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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0字硕士毕业论文范文,证券专业毕业论文:论法律下的证券监管制度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5870字
论点:监管,证券市场,证券监管
论文概述:

任何体制的变革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证券监管体制及其监管机构的构建与完善也不例外。只要我们紧跟世界发展趋势,结合自身情况,一定能较快的构建有着自己特色而又完善的证券监管

论文正文:

导 言 本研究方法主要有: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三种分析方法,希望能从各个不同角度来探讨证券监管体制问题,力图清晰实用。当然,对证券监管体制问题的研究分析是门交叉学科,也是一门技术性极强的学科。本文将站在宏观层面从行政法学角度来考察,文中有些观点难免有偏颇,期望大家批评与指正。 第一章 证券监管概述研究 任何问题,应该从界定研究对象基本概念开始。以证券监管问题作为研究对象,首先涉及到一个核心概念:监管。本章意在先弄清管制基本内涵,接着从历史发展角度回答了证券监管的必要性问题,最后阐述了管制与行政法关系。本章旨在能建构全文的理论基础,为下文论述做好铺垫。 第一节 证券监管基本内涵 一、管制与监管 在英文中,”通常被译为“管制”、“规制”等。在萨缪尔森看来,管制是由政府发布的用以控制价格销售或厂商生产决定的规定和法律组成。2通过考察,“规制”是日本经济学家创造的译名,其含义是有规定的管理或者法规条例的制约。日本著名经济学家植草益教授对“规制”进行了界定,他认为通常意义上的规制,“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或构成特定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文。分为私人限制和公的限制两种。公的限制可以定义为: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3我国有学者将管制界定为:管制者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目的依据既有的规定对被管制者的活动进行的限制。管制的内涵有:(1)管制的实质是管制者对被管制者的限制;(2)无论何种管制都是基于某种目的,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是为了利益集团的利益,或者是为了其他经济或非经济目的;(3)管制的实施总是要依据既有的规则,无论这些规则是历史形成的,还是最近形成的,无论是习惯形成的,还是有政府法规所规定的,还是有组织内部规则所规定的,无论规则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实施管制总要依据某种规则;(4)管制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组织,也可以是政府,以及其他组织。4监管,通常含有监督和管理的内容,但这决不是监督和管理两词的简单叠加。在证券市场中,监管(全称政府监管)是指政府、政府授权的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从保护统治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透明与降低市场风险目的出发,根据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据此对市场体系和各种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控制和指导。从这个角度分析,管制与监管内涵基本相同,本文不加以区分,统一使用监管一词。 二、证券监管的概念 证券是一个外延较模糊的概念,一般是指用来证明持有人享有某种权利的法律凭证。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立权利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证券可分为很多种类,一般可以分为证据类证券、凭证类证券和有价证券。证据类证券是单纯证明某一事实的法律文件,如提单等;凭证类证券是用来认定持证人是某种私权的合法权利人,证明对持证人所履行义务有效性的法律文件,如存款单、存折等;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制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有价证券本身无价值,但由于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人可凭该证券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取得利息、股息等收入。本文所说的证券,一般是指有价证券,具体主要包括股票与债权两大类。证券市场是指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性而产生的市场。6证券市场是价值、财产权利和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按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可将证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证券发行市场俗称“一级市场”,是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发行程序,向投资者出售新证券所形成的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是已发行的证券通过买卖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市场。依据有价证券的品种,证券市场又可分为股票市场、债权市场、基金市场、衍生品市场等。证券市场具有筹资投资、定价和资本配置功能,它能综合反映国民经济运行发展态势,常被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客观上为观察和监控经济运行提供了直观的指标。 第二节 证券监管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监管机构产生与存在的理由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进行制度分析,证券市场失灵构成了政府监管的传统理论,而法律不完备性理论则是监管原因的现代观点。 一、证券市场失灵理论 亚当·斯密创立并奠定了自由主义理论,其认为“一切特恶或限制的制度,一经完全废除,最明白单纯的自然自由制度就会树立起来。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利益时都就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这样,君主们就被完全解除了监督私人产业、指导私人产业、使之最适于社会利益的义务。要履行这种义务,君主们极易陷于错误;要行之得当,恐不是人间或智慧所能做到的。”9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统治欧洲近百年,成为显赫一时的主流经济学。然而,1929 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却让人们清醒地看到: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也存在缺陷,即市场失灵。这需要一种外在的力量去纠正市场缺陷。事实上,从市场失灵的表现及克服手段来看,只有政府才是最有效的干预主体,而不是其他组织。这也正如著名干预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所阐述的那样“政府有两大显著特性:第一,政府是一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第二,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

