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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60字硕士毕业论文魁北克民事诉讼法混合法律特征的形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60字
论点:魁北克,兰西,法国
论文概述:

在法属殖民地时期的魁北克,其法律大都以国王敕令的形式颁布,人民的民事权利多摄于国王的权威之下。被征服后的魁北克人在法律上的民事权利和自由则变成了英国人的民事权利与自由,而

论文正文:

混合法律制度一直是法学家们最喜欢的话题。 如果采纳威廉·蒂特里教授的观点,世界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混合的地区是:“路易斯安那、魁北克、波多黎各、南非、津巴布韦、博茨瓦纳、莱索托、斯文斯兰、纳米比亚、菲律宾、斯里兰卡、苏格兰和其他地区。” 虽然关于混合法律制度的争论从未停止过,例如关于混合法律制度的英语表达是否仍然相同的争论,以及茨威格特、库尔茨和康斯坦丁内斯库之间的差异等。在法律体系的划分标准上,正如帕尔默教授所认为的,“恐怕比较法学家很难就这两个词的解释达成一致,但关键是要从目前的理论分析和延伸中获得一个严谨的概念。” 概念的过度歧视往往会使人们陷入理论堆积的怪圈。 本文将从魁北克省民事诉讼法第4条中的具体部门法入手,试图为混合法系的研究提供一些补充。 第一章:新法国时期的民事诉讼法约翰·狄金森(John A . Dickins)10教授认为,法国法律在加拿大殖民地的实施可以“从1608年第一家魁北克商业殖民地公司的建立开始,直到1760年蒙特利尔的投降” 然而,对于新法国地区来说,法国法律的继承并不是一个一致的过程。在这一时期,法国统治者对殖民地的态度从轻视变为重视,新法国民事诉讼法就是在这一历史环境下逐渐形成的 第一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产生的背景1。新法国的建设1。雅克·卡地亚于1663年发现加拿大后,法国国王弗兰茨一世于1541年任命西尔·德·罗伯瓦尔为加拿大及其周边地区的总督 这一职位于1598年由德拉·罗氏侯爵继承 从1598年到1663年,新法国主要由从法国国王那里获得特许权的贸易公司统治。 州长只是名义上的领导者。这些贸易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发展经济和促进法国移民。 在此期间,塞缪尔·德·尚普兰于1608年在魁北克建立了第一个永久殖民地 魁北克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永久居民,其土地也没有开发。 直到1627年,根据皇家法令建立的“中央协会”才开始负责该殖民地的法律和秩序,魁北克的移民人口才开始逐渐增加。 然而,这项皇家法令没有在魁北克制定任何新的法律原则,只是对统治权力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皇家法令还涉及具体的移民事务,例如规定每年的预期移民人数(200至300人)。 然而,在此期间,发生了一起移民船落入柯克强盗手中的事件。这场悲剧几乎完全摧毁了最初对移民的热情。 起初,魁北克作为法国殖民地,处于相对被忽视的地位。 因此,早期新法国的治理非常松散,争端大多由当地习惯法解决,而当地习惯法并没有受到太多法国法律的影响。 虽然“百人公司”的成立改善了这种状况,但在法律的早期应用中,人们主要是根据来到殖民地的法国殖民者所熟悉的印度习惯法和法国习惯法来解决冲突。 “法国是一个盛行‘高级定制法’的地区:在16世纪,它有大约360种一般或地方习俗,这些法律在加拿大殖民地一直流行到1664年。” “14其中,因为来到新法国的法国人经常来自法国的不同地区,所以在所引用的习惯法中也有各种不同。早期殖民地的法律来源处于不统一甚至冲突的状态。 直到雄心勃勃的路易十四决定以魁北克为中心开始殖民扩张,新法国才真正迎来了继承法国法律的春天。 ②从1663年到1759年,由皇权统治的新法国由于“百人公司”的统治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法国路易十四于1663年废除了公司章程,并亲自接管了新法国,把新法国变成了法国的一个省 新殖民政府将权力下放给主权参议院,参议院成员包括总督、主教、五名任命的参议员、一名书记官长和一名司法官员。 虽然主权参议院后来改为最高参议院,但殖民地的实际法律是由母国颁布的,殖民地政府只负责执行国王的法令和规定,处理各种民事和刑事案件。 1726年后,省长和总督完全控制了新法国的主权,而参议院毫无用处。 新法国正逐渐落入法国国王高度控制的网络。 只有迪金斯教授认为,“新法国的合法继承是法国市政建设和皇权集中的结果。” 