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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50字硕士毕业论文军事立法价值研究的现状及意义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750字
论点:立法,价值,军事
论文概述:

民主与科学是现代立法的价值取向。“良法之治”的真正实现,需要立法过程的充分民主化,需要立法程序的合法和立法过程的公开、透明,使法律充分反映民众的利益和意志。

论文正文:

一.导言
法律研究包括必要性和现实性两个方面。从必要性的角度研究军事立法的价值,无疑将为军事立法提供价值论支持,从而指导军事立法工作,评估军事立法工作,完善军事立法工作,构建符合军事法律实践要求的军事法律体系。
二、立法价值
(一)一般调查的价值
学者们对什么是价值持有不同的观点。拉塞尔认为:“价值的问题完全超出了知识的范围。也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觉,而不是一个即使我们的个人感觉不同也仍然可靠的事实。存在主义者萨特认为:“所谓的价值就是你选择的意义。美国新现实主义者佩里说:“价值是欲望的输出,任何感兴趣的东西实际上都是有价值的。欲望和兴趣决定价值。可以看出,价值是相对于人类的,取决于人类的情感。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哲学学者开始研究价值问题,并提出了各种价值定义。大多数学者同意马克思对价值的定义,“价值是主体需求和外部世界之间的关系。“价值”的共同概念来自人们和满足他们需求的外部事物之间的关系。
这个概念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价值是代表关系的范畴,价值以人的主体8和其他事物——自然和社会——为对象,揭示人类实践活动的目的和动机。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对象不仅是被感知、反映和作用的对象,也是满足人类需求的对象。人类理解世界的目的是改造世界,改造世界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人类的需求。价值是在满足和实现人的某些需求和利益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关系,它代表人与物之间的需求和满足。第二,价值也是一个代表意义的范畴,它表明了对主体有意义并能满足主体需求的事物的功能和属性。汉语的价值相当于英语中的价值一词,意思是事物对人的使用价值,或对人有用或愉快的属性。因此,价值通常被理解为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卓袁泽指出,“价值的内容是客体对人的意义,包括客体对主体需求的满足和主体对客体的绝对超越。”因为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客体的存在能够满足主体的一定需求,而主体由于客体的客观属性而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与此同时,因为人们有主观意识,他们自然而然地对客体提出了自己的目标和要求。“绝对超越”意味着价值是人们永恒的追求,属于理想范畴。
(二)立法价值的概念
1、立法是追求一定价值的活动
立法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一定的价值取向成为立法的基础。冯·哈耶克(Von Hayek)在他的著作《法律、立法和自由》中指出,“立法,即谨慎制定法律,被恰当地描述为人类所有发明中隐藏着最严重后果的发明之一,其影响甚至比火的发现和弹药的发明更深远”。立法是如此严重的国家或社会行为。在我们的立法活动中,我们将始终关注为什么要颁布这项法律。这项法律的目标是什么?这条法律和另一条法律有什么区别?如何协调?当法律的几个目标发生冲突时,我们如何做出正确的选择?我们如何衡量我们颁布的法律是否好?等等。这些都是立法价值研究中涉及的问题。哈耶克叹着气指出,法律应该谨慎制定,“立法的发明给了人类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它是人类实现某种善所需的工具,但人类还没有学会控制它,它不会产生巨大的邪恶。立法本身不能产生好的结果。只有体现法律价值的立法才能实现现代法治追求的良好法治。博登海默曾经说过,“当立法者制定的规范完全符合整个社会的价值判断和现实利益时,就达到了理想的境界,但政治现实往往无法实现这一理想。但是,我们可以接近这一目标,即正确把握立法的价值来指导立法。
2.立法价值的概念
至于立法,共同的理解是创造法律。然而,完整意义上的立法也包括修订和完善等活动。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定义。本文采用了目前学术界普遍接受的概念。“立法是特定主体根据某些职能和程序制定、批准、修正、补充和废除法律的活动。它的直接目的是产生和改变法律等具体的社会规范。”根据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和主体对客体的追求的理论,要界定“立法价值”,首先必须界定立法主体和立法客体。根据立法理论,立法主体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可以是议会、政府、司法机关等。在当代,对所有国家来说,实践中的立法是许多主要机构参与的活动。立法主体主要包括:(1)议会;(二)政府行使立法权或者参与立法;(3)解释法律、创建判例法、监督议会立法和其他主体立法的司法机关;(四)对立法有实际或实质性影响的政党和其他社会组织;(五)总体上享有主权,因而也享有自决权等立法权的人或公民;(6)作为立法者的个人。在我国现行的政府体制下,立法权由享有立法权的各个机关的代表行使,代表全部由人民选举产生,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立法权最终属于人民,立法的理想目标是记录和表达人民对法律的需求和愿望。从价值关系的角度来看,立法是一种国家活动,笔者认为立法的客体应该是立法活动的产物,即法律规范。
二,立法价值……3
(一)一般检验的价值……3
(2)立法价值的概念……4
第三,军事立法的价值……10
(1)军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0
1.军法的概念……10
2.军法的特点……11
第四,军事立法价值的实现……2
1 (a)建立地方机关的军事立法权……21
1.中国现行军事立法体系……21
2、地方立法机构可以执行军事立法……22
结论
作者认为,军法的保密并不意味着秘密立法的实施。根据这一理论,军事立法也追求民主和科学价值。军事立法也应坚持民主原则,遵循群众路线。制定可以在社会上公开的军事法律,特别是有关国防的基本法,应当广泛提倡民主,听取包括基层官兵在内的各方意见。即使是需要保密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在规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咨询,因为征求意见的过程也是一个普及法律的过程,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军事立法应该采用讨论和听证的范围。科学军事立法应包括军事学者和法律专家,这与强调军事法的保密性有关。目前,我国地方法律学者很少涉足军事立法。军事学者熟悉军事建设的现实。法律专家善于从法律角度构建军事法律体系。双方应在立法方面进行合作,以提高军事立法的质量。笔者认为,地方专家参与立法并不等于泄露秘密,因为法律专家一般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可以加强制度的防范。
主要参考
1.张田健著:《中国军事法学研究的回顾与思考》,法律出版社,2003年。
2.郭道晖主编:《当代中国立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
3.图门主编军事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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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田健、钟魏军、钱守根主编:《中国军事法》,国防大学出版社,1987年。
6.方宁、许江瑞、江修远主编:《军事法制课程》,军事科学出版社,1999年。
7.夏勇、周建、许高:《军事行政法律行为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
8.张文倩:《法哲学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9.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年
10.卓袁泽,《法律的价值》,法律出版社,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