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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60字硕士毕业论文如何根据世贸组织司法审查规则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60字
论点:审查,司法,协定
论文概述:

我国司法审查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而严格的审查。从WTO的要求和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看,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还应得到进一步加强。

论文正文:

导言为了恢复中国在原关贸总协定中的合法地位,后来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政府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法制建设和改革。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中国的法律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使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改革的重点主要是经济活动,如经济、贸易和投资,而对与世贸组织协定最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仍然缺乏了解。 本文以此为重点,通过比较司法审查和行政诉讼的概念,分析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世贸组织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就如何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和中国对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承诺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提出建议 第一章是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的关系。1.1W司法审查概念分析“司法审查”一词是西方法律文明长期发展的产物 现代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 目前,司法审查的概念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 为了更好地理解世贸组织司法审查的含义,有必要分析各国国内法中司法审查的概念 (1)对各国国内法中司法审查概念的分析在英国,司法审查是指“普通法院对委任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法庭裁决和下级法院裁决合法性的审查” 然而,在英国,司法审查只包括合法性审查,不包括普通法院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 [5]在美国,除了英国的司法审查范围之外,司法审查还包括普通法院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 也就是说,美国的司法审查包括非法审查和违宪审查 [6l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审查是指由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法律的合宪性 也就是说,检讨的对象不同于普通法国家,检讨的范围基本上与美国相同,但与英国不同。 通过比较上述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国家对司法审查的基本范畴有着相同的理解,即司法审查是为了监督和限制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建立的制度 当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具体的审查范围(如是否包括宪法审查)和审查主体(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其他专门机构)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2)对世贸组织司法审查概念的分析世贸组织法律文本本身没有具体界定司法审查的概念 然而,世贸组织所有主要协定都明确规定了司法审查,包括:《1947年贸易总协定》第十条第3款(b)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3条、《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定)第6条、《协定》第13条、《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即《海关估价协定》)第11条第2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1条第4款,以及 从这些规定来看,世贸组织协定中的司法审查是指由各国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和各国作出的承诺设立的独立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决机构对贸易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 广义而言,它还包括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对成员国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世贸组织条例进行的审查。 显然,从世贸组织协定中的司法审查条款来看,司法审查的主体可以是法院或其他独立机构。审查范围只包括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不包括宪法审查,也不包括对简单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成员国国内法的法律审查。根据审查,它是基于世贸组织的规定,而不是一个国家的宪法或成员国的国内法。 1.2行政诉讼的概念分析(Conceptual Analysis)英美国家的行政诉讼称为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应该向某人申请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或违法的诉讼活动。 “四川[虽然不同的学者对行政诉讼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和表述,但他们至少有以下共同点:首先,行使司法权的只有法院,而不是其他机构;其次,它们都考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达到监督行政机关的目的。 从行政诉讼的这些特征来看,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二章世界各国司法审查的规定及其对行政程序法的要求2。第2节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IW 世贸组织协定在许多地方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其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GATT 1947》第十条第3款(乙)项 该款规定,\"各缔约方应尽快维持或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特别是为了迅速审查和纠正与海关事项有关的行政行为\"。 此类法院和程序应独立于受托行政执法的机构,其决定应由此类机构执行,此类机构的做法应适用,除非进口商在规定的上诉时限内向更高一级法院或法院提出上诉:但是,如果有充分理由认为该决定不符合既定的法律原则或事实,此类机构的中央行政机构可采取步骤在另一诉讼程序中审查此事。 《GATT1947》第十条第3款(丙)项规定,“第(二)项的规定不应要求取消或替代本协定签署之日已在缔约国境内生效的程序。虽然这种程序不能完全或正式独立于受托管理行政的机构,但它们实际上对行政行为进行了客观和公正的审查。” 应要求,使用此类程序的任何缔约方应向所有缔约方提供所有相关信息,以便它们能够确定此类程序是否符合本分段的要求。 (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3条规定 该条规定,\"其国内立法载有反补贴措施条款的每一成员应拥有一个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决机构或程序,其目的除其他外应包括迅速审查与最后行政行为有关并属于第21条范围的裁决\"。 此类法院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所涉裁决或审查的主管当局,并应向行政程序中直接或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了解审查的机会。 《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定)第6条的协定》第13条规定 该条规定,“其国内立法包括反倾销措施的每一成员应拥有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决机构或程序,其目的除其他外应包括迅速审查与最终决定并属于第11条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有关的裁决。” 