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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撤船权的取得、行使及消灭,船东与船东的关系

船东撤船权的取得、行使及消灭

船东与船东之间的关系(owner and owner of the ship owner = owner):是指船舶的实际所有人,是船舶资产的投资者或所有人,拥有船舶的财产和资产所有权。在正常情况下,船东会将其船舶租赁给航运公司或租船人,以获得租赁利益。当他们运营时,他们将建立航运公司。航运公司=航运公司:指船舶的运营

船东撤船权的取得、行使及消灭

[转载]如果船东宣布了miss laycan,同时提出了新lay...

船东可以取消新laycan吗?杨先生,请问一个问题:油轮租船合同有以下取消条款:如果它成为船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部分第90条所有国家,无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有权在公海上驾驶悬挂其国旗的船只。 严格来说,船东是船舶的船东,即投资者,但他不一定知道如何经营和管理船舶。 随着国际国内对船舶安全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船舶管理公司不得不取得DOC等资质证书,过去的小而乱的公司无法生存,越来越多的专业管理公司应运而生。 此外,当然可以,可以先去软,如果他不愿意硬,诉诸法律手段解决

船东与船东的关系

船东与船东之间的关系(owner and owner of the ship owner = owner):是指船舶的实际所有人,是船舶资产的投资者或所有人,拥有船舶的财产和资产所有权。在正常情况下,船东会将其船舶租赁给航运公司或租船人,以获得租赁利益。当他们运营时,他们将建立航运公司。航运公司=航运公司:指船舶的运营

船东撤船权的取得、行使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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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撤船权的取得、行使及消灭范文

摘要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未能根据法律规定或租船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无论承租人是否有过错,出租人均有权在不影响对承租人的索赔的情况下,通过撤回船舶的方式解除租船合同。(1)对此,《海商法》第140条规定:“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NYPE46和其他定期租船合同模式规定了船东支付租金和收回船舶的条款。(2)本文将从租金支付的角度,探讨船舶所有人退船权的取得和行使,以及因船舶所有人的行为而导致的退船权的消灭。

一、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船东有权退船。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东的主要目的是收取租金和利润。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承租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在未取得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撤回船舶,终止租赁,并根据租赁合同或法律要求赔偿。准时,一刻也不能耽搁。全额是必不可少的。

准时

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绝对严格。哪怕是一点点的延误也可能导致船主从船上撤离。尤其是当航运市场的租金上涨时,如果租船人延迟支付租金,船东将立即退船。为了避免船东借此机会撤回船舶,租船人应认真支付每期租金。租金支付条款是定期租船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租约一般规定每期租金应定期预付。(3)每期预付租金必须按时支付,承租人必须在每期到期日前或当日向业主或指定银行收取该期租金。一般来说,承租人应该有一整天的时间在到期日支付租金。换句话说,无论船舶所有人何时交付船舶,如果承租人在到期日之后仍未支付租金,所有人都可以撤回船舶。这一原则反映在英国的判例《阿福沃斯》和《帕梅拉》中。在该案中,法官解释说,及时支付租金的最后期限是到期日午夜24: 00。⑥按时支付租金将伴随着另一个问题——如果租金到期日是银行休息日,“按时”是什么意思。在拉科尼亚⑦一案中,法官认为:“到期日后支付租金不能被视为按时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根据NYPE46第52条,出租人应每半个月以美元现金全额按时向船舶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租金。一定时期租金的到期日恰好是星期天,也就是银行休息日。前一天(星期六)也是银行的休息日。在我看来,租金应该在上周五支付,这是预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定义了“准时”和“预付”——如果租金到期日是银行休息日,“准时预付”应指在到期日之前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租金。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中国,一个有成文法的国家。鉴于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确立的文字解释原则,顾名思义,“预付款”应解释为预付款,应在到期日前支付。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法律应该和英国法律一样理解“守时”。

支付租金时,守时是判断租船人是否履行义务的标准,也是船东退船的依据。当对截止日期是到期日午夜24: 00还是银行工作日结束时间存在争议时;或者如果到期日是银行休息日,关于“守时”是推迟到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还是前一个银行工作日的争议……这些争议在我们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为避免类似纠纷,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事先明确约定。

