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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32字硕士毕业论文关于兼职工作的法律法规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4232字
论点:兼职,劳动,劳动者
论文概述:

我国现行法律规制上的缺失,应尽快从法律层面对各种兼职劳动的合法性地位予以明确肯定,并出台相关法律和配套制度对兼职劳动予以规制,将其引入法制轨道,以保证兼职劳动在我国能够健

论文正文:

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个人从属”是劳动关系的一个独特特征。 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需要将劳动力支付给用人单位进行控制。 由于劳动和劳动者密不可分,雇主成为主导劳动力,也成为劳动者的管理者。 1而这也导致了传统劳动关系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即工人只能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在一个单位内完成其劳动任务 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对工人权利的逐渐重视大大减少了工作时间,工人有更多的时间可以支配。 与此同时,由于第三产业的兴起,工人不再需要集中在固定的地点完成工作,就业制度也逐渐变得多样化和灵活。 因此,传统劳动关系中“一人一份工作”的雇佣模式必然会被打破,随之而来的将是一个工人与多个雇主建立劳动关系,获得多重报酬的现象。 兼职劳动现象出现在19世纪的外国。劳动者可以从两个以上的雇主那里获得报酬。在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兼职劳动逐渐出现。 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力的分配由国家统一安排,员工的工作年限没有明确规定。一旦被用人单位录用,他们将在单位长期从事生产和工作。一般不允许员工离职,单位也不能解雇他们。工资和劳动保险福利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 在这种制度下,劳动关系只是行政关系的延伸,没有什么独立的内容,自然不存在兼职劳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市场配置为主导的劳动力市场逐渐形成,传统的就业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兼职劳动有利于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促进灵活就业,从而逐渐成为重要的劳动形式之一。 中国现行劳动法体系以“一种劳动关系”为核心,不涉及过多的兼职劳动。 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只有《劳动合同法》、《律师法》以及一些政策文件、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对兼职劳动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现行劳动法体系对兼职劳动的调整范围过于狭窄,使得大量兼职劳动形式游离于法律领域之外。 同时,也存在立法风格粗放、原则多、缺乏可操作性、效力水平低等缺陷。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相关立法来规范兼职劳动行为。 这对解决兼职工作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社会问题,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试图从兼职劳动的概念入手,通过比较研究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兼职劳动在中国产生的原因和意义,以及在中国建立兼职劳动制度的必要性。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兼职劳动规制的相关立法经验,探讨我国兼职劳动法律规制的完善,以期提出建议,为我国兼职劳动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提供一些思路,为促进兼职劳动的健康发展做出一些贡献。 兼职劳动概述(1)兼职劳动的概念和特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业方式逐渐呈现多样化和灵活性的趋势,打破了传统劳动关系的单一特征。兼职劳动也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兼职工作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兼职工作的广义包括多种表现形式,如学生在业余时间的兼职工作、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下岗职工和其他单位无薪职工的兼职工作、一人多职同时工作的情况。 由于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完成,下岗职工和无薪职工的兼职现象将逐渐消失,本文的研究对象将限于狭义的兼职工作,即一个为多个雇主工作并获得多重报酬的人需要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对兼职劳动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学术界对兼职劳动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黄秦越教授将兼职定义为:“工人从事两个以上的工作,在时间上没有冲突,这通常被称为兼职。” “1有些人还认为兼职劳动是指建立在第一种劳动关系基础上的第二种和第三种劳动关系。 鉴于兼职劳动形式的多样性,笔者同意江悦教授对兼职劳动的定义:兼职劳动是指一名工人在一定时间内同时被两个以上雇主雇佣的双重或多重有偿专业劳动。 兼职劳动作为一种劳动关系,具有一般劳动关系的属性,如主体之间的平等和从属,客体上的人身和财产。 然而,兼职劳动作为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与一般劳动关系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在这个问题上,在一般的劳动关系中,一个工人只与一个雇主有劳动关系,表现出“一对一”的特征,而在兼职劳动中,表现出“一对多”的特征:一个工人经常面对多个雇主,在同一时期同时被多个雇主雇佣,形成多种劳动关系,这也不同于劳务派遣。 在劳务派遣中,虽然雇主一方有两个主体,即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但它们有着共同的利益。派遣单位不独立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第三方,而是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的一方,是劳动者的相对人。 工人和雇主也只有一种沉重的劳动关系。 在兼职劳动中,几个雇主往往相互独立,经常与劳动者形成多重劳动关系。 在客体上,劳动关系的客体包括基本客体和辅助客体。基本客体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即劳动者为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任务而花费劳动的活动。 辅助对象是指劳动者因劳动力支出而有权获得的、用人单位因劳动力使用而有义务提供的劳动条件,即劳动力使用和再生产所必需的各种条件 2在一般劳动关系中,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单一的,而在兼职劳动中,由于存在多个用人单位,劳动者需要在同一时期做出多种劳动行为,因此兼职劳动关系中有几个基本客体,这些劳动行为相互独立,分别构成每种劳动关系的基本客体。 同样,作为劳动再生产的基础和条件,每个用人单位也应该为兼职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所以有几个辅助对象,否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保护。 就内容而言,劳动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在一般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为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完成其分配的劳动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但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提供其他物质保护。 在兼职劳动形成的多重劳动关系中,每种劳动关系的内容与一般劳动关系的内容相同。但是,由于劳动者为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几个劳动关系之间可能存在交叉,从而造成法律风险,如兼职工作与自己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 因此,必须安排好各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处理好各用人单位的劳动任务,遵守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避免因兼职工作而侵犯商业秘密和不竞争。 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情况,向兼职劳动者支付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报酬,保护兼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关于兼职劳动的理论思考..............................11 (1)当前中国学术界关于兼职劳动法律地位的主要争论..............................11 (2)各种理论的评价……15 3、我国兼职劳动法律规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19 (1)兼职劳动法律规制在中国的可行性……19 (2)我国非全日制劳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23 4、兼职劳动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26 (1)兼职劳动的管理……26 (2)兼职劳动的管理……27 (3)兼职劳动法律规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随着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逐渐呈现出不规范的变化趋势。传统的单一劳动关系已经不能满足劳动力配置市场化的需要。 兼职劳动作为一种新的就业模式,不仅满足了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的需求,而且增加了劳动者的收入,优化了劳动力资源配置,促进了就业,承认了兼职劳动的合法性,对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中国现行法律规范对兼职劳动的态度不明确,这只能证实兼职就业的合法性。大量其他形式的兼职劳动仍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 因此,第一个问题是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劳动关系在概念上是多样化的。 应当指出,从法律上承认兼职劳动,规范兼职劳动关系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必然趋势。然而,“一种劳动关系”的传统观点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不能满足当今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它应该被抛弃。 鉴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缺失,应尽快从法律层面明确肯定各类非全日制劳动的法律地位,并引入相关法律和配套制度对非全日制劳动进行规范,将其引入法律轨道,以确保非全日制劳动在我国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针对我国立法对兼职劳动监管不足的现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鉴于作者能力有限,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可避免地出现肤浅或空漏洞。希望本文能吸引更多有识之士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促进我国兼职劳动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1。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 2.黄月琴:《新劳动法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3.关怀:《劳动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4.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体系与概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 5.袁邵毅:《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实践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年 6.董包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 7.李剑飞:《劳动法理论与实践》,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 8.[·德]杜茨:《劳动法》,张国稳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 9.[英语]凯瑟琳·巴纳德:《欧盟劳动法》,傅欣译,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 10.董包华:《论非标准劳动关系》,学术研究,2008年第7期