显然,路易十四的政治集权改革对殖民地法律产生了巨大影响,将殖民地纳入法国的省序列也更有利于法国法律的延续。 路易十五登基时还很年轻,路易十四的政策仍在继续。 可以说,这一时期的新法国处于相对巩固的王权统治之下。 尽管如此,最初旨在体现民主精神的主权顾问委员会在一定时期内也在促进法律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最初在民事和刑事领域,主权顾问委员会(由总督、主教和省长19组成的地方议会)相当于一个高于初级法院的上诉法院。 另一方面,主权参议院也将发布一些领土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涵盖农业、公共卫生和防火 20条领土条例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新法国殖民地特有的一些法律问题。 例如,领土法规规定了主人和仆人之间的关系。合同工和学徒只有与儿童相同的法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他们没有独立的法律权利。 业主对他们有绝对的亲权,法律不允许他们未经业主允许离开工作场所。没有奴隶主的书面许可,甚至酒馆店员也不能向这些人出售酒。 仆人和学徒几乎完全受制于他们的主人-仆人合同。 第二,建立统一的新法国法律体系①殖民地的基本法,巴黎的普通法,早期移民群体经常采用混合居住。来自法国各地的移民通常遵循他们熟悉的普通法来解决争端,因此这个殖民地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 为了统一新法国的法律,路易十四选择巴黎普通法作为新法国的基本民法 该法由路易十四在1663年4月和1664年5月以皇家法令的形式提出 巴黎习惯法指“中世纪早期在巴黎及其郊区适用的法律” 这项法律颁布于1580年 巴黎习惯法的引入主要是因为该法在不动产方面(尤其是封建领主所有权方面)有相当丰富的内容。相比之下,法律很少涉及有关人民的公民权利等。 尽管如此,巴黎习惯法的系统化和文化化仍然是当时法国法律学者努力的结果,特别是在法国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波蒂埃和多马。 (2)新法国公证制度——民事优先解决纠纷严格说来,公证制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 然而,正是在15世纪的文艺复兴时期,公证脱离了法院的许可制度,独立地加盖了自己的印章。 在法国法律传统中,公证制度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作为法国殖民地,新法国自然继承了其祖国相对完整的公证制度,由于其特殊的殖民背景,公证制度甚至成为新法国人民所偏好的法律程序。 “17世纪,法国殖民地的第一位公证人由法国路易十四任命,于1663年到达。在当时的新法国,公证人很快不可避免地成为当地的法律专家和商业顾问。当时,美国移民很少有接受教育和写作的能力。然而,当时国王的法令禁止诉讼律师移民到美洲,所以公证人在殖民地的作用比在法国本身更重要 第二节新法国民事诉讼法当我们要讨论新法国的民事诉讼法时,必须明确魁北克在这一时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像其祖国法国一样,当时的殖民地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形成一个体系,而且往往在法国产生新的程序规则,即通过皇家法令在新法国地区实施。 民事诉讼法条款的引入始于1667年《皇家民事诉讼法令》。 首先,新的法国民事诉讼法是在法国统治时期(1608-1760年)形成的,魁北克的民事诉讼法是在1667年“民事诉讼法”中形成的。因为路易十四把他的心血奉献给了这个代码,后世也称之为路易代码 38“法国进入16世纪后,随着教会法的衰落和法国王权的加强,教会诉讼制度的一些特征在诉讼领域仍基本保留。” “但是国王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皇家法令已经逐渐取代了教会程序法的地位 在这一时期国王的皇家法令,虽然1539年的“威利-考特雷特皇家法令”和1566年的“木兰皇家法令”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民事诉讼的内容,如“威利-考特雷特皇家法令”的强制性规定必须在诉讼中使用法语,并将过去诉讼中使用的拉丁语改为法语;《莫兰皇家法令》对诉讼证据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然而,1667年的民事诉讼法令仍然是许多皇家法令中最重要的。 