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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90字硕士毕业论文刑事司法鉴定政策概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90字
论点:司法鉴定,鉴定,鉴定人
论文概述:

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最终的目的就是要保证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准确,因为这些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服大权益息息相关,因此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意义深远。

论文正文:

引言在对国外两大法系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如鉴定人制度、鉴定决策制度、鉴定机构的设立、错案调查制度等,并进一步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 第一章司法鉴定的概念、特征和功能1.1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具有一定资格的人通过授权或委托,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或技能,为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一些专门问题而进行的科学认定、审查和分析活动 事实上,司法专门知识的概念只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当然诉讼制度,与之相适应的科学评价制度是中立评价制度或法官委托制度。 在法院调查过程中,只有法官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评估、决定评估项目、选择评估人员数量、监督和管理评估人员的活动,法官有权决定评估结论的选择。 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科学鉴定,这种科学鉴定受法官委托,在鉴定、司法鉴定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对抗诉讼制度或对抗诉讼制度,与之相适应的评价制度是当事人委托评价制度或对抗评价制度。 在法院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鉴定,并决定需要鉴定的事项。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聘用评估人员,监督评估人员的评估活动,必要时更换评估人员。 选择评估结论的关键在于陪审团。 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将这种受当事人委托并在鉴定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科学鉴定称为法院科学鉴定,鉴定人也称为“专家证人”,鉴定结论在法律效力上相当于证人的证言 1.2司法鉴定的特点在中国,通过司法鉴定得出的专家结论是独立的刑事证据。它具有以下特点:1 .司法专业知识是合法的,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没有诉讼活动,就没有司法专业知识。它必须符合客观公正的法律精神,这是司法鉴定相对于一般科学理解活动的特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诉讼的各个阶段启动、决定、指派或使用专家证言都有原则性规定。违反法律程序的司法专业知识没有法律效力。 新的鉴定方法和新的鉴定标准必须得到法律的批准。 甚至有些评估标准也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 例如,司法精神病学评估以法律规定的评级为基础来判断被评估人的法律行为能力。 1979年通过的《刑法》规定,当刑事责任分为两个级别时,司法精神病学专业知识根据这两个级别进行判断,而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当刑事责任分为三个级别时,司法精神病学专业知识根据这三个级别进行判断。 2.司法专业知识是专门的。司法专门知识是由专门问题专家开展的司法活动。专业化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司法鉴定人是那些具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的人。 也就是说,评估人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或技能来识别和判断案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并提出评估结论或意见 在对评估人员进行分析判断后,评估人员会发现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而一般人在处理特殊问题时,由于理解水平的限制,无法充分发现或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司法鉴定的对象是一个专门问题,即司法鉴定的对象必须是司法活动中遇到的各种专门问题或有争议的专门问题,而不是其他案件的事实。这些不同的专业问题需要不同的学科来解决,如同一笔迹的识别需要由文件检验专家来解决,同一指纹的识别需要由痕迹检验部门来完成。 第三,评估所依据的科学原则和特殊技能是专门的。 第二章国外司法鉴定制度分析西方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早期封建社会 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被纳入法典。 在1532年,德国卡罗林法典的219篇文章中有40篇与身份有关。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在西方国家的兴起和发展推动了司法制度的巨大变革。刑事诉讼制度从好奇转变为控告。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比较完整的适合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刑事诉讼法。其中,过去对评估问题有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如申请评估的权利、决定评估的权利、评估主体的资格、评估程序和评估结论的有效性等。被写进法典,这反映了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特点。 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 自20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至少修订和补充了三次诉讼法典。