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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刑事立法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0000字
论点:组织,黑社会,黑社会性质
论文概述:

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时,尚未大量出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是到二十一世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为此,我国逐步加大对黑社全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

论文正文:

黑社会犯罪由来已久,长期以来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黑社会、贩毒和恐怖活动一起构成当今世界的三大灾难性罪行,是人类和平生活中的一大祸害。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出现和发展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为时限。在1979年以前的计划经济时代,高度统一的社会管理模式使得经济模式和社会结构极其简单。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黑手党组织根本无法出现和生存。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经济体制的转型,经济关系趋于活跃,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我国社会结构的复杂化。这时,黑社会组织开始出现并逐渐发展起来。根据公安部的内部数据,1990年中国大陆有500多个帮派组织,1992年中国有1800多个帮派和黑社会组织联合会。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时,立法者敏锐地意识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潜在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因此,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组织、领导、积极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作恶、压迫、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与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以发展组织成员身份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窝藏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体包括三种犯罪,即“组织、领导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后,我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1997年修订刑法时,我国没有出现大量
性质的黑人社会有组织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立法改变了以往以经验为基础的立法,在刑法第294条中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先进的立法。当时的立法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在我国尚未形成,也没有发展到黑社会阶段。可以说,《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刑事依据。在这次打击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执法机关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查处了大量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然而,随着涉及黑手党式组织的刑事案件数量的逐渐增加,一些在原始立法中没有考虑到的问题逐渐出现。特别是近年来,“打黑除恶”的特殊斗争使得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更加有限。司法实践很快证明立法者的理解过于乐观。今天,黑手党式组织的规模正在扩大,他们的犯罪活动越来越专业化、智能化和跨国化。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的破坏性负面影响日益增加。与此同时,随着国家间社会经济交流的加强,出现了海外黑社会组织渗透中国、发展成员、相互勾结、犯罪的新局面。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暴露了刑法中文学、情感的立法语言和不完善的犯罪设置,用来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如“独霸一方”、“作恶多端”。《刑法》中关于黑手党式组织犯罪的条款已成为进一步和有力打击黑手党式组织犯罪的障碍。当然,司法机构和立法者也认识到了这一点。2000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犯罪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明确解释了黑社会犯罪的四个特点。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解释》,明确了黑社会组织的法律特征。然而,上述“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相反,随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处理的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加,更多的司法实践问题不断涌现,刑事立法中更深层次的问题亟待解决。所有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我们不应局限于探索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立法规定或解释,而应从犯罪的基本概念、本质特征和性质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论证,以应对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立法,更好地实现刑事立法的目的。
第一章中国黑社会组织犯罪概述
首先,黑社会组织的概念
黑社会组织的概念有一个发展过程,对这个过程的研究将有助于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黑社会组织犯罪。
“黑社会”在英语中是指“黑社会和黑社会”。黑社会组织在范围上是一种犯罪组织。事物发展的规律是从弱到强。同样,黑社会组织的发展也在逐步从弱或低级形式发展到强或高级形式。一般来说,黑社会组织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普通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和跨国黑社会组织。虽然不是所有的黑社会组织都会沿着这个过程发展,但它可以从低到高说明各种黑社会组织发展形式的社会危害性。
在历史上,帮派是黑社会势力的代表。因此,“帮派”的概念被普遍使用。“黑社会”一词首次在香港和澳门的法律文件中正式使用。1845年,香港颁布了《取缔三合会和其他秘密社团法》。1978年2月4日,澳门颁布了“黑帮组织”。这两项法令在法律文件中正式使用了“黑社会”一词。在中国大陆,“黑社会”一词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已经非常普遍。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概念继续被使用。随着新中国的成立,黑社会势力在中国大陆已经彻底瓦解,并在中国大陆消失了四分之一世纪。直到改革开放后,黑社会势力才开始在中国大陆再次壮大。据研究,在中国大陆,黑社会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是在1982年,当时深圳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取缔黑社会活动的通知》。该通知主要针对海外黑社会组织的入侵活动。“黑社会(自然)”的概念于1986年在《1986年国家公安工作计划纲要》中首次被中国警方正式使用。从那时起,黑社会和黑社会性质等概念经常出现在官方文件和法律文件中,但尚未得到界定。6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修改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我国,明显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因此,中国在1997年修订1979年刑法时,采用了与黑社会组织不同的“黑社会组织”概念,并在刑法第294条中规定了黑社会组织犯罪,但没有对黑社会组织给出明确的定义。刑法学界普遍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的一些性质和属性,但并不完全具备黑社会的本质特征。它是黑手党的初级发展阶段,是犯罪集团和成熟黑手党组织之间的形态存在。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利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一方,不为所害,压迫和残害群众,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如果把这作为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定义,那么这一定义的实质就是同义反复,将陷入循环论证的误区。可以说,黑手党样的组织是黑手党的初级阶段。它是一个犯罪组织,具有黑手党的一些组织和行为特征,最初具有黑手党的特征。所谓黑社会(性[/br/)有组织犯罪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和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直接相关的犯罪。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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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摘要4-6
导言6-8
第一章中国有组织犯罪概述8-19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8-9
二、有组织犯罪的法律特征9-15
三、有组织犯罪与其他犯罪组织的区别15-19
第二章:我国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缺陷19-23
一、犯罪描述缺乏准确性19
四、
五、反黑刑事程序和程序规则缺乏灵活性22-23
第三章中国港澳台地区及典型外国反黑立法的调查与启示23-30
一、中国港澳台地区反黑立法调查23-25
二、反黑立法调查
第四章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30-36
一、完善刑法相关规定的建议30-33
二、完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建议33-34
三、综合治理、完善下游犯罪和加强反腐败立法34-36
结论36-37
注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