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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50字硕士毕业论文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法院制度探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850字
论点:行政,行政诉讼,国民政府
论文概述:

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上来看,司法与行政含混不清的体制已被废除,无论从思想上还是制度上都朝着现代化迈进。但从根本上来讲,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建立的法律体系无非是基

论文正文:

我国现行行政审判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行政审判制度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呼声越来越高。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法院是近代中国最完整的行政司法机构。本文对其进行了研究,全面分析了其意义和弊端,对我国行政法院的建立和运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一章: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院的演变是现代法制发展的突出表现 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倡导皇权至上,皇帝代表国家。 这种高度集中和统一的中央集权,加上传统的儒家思想,使得没有必要通过权力下放机制来限制权力的形式,也没有必要设立特别程序来纠正中国传统政治框架中的制度本身的缺陷。 随着晚清西方宪政的引入,中国传统民众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因此,传统的权力制约形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晚清行政法院清朝是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也是封建专制集权达到顶峰的时期。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已经达到顶峰的专制主义注定要面临衰落的命运,最终将走向终结,一个新的时代将随之而来。 因此,与专制集权相匹配的制度也将面临根本性的变革。行政诉讼制度是在清末宪政思想和宪政实践的大潮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因此,中国社会以前经历过变化空 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封建主义与人民群众的矛盾、维护腐朽的封建政治法律制度与提倡社会改革的矛盾、因循守旧、盲目排斥与“采用西方法律弥补中国法律的不足”的矛盾、君主立宪制与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矛盾...各种矛盾日益加剧,各派相互竞争,各种力量相互平衡。然而,改革势在必行。西方司法理念的引入和司法制度的移植已成为改革的主线。 (1)行政法院的建立清政府在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以“努力改革和振兴国家”为由,派了扎泽、戴鸿慈、许世昌、端方等人。几年来,法院的规模没有任何改善的迹象”。他们“去东方和西方的不同国家研究所有的政治,以激发善良和仿效。” ③同年,泽等人奏请立宪清朝五年,“我在海外等罪,见多斩,债台高筑,沈默难安,以不敢避斧诛,言劝由衷,伏吾太后,皇帝哭神往专断,尤降论声,五年之期转到立宪政府 (4)慈禧太后于1906年宣布制定宪法,并颁布圣旨:“国家之所以富强,是因为宪法的实施,这取决于民意、君主与人民的融合以及气息的交流...然而,目前的法规还没有准备好,人民的智慧还没有开放。如果你参与其中,为什么你对人民表现出极大的信心?因此,要清理积弊,明确规定义务,必须从官制入手。 因此,清末政府体制改革成为宪政准备的第一步。 可以说,“为了拯救容易发生危机的政权,一场以官方体制改革为主导的‘复制宪政,准备宪政’运动已经展开。” 这场运动在法制建设中的意义不仅在于中国现代法制的诞生,还在于新司法制度和司法独立原则的诞生。 (2)《行政法院法官制度草案》的历史意义诚然,由于中国知识分子对西方宪法概念的误读,再加上中国传统的社会权利结构,行政法院的设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困难。 不幸的是,从1906年到1911年,在准备了五年的草案实施之前,清政府就被摧毁了。 其原因是“主要是因为现代行政诉讼制度与宪法制度密切相关。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宪政的大环境,还需要行政和司法制度的配合。然而,这些改革直到清朝崩溃才得以实现,实施行政诉讼制度所需的条件也没有进一步改善。晚清政府的一系列改革,如修改法律和宪政,其根本动机是争取主权独立和中央集权的统一,这与宪政的“还权于民”理念大相径庭 第二,民国初年,清末的政治改革和法律修订并没有最终摆脱清朝的命运。1911年10月10日,伴随着武昌起义的声音,中国2000年的封建帝制崩溃了 辛亥革命成功推翻了清政府,开创了民主共和国的新时代,建立了民主合法的共和国。 然而,清末引入的宪政理念并没有成为清政府的墓志铭。相反,随着宪政运动的发展,它在中国得到了进一步的传播和发展,人们的视野也不断拓宽。 行政诉讼制度作为西方宪政的集中体现,已经逐渐被接受和肯定。司法独立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觉醒的中国人逐渐意识到“自我”的存在,开始追求自由和平等。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中国第一个行政司法机构——和平法院诞生于民国初年。 (1)和平学院的建立和争议1。武昌起义胜利后,湖北军政府成立。李袁弘被任命为总督,并将头衔改为“中华民国” 但它“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革命者、旧官僚和立宪主义者都掌握着军事和政治权力,而第一个立功立业的革命者掌握着真正的权力。” 然而,在湖北军政府成立之初,出现了“无法观察到的混乱和无法无天” “?因此,1911年10月17日制定了《中华民国军政府暂行条例》,并在公共事务部下设立了司法局。 10月25日,中华民国湖北军政府修订了暂行条例?司法部将改为司法部,负责司法管理 同年10月底11月初,宋鲛人先生起草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宪法草案》颁布实施。这是中国资产阶级颁布的第一份宪法性文件。 草案第二章“人民”第十四条规定:“人民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请求审判。如果行政部门违法并损害他们的权利,他们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司法部以鄂州政府的名义,依法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然而,行政诉讼和其他特殊诉讼不包括在此案中。 “2。行政诉讼模式即行政审判制度的争议,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从清末到民国初年,确定中国近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模式选择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郑萍书院成立之初,关于是否设立行政院的讨论,采用一元制还是二元制,引发了英美大陆的两大法系。 主张我国没有行政院,起源于英美代表要严格。 在英国留学并深受英国自由主义影响的张世多次在李玟报纸上发表文章,指出了中国不能设立和平法庭的各种原因。当时,关于这个问题有一场激烈的讨论。 王宠惠也是一个著名的人物,他强烈主张建立一元论制度。王宠惠在美国学习,在耶鲁大学攻读法律博士学位。另一位主张没有和平法院的学者何亚新认为,“行政裁决适用于拥有特权法律制度的国家,但不适用于拥有平等法律制度的国家。” 由于我们的国家被称为共和国,无论政府和人民,它都应该是平等的,没有任何特权或行政判断。 (3)虽然何鸿燊的一些观点有些偏激,但他们表达了对郑萍元成立的担忧和担忧。\"终审权仍然属于总统,而不是郑萍元.\" 和平与政治事务法院的设立是一个平行的事务。这只是几十万个国家的帷幕,不可能实现和平和政治事务。 (4)由此可见,设立和平法院不仅不能实现行政独立,反而会助长违法倾向。它不仅不能造福人民,而且使国库空虚空;不仅不能保持法律的力量,而且它让人怀疑。 (2)郑萍法院从清末行政法院到1914年郑萍法院的建立和审判实践,可以说是行政诉讼领域的重大突破,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中国的传统法律体系一直在萎缩和解体,逐渐接受新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模式。郑萍书院的建立不仅打破了普通民众“官优于民”的思维模式,而且在审判实践中有着较为完整的制度和具体的措施,对后世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郑萍学院的组织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 从外部组织的角度来看,郑萍法院在纵向上直接隶属于院长,在横向上平行于大理法院。 (1)郑萍研究所的组织结构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反政府办公室,行使检察权。 第二个是行使司法权的行政法庭。 和平学院的政治部隶属于总统,独立于内阁。政治部有一名政治史人员和16名政治史人员,均由总统任命。 反政府部门有三项职能:提出公务,纠正政府官员维护法律和秩序的行为,监督法院判决的执行。 从反政府部门的地位来看,虽然它隶属于普通政府部门,但它独立于普通政府部门,不属于彼此,独立行使职能,从而从制度层面摆脱了普通政府部门的干预和阻挠。 然而,反政府办公室的存在一直被认为是袁世凯为恢复君主制而设立的一个机构。结果,李袁弘一当选总统就被废除了。 反政府部门的设立是“北洋政府对西方资本主义法制和中国传统法制结合的积极考验”。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发展。” 1927年4月行政法院的成立标志着一个历史时期的结束和另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的到来。 南京国民政府法制观念主要是由孙中山等人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孙中山强调国家和人民的基础。他的“五权宪法理论”为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发动群众,培养自觉的公民,建设以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为基础的现代化国家,这是孙中山晚年最后形成的国家法律现代化模式 “?1928年10月8日,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Organic Law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意在“确立五种权力的规模,培养人民行使政治权力的能力,从而促进宪政,用政治权力为人民服务。\" “?法律规定国民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法院、审查法院和监督法院组成 其中,法院是国家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方纪律和行政审判 同年10月20日,国民政府颁布了《司法法院组织法》,自颁布实施以来,该法已修订两次。 该法第1条明确指出,部门法院由司法行政部门|3、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纪律委员会组成。 