其中,对鉴定问题的补充有许多规定和内容,主要集中在符合现代法治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如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鉴定结论、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反映了鉴定制度改革的时代特征以及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和层次性。 中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凸显出威权主义的色彩。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英美法系诉讼认证模式的一些经验逐渐被我们借鉴。 因此,在探讨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时,有必要对两大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为我提供成功的经验。 2.1司法专门知识体系2.11专门知识的性质和地位专家的地位包括两个方面:科学技术地位和法律地位 从他的科学地位来看,他是一个具有特殊知识的自然人。就法律地位而言,接受鉴定委托后,他们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 [3]一、鉴定主体的诉讼地位是司法鉴定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被称为专家证人,他们的地位与普通证人相同。 ((Black \' 5LwaDietionary,fifithodition)解释专家证人(Explain Expert Witness):指被允许帮助陪审团了解复杂或技术性问题的证人,普通证人由于其专家资格而无法通过对所附问题的回答来解释这些问题。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称为专家意见(expert opinion),也称为意见证据,属于证人证言的一种特殊形式,不是独立的证据形式。 专家证人通常由当事人选择为诉讼当事人服务。他们通常被定位为诉讼当事人的技术助理。他们必须在法庭上提供有利于受委托方的专家证词,并质疑其他当事人的专家意见,从而充当受委托方的技术辩护人。 2.1.2评估师选拔任用制度评估师选拔任用制度是指针对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专门问题选拔特定评估师的制度。 专家的选择与诉讼模式密切相关。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反歧视制度。专家证人由当事方自己挑选,充当他们自己的科学和技术捍卫者。然而,法律或先例也赋予法官选择和任命的权利。美国《专家证词示范法》规定,每当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出现争议时,法院可根据其权力或应检察官或刑事诉讼被告的请求指定一名或多名专家作证。 这表明法官有被选举的权利。 同时,法律并不限制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选择传唤证人。 《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规定(d)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专家证人 这一规则并不限制当事方邀请他们选择的专家证人。 可以看出,美国评估师的选择权可以由法官和对手共同行使,也可以由对手单独行使。 2.2司法鉴定决策系统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对抗诉讼模式。法官是中立、被动和被动的。诉讼程序由控方和辩方推动。控方和辩方平等地反对对方,特别是在证据的出示和应用方面,这是由控方和辩方自己决定的。 因此,当控方遇到有助于裁判理解证据或确定有争议事实的科技知识或其他专业知识时,可以直接委托专家证人进行鉴定,使自己的指控更有说服力,更有可能胜诉。同时,辩护律师如果想向法院进行具体辩护或对控方证据有疑问,也可以自愿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以弱化指控,达到使裁判对指控成立有合理怀疑的目的。 可以看出,英美法系的启动鉴定权根据其对抗诉讼模式,平等地归控辩双方所有。 也就是说,是否应该对案件进行评估,应该进行什么评估,应该对谁进行评估,应该由控辩双方共同决定。 当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它也有权主动发起评估。 近年来,英美法系国家开始加强法官的决策作用,削弱当事人在鉴定启动程序中的权利,形成相互尊重权利、相互制约的关系。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 (a)条允许法院发出指令,解释为什么不能自行决定或应有关各方的请求任命专家证人。 第二章外国司法鉴定制度分析第三章中国司法鉴定制度分析第三章分析……s 223.1司法专家系统……233.2司法鉴定决策系统……27第四章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334.1司法专门知识系统……结论初步探讨了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亟待解决的几个方面,并对合理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了粗浅的看法。 (1)合理建设必须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经验。根据两国的经验,应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司法鉴定制度。 (2)鉴定人制度是司法鉴定制度的基础。因此,正确的定位和有效的监督约束是评估准确性的保证。 (3)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必须强调保护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名册 (4)建立评估机构应是评估制度改革的重点。有必要在统一的指导思想下科学合理地规划机构设置。 参考文献1。本条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 2.黄辉。《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初探》和《人民检察院》,2001年10月号:203。金光正主编,《司法鉴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814页。小野。季峥等人编辑。刑事专门知识的理论与实践。“大众出版社,1986年9月版:705。小野季峥等人编辑。《犯罪专门知识的理论与实践》,大众出版社。1986年9月版:116。沈大明编辑。英美证据法。1996年版:97-987。作者毕·于谦。民事证据法案例实践研究。1998年版:226-2338。作者:孙叶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2002年版:1089。李昌科译。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2110。许静河。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比较。司法鉴定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斯通3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