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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2字硕士毕业论文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司法实践与完善方法综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2132字
论点: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制度
论文概述: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不管存在矛盾困惑也好,还是有着大量的后病也罢,日益壮大、活跃在人民司法领域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都是不争的事实,以及

论文正文:

介绍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方法
(一)陪审团制度发展的当前研究背景
1.现代陪审制度域外发展现状
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即通过吸收非专业法官,赋予他们在一定阶段参与案件审判的权利,是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制度。陪审团制度起源于人们对自由、民主、公正和人道的良好法律的追求。它起源于奴隶制雅典和罗马,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就西方国家而言,现代陪审团制度是反对封建司法任意性的产物。事实上,在陪审制度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中,一直充满着矛盾和困惑。一方面,推进司法民主、利用公众智慧、提高法律意识始终是其核心价值追求和自身优势。另一方面,它也存在影响诉讼效率、增加诉讼成本、法律理性与民意、专业化与民主化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等缺陷。长期以来,由于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困惑,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都呈现出从繁荣走向衰落的趋势。20世纪后,世界上广泛使用陪审制度的国家数量逐渐减少,大多数保留国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
例如,在英国,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制度在1948年被正式废除,只有少数刑事案件仍然保留陪审团制度。在日本,在2009年进行司法改革并重新引入陪审团制度后,陪审团制度仅适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一审。在法国和巴西,陪审团制度不用于民事案件,目前仅用于青少年案件和重罪案件。可以说,在这些国家大幅度缩小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但陪审制度不能完全消失,因为它是人类法制史上的宝贵财富,也是现代社会司法公正和公开的象征性制度之一。
2.陪审制度在我国的现实发展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中,五千年的传统文化与外国文化潮流发生了碰撞。各种矛盾激增。各种利益需要平衡。正义的作用日益突出。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渴望不断提高,他们参与司法程序的热情也在增加。然而,在司法权威尚未确立、司法审判经常受到质疑的现实背景下,人们并不满足于仅仅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但是,通过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他们已经在当地生活了很长时间,了解当地的社会状况和民意、村规民约、风俗习惯,并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经历和对社会正义的简单认知提出意见。他们与依法思考的法官相辅相成。判决结果易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正如彭真同志所说:“人民群众选举公平的陪审员参加审判。这不仅便于在短时间内澄清案件,从而便于正确处理案件,而且便于法院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使群众真正感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增强对国家的责任感。”
因此,在今天强调政治民主化和法治化的今天,人民法官制度的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和政治意义。首先,它是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是实施宪法关于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力规定的重要保障。其次,维护双方的公平是现实需要。人民法官参与审判,与法官形成互补思维,有利于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它在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接受仲裁方面具有天然的良好效果。第三,它在促进司法公开和防止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将客观上形成法官的监督作用。这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固有属性。为了体现这一特点,《决定》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将其意见记录在案。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庭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沉浮和曲折。尤其是在1982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制度后,曾在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引发了关于是保留还是废除人民陪审制度的激烈争论。在过去的十年里,它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突破。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并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填补了我国陪审制度立法中的空空白,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逐步进入法制化轨道。2008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全面落实《决定》,切实落实各项制度,改进人民法官工作。按照《决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以实现正义为目标,在人民法院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也把“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积极探索和推进我国人民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重要举措。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联合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对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训、考核、管理和经费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说,在当前国外发展普遍萎缩乏力的全球环境下,人民陪审制度能够取得更大的发展,这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上层建筑大力推进的结果。
二.J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数据分析...................6
(一)事业单位的管理...................6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6
(3)人民陪审制度运行...................11
三、J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实践效果...................16
(一)J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成绩...................16
(2)J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7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20
(一)立法宽泛,缺乏可操作性。...................20
(二)部分立法不合理,影响了价值功能的实现...................21
(3)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不完善,影响实际工作效果。...................23
结论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政治形式,它涉及公民参政。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曾经说过,人民陪审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物。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新安排下,坚持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人民陪审制度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多重意义,因为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促进人民参与国家事务和司法审判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实践。 以及促进法治的重要内容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中,无论是存在矛盾和困惑还是大量的后病,日益壮大和活跃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在人民司法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引发的民主价值观的形成和取向,都表明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正在逐步完善。
参考
1.彭真:《彭真选集》(1941-1990),人民出版社,1991年。
2.国家司法考试系列讲座“理论法与行政法55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
3.张金范:《中国法制史》,大众出版社,1985年。
4.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5.张千帆:《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
6,[·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第1卷,董郭亮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
7.彼得·斯坦和约翰·山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冼平译,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
8,[·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转。杨帆、张启泰,商务印书馆,1961年。
9.焦朱华:“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其存废之争”,载于《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5期。
10.张云燕:“对中国陪审制度的反思”,载于《宁夏社会科学》,第4期,200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