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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0字硕士毕业论文金融硕士论文范文:我国金融法律法规评估监管的规范性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000字
论点:监督,主体,预算
论文概述:

本文基于目前国内外组织机构和学者的研究成果上,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实践,着重从我国财政法律文中预算监督之规范进行文本分析。5归纳了我国预算监督制度的现有法律支持,并从主体—

论文正文:

一、预算法监督的主体和公开性

从法律主体规范分析的角度来看,每一种不同类型的法律都有其特殊性,每一种法律都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殊主体。这种特殊性首先是基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客观获得的,而不是依赖于理论逻辑推理。此外,其主体的特殊性不一定(甚至经常不)反映在主体的类型上,而是通过根据法律主体所处的特定社会和经济关系规范主体的特定功能和独特品质来体现。例如,金融法文本中监督预算的立法机关与宪法中的立法机关具有不同的具体职能和独特特征。《金融法》文本中的审计机构和《公司法》中的审计机构也是如此。因此,预算监督主体的特殊性在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它的特定功能是通过特定的主体功能和特征来实现的。任何法律主体都与特定的历史背景相关。把握法律主体的历史和社会内涵是研究法律主体理论的基本前提和出发点。
预算监督主体脱离了一般民事法律主体所具有的抽象平等,承认并尊重事实上的差异,主张用“社会人”的形象取代市场经济主体所具有的“经济人”的形象,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确保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任何法律主体都是特定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的主体承载着不同的法律利益和法律价值。预算监督主体的构建是实现预算监督与预算监督法律关系的起点。只有建立预算监督主体,才能保证预算监督的顺利进行,才能构建合理的预算监督行为体系,参与具体的预算监督关系,实现公共预算目标,这也是预算监督主体的合法利益目标和法律价值。因此,预算监督主体是预算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预算监督权力和权利的载体,预算监督行为的实施者。预算监督主体的完善实际上是一个重构和配置预算监督主体权力和权利体系的过程。
因此,为了更好地研究预算监督主体,根据我国金融法,本文将预算监督主体分为三类:立法监督主体、行政监督主体和社会监督主体(详见图表)。这些主题主要表现出以下显著特征:

(1)预算法监督主体的主体性
“无论是在哲学还是在各种社会科学中,‘主体’总是意味着一定的自主性、自觉性、自立性、自律性、一定的主导性和积极地位。”主体性是指“独立、自主、自由、主动、自我意识、自我意义或自我意识、个人特殊性、基于个人自由意志和天赋的个人智力和智力的发挥等”哲学的主体性通过物化和发展的过程产生了法律的主体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主体和主体性只是在不同语境中对同一本质的描述。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如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其他组织。主体性是指法律主体及其自我意志,即法律主体强调自我自由和平等主体的价值。“权利义务”的建构模式是特定法律体系建构的基础,主体或主体性是法律体系建构的起点和切入点。正如拉伦茨所说,“法律意义上的人被视为他们所享有权利范围的核心。”
作为特定法律关系的主体,预算监督主体也具有主体性,即预算监督主体能够以自主意志实现预算监督中蕴含的真实价值,进而将预算监督中蕴含的真实价值转化为预算监督体系的选择和构建。在预算监督主体的具体建设过程中,主要体现了立法监督主体、行政监督主体和社会监督主体的主体资格和主体地位的建设。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赋予上述监督主体独立的监督资格,不仅可以使这些主体在民主、公正的价值观下积极开展预算监督行为,而且可以为上述主体开展预算监督行为提供必要的限度,即不妨碍其他主体主动行为的实施,避免损害其他监督主体的主体性。
预算监督主体的主体性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解释:一方面,我国金融法文本通过规定每个监督主体的权力来区分不同的主体角色,赋予它们不同的行为能力和责任归属,从而在剖析每个监督主体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剖析了每个预算监督主体的相对性。具体而言,通过公共预算法利益观的指导,在分析各监督主体相对独立性和明确权责的基础上,构建独立、相互依存的预算监督主体,实现财政预算监督条款整体精神和法律价值统一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承认预算法监督主体是监督主体独立实施监督行为的关键。监督主体不受其他主体的干预,实施监督行为,是实现预算监督价值追求的重要保证。另一方面,追求法律理念、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也有利于预算监督主体更好地反映其行为的合法性,从而真正实现预算监督主体的规范化建设。