同时,第6条规定:\"行政法院依法负责行政诉讼的审判 这部法律继承了北洋政府的“双轨制”行政审判模式,在立法上首次使用行政法院这个名称。 1931年6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和行政诉讼。” (4)赋予人民行政诉讼权利 1932年10月底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和同年11月颁布的《行政法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法院的组织和职能。“它已成为行政法院建立和运作的重要法律来源。 第二,建立行政法院的动机(1)外部动机——西方法治理念在中国古代的引入是一个君主权力为唯一权力、人民优先于法治的社会。君主权力是政治、法律、军事和其他权力的结合,高于国家法律。 皇权的至高无上给中国社会带来了许多不良后果。首先,它蔑视人格平等,攫取并扼杀个人自由权利,并形成基于义务的法律文化。 其次,权利大于法律。 皇帝可以立法或破坏法律,任意行事。 “君主让大臣们去死,大臣们必须去死”似乎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性的思维方式。这样一个不强调个人的社会不可能产生民主和人权等宪法概念。 (2)内在驱动力——西方列强在传统法律的碰撞下入侵,打破了我国传统小农经济赖以生存的条件,刺激了早期商品经济的发展。 商品贸易的大幅度增长,各种工厂的建立,各种行业的兴起,使得传统的经济模式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尴尬不堪,不堪重负。 此外,清政府签署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在中国享有的领事管辖权、混合法院制度和司法制度无疑侵犯了中国主权,严重干涉了中国的法治。 这些都推动了晚清政治改革和法律修订的实施。清政府迫切需要调整和制定新的法律来规范它,以应对社会和经济结构的迅速变化。 第二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法院制度……111、行政法院的设立……112、行政法院设立的动因……12第三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法院的基本结构……181、行政诉讼相关立法……182、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院的设立……第四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法院案例分析……241、行政法院收集的案件统计……242、典型案例总结……2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法院虽然只运作了16年,但它为我国当前的行政审判困境提供了一条出路,对新时期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它在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民民主思想的开放程度方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的发展是前所未有的。 从晚清行政法院到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院,其发展得益于晚清留学生的热情、西方宪政思想的引入、先进理念和制度的借鉴以及中国知识分子的开拓创新。必须说,建立行政法院是不可避免的。 行政法院对中国法制最突出的贡献在于它对传统封建思想的严重冲击和对中国传统法制根基的冲击,颠覆了几千年的封建等级思想,摧毁了几千年的封建等级制度,从而重新探索了中国人民在王朝覆灭后的内在走向,解放了他们的灵魂。 在制度方面,它对中国现代化进程起到了推动作用,为现代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参考[1《清末宪政档案准备史料》,中华书局编著,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室,1979年版 [2]张德美:《探索与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3]宋玲:《清末民初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 [4]夏新华,胡徐升,刘鹗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法史:史料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5]何华勤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外国法移植的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6]曾咸宜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第四卷)。《官员与人民:中国传统行政法律文化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7]曾咸宜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第7卷)。冲突与转型:现代中国的法律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8]曾咸宜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第9卷)。《借鉴与移植:外国法律文化对中国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9]谢振民主编,张志本修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10]杨洪烈:《中国法律发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