第二,法律不完全性理论

各种因素,如立法空怀特、法律条款的解释、立法者的认知能力等。,可能导致法律的不完整或不确定性。哈特曾经精辟地分析了法律的不确定性。他认为,无论我们如何做,我们都不应该认为“一个规则应该是详尽无遗的,这样它是否适用于一个具体的案例总是事先确定的,在自由选择中作出新的选择的问题在实际应用中从来没有出现过”。2002年,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许·程刚教授和哥伦比亚大学的皮斯托尔教授共同从制度层面提出了法律不完全性理论。该理论的主要观点如下:(1)法律的内在缺陷是一个经验事实,环境因素影响法律的相对缺陷;与受外部因素影响较小的地区相比,受快速经济和技术变化影响的地区的法律将更加不完整。(2)当立法者意识到法律不能完美设计时,他们可能故意不完整地设计法律,以便为法院就复杂的情况作出合理的决定留出空间/[/k0/。(3)法律不完备是引入监管的重要前提;除了不完备的法律之外,引入监管的条件还包括以下两个充分条件:第一,由于不完备的法律所造成的巨大损失,监管者必须具备预测损害类型的能力(即监管者可以对损害进行标准化,然后给出有效的停止计划)。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引入监督可能会产生高昂的成本,并不能有效提高执法效率。

第二章外国证券监管制度

证券监管制度是一个国家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为解决证券市场的特殊问题而建立的。总的来说,这一制度下的证券监管机构不是逻辑建立或规划的产物。“这一(行政和政府)框架的发展被更准确地描述为政府演变的一个方面,而不是计划的宪法发展。这是对近年来出现的问题的务实反应。本章对英国、美国和德国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实证研究,试图通过真实制度历史的再现来透视证券监管制度的出现,探索其规律性的经验,从而为我国的监管制度提供借鉴。

第一节证券监管模式概述

作为事物的标准形式,“模式”的本质是对其主要矛盾的外在表现和处理。证券监管模式是政府及其监管机构为消除证券市场失灵,遵循控制市场风险、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基本法律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监管而形成的一系列制度体系的总称。由于传统、习俗、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等特定条件的不同,世界不同国家(地区)形成了不同的证券监管模式。在集中模式下,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设立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来实施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优点是:统一监管机构强大,能够公平、公正、客观、有效、严格地发挥监管作用;能够协调全国所有证券市场的发展。然而,集中监管模式也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普遍性使得没有过多的行政干预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目标。最典型的实行集中监管模式的国家是美国。此外,日本、加拿大、韩国等国家都实行集中监管模式。为了克服单纯集中监管的缺陷,许多集中监管国家(地区)都在重视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二节英国证券监管模式

伦敦是欧洲最大的国际金融中心,也是仅次于纽约和东京的世界第三大国际金融中心。它在国际证券市场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英国金融监管机构积极致力于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英国近年来推动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全球金融监管体系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20世纪以前,英国的证券监管主要是自律。然而,自20世纪末以来,为了适应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巩固和发展伦敦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英国在金融监管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将银行、证券和保险融为一体的金融监管模式。

第二章外国证券监管制度……12

第一节证券监管模式概述……12

一、自律型监管模式..........12二、集中型监管模式..........13第三章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演进..........21第一节 历史演进..........21一、无监管阶段(1981 年~1985 年)..........21二、分散监管阶段(1986 年~1992 年)..........21第四章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缺陷..........27第一节 监管理念与监管法律规范缺陷..........27第二节 监管主体缺陷..........29一、证监会机构定性模糊..........29 结 语 证券市场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历程,许多国家基于自身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证券监管体制。如果从 1981 年首次发行国债算起,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走过 27 年的发展历程,并初步建立起比较齐全的证券监管体制。证券监管体制稳定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并创造了巨大的财富。2008 年下半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使世界上盛行的监管体制毫无保留地暴露了缺点,引起了人们对证券监管体制的重新思考。 参考文献 [1]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 2001 年版。[2]茅铭晨:《政府管制法学原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3]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4]屠光绍:《市场监管:架构与前景》,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5]吴敬琏:《十年纷坛话股市》,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1 版。[6]李东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7]庄序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理论与实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 年版。[8]李朝晖:《证券市场法律监管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0 版。[9]赵锡军:《论证券监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10]吴弘、胡伟:《市场监管法论——市场监管法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