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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正当防卫理论内容及其学习意义,如何判断美国的正当防卫?

美国正当防卫理论内容及其学习意义

如何判断美国的正当防卫?在美国,如果有人未经允许闯入私人领地,他可以在主人的警告无效后被枪毙。在美国司法机构,一个普遍接受的原则是,个人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即使这种行为通常构成犯罪。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每个州都允许被告因以下原因被起诉

美国正当防卫理论内容及其学习意义

美国法律对正当防卫是如何规定的?!

在美国,如果有人未经许可闯入私人领地,在主人的警告无效后,他可能会被枪毙。 在美国司法机构,一个普遍接受的原则是,个人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即使这种行为通常构成犯罪。 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每个州都允许被告在被指控实施违法行为时为自己辩护,即针对实施违法侵权行为的人,并采取行动制止违法侵权行为,从而给违法侵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它应该满足五个条件:1 .合法防卫必须针对非法侵权行为;2、必须在违法侵权正在进行中;3.作为预防措施,8月28日,一名美国男子怀疑他的女朋友钻进了别人的车,并尾随他。 他强迫汽车停下来,用枪向它射击,结果却被对方“杀死”。 优步司机的行为被暂时认定为正当防卫。 当地警察局长说:我想冲动地对人们说,“不要这样做。好人也带着枪。1自卫(Self defense)指的是这样一种经济理论,即对于那些实施非法行为的人来说,降息不一定与货币贬值相关联。 通常当利率持续上升时,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处于最糟糕的状态。

如何判断美国的正当防卫?

如何判断美国的正当防卫?在美国,如果有人未经允许闯入私人领地,他可以在主人的警告无效后被枪毙。在美国司法机构,一个普遍接受的原则是,个人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即使这种行为通常构成犯罪。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每个州都允许被告因以下原因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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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家庭暴力的危害不容小觑,已经成为严重侵犯个人权利,引发次生犯罪,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颗毒瘤。根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2011年发布《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显示,24. 7%的中国女性遭受过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除了病源性家庭暴力,大多数家庭暴力源于家庭成员基于身份、身体、经济等优势地位对弱势家庭成员侵害。

强弱共存是自然状态,但家庭暴力是自然状态下正常结果的异化。在正常状态下,人们通过有效的沟通、相互考虑和自我约束来抑制这种疏离感。异常状态不再能被自身和家庭内部的约束机制有效约束。寻求新的平衡或借助外力突破困境是一种可行的选择。给予家庭成员自卫的权利无疑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处理家庭暴力的不幸后果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赋予弱势家庭成员公共权力,保护自己免受家庭暴力。

关于防范家庭暴力的权利,我国立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刑法领域的研究也很少。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家庭暴力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四部门家庭暴力意见》),其中第19-20条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防范。直到那时,这个问题才逐渐进入刑法研究的视野。

在家庭暴力辩护方面,以通过实践促进法律创新为特征的美国刑法受到更多关注。在研究普通正当防卫的基础上,进一步介绍了医学和心理学的一些研究成果,如“受虐妇女综合症”和“精神和情感创伤规则”,以丰富和完善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本文拟以此为借鉴,对我国家庭暴力抗辩权的完善提出一些见解。

一、美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理论概述

大陆法系有句法律谚语“正当防卫没有历史”,正当防卫也是英美法系最古老的防卫制度之一。对于正当防卫原则,两大法系有不同的理解。大陆法系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源于人类自我保护的本能,“不需要向不公平妥协”,只限于对精神疾病和未成年人实施防卫。相反,美国刑法不同。美国刑法学者认为自卫是盾牌而不是长矛。[1]

合法防卫是一种防御措施,而不是进攻措施,行为者只能在国家没有时间提供公共救济时使用它。其实质是国家在保护权利方面的协调,其主要目的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美国刑法中,正当防卫本质上是对犯罪的正当防卫。它通常分为两类,即自卫和为他人辩护,又可细分为房屋和财产辩护。

就正当防卫的构成而言,美国刑法与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要求危险的非法性、紧迫性和防卫的对等性。两者的明显区别在于防御是否必要。美国刑法根据辩护的必要性对辩护人规定了某些回避义务。