皇家法令被引入新的法国地区,主要是因为巴黎的普通法“本身不涉及民事和刑事案件” 正是以1667年《民事诉讼法》为起点,魁北克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才真正开始,该地区最终从其祖国获得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律规则。 自那时起,新法国的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已被明确区分开来 其次,其他相关的民事诉讼法令法国法学家让·樊尚和桑斯中士曾评论说,民事诉讼法令“期望502条款解决所有问题” 这显然有点空的想法 “50因此,”在1667年的民事法令之后,路易十四在1669年、1673年和1695年相继颁布了更重要的法令,分别涉及管辖权、法院组织和诉讼费用 1737年,路易十五还颁布了一项关于文件证据的法令 “51但是直到1760年英国占领魁北克之前,殖民地的民事诉讼制度,像其母国法律一样,是在1667年“民事诉讼法令”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的,并辅以其他皇家法令的颁布。 第二章魁北克在英属北美的民事诉讼法从上一章可以看出,如果英法之间的殖民扩张战争没有影响魁北克,法国也没有放弃发展新法国的想法,魁北克的民事诉讼法很可能会跟随法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轨迹。此外,在法国于1806年颁布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事诉讼法后,魁北克也将被纳入该法的实施范围 然而,法国的战败和撤退,英国政治制度和普通法的实施,以及魁北克法国族群的反抗,逐渐导致魁北克法律向混合法的发展,从而形成了目前加拿大“一国两制”和魁北克“一地两制”的独特形式。 在第一季度,魁北克的陷落和“坚持短暂的军政府和1763年皇家公告的颁布,魁北克市于1759年和蒙特利尔市于1760年的陷落名义上结束了法国法律在加拿大的适用 但事实上,从1759年到1764年,尽管魁北克在英国军政府的统治之下,最初的法国法律仍然普遍适用于刑事领域之外。 人们不禁要问,英国统治者难道不想在魁北克实施英国法律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历史上,“将英国法律引入加拿大的具体过程包括:1670年5月3日,英国殖民者根据哈德逊湾公司皇家宪章首次将英国法律引入加拿大。” 后来,新不伦瑞克和新思科地区也在1758年通过了英国法律 1763年,英国政府发布《皇家公告》,宣布英国政治和法律制度在加拿大各地广泛实施 从1773年到1870年,爱德华王子岛、安大略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艾伯塔省和萨斯喀彻温省也相继通过了英国法律,59而魁北克省成为加拿大唯一一个尚未成功实施英国普通法的地区。 第二,1774年魁北克法案是基于各种考虑。“如果有可能继续与法国的战争,我们应该对新征服的魁北克居民采取和解政策。以及当时美国殖民地日益动荡的局势。英国帝国政府及其议会于1774年颁布了《魁北克法案》,以安抚魁北克的法语社区 该法案的最大特点是恢复法国民法体系:财产和民事权利纠纷根据加拿大的原始法律解决,判决规则也得到恢复。 在这里,英国人仍然玩文字游戏,他们没有具体说明加拿大的原始法律是什么。 这是在1774年,没人能说清楚。 法律来源如此广泛,以至于它们经常重叠,有时甚至相互冲突。 让·莫里斯·布里森教授曾经对《魁北克法》评论如下:“我们认为它是一部新宪法,它使魁北克更加强大,并制定了更加有效的政策。” 它复兴了法国民法,正式承认法国和天主教,并允许法国裔加拿大人在殖民政府工作。 这只是一部保留在刑法范围内的英国法律。 “魁北克的这部1774年的法律是法国民法及其习惯法存在的根源 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宪法文件能够改变这种状况。 魁北克法案的提出极大地缓解了魁北克的种族冲突。 然而,由于政策导向过于明显,这也遭到许多英国人的反对。 不满主要集中在政治和经济方面。首先,它遭到北美其他英国殖民地的反对。 例如,宾夕法尼亚和纽约此时反对该法案,因为该法案中魁北克领土的定义侵犯了他们的自治领“75;其次,英国商人不习惯法国民法。 英国占领魁北克后,最初来到魁北克的大部分英国人是商人,而大部分魁北克人依靠土地和森林作为农业人口,他们的经济利益并不一致。 此外,英国议会成员对该法案并不乐观,因为其结果是,它只是执行一项皇家官员的统治,而不能促进代议制政府的形成。 