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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32字硕士毕业论文陪审制度论文集:人民陪审员死刑审判制度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4332字
论点:人民陪审员,死刑,司法
论文概述:

作为在中国现实中产生并在现实中运行的一项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不应脱离中国现实的政治、社会、文化等客观环境而运用。民意与司法实践在死刑个案处理屡屡相撞,很大程度上

论文正文:

介绍
在获得公众认可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司法与司法实践中所反映的民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而且这种紧张关系越来越强烈:涉及法律和诉讼的信访呈上升趋势,针对司法的各种批评和指责呈上升趋势,而佘祥林、聂书斌、柳永、李昌奎等案件由于“民意”的参与而显示出各自的利益。在死刑案件的审判中,如何最大限度地吸收公众意见,确保案件的判决结果得到社会的认可,是当前世界各地中高等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军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畅通的舆论沟通和表达机制,及时了解社会形势和舆论”。
死刑是剥夺一个人独特和不可逆转的生命的唯一刑罚。与其他案件相比,死刑案件更容易触动人们的神经。此外,上述案件的变化使司法公正和正义在人们心中受到质疑。重建人民心中的司法权威,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判,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理性选择。目前,在法院为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审理案件的法治环境下,舆论与司法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陪审团制度作为两者之间的桥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具体的死刑案件中,公众对是否对罪犯适用死刑的立场往往反映了道德报复的简单情感和人们对正义和正义的追求。
在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赋予人民陪审员独立的死刑裁判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对提高死刑裁判权的民主司法性和死刑裁判权的社会可接受性具有重要作用。实施当前慎杀少杀的刑事司法政策,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的审理,也有利于培养人民内部对刑法的接受,实现司法与舆论的和谐互动,促进人民自觉遵守刑法,从而达到普遍预防的效果。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判制度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本文运用传统唯物史观和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试图客观分析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审判制度的实际情况。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判制度的研究意义和文章结构。第二部分是理论基础。主要从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判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并从理论上论证其合法性。并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判制度的必要限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最后重构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判制度。第三部分是结论,总结全文,再次重申重构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判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展望。第一章分析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判的现状。人民陪审员作为民意代表,参与特定案件的审判,是人民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和表达正义要求的最直接方式。这也是普通民众接近正义、参与正义、促进法律规则与社会生活融合、提高司法审判公正性的重要途径。在各种性质的死刑案件中,人民陪审制度能否成为司法与普通民众之间相互信任的桥梁,一直受到质疑。笔者将通过阐述以下几个问题来分析该系统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参与死刑案件的人民陪审员的发展状况
(1)人民陪审制度的概念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吸收普通人参与特定案件审判的司法制度。其目的是通过人民有效参与案件审判的全过程来实现司法民主。陪审团制度是普通人认同、参与、感受和接近正义的重要渠道。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社会高度关注的死刑案件审判,不仅有利于公众客观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法院可能产生的误解,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从而更好地实现案件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判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判制度的历史,并寻求其历史渊源。在西方国家,陪审员通常被确定为审判严重罪行,特别是死刑案件的基本制度,以确保公众参与死刑案件,实现司法民主化。然而,在我国,由于传统儒家治国理念的影响和慎刑慎杀的考虑,普通人的观点在理论上也被作为执行死刑的主要依据。例如,孟子在会见齐宣王时说:“双方都说他们可以被杀。不要听。所有的医生都说杀,不听;所有中国人都说他们可以杀死它,然后检查它。看能杀得怎么样,然后杀了它。因此,中国人会杀了他。”(2)由此可见,死刑案件反映民意的观念在西方国家和中国先秦时期已经盛行。它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这与人民陪审员代表民意参与死刑案件审判的理念不谋而合。
第二章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的正当性……10
一、死刑案件的特殊性……10
二.保持法律稳定和社会生活多样性之间的平衡……12
三.确保司法公开和司法可接受性……12
第三章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的必要限制……16
一.公众舆论和司法……16
二、法律审判或事实审判……18
第四章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制度的重构……20
我…………,授予人民陪审员独立表决权20
第二,扩大人民陪审员在死刑审判组织中的比例……21
三.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的权力和责任……22
四.保障死刑被告的申请和选择权利……23
结论
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在中国现实中产生和运行的审判制度,在实践中不应脱离中国现实的政治、社会、文化等客观环境。在死刑案件的处理中,民意和司法实践经常发生冲突,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意和司法之间缺乏互动机制。
至于民意对司法机关的影响,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民意作为取代司法机关的标准,也不能完全忽视民意,让法官“闭门办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三次改革纲要(2009-2013)》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舆论沟通的意见》后,改革的目的是充分尊重人民群众表达诉求的民主权益,加强舆论与司法的沟通,引导舆论走向理性,形成社会与司法的良性沟通。在当前环境下,我们不应该仅仅因为陪审团制度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就否定其价值。我们需要做的是如何完善和充分利用现有的陪审制度,充分发挥其最大效力。
参考
[1]许贤明:《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2]石彭彭:《陪审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3]永芳,孟子,中华书局,2010。
[4]邱兴隆与许章润:《刑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5]钱峰:《司法的创新与发展》,法律出版社,2011年。
[6]李肃:《送法下乡——中国基本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
[7]刘庆辉:《中国陪审制度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
[8]赵秉志:《死刑改革的实践》,中国法律出版社,2011年。
[9]刘秋喜:《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
[10]张志伟:《陪审团制度中的民主问题辨析》,人民出版社,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