具体来说,首先,根据暴力的性质,它分为致命性暴力和非致命性暴力,并对不同形式的暴力设置不同的防卫限制。致命的暴力,或重罪暴力,指的是可以合理地推定会导致致命后果的暴力类型。美国刑法中的致命性暴力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意图对另一方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第二,防卫行为本身客观上有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实质性危险。

美国的一些司法先例已经证实,如果犯罪者使用致命武器进行威胁,但不打算造成致命伤害,这不是致命暴力。美国刑法有正当防卫的逃脱规则。这条规则意味着,如果演员知道有一个安全的地方可以逃跑,他就不能使用致命的暴力来抵御非致命的暴力。

然而,许多美国司法管辖区认为,当遭遇致命性暴力时,犯罪者可以直接使用致命性暴力来保护自己,即使他们知道有一个安全的地方可以逃脱。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美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考察范围更广,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受虐妇女综合症”和“极端精神或情感创伤规则”(EMED)。

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是指妻子因丈夫长期虐待而无法忍受杀死丈夫的行为。这个概念最初是一个心理学术语,由暴力和习得性无助的循环组成。它主要是为了解决受虐待妇女不能通过法律手段终止婚姻的问题而提出的。它涉及复杂的刑事政策和道德规范。它提出的刑法问题是,被虐待妇女杀害和伤害丈夫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视为正当防卫。“受虐妇女综合症”

一般来说,它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打击谋杀,例如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杀死他;第二,受虐妇女在睡觉或非常冷静的时候杀死她们的丈夫。第三,受虐妇女雇佣或要求第三方杀死她们的丈夫。

在司法实践中,第一个案件没有争议。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后两种情况。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刑法学者也有不同意见。肯定和否定的观点都有自己的观点。肯定理论中也有关于它是正当的还是可原谅的争论。核心考虑是,如果正当,丈夫的辩护权将被剥夺,如果可以原谅,丈夫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要求丈夫等待并为随后的杀戮而死显然违背了人类的生存本能,而丈夫可以执行正当防卫来杀死妻子,这也违背了理论的初衷。因此,美国刑法在这个问题上基本陷入了两难境地。

但是,应该指出的是,美国的刑事审判并没有废除这一制度,相反,它是基于以下两点逐渐被广泛接受的:一方面,“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一种科学现象已经得到社会最大程度的认可;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被定性为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最终由陪审团决定。

在美国刑法中,专家证词在“受虐妇女综合症”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专家证词主要包括受害者遭受的家庭暴力及其对受害者精神状态的影响。其目的是解释,一方面,为什么受害者不能采取法律手段来终止婚姻或寻求法律帮助,另一方面,为什么受害者遭受长期和压迫性的家庭暴力,以便基于迫害妄想对辩护行为做出主观理解错误是合理的。所谓极端精神和情感创伤规则(EMED),是指犯罪人因极其严重的精神和情感创伤而杀人的行为,这将构成预谋杀人罪中较轻的处罚。

在美国刑法中,这一减轻因素需要主观和客观条件。主观条件是EMED,它不要求达到精神病学标准。相反,只要能够证明被告在实施谋杀时经历了一种足以导致失控的强烈情绪。EMED作为犯罪的客观要素,必须有合理的解释或豁免理由。

然而,应该指出,这一标准与被告的精神状态有关,但与被告的谋杀无关,也就是说,辩护理由不是基于杀人或豁免的有效理由的存在,而是EMED导致犯罪人失去控制,谋杀是正当的。

美国示范刑法(1。12.2)规定被告承担为EMED辩护的举证责任,控方必须排除合理的怀疑并举出相反的证据。在美国刑法中,EMED是对当被告遭受极其严重的精神和情感创伤时失去自控的减轻处罚。这条规则不是专门为解决家庭中的精神暴力辩护而设立的,而是适用于所有杀人案件。

当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造成他的精神和情感痛苦以及严重创伤,失去杀死施虐者的自制力时,适用这一规则可被视为减轻处罚的理由。

二。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家庭和家庭关系是民法和刑法中的法律概念。

一般来说,家庭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它的基本特征是可居住性和相对亲密性。《婚姻法》第三章规定,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被收养子女和继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和孙辈之间的关系;兄妹之间的关系。

