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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7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我国民事诉讼法改革的进程和意义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70字
论点:日本,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
论文概述:

目前的立法中还没有明确简易诉讼的概念和范围,一些法院就开始进行试点,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另外,多元化的、混乱的、越权的、违宪的司法解释也比比皆是。

论文正文:

中国古代没有严格的民事诉讼法,因为所有的法律都是结合在一起的,民事处罚也没有分开,“程序法远不如实体法发达” 在程序法上,民事诉讼法落后于刑事诉讼法 清朝改革前,历代关于越狱和诉讼的规定都是为刑事诉讼而制定的,这一标准适用于民事诉讼,与现代民事诉讼法相去甚远。“从比较保守的角度来看,可以推断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2)在清末民事诉讼的重构上越界了。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晚清民事诉讼程序的重构是中国民事诉讼法历史谱系的开端。 在历史变迁的过程中,在清末法制改革的背景下,审视这一开端,不仅有助于理解中国早期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也有助于理清整个民事诉讼发展史。通过与邻国日本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的横向比较,有助于我们找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找出不足,进而思考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和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奠定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风格和精神。 我认为这是本文的主旨和意义。 第一章晚清民事诉讼改革概述 这一背景有很大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正是因为这种宏观背景,整个社会才会出现动荡和变化。正如历史学家陈印-吴所说,中国社会自清末以来的变化是“几千年来前所未有的”。正是因为社会变革,这种法律变革才会在社会变革的历史背景下直接触发。在这一剧烈的法律变革中,也有民事诉讼重组的背景,民事诉讼重组始于无序,终于废弃。 因此,在介绍民事诉讼重组之前,让我们先来看看这段历史。 鸦片战争前,中国社会仍然以封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尽管资本主义已经萌芽,但它并没有像星星之火一样点燃草原之火。政治上,清朝内部采用满汉联盟的封建统治。它掌权并关闭了对外的大门,相信皇权会永远存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和深厚的文化土壤继续存在。在法律制度上,作为封建法典的代表,《清法》在立法技术上受到当时西方人的高度赞扬,这也很符合中国的国情。 2)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外部影响,如果没有强大的西方船只和枪支,腐朽不朽的清王朝仍可能继续统治中国,中国的法制也将继续。 鸦片战争的爆发震惊了政府和人民,揭开了中国近代史的序幕。后来,在中国境外,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如《南京条约》、《马关条约》和《新州条约》,羞辱了这个国家。此外,林则徐、洪秀全、康有为、梁启超、曾国藩等。在历史舞台上都失败了,就像一盏灯笼,它经常与虎门烟、太平天国运动、1898年的改革运动和义和团运动一起上演。 当时,清朝的统治岌岌可危,[之前的社会变革迫在眉睫。 第二,1898年法律改革和修改的原因,慈禧太后亲自镇压了1898年的改革运动,光绪皇帝被囚禁,六位绅士被处死,康有为和梁启超流亡国外 然而,1900年8月,北京被八国联军占领。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在西方避难。 1901年1月29日,被流放到xi安的慈禧太后实际上颁布了一项改革法令:“世界上有永恒的来之不易的经典,没有每周都改变的规则。” 一般来说,长期的法律弊大于利,法律的危害甚至更大。 ......行动不变,古曦不坏,渴望振作起来,必须多讨论 四川一)法律改革和修改的原因很多。学者们大多从清政府手中挽救了这条岌岌可危的规则,这实际上是从欺骗策略的角度来看待法律改革与修正的原因。 但是,笔者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改革和修改有两个主要原因: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 改革和修改法律的根本原因在于鸦片战争以来,修改法律的活动逐渐偏离了近百年来既不规范也不规范的修改法律制度。 这部法律的僵化和落后受到有识之士的批评。早在鸦片战争前后,龚自珍和鲍陈石就批评了清朝的法律和司法制度。1896年,孙中山抨击中国传统司法的黑暗和腐败,并尖锐地指出“民事诉讼是公开的贿赂竞争;刑事诉讼只是酷刑的同义词。 “(2)中国古代的衙门法官和残酷的处决也成为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独立司法管辖权的主要借口。例如,在1784年的“休斯女士”一案中,一名英国水手开枪意外杀死两名中国人,并被当地衙门绞死此后,西方拒绝将被指控的外国人移交给中国政府处理。第二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改革简介在阐述日本民事诉讼法改革之前,首先要解决的是历史断代问题。 日本民事诉讼改革的时间跨度比清末十年的法律修改时间跨度要长。由于日本的民事诉讼改革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很难笼统地将日本的民事诉讼改革进程分开。而中国经历了清朝、民国和新中国三个时期,这三个时期几乎被中断,没有明显的连续性。当然,为了与晚清民事诉讼改革有很强的可比性,下面介绍的重点仍然是改革的初始阶段 首先,建立于1603年的德川幕府的宏观历史背景在日本统治了200多年。江户时代,幕府和诸侯(大名)是幕府的主要组成部分,幕府也被称为幕府制度。 经济生产力的发展和商业化的提高扩大了农村地区的贫富差距,增加了失去土地的农民人数,加剧了德川时代的政治危机。1837年,三郎太大雁平起义被镇压为农民运动的高潮,但德川时代已经摇摇欲坠,濒临崩溃。 1853年的黑船事件使德川时代陷入内外困境。 2.像中国一样,日本在美国武力的威胁下,于1854年3月被迫在神奈川与美国签署日美神奈川条约。 从这开始,日本被迫与美国、英国、法国、荷兰、瑞士、俄罗斯等国签署了20多项不平等条约。 