二。预算法监督对象的类型及分析

在法理学中,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客体。具体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中介。因为任何一种关系都需要一个中介,而这种关系是通过中介发生并通过中介形成的。因此,法律关系的发生和存在离不开中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分为三类:物质、非物质金融和行为。具体来说,预算监督的对象是预算监督的对象,包括预算监督的内容、范围和行为。上一部分对监管主体部分进行了分析,然后根据“主体-行为”模式将主体引入具体的法律关系活动中,并根据其行为的不同性质构建法律客体,从而实现法律客体的规范建构。另一方面,特定的法律主体类型只能“嵌入”在“主体-行为”模式中以获得法律意义和空。现代社会的法律控制逐渐成为一种基于主体行为多样化的控制结构。同一主体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表现出自己的特点,不是通过名称和形式,而是通过具体的行为。不同的行为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从而产生法律调整的具体要求。
现代社会的法律纷繁复杂。很难通过法律关系的名称和形式来概括其本质。只有关注具体行为,分析不同行为所蕴含的真实价值,才能洞察预算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预算监督对象的独特性可以被揭示出来。因此,预算监督行为是预算监督关系的核心,预算监督条款修改的关键在于对预算监督行为的分析。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法律体系真正深刻的变化通常来自外部世界。人们经常通过行使政治权力来促进立法行动,从而认识到这些变化。与此同时,这些变化越深刻,权力在实现这些变化中的作用就越大。“预算监督行为暴露了它在这种外部变化中的局限性。本文希望通过破解这些变化,实现预算权利的科学配置,从而探讨预算监督中权力和权利的不合理配置。

三。预算法监督程序的构建...................36-43
(1)预算法监督程序的重要性...................36-38
(2)预算法监督程序的缺陷...................38-39
(三)预算法监督程序的完善...................39-43
1,扩大预算透明度...................39-40
2,预算监督程序的改进...................40-43
四。预算法监督责任的延伸...................43-48
(1)监理主体责任的缺陷及改进...................43-46
1、立法监督主体责任的缺陷及完善...................43-44 [/溴/] 2。行政监督主体责任的缺陷及完善...................44-46
(2)监理主体责任的缺陷及改进...................46-48
1,受监督主体责任的缺陷...................46
2、监理主体责任的完善...................46-48

结论

现代财务预算监督体系是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无可比拟优势的控制体系。它诞生于早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和王权的斗争中。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这些国家的预算监督制度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缜密的逻辑原则。然而,在我国,它仍然是一个处于强劲增长阶段的制度,因此在实际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以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文本中关于预算监督的规定为研究材料,运用主体-行为-责任研究模型,对预算监督文本中的主体、客体、程序和责任进行了分析。发现我国预算监督制度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空,这些空亟待完善。本文从法律角度提出了一些具有启发性的建议和措施。然而,笔者很清楚,这些建议和措施只是改善预算监督的所有措施中的一小部分。
预算监督问题绝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结构似乎决定了预算监督制度的完善,决定了预算监督制度能否真正为预算的运行服务。因为受预算监督制度影响的利益分配可能会导致执法人员突破法律的界限,使预算运行监督成为一种肤浅的形式。因此,为了重新审视预算监督问题,本文提出的一些建议和对策可能会成为空的堡垒,难以取得实际效果。有鉴于此,从理性和现实的角度来看,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财政预算监督,不仅要从技术操作层面寻求完善的方法和途径,而且要从宏观角度不可避免地改革中国预算监督制度所处的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这符合现代民主公共预算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预算监督制度发展的必然。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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