(2)全额

同样,当承租人未能支付全部租金时,船东有权退出。根据定期租赁合同的规定,租金应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支付,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不得对租金进行不合理的扣除。承租人全额支付租金的义务是绝对和严格的,不存在短缺。在奇库马⑨⑨中,承租人已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按时将租金汇至业主银行。但是,由于两家银行都是意大利银行,双方有内部协议,除非受益人愿意支付50-60元的手续费,否则受益人的自由提款将推迟几天。船东认为,根据两家银行的规定,租船人没有全额支付租金,因此收回了船只。在经过仲裁庭、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英国上议院之后,上议院最终支持了业主的要求。上议院认为,尽管租金只少了几十美元,但租金并没有全额支付,船主有权收回船只。因此,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全额支付租金的义务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执行,即使是微小的差异也会影响该义务的履行。

二.船舶所有人撤销权的行使

退船是船东未经租船人同意或通过法院或其他手续的单方面法律行为。⑩根据中国合同法第96011条,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解除。鉴于退船结果的严重性,合同双方通常同意,船东应在退船前发出退船通知。通知的措辞不需要特殊的格式,但必须清楚明确地表明,由于承租人未能按时全额支付租金,船东正在行使收回船舶的权利。○12退船通知的签发时间是船东退船的关键。如果为时过早,通知可能无效,船舶撤回失败。如果迟发,首先,如果付了租金,收回船舶的权利将被取消;第二,如果延迟发出明确的撤回通知,可能构成放弃撤回船舶的权利。因此,一旦明显可以撤回船舶,船东应在承租人违约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承租人发出撤回通知。

如果由于船东的不当延误,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发出退船通知,租船人有理由相信定期租船合同将继续履行,船东的退船权利将丧失。当然,“合理时间”是多长,每个案例都应该具体分析具体问题。通常,合理的时间应该很短,只要船东能被告知另一方在支付租金方面的疏忽,并能发出撤回船舶的指令。○13这段时间不应太长,否则船东被视为已放弃退船。

船主根据自己的利益撤回船只。当航运市场不景气时,船东通常不会轻易退船来终止合同。即使租船人延迟几天支付租金或租金数额稍有不足,即使租船人一次或多次未能支付租金,船东也不会基于各种考虑撤回其船舶。中国合同法第95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的放弃:“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在期限届满时不行使的,该权利将消失。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终止权的期限,经另一方当事人催促,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因此,如果船东未能及时作出撤回船舶的决定,他终止合同的权利被取消,他不能再要求撤回船舶。

3.租金支付与船东退船权的消灭

基于承租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撤回船舶。然而,由于船东的行为,这项权利将会丧失。一旦租金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船东通常会面临两种选择:第一,撤回船舶;第二,维持和履行原合同,放弃撤回船舶的权利。如果船东未能及时作出明确选择,可能会导致撤回船舶的权利丧失,这一点在前一节已经讨论过。接下来,我们将讨论船东接受租船人的延迟付款或租金不足是否构成撤回船舶权利的放弃。

(1)接受承租人延期支付的租金

在船舶所有人退船之前,如果他无条件地接受承租人延迟支付的租金,承租人有理由相信船舶所有人不会因延迟支付租金而再次提议退船。船主以其明确的行为表明,他无意坚持普通法下严格的法定权利。14因此,假定船东已经放弃退出船舶的权利。然而,如果船东的银行而不是船东接受租船人支付的迟交租金,这不能等同于船东的接受。这一原则在拉科尼亚案中得到法官的认可。

在拉科尼亚(The Laconia),承租人应根据合同在周日付款,但账单实际上是在上周一15: 00到达业主银行,银行将租金转入业主账户,并将情况通知了业主。然而,船东没有接受,并于周一18: 55通知租船人退租。上议院议员认为银行的行为不能代表当事人的行为,无权接受或拒绝滞纳金,只能听从客户(船东)的指示。因此,船东不能因为银行的行为而被视为放弃了撤回船舶的权利。

因此,另一个问题出现了——如果租金晚到了船东的银行账户,船东需要把它还给租船人吗?如果船东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后未能归还船舶,船东的行为是否构成放弃收回船舶的权利?我们认为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危险。如果船东不退还他知道已经迟交的租金,并且租船人有理由相信船东已经接受了迟交的租金,那么船东的行为将构成放弃收回船舶的权利。