所涉及的内容包括许多不平等条款,如司法权、关税权、居留权、单边最惠国待遇等。 这些条约的签署给日本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特别是,1855年与俄罗斯签署的《日俄友好关系条约》规定了在日本违法且不受日本法律约束的俄罗斯人的域外管辖权。 到1868年,日本已经与欧洲国家签署了“贸易条约” 根据这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日本有成为半殖民地的危险。 这个国家的各种社会矛盾在空以前加剧了,封建制度岌岌可危。在“尊王抗夷”的口号下,起义军趁机推翻德川时代,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地主资产阶级联合专政政权。为了加速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明治政府在1868-1873年进行了自上而下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明治维新。 法律改革已经成为明治维新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日本在修改法律之前改革和修改法律的原因主要是幕府法和属国法。 乔迁十六年,幕府先后制定了“军事家法”、“公事家法”和“各派各山制” 1742年,幕府颁布了“公式党敕令”,这是在继承日本传统习惯法的同时,根据中国的“大明法”制定的。 所谓的附庸国法是日本附庸国为巩固对其领土的统治而颁布的法律。 应该指出的是,当时几乎没有成文的法律,大多数法律都没有向公众公布。习惯法仍然在各地和人民中间广泛使用。 这些法律显然不再适合明治政府的需要。法律改革最初是为明治维新计划的。 然而,日本修改法律的最直接原因与中国非常相似。它还希望通过修改法律来改变不平等条约,并恢复其域外管辖权和关税自主权。 然而,当时日本明治政府似乎比清政府更迫切需要修改法律。 由于明治政府实施改革面临幕府时期与外国列强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这些条约不仅剥夺了日本的民族尊严,而且严重制约了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明治政府决心修改条约,以恢复其治外法权,从而促进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因此,明治政府于1872年派延仓代表团前往旧金山,对美国条约提出修正案,美国以“日本司法不完美”为由予以拒绝 然后日本与其他大国的谈判也失败了 后来,大国终于同意修改条约。然而,大国同意修改条约,条件是日本必须删除旧的封建法律并将其完全西化。 这将日本的法制改革推上了西化的轨道。 明治政府编纂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模式,建立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开启了明治维新的序幕。 第三,民事诉讼改革的准备与中国相同。日本的民事诉讼改革也是在明治维新的过程中,在重大法律修改的背景下进行的。 明治维新前,法律中没有关于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幕府法官有两个程序:“印伟进”和“俞进” 一般来说,“印伟进”相当于刑事判决,“晋楚”相当于民事判决。“检修肋”处于次要位置 另一方面,当时法官鼓励内吉。 所谓的“内部救济”是指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中,第三方,如地方官员或知名人士,介入诉讼,以促进双方之间的和解 原则上,幕府将尽最大努力不审判民事诉讼,而是采取“内部救济”的方法 ()一、直到1870年,《扶范县审判条例》确立了普通案件由法院和被告共同审判的原则,难以判决的案件由民政部和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改革简介……241、宏观历史背景……242、法律改革和修改的原因……253、民事诉讼改革的准备工作……26第三章中日民事诉讼改革的差异及其启示……261、中日民事诉讼法改革的差异……32 (1)宏观差异……32结论……43结论清末修律中的民事诉讼改革将西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引入中国,使所有法律相结合,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不相分离。在改革的过程中,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诞生了,为向西方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学习奠定了基础,也为法律移植奠定了基本基调和方法。 它已经成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历史谱系的开端,为中国的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与日本近代民事诉讼改革的成功经验相比,并借鉴晚清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教训,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学者的理想模式是完善理论框架,主要参与立法,即完成民事诉讼法的表述。然而,司法机关主要运用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实践,运用判例法的方法对其进行巩固、提炼和完善,即实现民事诉讼法的实践。 参考文献1。黄仁宇:《万里十五年》,三联出版社,1997年 2.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百年历程(晚清第一卷)》,中国法律出版社,第一版,2004年10月 3.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百年历程(晚清第二卷)》,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一版 4.陈刚著,《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4月,第一版 5.[日本]井上清好和铃木是四本书:《日本近代史》,杨辉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6.詹恒举:《中国现代法制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年 7.程辽源:《晚清法律官员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年 8.[英语]罗伯特编辑:《19世纪西方人眼中的中国》,姜冲岳、刘林海译,吉吉出版社,1999年 9.张金范,《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 10.沈家本:“删除法律和重复法律”包含“发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