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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50字硕士毕业论文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4650字
论点:自由,裁量,行政
论文概述: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是一项事后法律监督制度。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论文正文:

人们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并不难,因为行政管理不仅受制于各种不可预测的因素,而且许多问题也受到时间空的极大影响,有许多情况需要行政执法人员灵活处理。 至于司法裁量权,现在很少有人提及。人们普遍认为正义是对已经发生的争端的处理。法官只能严格依法裁决纠纷,他们不能也不应该有参与纠纷的自由裁量权。 事实上,这是一个误解。司法和行政一样,不可避免地有自由裁量权。 第一章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辨析首先,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它是一种精神品质,一种审慎周到的态度 这种用法没有特殊的法律意义。 因此,这不是本文的内容。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根据《牛津法律词典》,它指的是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而这种决定应该是公正、公正、正确和合理的 法律通常赋予权力主体权力,以便他在特定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根据情况需要,有时只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 [1]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自由裁量权,首先是从行政领域 虽然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各国是一个普遍的概念,但很难找到统一的定义。 马歇尔。迪莫克认为,对于管理者来说,自由裁量权是根据他们的最佳判断选择或行动的自由。 [2]美国《黑人法律词典》将行政自由裁量权解释为:行政官员在其认为适当或必要时选择是否采取行动的权利;如果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迹象,这一作为或不作为不能被推翻。 [3]从以上解释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涵是选择权 区别在于“在什么情况下你有选择权”和“自由行使选择权的程度”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 在现代传统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机械法治”的采用要求任何政府行为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所有涉及个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受到严格限制。有人提出,“控制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管理也仅限于国防、外交、税收等几个领域。 然而,进入现代社会后,随着社会事务的迅速增加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政府的职能也得到迅速加强,大大增强了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力度。 管理方式已经从最初的被动管理,即最低限度的管理,转变为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政府尽力为社会的现代“服务行政”服务。它的范围不再局限于现代传统行政的税收和安全领域,而是在整个过程和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从生到死,无所不包。 此外,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科学发展日新月异。这些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社会基础。 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解释(1)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司法自由裁量权是西方法学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提出的一个重要理论 根据《黑法词典》,所谓司法自由裁量权,也称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的行为或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法官或法院决定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 [[7]广义而言,所谓的司法酌处权是指法官或法院根据法律自由考虑确定诉讼活动中法律规则或原则界限的权力。 换句话说,就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为了使判决公平合理,法院或法官可以灵活运用法律规范的权力。 本质是法官在特定条件下的选择。 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衡平法时期,这一时期首次决定了法官在词源上的自由裁量权。 衡平法对普通法体系的普通法作出了两项特殊贡献之一,即创立了“司法自由裁量权” “[8]然而,自由裁量权的出现可以尽早追溯到法律的起源,因为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适用法律的过程,与司法活动相伴而生。 随着人类法律文明的进步,自由裁量权经历了从绝对自由裁量权到绝对严格规则,最后到相对自由裁量权的演变。 [9]这种对自由裁量权的明显回应实际上是对否定的否定,是扬弃,绝不是简单的回应 (2)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从上述讨论中,我们知道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 但是,在具体的诉讼实践中,谁能把这种应有的权力转化为实际的诉讼行为呢 简而言之,谁能行使司法裁量权,确保这一权力在诉讼活动中得以真正实现 答案只有一个,只有法官才能行使这一权力。 第二章行政司法裁量权的运作首先,基于审查对象的特殊性,分析了行政诉讼中司法裁量权的存在——被控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 行政合法性是现代代议制民主的延伸,其核心是政府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力,“没有法律就没有行政”。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超越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公民可以通过救济程序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是新兴资产阶级在资产阶级革命中提出的反对封建统治的政治主张。它已成为当代所有国家普遍遵循的法律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产生要晚于行政合法性原则。它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之后产生的。国家从公共安全和警察职能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政府大规模干预社会和经济生活。 在此期间,仅仅被动地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不侵犯公民的传统权利和自由,是远远不能解决人民面临的各种社会和经济问题的。 为了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平等,特别是正在出现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时积极管理和指导国家前进的酌处权。 传统观点认为,只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合理范围内,就不受其他机关的限制。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受司法监督几乎是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规则。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这一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首先,它导致滥用行政权力。其次,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第三,它导致复杂、技术性和复杂性的行政立法 最后,它制约了司法能动主义的功能 因此,现代行政诉讼的基本发展趋势是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但各国都有意将其隐藏起来,仅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这一转变。 第二,在我国的诉讼中体现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除了可以撤销之外,对于明显不公正的行政处罚也可以改变 这种司法变更权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明显干涉,也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最突出表现。 中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公正的,可以变更判决。” “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法律依据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近年来,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觉醒,人民法院受理了越来越多因环境问题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的原则,在环境和资源保护法调查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时,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或过失被视为一个必要因素。 [22]故意心理状态是指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环境造成危害,并“故意犯罪”的人的行为 疏忽表现为由疏忽或过度自信造成的损害,而不是故意造成的。 在实践中,对环境和资源的破坏大多是故意的,对环境的污染大多是疏忽造成的。 但是如何判断错误呢?判定过失的标准是什么?更复杂的是判断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违法者是否已经失去了过去的时间。 由于环境损害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不像普通违法行为那样容易预见,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和复合效应的特点,不容易立即出现,也不容易对因果关系做出判断。 因此,在环境行政诉讼中,法官运用司法裁量权确定案件事实尤为重要 第二章行政司法裁量权的运作……(11) 1 .存在的特殊性分析……(11) 2。……(12) 3 .基本操作条件……(14)第三章行政司法裁量权运行的保障……(27) 1 .……(27)第二,运营内部安全……(29)第四章中国行政司法自由裁量权……(39)第一,存在的主要问题……(39)第二,完善问题的构想……(43)得出结论,司法自由裁量权客观存在于司法过程中,但目前法律界对此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 特别是,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裁量权问题不仅涉及司法机关,还涉及行政机关。 在依法治国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研究这一课题显得尤为迫切。 文章从行政自由裁量权入手,阐述了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和存在原因,深入分析了司法自由裁量权运行的基本条件、在我国诉讼中的体现、行政诉讼中司法自由裁量权运行应考虑的因素及其不当行使的形式,论证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的保障,指出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 由于参考资料的缺乏和作者能力的限制,经过几轮讨论,本文中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仍然不成熟和肤浅。我敦促所有老师和学生批评和纠正我。 《诉讼法》参考文献1、1卷、2卷、3卷、4卷 2.《行政法评论》第1、2、3卷 3、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张文引人注目,《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 5.李林主编辛春英,《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律出版社,1999年 6.张尚主编,《中国行政法走出底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 7.张亦舒,《冲突与选择——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吉吉出版社,1992年 8.胡晓华,《行政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 9.胡晓华等:《行政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湖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 10.何华勤,《西方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