顾名思义,家庭暴力是指由婚姻或亲密关系、血缘关系和法律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某些问题(一)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某些有害后果的行为。”。

在刑法中,家庭、家庭关系和家庭暴力具有特殊意义。对家庭而言,刑法主要通过“住所”和“家庭”来界定。

例如,《刑法》第245条规定了侵入房屋罪,该条将居住社区定义为:有墙的社区应以墙为界;那些没有墙壁或公寓的建筑应以起居室为界。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也是如此。至于家庭关系,根据一般理论,虐待犯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主体,只能是与被虐待者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并有亲属的成员。

关于家庭暴力,“四个部门关于家庭暴力的意见”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拥有监护、支持、寄养、同居和其他关系的普通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留、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和其他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为,以及通过殴打、冷冻、饥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个人自由、恐吓、侮辱、虐待和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造成身心伤害和酷刑的家庭暴力”

由此可见,传统上对民法和刑法的理解与家庭和家庭暴力的含义基本相同,家庭和家庭暴力仅限于由婚姻、血缘关系和法律形成的亲属关系的生活社区。

作为回应,\"四个部门关于家庭暴力的意见\"已经扩大,主要是在家庭构成和家庭暴力类型方面。我国刑法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没有特别规定,但按照一般违法侵权行为处理。作为回应,\"四部门关于家庭暴力的意见\"涉及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意见》第19条确认正当防卫可以用于传统的家庭暴力,即身体上的家庭暴力,而第20条不承认精神上的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即长期的家庭暴力使受害者在愤怒和恐惧状态下的防卫行为成为正当防卫,但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通过以上的回顾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关于合法防卫家庭、家庭暴力和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受到传统认识的限制,迟迟不能及时应对现实发展,对特殊问题缺乏区别对待,值得探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缺乏对家庭和家庭暴力范围的科学定义以及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有效联系。传统家庭是在特定的自然和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具有鲜明的伦理和社会特征。

一方面,人们在家庭中自然出生和成长,成为社会的一员。家庭是一个社会细胞,是维持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和联系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人和家庭具有强烈的伦理特征,承担着社会和伦理责任,如赡养、抚养和养育。“四部关于家庭暴力的意见”的扩大使家庭关系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相对界定的范围,而是扩大到包括合同、承诺、事实行为等。家庭不再局限于根据家庭和住所确定的范围,而是扩大到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和其他人们可以居住、居住和避难的地方。

这无疑将打破原有的内涵和外延,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传统家庭所承载的社会伦理特征。这必然要求对家庭暴力防卫的理论和实践,甚至是现行刑法中与家庭犯罪相关的问题进行重新分析和界定。

其次,对家庭暴力辩护缺乏科学的限制。应当肯定,家庭暴力在性质上是非法的,在形式上符合刑法正当防卫的要求,但不可否认,家庭暴力有其不同于普通非法侵权的特殊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有血缘和情感联系的家庭成员之间以及相对封闭的家庭中。

基于主体的特殊性,受害者具有强烈的矛盾心理,往往难以摆脱家庭暴力,维持家庭关系,不想惩罚肇事者。与此同时,通常存在共同的错误和很强的和解可能性。

由于事件的特殊性,家庭的相对孤立使得第三方很难了解家庭暴力,从而在调查和证据收集方面造成程序上的困难。从法律与家庭和家庭关系的历史来看,它的本质是一个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力不断角力,你进我出的过程。

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是一把双刃剑。这是防止家庭解体和保护个人权利之间的权衡。与此同时,家庭暴力隐私造成的调查取证程序上的困难也使得赋予这一非法侵权行为辩护权更加审慎。

因此,刑法介入家庭领域后,有必要合理限制其权力和权利。

最后,针对家庭暴力的防卫缺乏合理的扩展。中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普遍承认针对身体家庭暴力的防卫的合法性,而不承认精神家庭暴力的合法性。所谓精神暴力型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或非暴力,导致受害者精神损害。

应当指出,家庭中的精神暴力直接等同于通常所说的“冷暴力”。对受害者精神的损害是前者的基本特征,但实现这种损害的手段不是调查的重点。理论和实践表明,长期持续和压迫性的家庭暴力对受害者造成创伤性精神影响,使其部分或完全丧失正确评估家庭暴力性质和通过适当渠道摆脱家庭暴力的能力,最终可能导致极端行为。