(二)接受到期日前支付的不足租金

原则上,船东接受租船人在到期日前支付的租金不足并不构成放弃收回船舶的权利。根据午夜规则,船东只能在到期日24点以后才能退船。在到期日之前,船东接受了不足的付款,理由是认为租船人可以在午夜之前补足金额,这并不构成放弃收回船舶的权利。只有当船东的行为足以使租船人相信船东在到期前接受了不足的付款时,船东撤回船舶的权利才被消灭。例如,这种付款不足一直持续到到期日,业主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另一个例子是,船东在到期日之前接受了不足的租金后,明确放弃了收回船舶的权利。

(三)其他形式的船东放弃退出船舶的权利

在实践中,很难把握船东退船和弃船之间的界限。例如,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间几个月内未能支付租金,则在租金恢复后,船东已经接受了租金,此时船东接受租金就意味着放弃了船舶的退出。船东退出船舶的权利是针对每一个租赁期的。船舶可以因承租人未能履行一次支付租金的义务而被撤回。

因此,虽然船东不能“翻旧帐”并要求退船,但船东以前并没有做出任何退船的指示,这并不影响将来退船的权利。○17船东退船的权利将受到双方实际租金支付时间的影响。例如,如果租赁合同规定租金每30天支付一次,而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船东有权立即撤回船舶。但是,如果租船人的实际付款时间比上一期的实际付款日期晚两三天甚至更长,船东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在下一个合同到期时,租船人仍将延迟支付租金,此时船东无权立即撤回船舶。长期以来,租船人迟付租金和船东接受租金构成对定期租船合同原始规定的变更,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没有事先通知,船东不能打破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在Scaptrade○18案中,租船人与船东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在租赁期间,由于租船市场价格普遍上涨,船东因租船人延迟支付租金而建议退船。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方过去延迟支付每一期的租金,而业主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此外,船东在退船前没有向租船人发出明确警告。法官指出,船东没有对长期拖欠租金提出任何异议,并认为这表明他自己的行为表明在这种情况下他不会行使收回船舶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租船人可以依靠船东放弃撤回船舶的权利。根据不容反悔原则,船东在没有事先警告的情况下不能行使撤销权。根据英国法律,这种习惯性行为是业主愿意接受延期支付租金的表现。○19当市场上涨时,如果船东通知租船人在约定的到期日撤回船舶,法院将不予支持。

最后,船东退出船舶的权利将受到双方实际支付租金的影响。承租人以租赁合同双方认可的支付方式支付租金,并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然而,一旦由于租船人以外的特殊原因而延迟了租金,船东就不能在没有合理通知的情况下撤回船舶。在Petrofina○20的先例中,签订的定期租船合同中关于租金支付的规定是:“租金在伦敦应以现金支付。如果不付款,船东可以行使收回船舶的权利,而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的其他索赔。”事实上,承租人通过在到期日前两三天将支票发送到业主银行作为租金支付地来支付租金,业主可以在每个时期按时全额收到租金。后来,由于战争,租船人按照惯例推迟了提前两天寄出的支票的到达时间,因此船东要求撤回该船。英国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上议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业主的索赔。

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已被双方的实际执行方式所取代。业主从未对合同条款的这一变更提出任何异议。租船人有理由相信船东已经接受了变更后的付款方式。此时,船东不能撤回船舶,因为租船人不能对迟付租金负责。因此,如果船东没有提前通知,船东无权要求租船人改变双方已经批准的这种履行方式。此外,在这种情况下,租船人按照船东一贯承认的实际方法支付租金,并且不存在不履行付款的情况,因此船东不能行使退船的权利。

四.结论

退船权是定期租船合同中船东的一项重要权利。它的存在和消亡与承租人的租金支付密切相关。自承租人未按时或足额支付租金之日起,出租人有权退船。此时,船主可以通过撤回船只来有效地保护他们的权益。当航运市场繁荣时,船东往往会抓住每一个机会撤回船舶,取消在市场低迷时期签订的租金较低的租船合同,从而重新签订租金较高的合同并获得利益。这时,船东的退出可以有效地使船东合法获得更多的利益。无论船东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在实践中,船东都必须采取正确的措施撤回船舶。如果船舶所有人未能及时行使撤回船舶的权利或自行放弃撤回船舶的权利,船舶所有人不仅可能丧失撤回船舶的权利;但也可能因不履行合同而构成违约,导致承租人提出巨额索赔。因此,船东在实践中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正确行使退船权,避免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