,而发展中国家(植物遗传资源的传统持有者)普遍主张采用一个小名单。最小的列表只包括9种作物,而最大的列表包括287种作物。谈判的最终结果是达成妥协,基本上涵盖了对世界粮食安全有重要影响的作物。该条约第12.3条规定,缔约方同意采取便利措施,便利彼此容易获得所列植物物种。第12.3条还规定,\"植物遗传资源的获取者不得主张对植物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因为这将阻碍植物遗传资源的获取\"。这一条款的通过引起了激烈的辩论。一些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美国,担心这一条款会损害其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然而,欧盟对第12.3条的审查得出结论,该条款符合知识产权法。

同时,双方还可以签署利用植物遗传资源的双边合作条约。在这种情况下,利用遗传资源(包括商业利用)获得的结果必须由所有各方按照多边体系的规定公平分享,而不仅限于发起国。调查结果应分发给所有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农民。《条约》第13条还就如何公平有效地利用遗传资源提供了具体的行动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鼓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植物遗传资源的科学研究和利用方面加强合作。具体措施包括:双方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植物遗传资源方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开展合作科研,共同开发植物遗传资源;为种质提供者提供信息和培训。

然而,真正具有突破性意义的是,该条约对分享商业利用带来的资本收益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条约资源和利益分享的多边制度下,那些从利用遗传资源中获利的人必须允许其他参与者根据标准的《物质转移协定》公平合理地分享这些利益。与此同时,受益人还必须向\"便利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多边系统\"支付一定费用,条约理事机构将利用该系统建立惠益分享基金机制。(第13.2条)

该条约明确区分强制性利益分享和非强制性利益分享。强制性利益分享是指当植物遗传资源产品(产品本身包含从“促进获取和利益分享的多边系统”获得的成分)在市场基础上运行时,经营者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条件是即使对产品的研究和培育没有限制,也不能获得该产品。

该条约的理事机构必须首先根据商业运作标准规定支付水平和方式。同时,将根据这些资源的不同受益者类型制定不同的支付标准,并不定期检查支付标准。另一个敏感问题是,如果有植物遗传产品,市场经营者是否需要为强制性利益分享付费(前提是对该产品的培育和研究没有限制)。针对这一问题,条约规定,理事机构必须在条约生效后五年内做出明确规定(第13.2条)。缔约国还必须考虑受益于植物遗传资源的食品加工业是否需要为非强制性惠益分享付费。

这种强制性惠益分享是惠益分享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在全球范围内真正实施惠益分享提供了财政保障。该条约建立了一个资助优先活动、计划和项目的基金机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第18条)。1996年在德国莱比锡举行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会议上,150个国家加入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全球行动计划》,该计划确定并规定了优先项目。与此同时,各方表示,它们同意通过相关国际机制、基金和组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可预测和商定的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分配。

3.《
土地转让收集条约》是第一个解决由国际农业研究中心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主办的植物遗传资源土地转让收集问题的条约。国际农业研究中心(IARCS)是国际农业研究咨询小组(CGIAR)的一个分支。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该条约的理事机构将与国际农业研究中心(IARCS)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签署合作协议,以确保分享在该领域收集的遗传资源。这种分享的先决条件是必须符合“促进获取和利益分享的多边体系”和第15条的相关规定。

三.《条约》的未来
在《条约》签署后,粮农组织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将行使《条约》过渡委员会的职能。必须加强各种体制和财政安排,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邀请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成员国、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相关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参与过渡委员会的工作,同时开始与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委员会在内的相关国际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2。在2002年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过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了自己的程序规则和条例,并制定了相关的保障措施和条例,以确保条约的有效执行;
3。起草条约的财务制度和预算;
4。起草一份关于便利获取和利益分享的条约样本;
5。设立一个包括技术和法律专家的专家组,就起草资源和利益共享示范条约提供咨询意见;

上述工作必须由条约过渡委员会完成,缔约国也面临许多工作。综上所述,有以下三种:

1.为了更好地执行该条约,各方还必须加强自己的硬件和软件建设。硬件建设包括相关机构和设施的建立,软件建设主要是指相关政策法规的建立。《条约》第4条和第6条明确规定,与农业生物多样性有关的国内法律和法规必须符合《条约》的要求,发生冲突的法律和法规必须修订。

2.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条约涵盖的一些新领域,如农民权利(第9.2条),在现有法律和法规中仍然相对缺乏明确规定。在这一领域,印度是第一个通过相关法律的国家,即2001年8月第53号《植物多样性和农民权利法》。非洲统一组织2000年《生态资源示范法》也对农民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表明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了农民权利立法进程。上述两项法案的相关规定明显受到条约的影响,条约中农民权利的定义体现在这两项法案中。

农民权利在确保世界粮食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它有利于刺激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从而确保世界粮食和农业产量。在条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如何在各国落实农民权利将是今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这也是条约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最紧迫问题之一。

3.标准材料转换协议的制定也需要大量精确细致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遗传资源产生的商业利益的分配是公平和公正的,这也要求每一缔约方制定相关的国内立法。

上述工作相当复杂,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然而,它们极其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有足够多的国家加入该条约,使其尽快生效。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在农业生物多样性研究领域调动一切必要的资源和一切可用的力量。令人欣慰的是,该条约已经签署,越来越多的国家成为缔约国。该条约已成为“解决国际环境法、农业法和贸易法交叉问题的最新成果”。作为农业、商业和环境的一个交叉领域,该条约也将有助于促进这些领域之间的协同和合作。该条约在保持其独特性的同时,也可以被视为当代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律机制的重要成员。

参考资料:《21世纪议程》第14章-“促进可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第14.60-f段,
[2。
[4]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和农民权利法案(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