这种情况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此外,近年来,受害者通常采取极端措施杀害肇事者,因为他们无法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大多数判决基于“情节轻微,受害人有过错”和其他减轻处罚。这种判断的结果可能没有问题。然而,关于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影响程度以及受害者实施极端行为的心理状态,缺乏理论讨论和科学定义。

三。美国刑法中的自卫对完善我国家庭暴力防卫权的启示

(一)拓展家庭内涵的概念

传统观点认为婚姻、血缘关系和法律是建立家庭的纽带,家庭是一个具有伦理和社会功能的生活社区。顾名思义,家庭暴力是这一范围内成员之间的暴力。同样,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是基于这一认识,如刑法中针对家庭成员的一些犯罪,如虐待罪、遗弃罪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定义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社会现实。传统家庭的共同生活和相对封闭的特点,以及其社会责任和伦理价值,在某种程度上相对弱化。例如,传统家庭的赡养义务正在向有偿赡养的养老院模式转变。

传统观点不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例如,2011年7月媒体曝光的郑州市长春园养老院虐待老人事件,养老院的护理人员清晨多次叫醒被护理的老人,并实施殴打、捆绑、强迫老人喝水等虐待和侮辱行为。

一旦该事件被媒体曝光,公众就大声疾呼,要求严惩虐待和侮辱照料者的人。司法部门也迅速介入。然而,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法律障碍:

一方面,我国刑法第260条明确规定,虐待犯罪的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传统观点,护理人员和老年人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另一方面,我国《刑法》第246条明确规定,侮辱罪应当公开实施,而护理人员实施的侮辱行为是在老年人的住所,第三方不知道,这显然不是公开实施的。

对于家庭来说,美国刑法基于共同居住的条件。例如,在1997年国家诉托马斯案的判决中,“共同住所”被明确用来指家庭关系,即无辜的人不必避免共同居民之间的非法侵犯,除非他们不得不诉诸致命的性暴力。[9]

“法律是一种生活,而不是一种僵化的规则”,[10]法律的发展在于它对社会现实的发展和变化的反应,这需要通过扩大、解释或修改现有规定来实现。

(二)需要额外的防御要素

美国刑法将防卫的必要性视为正当防卫的一个基本要素,并区分自卫和为他人辩护。

中国的正当防卫,特别是针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应该考虑借鉴这种做法,原因有三:

首先,被保护人和被保护人通常有亲属关系,所以法律必须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维持家庭关系与防止家庭解体之间做出选择,并加以考虑。其次,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确认,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复杂。一旦一个家庭成员煽动另一个人去激怒他,另一方就很难避免。因此,家庭暴力的防卫应严格防止“防卫教唆”。最后,尽管不排除家庭暴力属于致命暴力,但一般来说,家庭暴力大多是非致命暴力。这种暴力的最大伤害不在于对受害者生命和身体的直接致命和不可逆转的危险或损害,而在于长期和持续的家庭暴力对受害者造成的心理创伤。

此外,根据我们的传统观念,家庭生活中的“克制”高于“暴力侵害暴力”。因此,本文建议在家庭暴力的防卫中增加必要的防卫要素。

辩护要素的实质是比例原则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具体化。

一般来说,相称性原则是一项限制国家保护个人权利和确保手段和目的保持相称性的公共权力的原则。具体而言,家庭暴力防卫的必要性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有必要考虑回避现实、寻求公共救济和其他法律救济渠道的可能性。对于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能以共同居住权和居住安全为借口直接实施辩护,但必须考虑逃避的可能性,必要时应考虑退出共同居住区并寻求公共救济。与此同时,只有当暴力的紧迫性使得不诉诸暴力就无法有效制止暴力时,才能进行辩护。

另一方面,我们应该考虑暴力的性质、伤害程度和防止暴力所需的力量。家庭暴力不同于普通的非法侵权。这一主题的双方通常都非常熟悉。辩护人通常应判断侵略者将施加何种形式的暴力,以及辩护人能有效防止暴力的程度。