第一部魁北克民事诉讼法第2节的诞生——1866年“加拿大下民事诉讼法”在新法国被英国征服的第15年,魁北克议会组织了加拿大民法,但发现该法的复杂性令人吃惊,这一趋势在1865年至1866年民法典编纂之前加剧了 因此,制定魁北克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此外,法律的适用经常出现混乱,不同的族裔群体在联邦和省级法律中往往不知所措。 然而,魁北克民法中的这些缺陷只是编纂的原因之一。 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由于“统一时代”(1840 -1867)独特的政治环境 整个殖民地的私法体系实际上是巴黎和伦敦两大法律传统的继承。 私法体系的合并——能够解决法律不一致和矛盾的新法律——将被写入下加拿大使用的成文法典——始于19世纪40年代末,由下加拿大的政治精英们掌权。 “与负责任的政府、联邦系统和国家官僚机构类似,法典编纂也是国家建设的基石之一 1857年6月,乔治-埃迪安·卡迪尔提交的《下加拿大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法典》获得通过。 该法案的基本目标是借鉴法国民事立法重建魁北克的民事法律体系,并制定符合魁北克现状的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根据该法案,成立了魁北克民事诉讼法编纂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三名合格的律师担任起草委员,两名合格的律师担任起草委员会秘书”组成。其中一个应该是英语但精通法语,另一个法语但精通英语 84代码的编译是一个7年的项目 该法典主要基于传统的法国习惯法,但在编纂该法典的过程中,也受到了法国民事诉讼法和路易斯安那民事诉讼法的极大影响。 虽然有些学者认为,“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是一个‘程序规则’ 然而,拿破仑眼中的第二部“基于自然理性的法典”对第一部魁北克民事诉讼法仍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路易斯安那州民事诉讼法也成为立法委员会的焦点,因为它的地位(受英国和法国法律的影响)与魁北克相似。 第二章英属北美时代魁北克的民事诉讼法……15第一节魁北克的陷落和“坚持”……151、军政府的短暂时期和皇家公告的颁布……152、1774年魁北克法案……18第三章加拿大建国后魁北克民事诉讼法的发展……1897年魁北克民事诉讼法……291,修订背景……292,《法典》第四章总则……30魁北克混合法律传统“亲法国和亲英国”……38 1、英法君主制的历史差异……38 2、魁北克国家结构的影响……39 .结论自《魁北克民事诉讼法》于1867年生效以来,除了上述三项主要修正案之外,他还进行了大约400项修正案,仅以1965年《魁北克民事诉讼法》之后提出的一系列修正案为例。《法典》各章的标题发生了许多变化,例如1988年在《法典》中引入了“魁北克法院”。1971年后,魁北克上诉法院更名为“女王法院”或“妇女法院” 目前,民事诉讼法的出现已经完全改变,但魁北克民事诉讼法中一直存在的混合法律基因从未改变。 正如魁北克民事诉讼专家休伯特·里德(Hubert Reid)指出的:“诚然,受该法典不同版本影响的各种修正案有助于促进民事诉讼法的完善,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并未改变。” 虽然学者们对这种混合法的特点有不同的看法,但有人认为它不仅吸收了英美法系的相应制度,而且继承了大陆法系的法典化形式,能够同时发挥两大法系在诉讼制度中的优势。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结果仍然是法国法律和英国法律的混乱混合。 参考文献1,张有伦主编:《加拿大通史纲要》,南开大学出版社,第一版,1994年 2.王利民主编:《加拿大法律发展史》,法律出版社,第一版,2004年8月 3、廖洪钟主编:《民事诉讼立法体例与法典编纂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版,2010年1月 4.何华勤主编:《法国法律发展史》,法律出版社,第一版,2001年5月 5.常毅主编:《外国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 6.姚陈鼎,埃德。英国及其殖民地。第一版,1934年8月,中央出版社 7.徐国栋:《魁北克世界民法典》,中外法律第17号,2005年第3号 8.刘龚毅:“魁北克法律制度的演变”,载于《法国研究》,1996年第2期 9.周家印:《拉丁公证制度的起源》,载于《公证法杂志》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