此类法院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有关裁决或审查的主管当局 (4)《1999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7条执行协定》(即《海关估价协定》)第H条第2款规定 该款规定,\"进口商或其他纳税人最初有权不受惩罚地向海关部门或独立机构上诉,但每个成员的立法应规定有权不受惩罚地向司法当局上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1条第4款规定 该款规定,\"诉讼各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机关审查最终行政裁决,并根据成员法律中关于案件重要性的管辖权规定,至少审查关于案件是非的初步司法裁决的法律方面\"。 然而,没有义务为刑事案件的宣判提供复审机会。 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1条第5款还规定,\"所有各方都理解,这一部分(即本条第41条)并不产生任何建立不同于一般执法系统的知识产权执法系统的义务,也不影响成员执行一般法律的能力。 这一部分的任何规定都不会在实施知识产权和为实施一般法律分配资源方面产生任何义务。 2.2世贸组织司法审查对各成员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要求可以从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中看出,世贸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意味着各成员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主要有以下五个要求:裁决机构必须相对独立于作出行政决定的机构;审查应遵循公平客观的标准;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行为应给予当事人诉诸司法程序的权利;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应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充分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世贸组织要求的司法审查范围既有限又广泛。 对这些要求的具体分析如下:2.2.1司法终审要求(1)相关wTO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或复审表格(review or review forms)相关WTO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或复审表格主要有三种类型:行政复审、仲裁裁决和司法复审,即这三种类型的审查或复审都在“复审”的范围内,都是以前做过的行政行为的审查或复审。 从世贸组织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来看,不同领域的行政复议、仲裁裁决或司法复议有不同的规定。 (2)中国的最终审查机构——法院,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当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它承诺了司法审查的最终审查原则,这意味着中国的最终审查机构只能是司法机构——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二条第四款第1项规定。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和维持特别法院和联络机构,并建立相关程序,以便迅速审查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0 (1)条、《民事贸易总协定》第6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关规定中提到的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决定有关的所有政府行动。” 拟议的特别法庭应能够公平处理事务,独立于具有行政使命的机构,并且与审查结果没有实质性利益关系。 第(2)分段规定,\"审查程序应包括受政府行动影响的个人或企业不受惩罚地提出上诉的机会\"。 如果第一次上诉被行政机关受理,上诉人应有机会选择向司法机关对行政决定提出上诉。 关于上诉的决定和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诉人,并告知上诉人他有权进一步上诉。 “2.2.2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行为应给予受到不利影响的各方诉诸司法程序的权利。从世贸组织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承诺来看,享有上诉权的人是“受到不利影响的人”。\"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5条(该条称为不利影响)规定,“任何成员不得通过使用第1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任何补贴对其他成员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即(a)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其他成员根据GATT1994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或损害,特别是根据GATT1994第二条限制特许权的利益:(c)严重侵犯另一成员的利益 否则,其他受到不利影响的成员可以根据wTO规则保护自己的权益。 GATS第6条第2款(a)项规定 该条款规定,每一成员应尽快维持或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决机构或程序,以便应受影响的服务提供商的请求,迅速审查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 如果此类程序不独立于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机构,成员应确保此类程序在实践中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审查程序应包括受政府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可以提交司法审查而不受处罚的上诉机会。\" 如果第一次上诉被行政机关受理,上诉人应有机会选择向司法机关对行政决定提出上诉。 关于上诉的决定和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诉人,并告知上诉人他有权进一步上诉。 “世贸组织司法审查的第二章规定……62.1世贸组织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62.2世贸组织行政程序法司法审查的主要要求……7第三章……143.1扩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接受范围……143.1.1……143.1.2将最终行政裁决纳入行政诉讼法的接受范围……18(1)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分析……18(2)WTo相关条款分析…… 就机械地履行世贸组织义务而言,这一声明没有错。 然而,从提高整体法治水平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是片面和消极的。 世贸组织对司法审查制度的明确要求,显然直接反映了司法审查在现代法治中的重要性,反映了司法审查控制行政、救济私权、维护正义时代的法治精神。 可以说,世贸组织本身的这一要求是建立在当今高度发展的民主和法治、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背景之上的,深深植根于人民的心中。 加入wT0法律体系无疑将直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使我国更快融入世界法治主流。 参考[]应松年,王西欣,“世贸组织与中国行政法制度改革的几个关键问题”,《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第5页,[2]陈有西:《行政诉讼困境的宏观思考》,《行政法研究》,1993年第3期。[3]杨海坤:《行政诉讼制度困境的出路》,《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4》明年的《世贸组织与中国司法研究新趋势》-世贸组织与司法机构比较研究国际研讨会综述。西湖网上法律书店贴[5]傅斯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0页[6]王乐妍《宪法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7]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114页[8]蒋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295-296页[9]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