因此,为了保护家庭暴力,除非致命性暴力不足以防止暴力,否则犯罪人无法用致命性暴力防止致命性暴力。

(3)增加抵御家庭精神暴力的权利。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四部门关于家庭暴力的意见》,防范家庭精神暴力不承认其合法性。坦率地说,关于这一条款还有一些要讨论的。我们可以考虑借鉴美国刑法的相关理论,进行以下更详细的调查:

首先,建立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一般要求正当防卫具有侵权的紧迫性和防卫意图,这是建立“受虐妇女综合症”正当防卫的主要障碍。至于辩护的紧迫性,中国刑法一般认为侵权的紧迫性是非法侵权处于已经开始和尚未结束的诉讼阶段。

对于“非法侵权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具体判断标准存在不同意见。一般来说,有三种理论,即启动理论、直接危险理论和妥协理论。

显然,根据上述三种理论,上述两种“受虐妇女综合症”都不具有紧迫性。就\"受虐妇女综合症\"而言,受害者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无法通过离婚摆脱家庭暴力,离开家庭,在习得性无助的控制下寻求公共救助。

与此同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酗酒和滥用药物者滥用药物,随之而来的暴力是可以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其基础是在这种状态下实施的杀人和伤人行为。

如果正当防卫的紧迫性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这个问题就会得到解决。就防卫意识而言,我国的一般理论是,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违法侵权行为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希望通过防卫来制止违法侵权行为。它包括防御意识和防御目的。

关于防卫意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存在争议。防御意识理论有两种,一种是基于结果,另一种是基于行为,另一种是基于行为。后者根据防卫意识的不同内容分为防卫意识理论和防卫目的理论。

在美国刑法中,防卫意识被称为合理防卫。1995年,美国康涅狄格州法院在State诉Prioleu一案中指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不是基于客观现实,而是基于行为者的主观印象。一个人可能只是主观上认为致命的暴力是必要的,只要普通人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是合理的,他们对防卫就有合理的理解。

由此可见,美国刑法采用了防卫认知理论,遵循主观要素的客观判断标准,即从普通人的角度考察行为人的防卫认知是否合理是合理的。

显然,如果防御意识被用来解释防御意识,那么很明显,防守者主观上具有合法性的可能性。

总之,只要辩护人遭受长期持续的家庭暴力,客观上陷入“受虐妇女综合症”,认识到将要发生的不可避免的非法侵权行为,然后实施辩护行为,这种认识是合理的,就应该考虑辩护行为的合法性。

其次,建立假设辩护。假想防卫是客观上不存在非法侵权,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存在并实施防卫行为的情形。

客观地说,“受虐妇女综合症”比正当防卫更有可能构成假设性防卫。“受虐妇女综合征”最直接的影响是导致受虐妇女产生情境伤害错觉或习惯性伤害错觉等。然而,这将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受害者的理解和控制能力是不同的,要么完全丧失,要么只是部分削弱。“受虐妇女综合症”

其本质在于反复强化。只要出现特定情况,施虐者就会实施家庭暴力,两者之间的长期和持续稳定联系会不断加强受虐待者的心理。一旦具体情况再次发生,受虐待者将对随后的暴力有强烈的预感,然后采取防御行动。

人们普遍认为假想的防御抵抗是故意的。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虚假辩护人不可避免地犯了违法侵权的错误,就是一种意外。

因此,应具体调查长期虐待对受害者的心理影响,以确定非法侵权的错误是疏忽还是意外。

第三,精神疾病的确立。具体而言,\"受虐妇女综合症\"被用作证据来证明受虐待妇女的异常心理状态,证明受虐待妇女已经失去辨别或控制能力。

对此,美国犯罪学教授安妮·康林(Anne Conlin)指出,综合征证据表明,“处于虐待关系中的女性已经丧失了做出合理选择的精神能力”,这一证据“表明女性已经成为精神综合征和异常行为的结合体”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识别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其有害后果经法律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项规定,对精神疾病没有责任的人必须同时具备医疗和心理标准。提及精神疾病通常与美国精神病学协会及其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密不可分。该手册将精神障碍定义为:

临床上明显的行为或心理症状组或症状类型,伴有当前的疼痛、担忧或功能障碍,或伴有明显的死亡、疼痛、功能障碍和丧失自由的风险。

此外,这种症状组或症状类型不是对事件的预期和文化认可的反应,无论其原因如何,当前的表现必须是一个人的行为、心理或生物功能障碍。

该手册通常将精神障碍分为器质性损伤和功能性损伤。根据相应的原因和特征,“受虐妇女综合征”基本上不太可能形成器质性病变,因为这种病变通常需要受到外来物质的攻击或由内脏引起,但更有可能造成功能性损伤,从而影响妻子的人际沟通功能,造成情境性受害妄想或习惯性受害妄想等疾病,这可能进一步使女性丧失识别和控制虐待行为和防御行为的能力。

当然,精神疾病的判断是医学和心理判断的结合,这种判断只有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后才能进入司法程序。

最后,惩罚应该减轻。对于因家庭暴力“辩护”而造成的犯罪,应减轻处罚,主要有三个原因:

首先,受害人有过错,受害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这是犯罪的始作俑者。第二是家庭暴力对罪犯造成的精神和情感伤害。

在美国刑法中,“EMED”被用作判断标准。只要受害者遭受精神和情感创伤,并在其控制下实施犯罪行为,就可以考虑减轻处罚。应当指出,“EMED”和“受虐待妇女综合症”之间的最大区别是,前者需要具有一定强度的突然刺激,这导致受害者产生极端紧张和恐惧,从而导致减轻或丧失某些责任。

第三,家庭暴力“防卫”所造成的犯罪一般都是针对特定目标的,不具有社会扩散性,也不需要过度惩罚来达到预防的目的。

四。

家庭暴力的危害已被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一些国家也把打击家庭暴力作为一项严重的犯罪。

基于传统家庭所承担的社会和伦理责任,家庭暴力刑法规制是公私权利、理性和法律相互斗争和妥协的结果。长期以来,相关法律侧重于防止家庭解体,并以此为借口肆意惩罚家庭暴力实施者。

然而,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和深远影响不断出现。以极端手段抵抗家庭暴力造成的犯罪也经常发生。是时候修改相关立法,重点保护受害者了。1980年,美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政策开始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发生变化,许多州政府开始授权甚至鼓励因虐待妇女行为而逮捕人(这表明检察机关已经开始将家庭暴力视为严重犯罪)。

与此同时,支持虐待妇女的组织强烈敦促政府对家庭暴力采取不撤诉政策,以确保这些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中国刑法学界很少关注家庭暴力的辩护权。事实上,它被视为普通的正当防卫,这直接导致了正当防卫在现实中未能有效发挥抑制家庭暴力、重建和平衡家庭关系的积极作用。出于对现实和高度实用性的关注,美国刑法往往处于司法创新的前沿。就家庭暴力的辩护而言,美国刑法引入了医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通过法理学建立了“受虐妇女综合症”和“精神和情感的极度创伤规则”等规则,从而形成了对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影响以及受害者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辩护行为的更科学的理解和定义。

就我国而言,有必要在充分肯定防范家庭暴力的权利的前提下给予切实合理的监管,以有效打击家庭暴力,避免对犯罪采取极端行动,并实现科学平衡。

参考:

[1][美国]罗宾斯·奥格尔和苏珊·雅各布斯。自卫和受虐妇女杀人:一个新的框架[。纽约:劳特利奇,2002: 106

[2]刘士新。美国刑法中的犯罪学原则,[。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36。

[3][美国]韦纳拉法夫r. &奥斯汀w .斯科特,小实质刑法[m]。Mn: westpublishing co .,1986: 651。

[4][美国]约书亚·德雷斯勒。理解刑法[。纽约:词汇出版社,2001: 227,542,244。

[ 5 ]国家诉杜马,第715页,第2d822页

[ 6 ]人民诉卡萨,404。编号2d1310

[7]黄烈。《家庭暴力的理论研究》,[。《妇女研究》,2002年(5): 56-60。

[8]高铭暄和马克昌。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541,145。

[ 9 ]州诉托马斯,673年。E.2d 1343。

本杰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由李洪波和陆离翻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

[11][美国]桑福德。卡迪什和斯蒂芬。J. Schulhofer。《刑法及其程序》,[。北京:中信出版社(复印件),2003: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